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77號
2024年04月1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煥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康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31日7時許,被告人杜某1在駕駛證停止使用期間駕駛皖CL××**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蚌埠市淮上區(qū)曹老集鎮(zhèn)杜陳村村內水泥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10KV陳郢08線杜橋支線(中鐵十二局專線)#07桿南側路段處,駛入道路左側與對向行駛的吳某駕駛的皖C6××**號(臨時牌)“雅迪”牌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吳某受傷,兩車損壞。
2023年09月22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1、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頭北偏西、尾南偏東方向行駛的皖CL××**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前部與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的皖C6××**號兩輪電動車前部左側發(fā)生接觸刮碰。隨后,皖CL××**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前部又與皖C6××**號兩輪電動車左側中后部發(fā)生接觸刮碰。2、皖CL××**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時的瞬時行駛速度約為43km/h。3、計算條件不足,皖C6××**號兩輪電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無法計算。
2023年12月1日,被告人杜某1已賠償被害人吳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吳某諒解。
2023年12月4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被鑒定人吳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脾破裂、需手術治療,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軟組織損傷等,綜合評定,其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
2023年10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認定:杜某1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過、戶口登記表、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病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與諒解書,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驗照片、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已賠償被害人吳某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杜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1在事故發(fā)生后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已賠償被害人吳某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杜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杜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