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陳某刑事申訴再審審查刑事通知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申17號
2024年04月08日
案件概述
你因李某犯詐騙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皖16刑終469號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訴。你申訴的理由:認定李某犯詐騙罪證據不足。一、除了口供之外的客觀證據不足,且口供的取證過程不透明,沒有執(zhí)法記錄和錄音錄像。二、李某自己沒有編造虛假事實,也沒有利用非法手段騙取他人財產?!澳衬场钡尿_局不是李某組織實施的,也沒有向其他被告?zhèn)鞑ァH?、李某并不是“某某”的代理人。四、李某沒有主觀故意。五、李某沒有獲利。六、李某沒有138元詐騙動機。七、李某沒有讓金某某購買U盾。八、李某的3000元不是獎勵提成,且沒有客觀證據證明3000元來自詐騙人賬戶或“某某”APP。九、李某手機其他群中含有中國夢、扶貧、軍民融合等信息也說明其作為退休老人防騙能力不足,不知道這些所謂國家項目是騙人的。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前后,“某某”項目成立,宣稱該項目隸屬于國家發(fā)改委,目的是建設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教育、培養(yǎng)一批數字中產,要求群內成員下載并注冊“某某”APP,成為“某某”會員,每日進行學習,領取“某某資產”積分,鼓吹0.01積分的“某某資產”日后可兌換成3000元人民幣。并鼓動大家積極發(fā)展會員,每發(fā)展一個會員平臺獎勵100元,用以七級代理共享分成。期間“某某”APP出現無法登陸、無法簽到等問題,各級代理人宣稱為保護每位會員的“某某資產”,以及不購買U盾便無法兌換現金為由,鼓動群內會員購買“某某”專用U盾,每個售價138元,以此方式在全國范圍內詐騙會員錢款。李某從2017年開始從事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于2020年6月前后成為某某的代理人,后李某建立了兩個微信群用以發(fā)展自己的會員,共計發(fā)展了數千名會員。李某在明知某某項目是假項目的情況下,仍然積極發(fā)展會員,鼓動會員購買安全U盾,并在微信群內積極轉發(fā)讓會員藏手機、微信清屏等對抗調查的信息,李某從某某團伙處獲利3000元。經李某發(fā)展、宣傳的被騙人員共計3245人,被騙金額447810元。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李某的供述均經其本人簽名捺指印予以確認,且其供述內容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以及微信截圖、銀行流水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李某從2017年開始長期從事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其參與某某這個項目,明知或應當知道該組織的詐騙行為,仍建立微信群積極宣傳發(fā)展下線,并通過轉發(fā)購買U盾鏈接、如何逃避公安調查的信息等方式,幫助上游組織實施詐騙的行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某某”為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