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87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躍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任杰、李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1明知上線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一張建設銀行卡(尾號1597)借予上線使用,并在上線安排的徐東覺(另案處理)陪同下,按上線要求取現(xiàn)31萬元,收取2500元高額“手續(xù)費”?,F(xiàn)已查實,李某1的銀行卡單向轉入的40萬元均為被害單位安徽誠信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被詐騙款。
李某1經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信息、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企業(yè)電子回單、活期取款憑證、收據、諒解書等書證,證人丁某的證言,同案犯徐東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指控認為,被告人李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對李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李某1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15萬元并取得諒解,懇請予以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1退繳違法所得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積極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取得諒解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2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智慧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