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59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底,被告人任某1從其朋友徐俊國處了解到可以提供本人銀行卡刷流水賺取好處費。2024年1月8日,任某1在明知對方使用其銀行卡所轉移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情況下,為非法牟利,仍提供本人銀行卡、銀行卡密碼、手機支付密碼等用于轉移資金,期間配合刷臉驗證幫助轉賬。經查詢,任某1卡號為62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于2024年1月9日入賬總金額20000元,其中涉及詐騙案件1起,涉案金額20000元;卡號為6230********的華夏銀行賬戶于2024年1月9日入賬總金額11800元;卡號為6217********的中國建設賬戶于2024年1月9日入賬總金額50000元,任某1幫助取現50000元。任某1自述獲利人民幣3000元。任某1已退還違法所得3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1明知所轉移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任某1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資料、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任某1銀行銀行流水及研判報告、報案材料、退贓記錄、證人孫某的證言、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
被告人任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已退還至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1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任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