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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06刑初27號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9-22   閱讀:

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27號

2024年05月13日

案件概述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刑訴〔20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程新生、檢察官助理仇昊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辯護人徐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夏某1在隨其父親夏某4一起承包農村改水改廁項目過程中獲悉其父親夏某4欲通過他人幫忙在南京承包農田從事種植,為謀取非法利益,夏某1遂欺騙其父親,稱自己已與相關領導對接,可通過“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承包幾千畝農田,且可以較低價格購買到農機設備,并偽造了“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南京市某區(qū)農業(yè)發(fā)展部”及“馬鞍山某農業(yè)有限公司”等印章及虛假的農田租賃合同讓其父親夏某4及其叔叔夏某3簽字蓋章,同時又通過偽造“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等虛假紅頭文件、授權書、收款收據單、農田進場單、虛構與“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相關領導聊天記錄等方式騙取其父親、叔叔以及周邊群眾的信任,其父親、叔叔信以為真,并將夏某1虛構的已承包農田對外轉包、代購農機設備,并以田畝租金、定金、購買稻種、農機設備定金等名義詐騙夏某1等人款項共計501500元,該款被夏某1全部用于吃喝玩樂等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5月20日、6月18日,被害人夏某1欲通過夏某4購買農機設備先后被詐騙85000元、13000元,共計98000元。

2.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害人蔣某欲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等名義先后六次被詐騙共計126000元。

3.2023年2月至6月,被害人呂某欲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等名義先后五次被詐騙共計54000元。

4.2023年1月6日,被害人王某1欲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名義被詐騙3萬元。

5.2023年2月14日,被害人邵某欲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名義被詐騙1萬元。

6.2023年2月至6月,被害人張某與朱某欲合伙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等名義先后四次被詐騙共計6萬元。

7.2023年5月至6月,被害人王某2欲通過夏某4購買農機設備先后兩次被詐騙共計37500元。

8.2023年5月至7月,被害人夏某2欲通過夏某3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等名義被詐騙共計66000元。

9.2023年5月至6月,被害人衛(wèi)某欲幫他人通過夏某3、夏某4購買農機設備、承包農田并以支付承包費、定金等名義被詐騙共計2萬元。

2023年8月11日,被告人夏某1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共計5015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夏某1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若退出全部贓款,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左右,被告人夏某1父親夏某4承包農村改水改廁項目過程中欲通過他人幫忙在南京市承包農田,讓夏某1聯(lián)系。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夏某1遂欺騙夏某4其已通過“芮總”與相關領導對接,可通過“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承包農田,其叔叔夏某3得知后亦欲承包農田。被告人夏某1為獲取夏某4、夏某3信任,偽造了“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南京市某區(qū)農業(yè)發(fā)展部”“馬鞍山某農業(yè)有限公司”等印章、授權書及土地聯(lián)產承包合同、農田租賃合同等,讓他人冒充“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領導與夏某4、夏某3見面,并讓二人簽署了虛假的承包合同,帶二人到南京市,謊稱是看承包的農田現場,夏某4、夏某3信以為真。因夏某4、夏某3簽署的虛假的承包合同上載有農業(yè)物資、農用物資等內容,被告人夏某1告知通過“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等部門購買農業(yè)機械、稻種等可以獲得高額補貼、價格非常便宜,二人亦相信。村民得知上述情況后找夏某4、夏某3承包農田、購買農用機械、稻種等,二人欲從中獲取差價并告知被告人夏某1,夏某1為騙取錢財表示同意,并要求收取定金,夏某4、夏某3遂向周邊群眾宣傳。被告人夏某1以繳納保證金、請客送禮、收取定金、量田等名義不斷通過其本人及夏某4、夏某3收取被害人夏某1等人錢款,并偽造了紅頭文件、收款收據單、農田進場單、虛構與“芮總”及“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的“林主任”等相關領導的聊天記錄等,繼續(xù)騙取夏某4、夏某3以及周邊村民信任、拖延時間。具體事實如下:

1.2022年,被害人蔣某獲悉夏某4在南京市鄉(xiāng)鎮(zhèn)承包了大量農田,并看到了授權書、承包合同及被告人夏某1與“林主任”“徐主任”的聊天記錄后,決定從夏某4處承包農田。2022年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10日、2023年4月24日,被害人蔣某以支付承包費等名義先后交給夏某43萬元、2萬元(該款直接被夏某1拿走)、2萬元、3萬元(夏某4告知夏某1收取該款)、2萬元,共計12萬元,夏某4均出具收條。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夏某1以定金名義收取被害人蔣某現金4000元。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夏某1稱量田需要錢打點,次日,夏某4以抵扣租金名義收取被害人蔣某2000元,并由夏某3代收,同日,夏某3微信轉賬3000元給夏某1。

2.2023年,被害人王某1、邵某獲悉夏某4承包了大量農田,并從夏某4處看到承包合同及授權書等,決定共同從夏某4處承包農田,并由邵某親屬于同年1月6日轉賬1萬元給被告人夏某1,另邵某支付現金2萬元給夏某1,由夏某4以收取田畝費名義向王某1出具了收條,當日,夏某1銀行賬戶存款共計19700元。后被害人王某1決定不與邵某合伙,遂向邵某支付3萬元。同年2月14日,被害人邵某找夏某4承包農田并支付現金1萬元作為定金。

3.2023年初,被害人呂某得知夏某4在南京市承包了很多農田及購買農業(yè)機械便宜的消息后,欲從夏某4處承包農田、購買農業(yè)機械和稻種,分別于同年2月20日、5月15日、6月19日交給夏某41萬元、8000元、12000元,夏某4均出具收條。同年6月25日,被害人呂某得知有人向夏某3退訂農業(yè)機械,其決定接手購買并微信轉賬24000元給夏某3,由夏某4出具收條。

4.2023年,被害人張某、朱某得知夏某4能夠承包大量農田等消息后,欲合伙通過夏某4承包農田、購買稻種和農業(yè)機械,并于同年2月4日各出資15000元,由朱某通過網銀轉賬3萬元至被告人夏某1母親陳某銀行賬戶(陳某收款后取現23000元);于同年5月14日各出資4000元,由朱某網銀轉賬8000至夏某1銀行賬戶;于同年5月20日各出資5000元,由朱某轉賬1萬元至夏某1銀行賬戶;上述款項均由夏某4出具收條。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夏某1告訴夏某4量田需要費用,夏某4找被害人張某、朱某交款,二人各出資6000元,向夏某4交付現金12000元,夏某4出具收條,載明“此款在購買拖拉機扣除”。

5.被害人夏某1獲悉通過被告人夏某1可以低價購買農業(yè)機械后準備購買,于2023年5月20日找到夏某1商談購買事宜并微信轉賬85000元給夏某1,由夏某4出具了收條,后夏某1以各種理由拖延交付,并以偽造的聊天記錄截圖騙取夏某1信任。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夏某1告知被害人夏某1農業(yè)機械到貨,領取需要交尾款,夏某1遂微信轉賬給夏某113000元。此后,被害人夏某1又多次向被告人夏某1索要農業(yè)機械,夏某1向夏某1發(fā)送了偽造的“南京農業(yè)發(fā)展部機械申領單”及聊天記錄,以各種理由推脫。

6.2023年5月,被害人王某2獲悉購買農業(yè)機械有補貼政策,通過夏某4購買價格便宜,遂于同年5月21日支付現金4000元給夏某4,于同年6月14日微信轉賬33500元給被告人夏某1,夏某4均出具收條。

7.2023年5月,被害人衛(wèi)某找夏某4、夏某3承包農田,聽說可以便宜買到農業(yè)機械。同年5月20日,被害人衛(wèi)某介紹朋友王某3通過夏某3購買農業(yè)機械,被害人王某3按夏某4要求微信轉賬25000元給被告人夏某1胞弟夏某5,后夏某5于同年5月22日微信轉賬5000元給夏某3、轉賬2萬元至陳某銀行賬戶(陳某收款后取現2萬元)。同年5月26日、6月28日,夏某3以承包費等名義先后收取被害人衛(wèi)某5000元、1萬元。同年6月25日,因未按時交付設備,被害人衛(wèi)某、王某3找夏某3退款,夏某4讓夏某3用收取的呂某錢款退款,后夏某3通過衛(wèi)某退還王某32萬元。

8.2023年,被害人夏某2欲通過夏某3承包農田并支付了承包費,于同年5月25日、31日、6月2日、11日、19日、21日分別微信轉賬給夏某31000元、1000元、2萬元(收款后微信轉賬12000元給夏某1)、800元、8500元(7500元和1000元,收款后微信轉賬7500元給夏某1)、1000元,另于同年5月28日至7月以現金方式共支付33500元,被告人夏某1直接拿走其中3萬元。

2023年7月10日、25日、8月2日,被告人夏某1分別收到夏某3微信轉賬1000元、1000元、2000元。

以上被害人損失合計501300元,其中被告人夏某1通過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和銀行賬戶直接收取被害人錢款合計159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1經常以各種理由向夏某4、陳某索要錢款,夏某4通過現金或銀行存款方式給夏某1,陳某通過微信轉賬或銀行存款、現金方式給夏某1,另夏某3通過微信轉賬或現金方式將所收錢款交給夏某1;夏某1收到現金后部分存入銀行賬戶,部分放在身邊方便使用。

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7月25日,被告人夏某1尾號1856的銀行卡收入共計467860余元,其中收到ATM機存款和柜臺存款共計200500元(截止2023年5月16日存款共計198800元)。2023年5月24日至同年8月9日,被告人夏某1收到陳某微信轉賬共計23600元,收到夏某3微信轉賬共計26500元。被告人夏某1無正式工作收入來源,將所得錢款用于歸還欠款、吃喝花費等。

2023年8月11日,被害人夏某1發(fā)現被騙后報警,當日,被告人夏某1接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次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夏某1作案工具iPhone14ProMax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印章一枚,證實夏某1偽造的“某農業(yè)有限公司”印章情況。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對本案的受立案情況。

3.戶籍資料,證實夏某1的自然身份情況,案發(fā)時其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4.到案經過,證實夏某1的歸案情況。

5.人員前科查詢記錄,證實夏某1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6.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夏某1iPhone14ProMax手機一部。

7.情況說明,證實“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不是南京市溧水區(qū)區(qū)委區(qū)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派出機構及其內(下)設機構,“馬鞍山某農業(yè)有限公司”“某農業(yè)有限公司”“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在馬鞍山市博望區(qū)××鎮(zhèn)未查詢到注冊信息。

8.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收款收據單、某區(qū)農業(yè)種植區(qū)域規(guī)劃、某鎮(zhèn)農田進場單(2023年8月2日)、某鎮(zhèn)農田進場單(2023年8月2日)、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種植進場通知(2023年6月8日)、某區(qū)農業(yè)發(fā)展部疫情停止播種種植通知(2022年12月21日)、授權書(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月6日)、土地聯(lián)產承包合同(2022年8月16日、2023年1月6日)、農田租賃合同范本(2023年5月11日),證實上述偽造的文書載明,“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將相關土地租賃給夏某1、“某農業(yè)有限公司”“某農業(yè)生態(tài)有限公司”,并授權“馬鞍山某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馬鞍山某農業(yè)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南京市某農業(yè)部(可種植)區(qū)域”,“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lián)苡糜诎l(fā)展農業(yè)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他農業(yè)物資”“國家按計劃分配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他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以及以“某生態(tài)農業(yè)”名義向“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于2023年5月20日、26日支付購買農業(yè)機械設備、肥料復合肥、稻種錢款共計42萬元等情況。

9.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夏某1與夏某4之間的聊天情況:夏某1將偽造的與“林主任”“芮總”等人之間的聊天記錄截圖、偽造的向“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付款的收款收據單及承包農田照片發(fā)送給夏某4,偽造的聊天記錄里有對方催促交錢的內容;夏某1向夏某4發(fā)送農用機的視頻及照片,稱“發(fā)農用機和改裝農用機的地方不一致”,是“林主任”帶其到改裝農用機的地方;夏某4將收款后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條拍照發(fā)送給夏某1;2022年11月28日,夏某1向夏某4發(fā)送與“林主任”的聊天記錄截圖,同年12月5日,夏某1發(fā)送卡號為6217……1856的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儲蓄卡賬號給夏某4;2023年4月24日,夏某4將收取蔣某錢款的收條拍照發(fā)送給夏某1,夏某1隨后發(fā)送上述銀行卡號給夏某4;2023年6月15日,夏某1向夏某4稱量田要準備錢,并偽造了于6月15日、16日分別向“林主任”轉賬3萬元、15000元的聊天記錄截圖;2023年6月18日,夏某1向夏某4發(fā)送與“林主任”的聊天記錄截圖,“林主任”稱“周三領機械,明天把錢交過來,我們給你們開單子,到時候憑單子領機械”,并讓夏某4通知交錢。

10.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存款記錄等相關書證,證實:2023年1月6日,夏某1支付寶賬戶收款1萬元(系邵某親屬轉賬);同年5月14日,夏某1馬鞍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收到朱某轉賬8000元,同年5月20日,夏某1上述銀行賬戶收到朱某轉賬1萬元;同年5月20日,夏某1微信接收“*守望者”(系夏某1微信)轉賬共計85000元,同年6月18日,夏某1微信接收“*守望者”轉賬13000元;同年6月14日,夏某1微信賬戶收到王某2轉賬33500元;同年5月24日,夏某1微信賬戶收到其母親轉賬8000元,5月26日收到轉賬2000元,6月9日收到轉賬500元,6月16日收到轉賬800元,6月28日收到轉賬9800元,7月9日收到轉賬200元,7月29日收到轉賬200元,8月2日收到轉賬1000元、8月4日收到轉賬1000元,8月9日收到轉賬100元;同年6月2日,夏某1微信賬戶收到“小叔”(系夏某3)轉賬12000元,6月16日收到轉賬3000元,6月19日收到轉賬7500元,7月10日收到轉賬1000元,7月25日收到轉賬1000元、8月2日收到轉賬2000元;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8月5日,夏某1尾號1856的銀行卡收入共計467893余元,其中收到ATM機存款和柜臺存款共計200500元;夏某1抖音充值及消費情況;2022年9月,夏某1微信賬戶被某人民法院2司法凍結。

11.證人馮某、覃某的證言,證實2023年8月,夏某1找覃某冒充“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領導與夏某4、夏某3吃飯,讓覃某將蓋有“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印章的承包協(xié)議給夏某4、夏某3蓋章,說農田下周可以進場、田不能對外轉包、不要傳出去等內容,并帶夏某4、夏某3去看了田地。

12.證人芮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南京某水務集團某分公司負責人,與夏某4、夏某1僅是認識,沒有幫忙協(xié)調過承包農田的事情。

13.證人夏某5(系被告人夏某1胞弟)的證言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實2023年5月20日晚,有一男一女到其家中談田畝或農用機的事情,夏某4讓其用微信代收王某3轉賬支付的定金25000元,同年5月22日,夏某3稱知道其剛收了定金,讓其轉錢,其轉賬5000元給夏某3,后微信轉了21000元給陳某。

14.證人陳某(系被告人夏某1母親)的證言及賬戶對賬單、微信交易明細,證實:夏某1跟家人說在南京市找領導與農業(yè)發(fā)展部簽訂了合同,承包了很多農田,親戚和村民知道價格便宜后也想承包,夏某1說要交定金,夏某4就收了定金交給夏某1,后來買稻種、機械也交了錢給夏某1;2023年2月4日,其銀行賬戶收到朱某轉的3萬元租田錢,告訴夏某1是收的田租,夏某1說要用錢,其取了23000元現金交給夏某4,夏某4應該給了夏某1;同年5月22日,夏某5轉了2萬元別人買機械的錢給其(收到轉賬21000元后又轉回1000元),5月16日,夏某1要錢,其取了1萬元現金存在夏某1農商行賬戶;夏某1經常要錢,其將收到的定金等錢款都陸續(xù)給了夏某1,有取現金給的,也有微信轉賬的,夏某4收的田租、機械款也通過現金或存款方式給過夏某1。

15.證人夏某3(系被告人夏某1叔叔)的證言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實:其在與夏某4聊天時得知夏某1找南京某部門的芮總幫忙準備在南京承包很多農田,價格很便宜,夏某4和夏某1資金不夠,其就說自己可以承包一部分,夏某1稱承包農田需要成立公司,其就找人注冊了某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后夏某1拿了兩份農田租賃合同讓其蓋章并給其看了授權書,合同上還蓋了“南京市某區(qū)農業(yè)發(fā)展部”“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的章,其信以為真;部分村民了解到承包農田的情況后,就找其與夏某4,想從其與夏某4處承包農田并陸續(xù)交了定金,其收了衛(wèi)某15000元、夏某2現金和微信轉賬66000元左右,其中有3萬元現金是夏某1直接拿走的,另外,夏某1說通過農業(yè)發(fā)展部買種子、農機便宜,衛(wèi)某轉了25000元買無人機,后其退還了2萬元,夏某1讓其幫忙收蔣某轉的2000元,說是量田請客送禮的;夏某1不停推脫交田,動不動就以請吃飯、送禮等為由要錢,其收到的錢款都陸續(xù)通過微信轉賬或現金方式給了夏某1和夏某1女朋友。

16.證人夏某4(系被告人夏某1父親)的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其在承包農村改水改廁項目時認識了南京市某區(qū)某部門的芮總,想通過芮總承包江寧區(qū)的農田,對方沒有拒絕也沒有答應,后其讓夏某1找芮總詢問進展;2022年上半年,夏某1稱芮總回復可以租到地,同年下半年,夏某1稱承包地的事情解決了,要向“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繳納保證金,帶秦姓工作人員與其見面,并拿其身份證去注冊“馬鞍山市某農業(yè)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名義簽訂租賃協(xié)議,案發(fā)后其才知道沒有注冊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都是假的;村民知道其承包農田后找其租田,其問夏某1有沒有問題,夏某1說沒有問題,要交定金,其就答應將承包的農田分包給村民并收取了定金,但“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一直沒有交付農田并以各種理由推脫,夏某1將與“林主任”“劉主任”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發(fā)給其看,租賃協(xié)議書有購買農機、種子優(yōu)惠的內容,夏某1給其看了價目表,折扣力度很大,村民得知后找其定農機并交了定金,但夏某1一直拖著沒交貨,夏某1弄了假的進場單、申領單、交款單等,還找人假裝農業(yè)發(fā)展部的人簽單子量田等;蔣某承包農田交了126000元,其中2022年11月28日,夏某1發(fā)了與“林主任”的聊天記錄給其,稱拿授權書要帶錢,其讓蔣某交錢,次日存款21900元到夏某1賬戶,同年12月2日收的2萬元現金被夏某1直接拿走了,同年12月10日收的3萬元小麥轉讓費是夏某1說協(xié)調好了,別人在田里種的小麥到時轉讓給蔣某,其收款后告訴了夏某1,后來錢給了夏某1自己存的,另夏某1直接收取現金4000元,夏某1稱量田要買煙打點領導,其讓蔣某轉賬2000元給夏某3;夏某1購買農機機械交了98000元,朱某和張某承包農田、購買稻種和機械共同交了6萬元,呂某承包農田和購買農機機械交了54000元,王某1承包農田交了3萬元,邵某承包農田交了1萬元,王某2買農機設備交了3萬余元,衛(wèi)某找夏某3承包農田交了錢,后找其買無人機交了25000元,后要求退款,正好呂某要買無人機,就轉了24000元給夏某3,夏某3收錢后退款給衛(wèi)某,夏某2找夏某3承包農田交了錢,其中3萬元現金被夏某1直接拿走了;其收定金出具了條子,有時收錢夏某1也在場,收到的現金當場給了夏某1,有的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給夏某1,或現金存款到夏某1銀行賬戶,也有是給現金給夏某1,夏某1以交保證金、定金、請客送禮等理由經常找其要錢,收到的定金陸續(xù)都給了夏某1外,其自己也交了錢;夏某1沒有工作,沒有任何經濟來源。

17.被害人蔣某的陳述及收條復印件等書證,證實:夏某4告訴其夏某1在南京市石湫鎮(zhèn)、晶橋鎮(zhèn)、明覺鎮(zhèn)有很多田,還帶其去看了現場,其也看到了“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與“某農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授權給夏某1的授權書、種植進場通知等照片和與“林主任”“徐主任”的聊天記錄,其信以為真,決定從夏某4處承包農田,并分多次支付了126000元;2022年11月29日,其交給夏某43萬元現金,12月2日,交給夏某42萬元現金,該款被夏某1拿走,同年12月5日,其交給夏某42萬元現金,同年12月10日,其交給夏某43萬元現金,夏某4當其面告訴夏某1收了其錢款,2023年4月24日,其給了夏某42萬元現金,上述錢款夏某4都打了條子,其于2023年4月24日在新市鎮(zhèn)取款4000元現金給了夏某1,是購買稻種的定金,同年6月,夏某4說量田要打點領導,讓其轉2000元給夏某3,該款抵田租,其微信轉賬2000元給了夏某3。

18.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及收條復印件等書證,證實:其得知夏某4在南京市承包了很多農田,并從夏某4處看到“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和“某農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和授權書,其信以為真,決定和朋友邵某都從夏某4處承包農田;2023年1月6日,其提出先去看農田再交定金,夏某4兒子夏某1開車帶其與邵某到南京市溧水區(qū)××鎮(zhèn)看了田地,返回后,其與邵某商量共同交3萬元定金,邵某轉賬1萬元給夏某1,又給了夏某1現金2萬元,夏某4打了收條給其,回家后,其與妻子商量不與邵某合伙,就給了邵某3萬元現金;過了一段時間,其喊夏某4到家里吃飯時,邵某來找夏某4承包農田,并給了夏某41萬元現金作為定金;此后,其找夏某4和夏某1要承包的農田,對方一直拖延,期間還帶其去田里測量,直到同年8月夏某1被抓,其才知道被騙。

19.被害人邵某的陳述及轉賬記錄、收條照片等書證,證實:2023年1月6日,其和王某1準備一起承包農田并支付了定金,夏某4兒子夏某1開車帶其和王某1到南京市溧水區(qū)××鎮(zhèn)看了田地,其妻子通過支付寶轉賬1萬元給夏某1,另給了夏某12萬元,夏某4打了收條給王某1,并說是夏某1和農業(yè)發(fā)展部對接,后王某1說不與其合伙,將3萬元給了其;同年2月14日,夏某4到王某1家吃飯,王某1因為知道其想承包農田,就打電話給其,其在王某1家給了夏某41萬元定金。

20.被害人呂某的陳述及收條復印件等書證,證實:2023年年初,其聽說夏某4家在南京承包了很多農田,也想承包,就找夏某4,夏某4給其看了承包合同,介紹稱要先交定金,從農業(yè)發(fā)展部購買稻種和農業(yè)機械便宜,其于同年2月20日、5月15日、6月19日分別交給夏某41萬元、8000元、12000元,用于租田、購買稻種和無人機,夏某4都打了收條;同年6月,其去找夏某4問租田進場的事,夏某3接到電話,對方要退訂購的無人機,因其姐夫想買無人機,其就接手了這臺無人機并于6月10日支付給夏某324000元,夏某4打了收條;夏某4告訴其是夏某1在南京處理承包農田等事情,收到的錢都給了夏某1,其就找夏某1,夏某1找各種理由,說找了農業(yè)發(fā)展部、不能傳出去、有人舉報等,所以遲遲不能進場,后來還發(fā)了某鎮(zhèn)農田進場單的照片給其,其問夏某3購買無人機的事情,夏某3發(fā)了夏某1和農業(yè)發(fā)展部領導聊天的記錄、機械申領單照片給其看,夏某1說等機子一起到了才能領,一直拖延。

21.被害人張某、朱某的陳述及收條、轉賬記錄等書證,證實:張某和朱某合伙找夏某4租農田、購買稻種、農機設備并支付了定金,夏某4給其看了合同等材料并帶其到現場看了田;2023年2月4日,二人各出15000元,由朱某轉賬3萬元至陳某銀行賬戶交田畝租金,同年5月14日,二人各出4000元,由朱某通過手機網銀轉賬8000元給夏某1交購買稻種的定金,同年5月20日,二人各出5000元,由朱某通過手機網銀轉賬1萬元給夏某1交購買農機的定金,同年6月15日,夏某4稱量農田需要費用,二人各出6000元,交了12000元現金給夏某4;夏某1被抓獲后,夏某4還給朱某2萬元。

22.被害人夏某1的陳述及微信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截圖、收條照片等書證,證實:夏某3告知其自己成立了農業(yè)生態(tài)公司承包了大量農田,夏某1他們的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可以購買農業(yè)機械,政府補貼高,后夏某1也跟其說可以以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的名義購買農業(yè)機械,購買后兩年內不過戶不轉讓就可以獲得高額政府補貼,其聽后就準備購買;2023年5月20日,其到夏某1家談購買農業(yè)機械的事情,并微信轉賬85000元給夏某1,夏某4寫了收條,夏某1承諾于同年6月7日交付東方紅拖拉機和久保田拖拉機,6月15日交付大疆無人機,夏某1給的報價比市場價共低十幾萬元,解釋是“某農業(yè)生態(tài)有限公司”有政府專項扶持,補貼優(yōu)惠大;同年6月6日,其問夏某1機械什么時候到貨,夏某1發(fā)了與“徐主任”聯(lián)系的截圖給其,內容是對方說8號機械到南京市,10號可以領取,后其多次聯(lián)系夏某1問何時可以領到機械,同年6月13日,夏某1說機械到了,過一兩天領,6月15日,夏某1騙其出去量田沒時間,6月18日,夏某1說機械到了要交錢,其微信轉賬13000元給夏某1;同年6月20日,其找夏某1要機械,夏某1發(fā)給其一張蓋有“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公章的機械申領單照片,后其多次索要機械,夏某1還發(fā)過與“林主任”“徐主任”“劉副”的聊天記錄給其,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最后微信也不回,其懷疑被騙,遂報警。

23.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及收據、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證實:2023年5月,夏某4稱南京市某區(qū)政府有購買農機的補貼政策,購買后兩三年內不能過戶,因其之前確實享受過政府的優(yōu)惠政策就相信了,就幫朋友購買;2023年5月21日,其在自家店內給了夏某44000元現金,于同年6月14日微信轉賬33500元給夏某4兒子,夏某4都打了條子,并告訴其等通知拿機子;同年8月,夏某4向其稱自己被騙了。

24.被害人衛(wèi)某的陳述,證實:其和“*寶”想承包農田,其聽他人說夏某4手上有田,就聯(lián)系夏某4,夏某4和夏某3帶其到南京市某區(qū)看了現場并約定了租金;2023年5月20日,夏某3問其是否要買無人機等農用機械,報價比外面購買價格便宜幾萬元,正好朋友王某3要買,就帶王某3去了夏某3家,談好價格,王某3現場微信轉賬25000元給了夏某4兒子,說6月份取機械;同年5月26日,夏某3說要請人吃飯,讓其轉賬5000元,算預繳的租金,其微信轉賬給夏某3;過了一段時間,其找夏某3簽承包合同,準備拿合同去貸款,夏某3說要交1萬元定金,次日,“*寶”給了1萬元現金給夏某3,夏某3給“*寶”打了收條;同年6月,王某3找其要無人機,夏某3找各種理由推脫,6月25日,其與王某3到夏某3家要求退款,夏某3微信轉賬2萬元給其,其收到后轉給了王某3,剩下5000元一直未還,王某3不認識夏某4等人,只跟其要錢;同年6月28日,“*寶”找夏某3說不承包了,夏某3就讓其轉賬1萬元,說算其一人承包農田,其微信轉賬1萬元給夏某3,夏某3退了1萬元給“*寶”;夏某3說自己成立了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與“南京市某區(qū)農業(yè)發(fā)展部”簽訂了合同,還有授權書,但一直找各種理由拖延,未交付農田。

25.被害人夏某2的陳述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實:其與夏某3是堂兄弟;夏某3說夏某1與“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簽訂合同承包農田,并給了其一份合同,其便找夏某3租田,共支付租金、保證金、請客費用共計66000元,直到夏某1被抓其才知道自己被騙;夏某3帶其到南京市溧水區(qū)××鎮(zhèn)、××鎮(zhèn)、××鎮(zhèn)看過田;2023年5月25日微信轉賬1000元,5月28日現金支付2萬元,5月31日微信轉賬1000元、6月2日微信轉賬2萬元,6月5日現金支付1萬元,6月11日微信轉賬800元,6月19日微信轉賬1000元、7500元,6月21日微信轉賬1000元,6月28日現金支付1000元,7月2日現金支付1000元,還有現金支付的1500元保證金。

26.被告人夏某1的供述和辯解:其父夏某4在南京承包工程時認識了水務部門的芮總,想通過芮總幫忙承包農田,并讓其聯(lián)系,其未找芮總對接,虛構了政府機構名稱騙夏某4可以以公司名義承包到農田,其找人刻了假印章、偽造了承包合同、授權書、政府紅頭文件等,騙夏某4已注冊了“馬鞍山某農業(yè)有限公司”,讓夏某3注冊了公司,找覃某冒充農業(yè)發(fā)展部的領導與夏某4、夏某3在政府門口見面,以“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等名義與夏某4和夏某3簽訂土地承包協(xié)議,帶夏某4、夏某3去看農田,謊稱所看農田都是二人要承包的,獲取二人信任后,以承包農田需要繳納保證金、請客送禮等名義騙取錢款;村民知道夏某4、夏某3承包農田的事情后,也想承包,夏某4、夏某3認為可以分包給村民從中獲取差價,其想著能騙到錢就同意了,并說要交定金,后村民陸續(xù)交了錢;夏某4看合同上寫了提供化肥、種子等物資,問其買種子、農機設備是否便宜,其回復是的,并在網上找了農機設備報價單,詢問大批購買是否有優(yōu)惠,想從中賺取差價,后其做了采購明細表、列舉了一些農機報價,其父親看后告訴了村里人,村民知道價格便宜又交了購買種子、農機設備的錢;其沒有承包到農田,也沒有購買農機,無法讓村民進場和領設備,就找各種理由拖延,下載了軟件偽造與農業(yè)發(fā)展部“林主任”“劉副”等人的聊天記錄、農田進場單、機械設備申領單、交款單等發(fā)給夏某4,讓覃某冒充領導告訴夏某4、夏某3不要亂傳承包農田的事,傳出去會出事,找人裝樣子假裝量田;村民陸續(xù)交的錢,有的是其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直接收的,有的是夏某4、夏某3收到后轉給其,其告訴夏某4收到錢要交給政府,實際沒有交,被其花了,有時沒錢會騙夏某4說交的錢不夠,還要交錢,或者要請客送禮等,夏某4、夏某3就會找村民繼續(xù)交錢,所得錢款3萬余元被博望法院強制執(zhí)行歸還欠款,借給朋友7萬元,剩余都被其吃喝花了;除了銀行卡和微信收款的,其本人還收了王某1現金2萬元、蔣某現金24000元、夏某2現金3萬元,另外朱某、邵某等人給的現金,其會在要用錢的時候以請客送禮、催繳費等理由向夏某4要錢;夏某4基本都是收現金,具體收了多少錢其不清楚,部分現金直接給其,其收到后部分是存到其銀行賬戶,部分放到其租賃的車里方便使用,2022年11月29日,其從夏某4處拿到現金后存在銀行卡里,同年12月11日其從夏某4處拿到現金后自己存在銀行卡里,2023年1月6日收到王某1的2萬元后其自己存在銀卡里,有些存款情況記不清楚了;夏某3具體收了多少錢其不清楚,有微信轉給其或馮士家,也有給的現金,大概給了其3萬元;其沒有正式工作,個人收入只有釣魚贏的錢。

27.扣押筆錄,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夏某1手機的情況。

28.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夏某1手機進行檢查的情況,夏某1通過軟件編造與“芮總”“徐主任”“劉副”“林主任”“高淳張哥”等微信好友的聊天記錄,內容有“農機現在發(fā)出去的都被林主任壓著,搞不好還要收回來”“周三領機械,明天把錢交過來,我給你們開單子,到時候憑單子領機械”等;夏某1偽造了于2023年6月15日、16日、19日、24日向“林主任”轉賬3萬元、15000元、6萬元、16萬元的聊天記錄截圖,偽造了于8月7日轉賬給“覃老弟”59000元的聊天記錄,偽造了于8月8日轉賬給“徐主任”4萬元的聊天記錄,偽造了于7月10日轉賬給“劉副”2000元的聊天記錄,偽造了于6月2日、7月10日轉賬給“高淳張哥”1萬元、2000元的聊天記錄等。

29.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證實公安機關對夏某1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檢查的情況:夏某1手機中將快遞員號碼備注為“劉副主任”,將維修師傅號碼備注為“孫行長”;多人向夏某1索要欠款,夏某1是被執(zhí)行人;夏某1找人偽造印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情況;夏某1花錢找人幫忙注冊登記馬鞍山市某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

再查明,被害人朱某在被告人夏某1歸案后收到夏某4退還的2萬元;起訴指控的被害人衛(wèi)某被詐騙款2萬元中有5000元是被害人王某3被騙款。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5013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徐文提出被告人夏某1收取被害人購買農業(yè)機械所交錢款不屬于詐騙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在案證據,被告人夏某1沒有正當穩(wěn)定工作及收入來源,在夏某4讓其對接承包農田事宜時既已產生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后夏某4見偽造的相關承包合同上載有農業(yè)物資等內容,向其詢問能否低價購買,被告人夏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沒有供貨渠道的情況下虛假承諾,且所得錢款均被用于還債、揮霍,足以認定其在整案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夏某1在以承包農田名義詐騙過程中謊稱因政府補貼高,可以實際低價購買到農業(yè)物資,并偽造了相關聊天記錄及機械設備申領單、交款單等,以騙取夏某4及周邊群眾信任,客觀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綜上,辯護人該點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夏某1提出其實得詐騙款是36萬元,以及辯護人徐文提出應以被告人夏某1實際取得的詐騙款認定本案犯罪數額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夏某1對夏某4、夏某3等人謊稱已與“林主任”等相關領導對接好,可以從“南京市某農業(yè)發(fā)展部”等部門承包大量農田,并能夠低價購得農業(yè)物資,偽造印章、相關文件、合同及聊天記錄等,取得夏某4、夏某3及周邊群眾信任,其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夏某4、夏某3為獲取差價向周邊群眾進行宣傳,仍表示同意,并積極要求收取定金、以請客送禮等各種理由要求支付錢款。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夏某1通過欺騙手段,利用沒有犯罪意圖的夏某4、夏某3實施具體詐騙行為,對夏某4、夏某3的行為不加以阻止、限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以實現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致本案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故被告人夏某1在通過夏某4、夏某3詐騙被害人錢款事實中成立間接正犯,且夏某4、夏某3未超出授意范圍行事,被告人夏某1應對本案全部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夏某1通過個人賬戶或現金方式直接收取被害人錢款、其銀行賬戶收到ATM機或柜臺存款及陳某和夏某3向其微信轉賬金額共計43萬余元;被告人夏某1向夏某4等人提供的偽造的收款收據單及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內容顯示,其虛構的支付購買農業(yè)機械設備、肥料復合肥、稻種錢款金額及用于請客送禮、打點人員支付錢款金額總額已超過43萬余元。而根據被告人夏某1的供述、證人證言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存款記錄,被告人夏某1并無正當穩(wěn)定工作及收入來源,即便其供述曾因參加釣魚比賽獲得獎勵屬實,金額也不多,再結合其收到過夏某4、夏某3、陳某所給現金中部分錢款未存入銀行賬戶的事實,足以認定其實得款項與被害人合計損失金額相當。綜上,被告人夏某1及其辯護人該點辯解、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人夏某1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夏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23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8日被羈押期限應從刑期中折抵扣除。)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繳納。)

二、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14ProMax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夏某1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元,責令退賠被害人蔣某人民幣十二萬六千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三萬元、被害人邵某人民幣一萬元、被害人呂某人民幣五萬四千元、被害人張某人民幣三萬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幣一萬元、被害人夏某1人民幣九萬八千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三萬七千五百元、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五千元、被害人衛(wèi)某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害人夏某2人民幣六萬五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繼剛

審判員鄧維麗

審判員張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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