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6刑初102號
2024年04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被告人柳某某通過小廣告聯(lián)系到其上線(身份不詳),并得知每提供一張手機卡可以獲得600元的傭金,后被告人柳某某將此事告訴其朋友被告人宋某某,兩人為了牟取利益,合伙以450元一張的價格購買手機卡,再以600元一張的價格出售給其上線,兩人以此方式向上家提供6張手機卡,共獲利900元。同年11月,被告人柳某某從其上線處得知,購買手機卡架設手機信號通道提供給境外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可以賺到更多的錢,柳某某、宋某某兩人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上線是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情況下,仍在鳳陽縣境內合伙架設手機信號通道提供給其上線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至2024年1月,兩人共合伙架設手機信號通道4次,非法獲利約5000元。
經(jīng)查詢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20**年12月25日,柳某某伙同宋某某架設手機信號通道提供給其上線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并使用165XXXX2855號碼向135XXXX4660號碼撥打詐騙電話,致使北京市豐臺區(qū)居民張某被以退航空延誤險為由遭受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共計被詐騙人民幣278997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兩人共計退出涉案款278,997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院(2013)鳳刑初字第00207號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支付寶及微信交易記錄、銀行流水、滁州技偵警務服務平臺查詢信息、安徽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往來結算財政票據(jù)、證人楊某、劉某證言、被害人張某陳述、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供述、搜查、扣押、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提供手機卡、通訊傳輸?shù)葞椭?,詐騙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某具有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涉案款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涉案款、有前科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對涉案柳某某持有的1根白色音頻線,宋某某持有的1部紅色VIVO手機、1部淺藍色VIVO手機、1部深藍色小米手機進行扣押。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退出涉案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柳某某、宋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對已追繳的涉案款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七元返還被害人張某;(由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四、對已扣押的被告人柳某某持有的白色音頻線一根,被告人宋某某持有的紅色VIVO手機一部、淺藍色VIVO手機一部、深藍色小米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鳳陽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潔
人民陪審員陳宗紅
人民陪審員徐敏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亞軍
書記員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