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劉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79號
2024年05月15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及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劉運發(fā)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1月以來,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經手機廣告推廣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任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張某、奚某等1843名被害人共計502644.93元,違法所得172950元;楊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鐘某等757名被害人共計50273.26元,違法所得17298元;劉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335名被害人共計213949.57元,違法所得73615.76元。
2023年8月2日,任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9月10日,楊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8月2日,任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10000元;2023年9月10日,楊某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22000元;2023年9月4日,劉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7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任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502644.93元,數額特別巨大,楊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50273.26元,劉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213949.5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均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均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公安機關只對部分被告人進行了取證,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以來,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任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張某、奚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502644.93元,違法所得172950元;劉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213949.57元,違法所得73615.76元;楊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鐘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50273.26元,違法所得17298元。
2023年8月2日、9月10日,任某某、楊某某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3年9月3日,劉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3年8月2日、9月4日、9月10日,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分別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繳納10000元、7000元、22000元。本案審理期間,任某某、劉某某分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62950元、66615.7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核查證明、情況說明、緣歡app服務器賬戶信息、扣押材料、聊天記錄、交易流水、深圳聊歡公司服務器數據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張某、奚某、鐘某、黃某等人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據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任某某、楊某某、劉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分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中任某某參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劉某某、楊某某參與詐騙數額巨大,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任某某、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減輕處罰。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四、對被告人任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倩倩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梁僑僑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