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55號
2024年04月30日
2024年3月4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周某1駕駛一輛皖AH××**號牌的紅色重型倉柵式貨車至馬鞍山市博望區(qū)某某環(huán)??萍加邢薰驹簝龋7庞诠拒囬g門口卸貨。當日上午11時許,卸貨完畢后被告人周某1在未繞車輛一周觀察周邊環(huán)境,亦未打右轉向燈、鳴笛的情況下,直接啟動車輛往右前方行駛,撞倒車輛右側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且車輛左后輪從王某身上碾壓經過。后王某被送往院救治,于2024年3月8日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王某符合胸腹部損傷死亡。
被告人周某1案發(fā)后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周某1的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1在非公共交通范圍駕駛車輛時疏于觀察,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1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1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被告人周某1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周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周某1自動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自首及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周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宏慶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