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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0828刑初163號方某甲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6-04-16   閱讀:

方某甲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8刑初163號

2025年12月30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5〕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當日立案。因案件復雜,本院將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恚婪ńM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玉娟、裴懷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辯護人周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甲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工作,擔任該銀行的貸款客戶經(jīng)理。期間,方某甲利用其經(jīng)辦銀行貸款審查上的職務便利,違規(guī)發(fā)放李某甲、李某乙、姚某甲、汪某甲等8人的貸款共計195萬元,其中,由其個人實際使用資金150萬元,因違反銀行規(guī)定,被湖商村鎮(zhèn)銀行開除,大部分貸款資金未償還,對銀行造成3387369.9元損失。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8月,姚某甲因貸款到期需要續(xù)貸,找到被告人方某甲,方某甲便讓姚某甲多貸10萬元幫其完成理財任務,理財手續(xù)由方某甲操作,姚某甲以光伏發(fā)電生產(chǎn)經(jīng)營理由貸款,方某甲審查通過貸款審核,違規(guī)多發(fā)放貸款10萬元。貸款20萬元到賬后姚某甲將10萬元轉(zhuǎn)賬給方某甲,幾天后姚某甲找方某甲要錢,方某甲稱已經(jīng)購買理財,一個多月后姚某甲再次找方某甲要錢,方某甲無法償還。方某甲頂名發(fā)放貸款10萬元,經(jīng)銀行核算,以上貸款至今未還,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扣除姚某甲本身貸款的10萬元本息)197990.39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甲找到其同學劉某甲,讓劉某甲在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幫其完成貸款任務,被告人方某甲虛構(gòu)了購買鋼筋的貸款用途、并以欺騙的方式讓方某乙、吳某甲夫婦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擔保人方某乙、吳某甲夫婦與貸款人劉某甲互不認識。貸款發(fā)放后方某甲通知劉某甲將30萬元轉(zhuǎn)賬到儲著南賬戶,并要求持有劉某甲的湖商銀行借記卡用于還利息,貸款到期至今,方某甲、劉某甲雙方均未償還。經(jīng)銀行核算,以上貸款至今未還,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584363.32元。

3.2018年5月,汪某乙因購買挖機需要貸款10萬元,找到湖商銀行客戶經(jīng)理方某甲,因其征信不符合貸款條件,方某甲便讓汪某乙以其父親汪某甲的名義貸款30萬元,將多貸20萬元借給自己使用,虛構(gòu)貸款用途為購買條形石。被告人方某甲找到不知情且無擔保能力的吳某乙、汪玲枝夫婦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并審查通過其貸款資料。貸款發(fā)放后,汪某甲在柜臺將20萬元轉(zhuǎn)賬給方捷提供的賬戶。幾個月后,汪某乙在聽到方某甲出事后,要求方某甲還款,方某甲稱其沒有錢,貸款到期后,汪某乙以其父親汪某甲的名義,在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元,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貸款,到期后該筆貸款并未償還,經(jīng)銀行核算,以上貸款至今未還,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利息)583203.33元。

4.2018年4月,儲某甲因開手機店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于是找到湖商銀行貸款客戶經(jīng)理方某甲想貸款,儲某甲因自己的征信有問題,就想借自己父親儲某乙的名義貸款10萬元,被告人方某甲讓儲某甲貸款30萬元,將10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剩余的20萬元自己使用,儲某甲表示同意。被告人方某甲便跟儲某甲一起虛構(gòu)購買真石漆的貸款用途,并審查通過其貸款資料。2018年4月23日,30萬元貸款到賬后,儲某甲轉(zhuǎn)賬給方某甲10萬元,該10萬元方某甲僅支付了幾個月利息,貸款到期后方某甲至今未還款,經(jīng)向銀行核算,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502748.96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甲找到李某乙許諾給其好處費,讓李某乙在湖商銀行貸款15萬元給其使用,利息由方捷自己償還,李某乙表示同意,之后雙方虛構(gòu)了購買電腦、家電、手機及配件零售和維修的貸款用途,被告人方捷讓不知情且無擔保意愿的汪某甲、陳某給李某乙簽字擔保并審查通過其貸款資料。貸款發(fā)放后李某乙將15萬元轉(zhuǎn)賬到方捷的銀行卡上,方捷詢問李某乙是否還有合適的貸款人,李某乙稱其父親李某甲可以,之后李某乙?guī)椭侥臣渍f服自己的父親給方某甲貸款20萬元,方某甲讓李某甲虛構(gòu)購買茯苓的貸款用途,并讓其找一個茯苓銷售場地來應付銀行審核,并在余某甲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李某甲的貸款簽字擔保。貸款下來后方某甲就將錢轉(zhuǎn)走,償還了幾個月利息后,便未再償還。經(jīng)向銀行核算,以上貸款至今未還,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717297.88元。

6.2018年,儲某丙因投資足療店需要15萬元資金,因其本人在湖商銀行有貸款未還,不符合貸款條件,被告人方某甲就讓儲某丙以其父親儲留保的名義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并虛構(gòu)了承包路橋工程的貸款用途。因儲某丙找不到擔保人,被告人方某甲稱其可以幫儲某丙找人擔保,但貸款的30萬元,拿出15萬元借給他使用,儲某丙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方某甲以欺騙的方式讓鄭磊、項某夫婦為儲某丙的貸款簽字擔保,貸款下來后儲某丁就將15萬元轉(zhuǎn)給方某甲,約定15萬元的本金利息由方某甲歸還。取得貸款后方某甲僅還了幾個月的利息,該筆貸款后由儲某丙多次續(xù)貸,并從2021年8月開始與湖商銀行達成還款協(xié)議,按每月5171元還款,還款期限五年,后儲某丙未按照約定還款。經(jīng)銀行核算,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279833.19元。

7.2018年9月,被告人方某甲找到其舅媽汪某丁讓其在湖商銀行貸款30萬元搞個項目,年底給其分紅,因親戚關(guān)系以及家庭經(jīng)濟困難,汪某丁便同意貸款。所有貸款資料均由方某甲編造,證件、簽字系汪某丁本人提供并簽署。被告人方某甲以欺騙的方式讓王某甲、雷某為汪某丁貸款簽字擔保。貸款放款后,汪某丁現(xiàn)場將20萬元取現(xiàn)給方某甲,銀行卡及身份證也放在方某甲身上,后貸款本金、利息均未歸還。2020年汪某丁起訴方某甲至法院,法院判由方某甲還款,并從其父親方某丙工資賬戶扣還,但后期還款中斷。經(jīng)向銀行核算,貸款部分未還,截止2025年9月4日造成經(jīng)濟損失(本金加逾期利息)521932.82元。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方某甲作為證人接受公安機關(guān)詢問,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方某甲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方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方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其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自首;2.認罪認罰;3.取得被害單位諒解;4.無前科,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身體情況不好,請求法庭允許被告人方某甲緩交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證實:2022年10月19日岳西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按照安慶市公安局安公刑復核字【2022】17號刑事復核決定書要求:撤銷岳西縣公安局做出的方某甲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案不予立案決定,岳西縣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偵查。

2.前科劣跡查詢證明,證實:此前被告人方某甲無前科劣跡。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24年11月8日傳喚方某甲至岳西縣公安局。

4.現(xiàn)場檢測報告,證實:被告人方某甲毒檢為陰性。

5.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方某甲基本信息,系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6.安慶市公安局刑事復核決定書,證實:2022年10月15日,安慶市公安局撤銷岳西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和刑事復議決定。

7.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截圖,證實:姚某甲提供的其與方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方某甲和姚某甲說10萬元系理財產(chǎn)品。

8.證明,證實:姚某丙出具證明稱,方某甲系以買理財產(chǎn)品騙取姚某甲10萬元,無力償還之后不得已補充借條;儲某甲出具證明稱,方某甲系發(fā)放貸款時以銀行理財名義騙取其10萬元。

9.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借條、岳西縣人民法院民事調(diào)解書、執(zhí)行裁定書,證實:方某甲向汪某丁借款30萬元,并備注某丁貸款與汪某丁無任何關(guān)系;(民事調(diào)解書)方某甲于2021年4月30日前返還汪某丁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方某丙、王某丙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zhí)行裁定書)凍結(jié)(扣留)被執(zhí)行人方某丙在安徽岳西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的退休工資收入304400元及相應利息,自2021年12月開始,每月劃撥(提?。?500元,下剩作為生活費返還給被執(zhí)行人。

10.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劉某甲提交的借條、證明,證實:2021年6月12日方某甲出具借條,欠劉某甲30萬元,方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證明在湖商銀行的30萬元系方某甲所借,本金及利息都由其償還。

11.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岳西縣醫(yī)院報告卡,證實:方某甲患病情況。

12.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湖商銀行出具的事實確認書、情況說明及清單,證實:方某甲向信貸客戶27人借錢、涉及高利借貸(3人)、高額購彩(累計購3159700元)等問題,在信貸過程中發(fā)放借名貸款供自己使用、虛構(gòu)調(diào)查報告、拉郎配提供保證人、貸款資金他人使用、一戶多貸、貸款資金移作他用等違規(guī)行為;湖商銀行出具情況說明及方某甲貸款情況清單證實部分貸款已結(jié)清或方某甲無借款等。

13.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材料清單、銀行流水、勞動合同及《關(guān)于對方某甲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證實:汪某甲、儲某乙、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儲某戊、儲留保、姚某甲、劉某甲、程某甲、王某丙、汪某戊、馬某甲、徐某的開戶信息及至2024年7月3日交易流水情況;方某甲的聘用勞動合同: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湖商銀行給予方某甲開除處分。

14.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相關(guān)人員貸款資料、利息清單,證實:姚某甲、劉某甲等涉案人員的貸款資料、還款明細、未還本息。

15.岳西縣湖商銀行出具的諒解書,證實:對涉事客戶經(jīng)理方捷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對方捷其他責任不予追究。

二、證人證言

1.儲某丙的證言:系儲留保兒子。2018年7月份,我在霍山縣投資了一個足療店,需要十五萬,而我的名義已經(jīng)在岳西湖商行貸過款,方某甲讓我以父親儲某丁名義來貸款,但是我找不到擔保人,方某甲稱他可以找個擔保人,讓我貸款30萬,借給他15萬,這15萬的利息與到期本金由方某甲自己負責償還。方某甲還了幾個月的利息后就出事了,后面的整個利息都是我還的,從2021年8月以后每個月還款5711元,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還了15個月了。我父親貸款的擔保人是方某甲找的鄭某夫婦。我們貸款手續(xù)齊全。

2.儲某甲的證言:系儲某乙兒子。以我父親儲某乙的名義在岳西湖商行貸款,需要貸款10萬元,方某甲讓我貸款30萬,拿10萬出來在岳西湖商銀行購買理財產(chǎn)品,購買理財?shù)腻X不需要還利息,自己可以用20萬元,放款的時間是2018年4月23日,放款后,方某甲叫在柜臺將25萬元轉(zhuǎn)到一個他提供的賬號,后來,方某甲將15萬元轉(zhuǎn)到我個人銀行卡上。方某甲出事后才知道他沒有將10萬元在岳西湖商銀行購買理財產(chǎn)品。提供了我父母親及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沒有其他的手續(xù),擔保人是自己找的,是汪某己、王某丁。不清楚方某甲拿去的10萬元用途,方某甲沒有給我打借條。貸款的錢用于填補開手機店的虧空,但在貸款資料中有一份《真石漆施工合同》是我造假的,方某甲知道。

3.汪某乙的證言:系汪恕生兒子。2018年某丙貸款沒有通過,方某甲讓我用我父親汪某甲的名義貸款30萬元,10萬元購買挖機,另外20萬元放在卡上,不用交利息,可以隨時拿出來用。2018年5月11日在汪某甲去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簽的貸款合同時給李某乙簽了一份擔保合同,當時并不知道。事后才知道,方某甲將20萬拿走自己用了。

放款后,我父親在柜臺進行了轉(zhuǎn)賬,將20萬元轉(zhuǎn)給了方某甲提供的賬戶,到2018年9月時,得知方某甲出事,方某甲才告訴我這個20萬是他拿去用了,后來方某甲還不上錢就主動要給我打借條,我沒有同意。

4.汪某甲的證言:2018年,我兒子汪某乙購買挖機需要10萬元資金,而他征信出了問題在銀行貸不了款,要以我的名義去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在2018年三、四月份,去簽的貸款合同,當時還簽了一份給李某乙貸款的擔保協(xié)議,我并不知道自己給李某乙簽了擔保協(xié)議,這個應該是方某甲放在貸款合同一起拿給我簽的,后來涉訴訟才知道。第二次去銀行是放款當天2018年5月11日,貸款的具體操作都是汪某乙操作的,我沒有參與。放款當天,方某甲叫我在銀行柜臺操作轉(zhuǎn)賬20萬元,但是他沒有告訴我是將20萬元轉(zhuǎn)走,我也沒有看回單。后來是要還銀行利息時發(fā)現(xiàn)是30萬元貸款,就告訴了汪某乙,汪某乙讓我只用還10萬元的利息,再過了幾個月,汪磊說那20萬元是方某甲拿去用了,這時我才知道將20萬元轉(zhuǎn)給方某甲提供的銀行卡的事。貸款到期后汪某乙辦理了續(xù)貸。

貸款手續(xù)是方某甲自己一手操辦的,給李某乙擔保的事情并不知情。

5.余某乙的證言:2018年6月29日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元,方某甲在辦理貸款時問能不能等放款了將錢借給他周轉(zhuǎn)幾天,我同意。過了個把禮拜,我找方某甲要錢,他就將25萬元轉(zhuǎn)到我的某丁的卡上了,剩下的5萬元還要繼續(xù)借,后來聽說他出事了,也就一直沒有還錢。

6.姚某甲的證言:2017年8月我第一次在湖商銀行貸款8萬元,2018年8月2號左右提前還款時選擇續(xù)貸8萬元,但方某甲讓我貸20萬元,多貸的10萬元用于買短期理財,我同意。貸款下來就轉(zhuǎn)賬10萬元給了方某甲,8月5日我找方某甲說理財能不能年底再買,方某甲說已經(jīng)購買了45天的理財了,并分別于8月20日、9月19日轉(zhuǎn)款457元、787元理財利息讓我還銀行利息,9月27日我看理財?shù)狡诰驼曳侥臣滓X,他說沒錢,錢被他借給親戚了,才知道方某甲騙了我。后方某甲主動聯(lián)系我并出具了借條。2019年8月貸款到期了,2022年3月湖商銀行將我起訴到法院。貸款的擔保人是儲某己和吳某丙。方某甲還了四、五個月的10萬貸款利息,大概兩千多元錢,其他的利息都是我償還的。

7.王某甲的證言:2018年,程某乙找我讓我給他銀行貸款做擔保人,當時的貸款經(jīng)理是岳西湖商行的方某甲,方某甲講我和我妻子雷某的征信不一定行,要我們作為汪某丁貸款的擔保人試一下,還明確說只是走個流程。過了個把月,我問方某甲如果我做不了擔保人就將我提供的資料還給我,后方某甲說汪某丁貸款貸下來了,我并不想給汪某丁貸款做擔保,于是方某甲就給寫了一份承諾書,意思是擔保的責任與我無關(guān)。

8.吳潤民的證言:我與汪玲枝并未為汪某甲在岳西湖商銀行的貸款做擔保人,也沒有簽過字。

9.方某乙的證言:2018年,方某甲騙我給劉某甲在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做擔保人。本來我和吳某甲是給我女婿楊某在岳西湖商銀行貸款擔保的。第二天,方某甲突然打電話說昨天的擔保協(xié)議漏了簽字,拿出幾張單子叫我們簽字,當時沒仔細看就簽了。后面湖商銀行給我們發(fā)了個函。要求我們作為劉某甲貸款的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當時我們都不知道是什么情況,我女兒找到方某甲,與方某甲對某知道被他騙了。

10.王某戊的證言:系銀行貸款客戶經(jīng)理。姚某甲、劉君、汪某庚、儲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儲某丁、汪某丁借款資料中《貸款調(diào)查報告》、《關(guān)于上報***新增用信的申請報告》,調(diào)查報告是我的簽字,但是借款人貸款調(diào)查我是否都參與了我不記得了。

11.余某丙的證言:經(jīng)常借錢給方某甲,不清楚具體用途。

12.王某己的證言:經(jīng)常借錢給方某甲,說是幫客戶還貸款,累計支付的利息大概20萬元。

13.儲某庚的證言:系方某甲同某。因為借錢給方某甲,被銀行一起辭退了,時間是2018年11月。方某甲出事后累計欠33萬,到法院起訴后,法院強制執(zhí)行還了8萬,現(xiàn)在還欠我25萬元。

14.劉某乙的證言:曾借錢給方某甲,方某甲仍然欠我37萬元,方某甲講短期的借款都是用來給客戶續(xù)貸,那筆長期的40萬元借款利息為每月12000元,短期的借款利息是方某甲看著給,一般幾百到幾千元不等。2017年至2018年期間,累計借了方某甲大概有600萬,大概收取了十幾萬元的利息。

15.儲某辛的證言: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工作,從入職到2017年7月是普通柜員,從2017年7月開始任業(yè)務部科員,專門負責信貸監(jiān)督和信貸檔案管理,2023年8月調(diào)任風險管理部。2017年7月至2023年8月之間的客戶面簽工作都是我經(jīng)手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需要同時去行里簽字。信貸客戶姚某甲、劉某甲、汪某甲、儲某乙、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儲某戊、程某甲、王玉、儲某丁、馬某甲、徐某、汪某戊、王某庚,在2018年我行的貸款的都是我面簽的,都告知上述貸款客戶的擔保人是在為誰擔保。

16.姚某丙的證言:系姚某甲堂弟。不認識方某甲,我與姚某甲2018年11月一起找過方某甲要錢,姚某甲跟方某甲提到了“你跟我講買理財”的話,方某甲說有錢了肯定會還。

17.馬某乙的證言:我以父親馬某甲的名義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過款,辦理貸款的客戶經(jīng)理就是方某甲,是裝修需要資金。貸款手續(xù)都是齊全的,擔保人是自己找的方金發(fā)與儲某壬。放款的時間是2018年8月31日。方某甲講這個錢需要轉(zhuǎn)給第三方過度一下,到現(xiàn)在方某甲還欠我12萬元。后來他跟我講他買彩票虧錢了。

18.王某辛的證言:2017年開始,方某甲開始在我店里購買彩票,到2018年夏天就沒買過了。方某甲在我處購買彩票累計大約有200多萬,總的應該沒有虧錢,方某甲現(xiàn)在還欠47000元的購買彩票款。

19.王某壬的證言:2017年下半年開始,方某甲開始在我店里購買彩票,直至2018年六七月份后就沒在店里買過彩票了。買彩票花費大概200萬元,本來方某甲欠30萬,后來將方某甲起訴至岳西縣人民法院,法院調(diào)解了,執(zhí)行了3萬,現(xiàn)方某甲還欠27萬余元。

20.王某庚的證言:我貸款是自己真實的貸款需求,方某甲找其借過錢,已經(jīng)還完了。

21.程某甲的證言:2015年第一次去岳西湖商銀行貸款貸了12萬,借了兩三萬給方某甲,后還清。2016年還是跟以前一樣,方某甲讓我多貸點款,借給他5萬我就貸了15萬元,這次貸款到期利息本金都還請了,2017年還是跟2016年一樣,方某甲又借了5萬元,這個錢他還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來就聽說他出事了,后面的利息及本金都沒有還了。我貸款都是真實的,貸款用途也真實,用于開店。

22.儲某戊的證言:2018年和丈夫何某乙一起去岳西湖商行貸款,當時某丁的貸款客戶經(jīng)理是方某甲,擔保人是何某乙、金某、王某癸,貸款金額為28萬元。2018年7月5日,貸款下來之后方某甲借了10萬元。方某甲拿不出來錢就打了個借條,借條日期是2018年10月27日,借條上寫的是何某乙的名字,方某甲到現(xiàn)在沒有還10萬元。銀行的錢款自己經(jīng)還清。

23.王某丙的證言:2016年8月16日,我在岳西湖商行貸款30萬元,是正常貸款,借給方某甲10萬元,還沒有償還。

24.余某丁的證言:2018年,讓我父親余某甲到岳西湖商行貸款,正好我認識岳西湖商行的貸款經(jīng)理方某甲,貸款下來的日期是2018年7月9日。貸款下來后,方某甲說要借去用幾天,但過了十幾天方某甲就把30萬還了。緊接著方某甲又找我借14萬元說用十某,方某甲就還了兩個月利息就出事了,出事后我讓他給我出具了一張借條。

25.余某甲的證言:2020年,我在家收到了一份岳西湖商行的公函,要求我作為擔保人要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當時都不知道是什么情況,就到岳西湖商行去查這個事情,才發(fā)現(xiàn)自己是李某甲貸款的擔保人,我不認識李某甲,銀行要求我作為擔保人還款,我是不會還的。在辦完貸款后三四天的時候,方某甲找我說貸款的材料不齊全,要求重新到岳西湖商行簽幾個字,當時方某甲拿的是空白的協(xié)議書。

26.錢衛(wèi)的證言:方某甲向貸款客戶借錢對象一共有26人,包括汪某丁、汪某辛、劉某甲、姚某甲、李某乙,其他人的借款已經(jīng)還清了。

27.儲某癸的證言:2018年9月方某甲找我借了40萬元,說借一個星期,時間到了他沒有還錢,于是起訴到法院,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13萬元。后面知曉方某甲找我借錢都是給別人續(xù)貸用。他還找過單位的儲某庚、王某借錢。

28.李某乙的證言:2018年3月份左右,方某甲找我去湖商銀行貸款15萬元給他用,利息由方某甲償還。貸款的擔保人以及事項都是方某甲自己操作的,方某甲在2018年七、八月份給了我4個月的好處費共13800元,但貸款到期后并沒有償還。方某甲就以同樣的方式找我父親李某甲在湖商銀行貸了20萬給他,這個錢也是到現(xiàn)在都沒有還。

29.劉某甲的證言:2018年5月,方某甲找我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幫他完成貸款任務,貸款的錢方某甲幫忙理財,6月1日貸款到賬,方某甲讓我將30萬元轉(zhuǎn)到儲著南賬戶,將湖商銀行卡放在方某甲身上,方便他還利息,貸款到期方某甲并未還款。擔保人叫方某乙、吳某甲,我都不認識。

30.儲著南的證言:2018年6月1日,因王某己稱他卡不能用,說有一筆30萬元的錢轉(zhuǎn)賬到我尾號4700的銀行卡,然后讓我再通過我的卡轉(zhuǎn)給王某己。王某己沒有告訴我該錢的來歷。

31.李某甲的證言:2018年,我兒子李某乙?guī)е侥臣椎剿畮煺椅?,讓我到湖商銀行貸款給方某甲用,貸款的利息由方某甲還,方某甲會給好處費,經(jīng)過好幾次勸說我才同意。方某甲拿走了我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給了4000塊錢好處費,并要我偽造一個做生意的現(xiàn)場,就是響腸街上一個做茯苓生意的店面。我的湖商銀行卡一直在方捷身上,方某甲貸了20萬元,具體貸款程序都是方某甲一手操辦的,20萬元的貸款還沒有償還,2020年,我將4000元以現(xiàn)金的方式還給了方某甲。

31.汪某丁的證言:系方某甲舅某。2018年,方某甲讓我在湖商銀行貸款搞個項目,說是到年底的時候能分紅,出于信任就將身份證、戶口本、結(jié)婚證等都交給方某甲,貸款了30萬元,但是最后方某甲拿去用了,具體用途不清楚,出事后聽說是賭球,后讓方某甲出具了借條。但方某甲一直不還錢,就將方某甲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貸款的30萬元由方某甲支付。

三、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筆錄共5份,其中詢問筆錄2份、訊問筆錄3份。

第一次詢問筆錄(2022年7月12日):劉君是我朋友,他貸款的30萬是由我使用,貸款手續(xù)齊全。2018年6月1日在岳西湖商銀行辦理的貸款,貸款下來后我就叫劉某甲把錢轉(zhuǎn)給王某己,當時王某己提供的是一個儲著南的銀行卡(卡號不記得了),后來王某己把利息扣掉后把剩余的錢轉(zhuǎn)給了我,一共是265000元。王某己是一個放高某的人,我從他那借錢一般都是30萬或40萬的整數(shù),借錢期限一般都是十天以內(nèi),每次10萬元收大概5000元的利息,可能比這個還高,具體不記得了。

李某乙2017年就在湖商銀行貸過款,也是給我用的,到期后也由我歸還的,2018年和2017年一樣,他貸款了15萬元,轉(zhuǎn)給了我,李某乙貸款是以購買電腦耗材的名義,我按月給李某乙酬謝,當時講好15萬元一個月付3000元左右,貸款利息及到期本金由我還,但是給李某乙酬謝只持續(xù)了幾個月,大概給了1萬多元的酬謝,后來我的資金鏈出了問題就沒有再支付酬謝金。大概在李某乙辦理貸款的那段時間,我問李某乙還能不能找到其他人貸款,我也會支付好處費,李某乙說他的父親李某甲可以。李某乙說家里有窖茯苓,我就讓李某乙?guī)兔υ陧懩c鎮(zhèn)找個賣茯苓的店面,回頭貸款考察時去一下,貸款給李某甲考察是我和唐某行長一起去的,唐行長不知道賣茯苓的店不是李某甲的,李某甲的貸款下來后我叫李某甲把錢轉(zhuǎn)給王某己提供的儲某賬戶,后來王某己給我轉(zhuǎn)了10萬元,這中間有扣了借款利息和一部分借款。

我叫汪某丁以自己的名義在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給我用,貸款利息及到期后本金都由我來還,我給她些錢作為酬謝,汪某丁答應。當時跟汪某丁說的是把汪某丁貸款的30萬元借給別人吃利息,再將利息給汪某丁,實際上讓汪某丁貸款30萬的錢是我拿去用了。我給了汪某丁1000塊錢。

姚某甲是在2018年到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姚某甲把10萬元轉(zhuǎn)給我后,過了一段時間就找我要錢,說他自己要用,我就跟他說我把錢買了理財,要等一段時間后才能拿出來,姚某甲的貸款期限內(nèi)我每月按時支付利息,一般都是轉(zhuǎn)到姚某甲的微信上,到期后我沒有錢幫忙還貸款。

汪某乙提出要貸款10萬,后來又講10萬不太夠,我就建議汪某乙按最多的30萬貸,叫汪某乙把20萬給我用,20萬的利息由我還,他什么時候需要錢我就把錢還給他,但是后來我出事后也沒有錢還。汪某甲貸款手續(xù)齊全。

余某乙的貸款是他自己到銀行貸款的,當時貸款的客戶經(jīng)理是我,貸款下來的時候我找余某乙借了5萬元,后來出事了也就沒錢還給余某乙了。

第二次詢問筆錄(2023年11月30日):我經(jīng)手貸款中,我使用客戶貸款且沒有還款的客戶有汪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劉某甲、姚某甲、汪某丁,汪某丁已經(jīng)起訴我了,法院判了以我父親的工資每月扣款3500元歸還。汪某甲的20萬,李某甲20萬,李某乙15萬,劉君30萬,姚某甲10萬,汪某丁30萬,總共是125萬元。這些錢銀行已經(jīng)做了核銷處理,我如果有錢肯定會將錢還給客戶。2018年前后,我主要就是高某還利息,還有買彩票虧了很多錢,自己平時花銷也比較大手大腳。

第一次訊問筆錄(2024年7月9日):姚某甲2017第一次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8萬元,第二次貸款是2018年8月3日,讓其多貸款10萬元給我用,利息不用姚某甲歸還。我轉(zhuǎn)賬給王某23000元,轉(zhuǎn)賬給王某壬14721元用于買彩票,微信支付6500元,不記得干什么的,剩余的錢用于還貸款。

2018年5月,讓劉某甲貸款30萬元給我使用,在2018年6月1日辦理貸款,貸款下發(fā)后讓劉某甲轉(zhuǎn)給王某己,作為我的還款。劉某甲的擔保人是我找的,是方某乙和吳某甲。

汪某甲的貸款是其兒子汪某乙想貸款,但是征信不行,就以其父親汪某甲的名義貸款的,貸了30萬元,借了20萬元給我使用,我還了10個月利息。2018年5月11日,汪某甲賬戶轉(zhuǎn)賬20萬元至王某壬賬戶買彩票,王某壬賬戶轉(zhuǎn)賬劉某乙12萬是還款,轉(zhuǎn)賬給我43538元是多余的錢,轉(zhuǎn)回給我的。汪某甲在湖商銀行的貸款手續(xù)是汪某乙辦理的,手續(xù)齊全,擔保人是我找的,是吳某丁汪玲枝。

儲某甲要用錢,但是他征信不行,就用他父親儲某乙名義貸款30萬元,手續(xù)齊全,擔保人是儲某甲找的。2018年4月23日,某甲銀行卡轉(zhuǎn)賬25萬元至王某銀行卡,是我找儲某甲借的,用來還王某己的借款,后來我還了15萬元給儲冬冬。

2018年6月28日,由某乙銀行卡轉(zhuǎn)賬30萬元至我提供的余某戊銀行卡是我借的錢,2018年7月5日通過王某壬賬戶回款15萬元至某乙銀行卡、2018年7月11日通過王某回款10萬元至某乙銀行卡都是還余某乙的錢。

2018年,我叫李某乙在湖商銀行貸款借給我用,李某乙就在湖商銀行貸款15萬元,轉(zhuǎn)給了我,李某乙貸款是以購買電腦耗材的名義,我按月給李某乙酬謝,當時講好的15萬元一個月付3000元左右,貸款利息、到期的本金由我還。并讓李某乙其父親李某甲幫忙貸款20萬元。2018年3月30日,李某丙銀行卡轉(zhuǎn)賬15萬元至李某乙農(nóng)商行銀行卡,再由李某乙農(nóng)商行銀行卡轉(zhuǎn)賬15萬元至王某己賬戶;2018年6月28日,李某甲賬戶轉(zhuǎn)賬20萬元至我提供的儲某賬戶,儲某轉(zhuǎn)賬20萬元至王某賬戶,轉(zhuǎn)賬王某己及王某的錢都是還款。

儲某戊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的貸款也是我辦理的,儲某戊是做裝修的,她貸款下來后我找她借了20萬元錢,貸款下來的時間是2018年7月5日,我叫儲某戊把20萬轉(zhuǎn)到儲某的賬戶,這個錢后來我還了10萬給儲某戊。儲姍姍貸款手續(xù)齊全,手續(xù)是她自己辦理的,擔保人也是儲姍姍自己找的。

程某甲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連續(xù)貸款了好幾年,前面幾年每年我都找程某甲借5萬元,到期后的利息和本金都是我還的,2018年程某甲繼續(xù)貸款,我還是找程某甲借了5萬元,貸款5萬元的利息我負責。2018年5月17日程某甲岳西湖商行銀行卡轉(zhuǎn)賬25萬元至程某甲農(nóng)商行銀行卡,再轉(zhuǎn)賬23萬元至王某壬賬戶,這23萬是借款。2018年5月22日,我農(nóng)商行賬戶回款10萬元給程某甲,2018年6月5日,我農(nóng)商行賬戶回款8萬元給程某甲,這18萬是還程某甲的錢。程某甲貸款手續(xù)齊全,是程某甲自己辦理的。

王某丙在2018年的貸款是續(xù)貸,放款時間是2018年9月6日,我在2018年9月4日借了王某丙15萬元,后來還了5萬元給王某丙,現(xiàn)在還有10萬元沒有還。

儲某丁在岳西湖商銀行的貸款是儲軍軍辦理的,貸款金額是30萬元,但是儲軍軍找不到擔保人,我就幫儲某丙找擔保人,讓他將貸款的錢借給我15萬,我負責還15萬的利息及本金,擔保人是鄭某夫婦。

王某庚、汪某戊也某丙貸過款,我找他們借過錢,屬于個人借貸,已經(jīng)還請了,也沒有支付利息。

馬某甲某丙貸款是馬某乙使用的,手續(xù)是馬某乙辦理的,我跟馬某乙關(guān)系比較好,貸款前我就跟馬某乙說叫他貸款下來后借錢給我用,我支付利息及本金。貸款手續(xù)齊全。貸款下來我先用馬某乙的30萬元貸款還了王某己的借款,后來還了馬某乙18萬元,現(xiàn)在還剩12萬元沒有還。

徐某是做茯苓生意的,他在岳西湖商村鎮(zhèn)銀行的貸款30萬元是正常貸款。放款后,我找徐某借款15萬元,后來還了7萬元,還剩8萬元,我借款的利息是我付的。貸款手續(xù)齊全,擔保人是徐朗林自己找的。

我叫汪某丁以自己的名義在湖商村鎮(zhèn)銀行貸款30萬給我用,貸款利息由我負責,貸款到期后本金由我來還,我給些錢作為酬謝。貸款到期后我沒有錢償還貸款,汪某丁已經(jīng)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執(zhí)行了我父親的工資,每個月還4000多元,已經(jīng)執(zhí)行了兩年了。

李某乙、李某甲是放款的當天就出具了借條,有些是后來補的借條。我曾向原單位的人借錢,有儲某庚、儲某癸、王某,找社會上的有王某己、劉某乙、余文慶等人。

王某己在岳西縣人民法院起訴的是66萬,后來執(zhí)行了7萬元。劉某乙在岳西縣人民法院起訴的是40萬,后來執(zhí)行了3萬元。儲某癸每次借的錢30萬至70萬不等,一次金額40萬的居多,70萬的只有一次,期限一般三天,一個星期,最長不超過兩個星期,利息一般按30萬元4000元支付,次數(shù)一般在一個月4次左右,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8月底,儲某癸在2017至2018年累計借款至少有1000萬,支付給儲某癸的利息款至少有四五十萬。

貸款人借款包括姚某甲、劉某甲、儲某乙、余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儲某戊、程某甲、王某丙、儲某丁、馬某甲、徐朗林等人,這些人的借款加起來是170萬元的欠款。社會面欠款包括儲某庚、儲某癸、王某、王某己、劉某乙等人,加起來差不多200萬元。

借貸款客戶的錢買了彩票,也支付了很多借款利息,有些確實是幫客戶續(xù)貸了,但是續(xù)貸后拿出來的錢也是買彩票及支付利息。買彩票主要就是三個店,合肥王某的彩票點,六某的彩票店,黃山程某丙的彩票點,其中王某與王某的店買的比較多。

第二次訊問筆錄(2024年11月8日):對方某甲進行取保候?qū)彛霸诠矙C關(guān)的陳述都是屬實的。

第三次訊問筆錄(2025年6月19日):姚某甲多貸款10萬元,因我還不起錢了就跟他說買了理財產(chǎn)品。2018年,劉君在貸款中借款用途為購買鋼筋是虛假的,是我編造的理由,這個錢是我拿去用了。我和錢衛(wèi)一起從蓮云鄉(xiāng)回城關(guān)的途中,我順手指了一下劉君上班的地方,告訴錢衛(wèi)這就是借款人劉某甲上班的地方,因為我知道這個錢是自己用,所以沒有做調(diào)查。劉某甲的貸款中,擔保人是我找的。汪某甲在岳西湖商行的貸款30萬元中20萬元是我使用的,汪某乙當時是購買挖機需要用10萬元,汪某甲貸款中借款用途為購買條形石是不真實的。我和唐某一起去的汪某甲家某看了一下,沒有對借款合同上購買條形石進行調(diào)查。2018年,儲某乙在岳西湖商行的貸款30萬元中,我使用了10萬元,儲先應的貸款是他的兒子儲某甲使用,儲某乙與韓某簽訂的合同是儲某甲提供的,我未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李某乙貸款用途購電腦是不真實的,這個錢是我用的。我未對李某乙的貸款進行實地調(diào)查考察,李某乙貸款的擔保人是汪某甲夫婦,是我隱晦的跟汪某甲或者汪磊講過。李某甲貸款用途購買茯苓不是真實的,李某甲的貸款的現(xiàn)場考察是我和李某乙商量弄的,在響腸街找了一家賣茯苓的店看了看,這個也是我和唐某一起去看的,李某甲貸款的擔保人是余某甲夫婦,余某甲是我另一個貸款客戶。2018年,儲某丁在岳西湖商行的貸款30萬元中有15萬元是我使用的。儲某丁的貸款用途為承包路橋工程是不真實,儲某丁貸款的擔保人是我找的,我?guī)扯T工王某戊去了儲某丙的足療店的辦公室看了一下,沒有對儲某丁借款合同上承包路橋工程的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考察,我和儲某丙商量用儲某乙的名義貸款的。汪某丁貸款的借款合同上的用途是購買茯苓,是我叫汪某丁這么填寫的,實際的借款用途是交給我使用,汪某丁貸款的擔保人是王貽志,這是我另外一個潛在貸款客戶程某乙找的,王某甲欠程某乙一些錢,王某甲本來是打算給程某乙做擔保人的,但是王某甲妻子的征信不一定行,所以我告訴王某甲先給汪某丁做個擔保人試一下,如果行就再以王某甲的名義貸款,這樣王某甲就有錢還給程某乙了。方某乙、吳潤民、王某甲、汪某甲、余夢林等擔保人不是真正的要作為其他借款人的擔保人的。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甲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視為自動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酌情可從寬處理。故對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方某甲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方某甲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韓曉將

人民陪審員王先鋒

人民陪審員曹博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儲觀華

書記員韓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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