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54號
2024年04月30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遲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遲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遲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遲某1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遲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宏慶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