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672號
2025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13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利辛縣城關鎮(zhèn)永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青年路交叉口西側時,被群眾舉報并攔停。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王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4mg/100ml。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的靜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4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可對其從寬處罰;但其在二年內(nèi)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可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