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05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26日19時36分,被告人甘某酒后駕駛貴AR××**號小型轎車自西向東沿南德線(國道347)行至228公里300米處的樅陽縣白蕩湖大橋東側(cè)路段時,追尾碰撞前方同向錢某駕駛的皖GG××**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顯示結果為310mg/100ml。后民警將甘某帶至樅陽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備檢。2023年11月27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甘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50.31mg/100ml。2023年11月29日,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甘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3年12月12日,甘某賠償錢某各項損失并取得錢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傳喚證,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戶口簿、人口信息表,無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嘶拘畔⒈恚瑱C動車詳細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憑證、諒解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事故照片,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鑒定聘請書、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錢某、劉某、吳某的證言,被告人甘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甘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甘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甘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甘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民警處警時配合檢查,未有反抗、逃跑等行為,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甘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甘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配合檢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甘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甘某已賠償錢某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紅霞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霞萍
書記員王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