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5)皖1282刑初374號
2025年12月08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5〕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19日14時02分許,被告人周某駕駛魯xxxx**小型轎車,沿界首市030縣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泉陽鎮(zhèn)周莊路段,超車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刮擦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王某某報警后,周某被民警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1.9mg/10Om1,已達醉酒標準。經(jīng)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周某賠償損失、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場檢查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司法鑒定意見書、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繳納罰金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隨登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牛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