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457號
2025年11月27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5〕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3月13日,被告人吳某某通過“蝙蝠”軟件與“上家”聯(lián)系,并按照“上家”指示下載“VMOS云手機”APP,后到達廣西省柳州市,利用下載的“VMOS云手機”APP在柳州市某店、廣西某柳州銀桐分店等藥店盜刷被害人游某某醫(yī)保賬戶內資金5729.8元用于購買阿膠及感冒藥。
2025年3月23日,被告人吳某某按照“上家”指示下載“廣西醫(yī)?!盇PP,后到達本市,并利用“廣西醫(yī)?!盇PP在本市海王星辰蘭陵路店、大學城店、某店、濱湖某店先后盜刷被害人余某某醫(yī)保賬戶內資金7560元、被害人葉某醫(yī)保賬戶內資金4075元用于購買阿膠。后被告人吳某某將全部阿膠郵寄到“上家”指定的地點。在此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盜刷醫(yī)保賬戶內資金共計17364.8元,其非法獲利4860元。
2025年5月17日,民警經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某,后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2025年4月30日,被告人吳某某近親屬退賠被害人游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刷他人醫(yī)保賬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庭前退出后兩被害人的損失以及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有前科,予以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線索研判單、歸案經過、調取證據(jù)清單、調取葉某報案的相關材料、查詢記錄、戶籍證明、身份證、社會危險性說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醫(yī)保簽字賬單、會員截圖、購物小票、聊天記錄、醫(yī)保購物賬單、醫(yī)保刷卡記錄、個人賬戶明細、查詢記錄、結算清單、刑事判決書、諒解書、微信交易明細表、轉賬記錄等書證,辨認筆錄、指認筆錄,證人左某某、王某某、聶某某、牛某某、張某某、黃某某、韋某某、梁某某等十二人證言,被害人葉某、余某某、游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調整后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賠全部被害人損失以及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于2025年11月21日被告人吳某某親屬自愿替其退賠兩被害人余某某和葉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1635元,并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486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前科,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退賠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且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吳某某親屬替其退還被害人的損失人民幣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五元,其中人民幣七千五百六十元返還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幣四千零七十五元返還被害人葉某。被告人吳某某親屬替其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八百六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吳某某持有的華為HONOR50SE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德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毛章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