吳某某、王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4刑終87號
2024年05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理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2023)皖0422刑初54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潔、檢察官助理汪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23年8月底,被告人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線人員“美金”從事銀行卡非法走賬,仍將“美金”通過被告人孔某某介紹給被告人王某某認識。后被告人王某某招徠被告人來某某,由來某某按照被告人吳某某的安排至宣城市,將來某某名下尾號7394的建設銀行卡、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以及手機、身份證、銀行卡密碼、手機銀行登錄密碼等提供給上線人員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上線人員通過來某某提供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又辦理尾號0465的徽商銀行卡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具體資金走向為,被害人因被網絡詐騙向來某某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內轉賬,而后上線人員該卡內進賬資金轉出至尾號0465徽商銀行卡內,再由尾號0465徽商銀行卡轉出至尾號7394的建設銀行卡內,進而再進行轉移、轉出至特定賬戶,完成犯罪所得的轉移。被告人來某某在他人操作其銀行卡非法轉賬過程中提供人臉識別驗證服務。
截至案發(fā),被告人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共計轉移違法犯罪資金94萬余元,其中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為185510元。被告人吳某某非法獲利1800元,被告人孔某某非法獲利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獲利20000元,被告人來某某非法獲利12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吉某的損失并取得其諒解;被告人來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唐某、李某、白某、吳某的損失,并取得以上被害人的諒解。案發(fā)后,被告人孔某某向壽縣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吳某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1800元。
另,被告人吳某某曾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9月21日被河北省河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0月19日被河間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后于2023年4月28日被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為202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壽縣公安局迎河派出所2023年9月5日在核查公安部下發(fā)斷卡線索時發(fā)現,當日壽縣公安局決定對來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基本情況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的身份情況,被告人吳某某系主動投案,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系抓獲歸案。
3、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23)冀0984刑初144號刑事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社區(qū)矯正警告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4月28日被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為202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在社區(qū)矯正期間因違反矯正規(guī)定被警告一次。經查詢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4、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來某某幫助公安機關成功抓獲王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
5、申請、轉賬記錄、諒解書、壽縣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發(fā)票,證實:2023年10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賠償被害人吉某13200元,并取得其諒解;2023年10月8日被告人來某某賠償被害人唐某6000元、李某6000元、白某6000元、吳某6000元,并取得以上被害人的諒解;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孔某某向壽縣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吳某某2024年1月5日向原審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800元。
6、來某某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尾號0465的徽商銀行卡、尾號7394的建設銀行卡的開戶信息及銀行流水,證實:2023年8月31日,被害人被騙資金轉入尾號為來某某0438的中國銀行卡后經來某某尾號0465的徽商銀行卡、7394的建設銀行卡轉出,來某某尾號為0438的中國銀行卡共計進賬94萬余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姚某證言:其跟吳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吳某某有兩個微信,一個微信“Y”,微信號:“×××9-”;還有一個昵稱是一條魚的圖標,微信號是:“×××65”?!啊痢痢?-”是吳某某的大號,“×××65”是吳某某的小號,其和吳某某在“×××65”里面有聊天記錄,并提供了2023年8月份兩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
2、同案人雷寶玉的供述:孔某某是其好朋友,其與王某某也認識,但不是很熟。2023年8月底的時候,因為王某某欠孔某某3萬多塊錢,孔某某就跟王某某說有個路子能掙錢,搞銀行卡跑分,王某某就同意干了。然后孔某某就把“二毛”的聯系方式推給王某某?!岸闭婷袇悄衬?,昵稱是條“魚”的微信是他的小號,吳某某之前干過銀行卡洗錢的事??啄衬陈撓祬悄衬?、王某某以及其共四個人在臺球室見面商量跑分的事。整個事件中,王某某講要干洗錢這件事,也是王某某找來的卡主,孔某某起到聯系作用,給王某某搭上銀行卡洗錢這條線,吳某某跟王某某講具體把卡主送哪里去,也幫王某某聯系上線洗錢的人。其幫孔某某向吳某某打聽了一個價格,還有卡主做完銀行卡洗錢結賬的時候,2023年8月31日其在微信上叫的跑腿,吳某某用尾號6137的建設銀行卡將錢轉給跑腿的,當時這個跑腿的用了兩張尾號分別是4122、3420的銀行卡收了48000塊錢,跑腿取現48000塊錢后,孔某某去龍湖中心西門招商銀行門口找跑腿見面拿的現金,然后孔某某、其、吳某某三人開車去大通區(qū)皇室洗浴中心送給王某某32000塊錢。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唐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其中866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2、被害人吳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其中6000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3、被害人白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其中5000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4、被害人吉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銀行流水顯示其中700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5、被害人王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其中3115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6、被害人李某陳述:2023年8月31日其被電信詐騙,其中28700元轉入來某某名下尾號0438的中國銀行卡中。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吳某某供述:2023年8月24日左右王某某講要去干“跑分”,其就幫王某某介紹上家讓他介紹卡主去幫上家跑分??啄衬硯屯跄衬陈撓盗诉@個事情,其微信也是孔某某推給王某某的,中間王某某跟其有不好溝通的,孔某某在里面幫著聯系一下。其介紹王某某和上家“美金”認識,還負責幫助王某某聯系、對接上家,“美金”是其之前有過聯系的上家,“美金”跟其閑聊的時候講他在緬甸果敢老街。王某某負責統(tǒng)籌整件事情,孔某某負責上下線人員之間對接、聯系,雷寶玉負責拉攏其和孔某某,因為其跟雷寶玉更熟,其跟孔某某只是認識,“王二厚”是負責幫王某某找人提供銀行卡的,王某某找了一個卡主叫來某某。上線8月30日晚上測試了一下來某某的卡可能正常使用,8月31日凌晨開始操作,其聽講最后是雷寶玉找的跑腿,用跑腿的銀行卡收的32400元報酬,然后孔某某從跑腿手里拿的現金,之后孔某某和王某某分錢,當晚王某某給其1800元。其聽雷寶玉講他拿3000塊錢,孔某某拿1萬塊錢,王某某和“王二厚”拿多少其不清楚,來某某拿12000塊錢,還有22000塊錢在他卡里凍住了。其跟王某某用其微信小號聯系,其和孔某某用其微信大號聯系,其和雷寶玉聯系有時候用大號有時候小號。其大號微信名叫“Y”,微信號“×××9-”,其小號微信名是一個魚的表情,微信號“×××65”。其的那個小號在跟來某某聯系過后的兩天就被封了。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2023年8月底,其跟王某某講用銀行卡搞錢塊,并幫王某某咨詢了二毛(姓吳,微信號:“×××9-”),二毛把昵稱是魚的微信(微信號:×××65)推給其,其轉發(fā)給王某某。王某某找人提供銀行卡跑過分后,二毛讓其把錢給王某某,其講把錢換成現金再給王某某,二毛就讓其去商貿西門招商銀行那里拿錢,其從跑腿的那兒拿了大概有三四萬元,按照事先約定從中拿了1萬元,剩下的去浴場給了王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從孔某某處得知提供銀行卡跑分可以獲利,就讓孔某某把他朋友二毛的微信推給其,微信號是×××65,二毛跟其講一張銀行卡是6萬元,讓其找卡主,其就找了來某某。二毛和來某某通過微信談好后跟其講,來某某干完后得35000元,剩下的都是其的。之后來某某按照二毛的要求去辦理了銀行卡,去宣城跑分,來某某后來跟其講做好了,銀行卡里還凍結2萬元算給他的傭金,但他不敢去銀行解凍,二毛又打電話講給來某某現金,半小時候后孔某某坐出租車給其送的現金,是32000塊錢,其拿了20000元,給來某某11500元,付了浴池的費用500元。
4、被告人來某某的供述:2023年8月底,其明知王某某讓其提供銀行卡用于跑分洗錢,仍通過王某某添加了微信昵稱是一個魚的圖標的微信,并按照“魚”的指使重新辦理了一張建設銀行卡,在“魚”的安排下,其到宣城市將建設銀行卡于2023年8月31日提供給操作手,并在操作手操作轉賬過程中提供了人臉識別幫助轉賬?!棒~”讓王某某給了他11500元的好處費,還有500元路費,共12000元。
(五)辨認筆錄,證實:來某某辨認出介紹其用銀行卡洗錢的王某某,孔某某辨認出王某某;孔某某、雷寶玉分別辨認出吳某某就是“二毛”。
二、被告人吳某某與同案犯邱某(另處)、胡某2(另處)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23年6月初,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上線人員利用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邀約邱某、胡某2、胡天樂(三人均另處)入伙,在鳳臺縣通過取現、存款等方式幫助上線人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被告人吳某某負責對接上線,指使邱某、胡某2、胡天樂找人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及取現、存款。截止案發(fā),卡主鄧某提供的尾號0784的建設銀行卡進賬資金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28250元、尾號4021的招商銀行卡進賬資金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11500元;卡主榮某提供的尾號4020的交通銀行卡進賬資金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15000元;卡主陳某提供的尾號9187的中國銀行卡進賬資金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19000元;胡某2提供的宮某名下尾號4360的工商銀行卡進賬資金查實系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20000元。以上涉案銀行卡共計轉移犯罪所得9375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鳳臺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23年6月21日鳳臺縣公安局決定對邱某等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立案偵查。2023年10月20日鳳臺縣公安局決定將涉及的吳某某違法犯罪線索移交至壽縣公安局管轄。
2、人口信息表、歸案經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同案人邱某、胡某2等人的個人信息及歸案情況,邱某系2023年6月21日被鳳臺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胡某2系2023年6月21日主動到鳳臺縣公安局投案。同案人鄧某、胡天樂因于2023年6月上旬向邱某等人提供銀行卡用于取款走賬以及至銀行取現等行為被鳳臺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3、鄧某尾號0784的建行卡、尾號4021的招商銀行卡、榮某尾號4020的交通銀行卡、宮某尾號4360的工商銀行卡、陳某尾號9187的中國銀行卡等涉案銀行卡開卡信息及銀行流水,證實:涉案銀行卡的流水明細及在案被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向上述卡中轉入及取款情況。
4、公安機關調取的汽車租賃合同、魏某提供的吳某某租車支付記錄、吳某某與魏某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吳某某2023年6月兩次向魏某租車,由邱某簽署租車合同和提車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榮某的證言:2023年6月其提供給邱某兩張銀行卡,一張尾號為4020交通銀行卡,一張尾號為8434的建行卡。交通銀行卡共轉入資金20000元,2023年6月11日17時許轉入一筆5000元、19時許轉入一筆15000元。邱某對其講要使用其的銀行卡存錢和轉賬,使用大概兩三天,給其1000元好處費,其因為想掙快錢就同意了。其沒有得到好處費,也聯系不上邱某了。
2、證人鄧某證言:2023年6月其抱著僥幸心理給一個自稱是“李經理”的人提供了三張銀行卡,一張尾號為4021的招商銀行卡,一張尾號為0784的建行卡,一張尾號為4246的工商銀行卡。其招商銀行卡于2023年6月12日18時許轉入11500元;其建設銀行卡于2023年6月12日17時許轉入20250元;其工商銀行卡于2023年6月12日16時許轉入12800元,20時許轉入8800元。后來其聯系不上“李經理”而且銀行卡還被凍結了。
鄧某辨認出“李經理”就是邱某;
3、證人陳某證言:2023年6月份其提供給邱某三張銀行卡,一張尾號為9187的中國銀行卡,一張尾號為6816的交通銀行卡,一張尾號為7573的安徽農信銀行卡。
4、證人宮某證言:其有一張尾號為4360的工行卡,一直沒有用過,放在家里。其不知道2023年6月18日至19日該卡內有頻繁進賬、取款的情況,這張卡后來卡被凍結了,其兒子胡某2才講是他用的銀行卡。
5、證人魏某證言:其系田家庵區(qū)“享租車”員工。2023年6月10日,吳某某租了一輛皖DX53**黑色吉利SUV;2023年6月12日,吳某某租了一輛皖DGY2**白色榮威。租車錢都是吳某某通過微信付的,但是簽合同、開車都是吳某某安排邱某去的。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劉某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2日17時19分33秒向鄧某尾號0784的建設銀行卡轉賬20250元。
2、被害人姜某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20日15時33分向鄧某尾號0784的建設銀行卡轉賬8000元。
3、被害人羅某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2日18時46分向鄧某尾號4021的招商銀行卡轉賬11500元。
4、被害人胡某1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1日19時00分57秒向榮某尾號4020的交通銀行卡轉賬15000元。
5、被害人韋某的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9日0時22分向宮某尾號4360的工商銀行卡轉賬20000元。
6、被害人隆某的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2日22時2分向陳某尾號9187的中國銀行卡轉賬4000元。
7、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其被網絡詐騙,2023年6月12日20時36分向陳某尾號9187的中國銀行卡轉賬150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其微信號是“×××9-”。其認識邱某、胡某2,其知道他們取款這個事,但其沒有參與,也沒有介紹他們去取款。2023年5月份邱某打電話給其說過這個事,叫其也干,其知道是犯法的,沒干。
2、同案人邱某的供述:吳某某微信號是“×××9-”。2023年6月初的時候,其明知道吳某某取的是電信詐騙和網絡賭博之類的違法犯罪的錢,仍按照吳某某的安排開車去存、取錢。開的都是租的車,租車錢是吳某某給的,租車合同是其簽的,車子也是其開的。參與這個事情的有其、胡某2、胡某2弟弟以及吳某某,都是在鳳臺干的。吳某某是上線,負責給他們三人安排任務,通知什么時候放錢,去什么地方取錢、存錢、找人提供銀行卡等。胡某2弟弟負責取錢,胡某2負責存錢及找人提供銀行卡。吳某某讓其下載一個聊天軟件,后拉其進群,每次干活的時候都是在群里等吳某某安排。開始的時候,其只開車,后來開始存錢以及找人提供銀行卡,但還沒提供銀行卡就被抓到了。其獲利了1200元。其手機里拍攝了部分銀行卡視頻,顯示一張尾號4360的工商銀行卡、一張尾號6816的交通銀行卡曾被他們用于取錢。
3、同案人胡某2的供述:其跟吳某某在上網的時候認識,跟邱某之前也認識,但是不熟悉。2023年6月份吳某某介紹其跟邱某去取款,取的是電信詐騙的錢。第一天吳某某來了一趟,帶其給邱某見面,讓其跟邱某后面取款,之后他就沒有來過了。后來都是其和邱某、胡天樂三個人去鳳臺取錢、匯錢。邱某主要負責聯系收款,然后安排胡天樂去取款,再安排其把取到的現金無卡匯到指定賬戶,事后給其發(fā)放傭金。第一天的時候,其和吳某某、邱某三個人商量,因為胡天樂年紀小,讓胡天樂去取款,就算警察抓到他了也沒啥事,于是胡天樂就負責取款,其負責把胡天樂取的現金匯到邱某給其的銀行賬戶上面。錢取出來之后,一般都會扣下一點現金,三人就從直接扣下的現金中拿屬于自己的傭金,剩余的錢就放在車里,由邱某開車交給吳某某。每次都是邱某開車接其,車都是吳某某租的,吳某某是三人的老板,每次錢什么時候進賬都是等吳某某在飛機群里通知,吳某某不露面。案發(fā)后在其被取保候審期間,吳某某讓其不要把他供出來。2023年6月11日邱某拿著收來的八張銀行卡,然后其拿了宮某的一張工商銀行卡、胡志毅的一張招商銀行卡,期間一直就是用這十張銀行卡去取的款,大致取了14萬元,其跟胡天樂一共獲利1100元(包括兩百元住宿費),對半分,一人獲利550元。
4、同案人胡天樂的供述:邱某和胡某2認識,其和胡某2是從小玩到大的朋友,參與的還有一個叫吳某某的男子。2023年6月份邱某和吳某某找到胡某2,說“有活干”,意思就是幫他們取款、匯款,還讓胡某2最好再找個人一起干,胡某2找的其,其知道通過銀行卡走賬的錢是電信詐騙等方式騙來的。第一次2023年6月11日下午,邱某開一輛黑色吉利牌SUV載著吳某某在田家庵區(qū)四號路附近接的其和胡某2,當時胡某2坐的副駕駛,其和吳某某坐的后排。在車上吳某某、邱某、胡某2商量讓其去取現,胡某2負責匯款,邱某負責開車,后來不是吳某某就是邱某下車從其他人那里拿了3張銀行卡,接著去了一家銀行測一下卡能不能正常使用。6月12日其就開始正式取款,其取完現金之后給邱某,然后胡某2按照別人給邱某的銀行卡號把現金匯過去,一直做到6月20日,大概取了13萬元,其獲利300元。有個飛機群,其不在群里,信息都是通過飛機群發(fā)給邱某和胡某2,邱某再安排其和胡某2取款、匯款。傭金有一次是吳某某發(fā)給其、邱某和胡某2的,還有一次三人取完錢后回淮南把錢交給吳某某,吳某某給三人的傭金。大多數都是其取錢后交給邱某,邱某把三人的傭金留下。
(五)辨認筆錄,證實:榮某、陳某、胡天樂、胡某2辨認出邱某;鄧某辨認出“李經理”就是邱某;胡某2、邱某、胡天樂、魏某辨認出吳某某。
(六)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證實:公安機關將同案人邱某的涉案手機內2023年6月12日-6月20日取款信息進行提取,并調取了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存取款視頻監(jiān)控等證實胡天樂等人在ATM機存取款的事實。
以上所列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明知上線從事利用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的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仍介紹、指使他人通過提供銀行卡、銀行取現等方式幫助上線轉移犯罪資金,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來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幫助上線轉移犯罪資金,仍提供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并在轉移過程中進行人臉識別驗證,情節(jié)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為上游犯罪提供幫助,在整個犯罪鏈條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可認定為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系主動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對第二起犯罪事實未如實供述,但其如實供述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重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可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罰,同時被告人來某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具有退繳違法所得情節(jié),被告人吳某某、來某某具有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同時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結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決定對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來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23)冀0984刑初14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宣告緩刑部分;二、被告人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之前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的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兩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三、被告人孔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來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六、對被告人吳某某違法所得一千八百元、被告人孔某某違法所得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二萬元、被告人來某某違法所得一萬二千元均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吳某某、孔某某違法所得已繳納。)
上訴人主張
吳某某上訴提出:其沒有參與一審判決認定的第二起犯罪;是其勸說并開車帶胡某2、胡天樂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吳某某辯護人辯護提出:認定吳某某參與第二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吳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只起到居間、介紹作用,且具有自首、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吳某某依法改判緩刑。
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某實施兩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吳某1于2023年8月底伙同孔某2、王某3、來某4利用銀行卡轉賬為上線人員進行非法走賬,共計轉移違法犯罪資金94萬余元;于2023年6月初伙同邱某、胡某2等人利用銀行卡取款、存款為上線人員轉移網絡違法犯罪資金93750元。
以上事實,有一審判決列舉的經一、二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各項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吳某1提出的其沒有參與第二起犯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認定吳某1參與第二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吳某1伙同邱某、胡某2、胡天樂為上線人員轉移網絡犯罪資金的事實,有邱某、胡某2、胡天樂的供述相互印證和從邱某手機內提取的取款信息照片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吳某1提出的其勸說并開車帶胡某2、胡天樂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上訴理由,經查:根據公安機關在一審期間補充的胡某2、胡天樂的供述能夠證實其二人投案與吳某1沒有關聯性,此節(jié)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吳某1辯護人提出的吳某1具有從犯、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審法院對吳某1的上述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已予認定并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對于辯護人提出對吳某1依法改判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吳某1因為犯幫助信息網絡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幫助犯罪人員轉移犯罪所得,足以證實吳某1主觀惡性較大,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緩刑適用條件,對吳某1依法不適用緩刑。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1、原審被告人孔某2、王某3明知上線人員轉移犯罪所得,仍介紹、指使同案人提供銀行卡或者通過取現、存款等方式幫助上線人員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吳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吳某1、孔某2、王某3、來某4在整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吳某1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孔某2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王某3坦白、認罪認罰;來某4立功、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依法均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永
審判員范志勇
審判員張玉蓉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趙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