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乙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刑事通知書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8刑申15號
2025年12月26日
案件概述
你為沈某乙販賣毒品一案,不服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2025)皖1881刑初65號刑事判決,向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該院作出(2025)皖1881刑申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你仍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請求對本案啟動再審,依法予以糾正。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原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10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原審被告人沈某乙以人民幣250元/個的價格從劉建橋(另案處理)處購買含美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并以300元/個的價格販賣給紀某、查某、吳某、陳某、胡某及未成年人張某某等6人共計8次,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你與沈某乙及其指定辯護人對上述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簽字具結(jié)。
在原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亦無異議。
因此,你申訴認為本案沈樂是協(xié)助販賣而非居間倒賣,系從犯以及鑒定結(jié)論未出示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有關(guān)所販賣毒品含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原審法院鑒于沈某乙的從輕、從重、減輕、從寬情節(jié),對其量刑并無不當。
綜上,原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再審裁判結(jié)果
審判程序合法,你對本案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駁回你對沈某乙的申訴。
希你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審判時間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