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某1、劉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45號
2024年04月25日
被告人劉某2持C1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10月17日00時01分許,劉某2酒后駕駛蘇EV××**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阜南縣南陽大道與臨潁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處被阜南縣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221mg/100mL。后抽血送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劉某2血液酒精含量為15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劉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劉某2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劉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劉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