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6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9-13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6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中興犯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黃輝出庭,指控:2016年4、5月份至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中興在玉環(huán)市坎門街道天燈腳12號二樓開設賭場,該賭場以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規(guī)定按胡牌人的胡頭大小進行抽頭獲利。經查,除去停業(yè)時間,該賭場共抽頭獲利人民幣2萬佘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王中興已退出贓款人民幣2萬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王中興在上述地點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同時認為被告人王中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中興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中興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中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玉環(huán)市公安局大麥嶼派出所的被告人王中興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零三十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扣押在玉環(huán)市公安局大麥嶼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麻將一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貴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