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西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號
2024年02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3﹞8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西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蔡毅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西及其辯護人王全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林某西駕駛皖KR××**號江淮牌小型轎車,由渦陽縣駛往阜陽市,14時07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S308省道36KM渦陽縣××鎮(zhèn)××路××街交叉口路段時,因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與武少飛自西向東駕駛的皖SW××**號名爵牌小型轎車相撞,后皖SW××**號名爵牌小型轎車又與樊某自東向西駕駛的無號牌旭藍牌電動三輪車及行人姚響相撞,造成樊某和無號牌旭藍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鄧某死亡和行人姚響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西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戶籍信息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林某西的供述,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林某西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林某西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林某西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林某西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林某西駕駛一輛皖KR××**號江淮牌小型轎車,由渦陽縣駛往阜陽市。14時07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S308省道36KM渦陽縣××鎮(zhèn)××路××街交叉口路段時,因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與武少飛自西向東駕駛的皖SW××**號名爵牌小型轎車相撞,后皖SW××**號名爵牌小型轎車又與樊某自東向西駕駛的無號牌旭藍牌電動三輪車及行人姚響相撞,造成被害人樊某和無號牌旭藍牌電動三輪車乘車人鄧某死亡和行人姚響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西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西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材料、前科查詢說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馬某、彭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林某西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西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林某西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林某西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林某西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春杰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人民陪審員王防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