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186號
2024年04月08日
指控事實
被告人王某1于2023年12月11日晚至濉溪縣××鎮(zhèn)××村××莊,先后進入被害人劉某、陳某家中實施盜竊,盜竊劉某一部OPPO手機及手機殼內(nèi)10元人民幣;盜竊陳某一部OPPO手機及105元現(xiàn)金。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1936元(劉某OPPO牌A58手機947元,陳某OPPO牌PHJ110A1X手機989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退還兩名被害人各216元。另查明,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指控
罪名
盜竊罪
量刑
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1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1退賠被害人劉某、陳某的下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千六百一十九元(其中劉某人民幣七百四十一元,陳某人民幣八百七十八元)。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