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6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常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張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1與前妻李某2015年離婚,孫某1同意離婚后支付李某210萬元。2016年,李某訴孫某1財產糾紛一案,某人民法院3判決被告人孫某1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給李某210萬元。判決生效后,孫某1只支付李某10萬余元,余款以各種理由拒不執(zhí)行。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1常年做家具生意,微信及銀行卡有大量流水。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孫某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與申請人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孫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孫某1于2023年3月29日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某1與申請執(zhí)行人李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履行部分執(zhí)行義務,李某對孫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付某等人證言,以及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微信、銀行流水、執(zhí)行卷材料以及諒解書等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1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1與申請執(zhí)行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履行部分執(zhí)行義務,并取得申請執(zhí)行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雪
審判員朱文娟
人民陪審員鄧雅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慧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