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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刑初字第3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30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新鄭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新刑初字第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0-12-14

審理經過
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以新鄭檢刑訴(2010)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1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張某6犯賭博罪,被告人李某1、張某6、王某9犯妨害公務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王振剛、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王德華和史躍輝、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王連栓、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孟凱、被告人許某5及其辯護人?;蹪?、被告人張某6、被告人宋某7及其辯護人張紅安、被告人李某8及其辯護人李書偉、被告人王某9及其辯護人喬留栓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李某1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組織“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李某1為首,以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三人另案處理)、李某2、李某3為骨干,以張某6、許某5、宋某7、李某8、劉某4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有嚴格的組織紀律。為有利于實施犯罪,被告人李某1召集手下成員李某2、李某3、許某5等人趁新鄭市辛店鎮(zhèn)南李莊村(以下簡稱“南李莊村”)換屆選舉時,采取暴力、威脅方式,通過毆打他人、恐嚇群眾的手段取得了該村村長的身份,之后又在新鄭市區(qū)以及辛店鎮(zhèn)開設了茶香閣、河南銀莊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莊公司”),并假借公司制管理的外衣對成員發(fā)號施令,要求成員必須聽從安排,隨叫隨到;為拉攏成員,該組織為成員跑事,擺平事端(如白明鑫因涉嫌賭博被新密市公安局抓捕時,李某1帶領其他手下,暴力抗拒民警執(zhí)法,致使其逃脫);為控制其組織成員,該組織為骨干成員提供食宿、發(fā)放工資、獎金等;并允許其成員在外進行高息放貸、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為牟取暴利,維持組織發(fā)展,被告人李某1利用職權,強行變賣趙家寨煤礦分給村民的生活用煤,侵占集體財產;同時利用其開辦的銀莊公司的名義大肆進行非法高息放貸、賭場放沖、替人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其組織成員李某2還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開設賭場、高息放貸,從中牟取暴利;另外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暴力討債、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近百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該組織為逞強斗狠、彰顯惡名,多次采取暴力手段毆打無辜人員、暴力抗法、欺壓殘害群眾,先后致傷多人。另外該團伙在替人討債及索要帳務過程中,以被害人子女的安全相威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部分被害人因受該組織的侵害,多次到各級政府部門上訪。

2005年至2010年間,該組織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了南李莊村的基層村民自治政權,并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恐嚇、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確立了其在新鄭市區(qū)及西部鄉(xiāng)鎮(zhèn)的強勢地位,稱霸一方,給當地人民群眾形成了極強的心理震懾;該組織所開辦的銀莊公司,大肆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賭場放沖、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新鄭西部區(qū)域及周邊地區(qū)造成極其惡劣影響,降低了政府威信、影響了政府形象,嚴重破壞了新鄭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敲詐勒索罪

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以替趙一×索要債務為名,多次對被害人張××進行電話滋擾、恐嚇,在張××被迫到李某1開設的茶香閣與李某1見面后,李某1指使手下白明鑫、張付成等人對張××進行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最后以索要喝茶錢、辛苦費為名,敲詐張××20000元現金。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自2009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2以籌措資金經商為名,許諾高額利息(月息1分-3分不等,折算年息為12%-36%),非法吸收付××等人存款164萬元,并將該資金以月息3分-5分不等(折算年息為36%-60%)借貸給近百名散戶,從中非法賺取高額利潤。

四、尋釁滋事罪

1、2005年5月的一天,在南李莊村“兩委”班子成員開會期間,被告人李某1為震懾其他兩委班子成員,達到控制村委成員的目的,無故毆打時任支部委員的苗××,并電話召集被告人李某3等人前來滋事,恐嚇威脅苗××、王××等人。

2、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南李莊村進行黨支部換屆選舉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為震懾群眾,達到當選村支書的目的,指使被告人李某3糾集多人駕乘三輛出租車前來助威滋事,致使當天選舉中斷,嚴重干擾基層選舉秩序。

3、2008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1為排除異己、控制南李莊村正在舉行的村委選舉,無故對南李莊村民王一×進行毆打,致使其右眼眶內壁骨折。在該村的支書李一×及其他群眾要求李某1為王一×治傷時,李某1電話召集李某2、李某3等人到南李莊村委會威脅、恐嚇群眾。經鑒定,王一×右眼損傷程度為輕傷。

4、2008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3伙同他人以王××的廠房占住王勝廣家祖墳為由強行拆除王××的正在生產經營的農機配件廠房,造成三間房屋損毀,室內微型電視機、VCD播放機、電機、電度表等物品損壞。

5、2008年5月17日下午,在新鄭市龍湖鎮(zhèn)檢察官學院南門對面一建筑工地上,被害人胡××因工程款及工地承建權問題與第三方施工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2得知后,糾集被告人許某5等多人前往工地滋事,采用暴力、恐嚇等手段,強行將胡××及其工人驅逐出工地,并于次日上午在胡××等人往該工地索要工程款時,李某2、許某5及其他三四十名社會閑雜人員手持棍棒等工具使用暴力將胡××等人沖散。

6、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3在新鄭市城關鄉(xiāng)官劉莊村口處的東方食府飯店吃飯喝酒后,在飯店內無故滋事,拒付飯錢并將飯店桌子上的玻璃及餐具砸毀,并恐嚇、威脅飯店老板李有民。后在當地派出所民警調解下,被告人李某3支付飯錢及賠償款200元后離去。

7、2009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2在得知新鄭市梨河派出所正在處理其女友馬某與他人的糾紛后,召集李某1、李某8、劉某4等數十人到梨河派出所鬧事,李某2等人無視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在派出所內辱罵并要毆打對方,在多名民警的多次制止下,李某2才帶領李某8、劉某4等人離開。

8、200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1借口為其女友劉某出氣,帶領手下白明鑫、趙龍智等人在新鄭市洧水路檢察院家屬院門口毆打被害人趙××。經鑒定,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9、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許某5伙同他人攜帶刀棒等工具駕乘兩輛汽車到新鄭市和莊鎮(zhèn)大路韓村鄭漯高速二標小件預制廠,將該廠院電纜、水管、水塔等生產設施損毀,并強行驅逐正在施工的工人,致使生產中斷,在當地派出所出警后,許某5等人逃離現場。

10、2009年10月26日下午三時許,被告人李某2在得知其女兒在新鄭韓都洗浴中心與一顧客發(fā)生爭執(zhí)后,召集李某8、宋曉龍、許某5、左明揚、劉某4、高少華等人到韓都洗浴中心,在韓都洗浴中心門口將被害人張××打傷。經鑒定,張××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五、賭博罪

2010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某1籌集33萬元現金,召集手下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等人,先后到新密承譽德大酒店張要鋒等人經營的賭場內“放沖”(高息放貸),累計滾動放貸金額一百余萬元。

六、妨害公務罪

20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新密市公安局民警王勇等人抓捕網上逃犯白明鑫的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張付成、趙龍智、張某6、王某9等人在銀莊公司門口通過毆打、撕扯以及阻攔等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行公務,致使民警張建敏、石金剛受傷,白明鑫當場脫逃。經鑒定,民警張建敏、石金剛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醫(yī)鑒定書、辨認筆錄、相關照片、視聽資料、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2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張某6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賭博罪,被告人李某1、張某6、王某9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請求依法判處。

庭審中,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議:建議對李某1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2、李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賭博罪判處李某1、張某6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1、張某6、王某9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被告人劉某4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9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均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辯稱,他是經選舉當上南李莊村主任的,李某2不是他公司的股東和員工,他沒有給李某2發(fā)過工資、獎金,他不認識許某5、劉某4、李某8和宋某7,銀莊公司沒有進行放貸,只是擔保,他不清楚王××、胡××、劉文超、張××、石瑞娟、王紅彪的事,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他只是代人要賬,其行為不構敲詐勒索罪;2005年5月在他們村里開會時,他與苗××發(fā)生爭執(zhí)后沒有找人去現場,2008年他們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他打電話讓李某3帶人到場,但沒有給李某3錢,2008年村委選舉時,他打了王一×后,打電話叫李某2、李某3等人到場,但已經派出所調解,2009年3月,他被李某2叫去了梨河派出所,但他只是去勸架,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他前期不知道白明鑫是為賭博“放沖”,白明鑫是借他的錢,其行為不構成賭博罪;2010年4月19日,在銀莊公司門口,他看到抓著白明鑫的人沒有穿制服,他沒有看到拘留手續(xù),只看到白明鑫戶籍信息表、郭炎軍的工作證,沒有看到撕扯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2010年4月19日他是到新鄭市公安局投案的,不是被抓獲的;他是初犯,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控方證據中部分內容完全一致的訊問筆錄系非法證據;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和妨害公務罪不能成立;另外,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尋釁滋事超過追訴時效,指控第三起尋釁滋事違反一罪不二審的刑法原則。

辯護人并當庭提交銀莊公司考勤表和工資表、銀莊公司辦公室管理制度、員工守則和總經理職責、榮譽證書、加蓋有南李莊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的村民請愿書、多名南李莊村民證明及身份證明、對王中淼、李午辰、李保金、王志高、梁富強、王建中調查筆錄各一份、李某1傷情鑒定和新鄭市辛店鎮(zhèn)人民政府情況說明;并申請本院在新鄭市公安局調取了新公刑立字第(2008)2066號李某1涉嫌故意傷害案卷宗材料,申請本院在新鄭市公安局調取2009年8月2日趙××受傷案卷宗材料后、新鄭市公安局新建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

被告人李某2辯稱他不是銀莊公司、茶香閣的員工,李某1沒有給他提供過食宿、獎金和福利,他和李某1沒有經濟往來,他不是骨干,也沒有隨叫隨到,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他沒有計算高息,借款是做生意,借給別人的錢都是民間借貸,他沒有放高利貸,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8年11月在南李莊村村委會選舉過程中,他去現場是為了接李某1,他沒有恐嚇群眾,2008年5月他因為牛小勇的事,帶著許某5等人去了龍湖一工地,沒有毆打行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2的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第七起和第十起尋釁滋事不能成立,且控方指控第三起和第十起尋釁滋事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告人李某2一貫表現良好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并當庭提交新鄭市公安局新鄭公(新華)行受字[2009]第0569號卷宗材料(復印件5頁)、新鄭市城關鄉(xiāng)民政所證明、新鄭市城關鄉(xiāng)張莊村民委員會證明、鄭建國和盧計春證人證言、鄭雙優(yōu)、侯立興證人證言、李煬等人戶籍證明。

被告人李某3辯稱,李某1沒有向他提供過食宿、工資等,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前三起尋釁滋事他都沒有去現場,也沒有組織過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第六起尋釁滋事他去了,但他沒有砸玻璃;希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4辯稱他和李某2只是朋友關系,他只是見過李某1,對李某1和銀莊公司不了解,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他只是被叫到梨河派出所勸架的,在韓都賓館的尋釁滋事有前因;他不構成累犯,希望得到公正判決。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4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七起、第十起尋釁滋事不能成立,且公訴機關指控第十起尋釁滋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綜上,被告人劉某4無罪。

辯護人并申請證人王宏偉、敬振偉、劉書亭到庭作證。

被告人許某5辯稱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起尋釁滋事他只去了一次,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九起尋釁滋事不能成立,他當時沒進去,也沒帶刀。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許某5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九起和第十起尋釁滋事已經處理;被告人許某5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5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7辯稱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他們打人有目的,是故意傷害;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希望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宋某7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8辯稱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在韓都賓館的事是故意傷害;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但他是初犯、從犯,希望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8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其系從犯,所起作用不大,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張某6辯稱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賭博和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但稱其是初犯,希望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9對指控自己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她沒有撕扯、毆打現象,并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9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只有關車門的行為,沒有撕扯現象,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王某9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9系初犯,平常表現良好,且在庭審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李某1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組織“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李某1為首,以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三人另案處理)、李某2、李某3為骨干,以張某6、許某5、宋某7、李某8、劉某4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有嚴格的組織紀律。為有利于實施犯罪,被告人李某1召集手下成員李某2、李某3、許某5等人趁南李莊村換屆選舉時,采取暴力、威脅方式,通過毆打他人、恐嚇群眾的手段取得了該村村主任的身份,又在新鄭市區(qū)以及辛店鎮(zhèn)開設了茶香閣(企業(yè)注冊名稱為“新鄭市溱水路茶香格茶藝店”)、銀莊公司,并假借公司制管理的外衣對成員發(fā)號施令,要求成員必須聽從安排,隨叫隨到;為拉攏成員,該組織為成員跑事,擺平事端(如白明鑫因涉嫌賭博被新密市公安局抓捕時,李某1帶領其他手下,暴力抗拒民警執(zhí)法,致使其逃脫);為控制其組織成員,該組織為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張某6等人提供食宿、發(fā)放工資、獎金等;并允許其成員在外進行高息放貸、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而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為牟取暴利,維持組織發(fā)展,被告人李某1利用其開辦的銀莊公司的名義大肆進行非法高息放貸、賭場放沖、替人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其組織成員李某2還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開設賭場、高息放貸,從中牟取暴利;另外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暴力討債、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近百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該組織為逞強斗狠、彰顯惡名,多次采取暴力手段毆打無辜人員、暴力抗法、欺壓殘害群眾,先后致傷多人。另外該團伙在替人討債及索要帳務過程中,以被害人子女的安全相威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部分被害人因受該組織的侵害,多次到各級政府部門上訪。

2005年至2010年間,該組織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了南李莊村的基層村民自治政權,并通過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恐嚇、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如2005年5月的一天,在南李莊村“兩委”班子成員開會期間,李某1將苗××打傷,并電話召集他人前來鬧事;2008年11月19日下午,在南李莊村村委會選舉過程中,李某1將王一×打傷后,又電話召集李某2、李某3等人到場鬧事;2008年5月份,被害人胡××因工程款及工地承建權問題與第三方施工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2先后兩次帶人到新鄭市龍湖鎮(zhèn)檢察官學院南門對面一建筑工地上鬧事),逐步確立了其在新鄭市區(qū)及西部鄉(xiāng)鎮(zhèn)的強勢地位,稱霸一方,給當地人民群眾形成了極強的心理震懾;該組織大肆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賭場放沖、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新鄭西部區(qū)域及周邊地區(qū)造成極其惡劣影響,降低了政府威信、影響了政府形象,嚴重破壞了新鄭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供述,他于2005年當選南李莊村主任,2008年連任,他2005年在山西運城開過出租車公司,賺了一、二十萬元,茶香閣和銀莊公司都是他的,茶香閣每年能掙一、二十萬元,他還借過趙××老婆的10萬元錢,月息三分;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別名趙東)、張某6、王某9都是他公司的員工,李某3、李某2他都認識;2008年,趙一×委托他向張××要過賬,要回了2萬元錢,錢沒給趙一×;2005年5月在他們村里開會時,他與苗××發(fā)生過爭執(zhí);2008年他們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他打電話叫李某3帶人到場;2008年村委選舉時,他打了王一×,還打電話叫李某2、李某3等人到場,但已經派出所調解;2009年3月,他被李某2叫去了梨河派出所;2009年8月他因為他女朋友劉存英的事帶人打了趙××;2010年春節(jié)期間,白明鑫從他這兒先后一共拿了33萬元錢,去新密承譽德酒店的賭場放沖,后來新密的警察因為這個事去新鄭抓白明鑫,在他開的銀莊公司門口,白明鑫逃脫了。

2、被告人李某2供述,他早就認識李某1了,也認識李某3,茶香閣、銀莊公司都是李某1開的,2005年李某1通過花錢、找人助威,當選了村長,跟著李某1的有張海軍、白明鑫、張付成等人,他們都很聽李某1的話,聽說李某1通過在餅場里放沖、替人討賬也沒少賺錢;跟著他的人有許某5、宋某7、李某8、劉某4等人,有啥事情,他一叫他們,他們就過來幫忙,他要求他們隨叫隨到,得聽他的話;他放過高利貸,替人要過賬,還幫人助威、替人打架;他借別人的錢屬實,也把錢借給過其他人;2008年11月南李莊村選舉時李某1打電話讓他到過現場,他見到了李某3等人;2008年5月他因為牛小勇的事,先后兩次帶著許某5等人去過龍湖一工地,牛小勇每次都給了錢,第二次他給了每個人至少200元錢;2009年3月梨河派出所處理他女朋友馬明和別人的糾紛時,他帶人去梨河派出所只是去勸架,他也讓李某1去現場了,只是讓李某1協(xié)調處理事情;2009年10月,在韓都賓館他因為他女兒的事確實打過架,有些打架的人他不認識,這件事已經派出所達成協(xié)議賠償過了。

3、被告人李某3供述,他和李某1是從小就認識的朋友,也認識李某2;銀莊公司是李某1開的,李某1還當著村長,在新鄭有錢有勢,很多人都不敢惹他,他們也都想跟著李某1弄點錢花,跟著他沒有人敢惹,跟著李某1的有白明鑫、張付成、張某6、趙龍智等人;2008年5月3日下午,他經別人介紹,在新鄭喬莊村一個面粉廠北邊,為王勝廣強行扒了墳地邊上新建房屋的幾間房子;2009年5月28日他在東方食府吃飯時,酒后確實鬧過事。

4、被告人劉某4供述,他認識李某2,李某2是專門放高利貸的,還在新鄭的很多地方開過賭場,許某5、宋某7都是跟著李某2的;他也見過李某1,他還跟著李某2去過幾次茶香閣,聽說李某1是村長,開了家擔保公司,還對外放高利貸,替人要帳、賭場放沖,賺了很多錢;2009年3月,他被別人叫到了梨河派出所;2009年10月,他在韓都賓館參與了打架。

5、被告人許某5供述,他認識李某2,李某2平時靠放高利貸、幫別人沖場子擺平事端、賭場放沖為生,在新鄭有名氣有勢力,跟著他玩肯定很風光,也沒有人敢惹,跟著李某2的有十來個人,李某2要求他們打電話通知事時要跑快點,不要怕事,不要亂說話,不要亂打聽事,他跟著李某2放過沖、要過賬,李某2還帶著他們去南李莊村給李某1助威,幫李某1競選村長;李某2是跟著李某1玩的,李某1是南李莊村村長,還開了一個投資擔保公司,跟著李某1的有李某3、白明鑫等人;2008年5月,他跟著李某2去過龍湖一工地,李某2給了他200元錢;2009年8月,他跟著別人去新鄭市和莊鎮(zhèn)大路韓村一個預制板廠助威,當時派出所出了現場;2009年10月,他在韓都賓館參與了打架;另外,他還借給李某23萬元錢,月息五分。

6、被告人李某8供述,他認識李某2,李某2沒有正當職業(yè),平時就是放高利貸、收賬,幫人擺平事、沖場子等,李某2有錢有勢,跟著他感覺有面子,別人也會高看一眼,感覺很風光,平時也沒人敢欺負,跟著李某2的有許某5等人;李某2和新鄭的一個大哥李某1關系也非常好,李某1是辛店鎮(zhèn)一個村長,還開了銀莊公司和茶香閣茶樓,他開的銀莊公司其實就是放高利貸和替人要賬的,跟著李某1的有張海軍、李某3等人;2009年3月他被李某2叫到了梨河派出所;2009年10月他在韓都賓館參與了打架。

7、被告人宋某7供述,他是李某2的司機,李某2是放高利貸的,有時候也沖場子幫人擺平事端,李某2還要求他們手機要24小時開著,打電話通知事了要跑快點,別問那么多事,辦事的時候不讓多說話,他跟著李某2開過賭場、放過沖,李某2在社會上名氣大,又有錢,跟著他玩感覺很風光,平時也沒人敢惹;李某1是南李莊村村長,還開了一個投資擔保公司,聽說李某1為了當村支書,讓李某2帶著人去給他拉選票,還幫他打架,李某1是大哥級的人物,他這樣的人都挨不著跟李某1說話;2009年10月,他在韓都賓館參與了打架。

8、被告人張某6供述,李某1是銀莊公司的老板,還開了間茶香閣茶樓,并且還是南李莊村的村長,有錢有勢,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力,跟著他沒有人會小看,別人看到他們也會很客氣;跟著李某1的有趙龍智、白明鑫、李某3、張付成等人,像李某3這一級的,他們這些人的手下跟的還有人;是他老表白明鑫介紹他去銀莊公司的,他2010年正月去銀莊公司一上班,就跟著去新密放沖,他在公司上班期間,就是到新密的賭場里放沖,或者是放高利貸、要帳,他還跟著訂過百十個宣傳牌,宣傳銀莊公司的放貸業(yè)務;李某1平常要求他們不該問的不許問,不該講的不許亂講,電話不能隨便關機,要隨叫隨到,只要去公司或者一塊出去辦事,必須穿黑西服,白襯衣,打領帶。

9、被害人苗××陳述了2005年南李莊村“兩委”班子成員開會期間,他被李某1打傷,李某1還叫人去現場恐嚇他的情況;并與證人王××、王石安、高二×、王鐵民的證言相印證。

10、被害人王一×陳述,2008年11月一天下午,在南李莊村村委會選舉過程中,他被李某1打傷,聽說李某1還打電話召集人到南李莊村委會威脅、恐嚇群眾;并與王××、李一×、杜××、顏××、杜一×、杜二×、趙××、李二×、高××、王一×、王二×、李三×的證言相印證。

11、被害人胡××陳述,他是搞工程建筑的;2010年5月的一天下午,在他承包的新鄭市龍湖鎮(zhèn)檢察官學院南門對面一建筑工地,他帶著女兒、女婿和幾個工人去要工程款,看到有一群他不認識的人在干活,他跟那些人一理論,過了一會兒,就來了一、二十個社會上的人威脅、嚇唬他們,還把他們推到一邊,他們只好先走了;第二天,他們又去要工程款,剛走到檢察官學院南門西邊的十字路口,一群人拿著棍子沖過來把他們的人沖散了;并與證人胡偉霞、趙金義、趙園東的證言相印證。

12、證人李四×證實,她通過劉存英借給李某110萬元,約定有利息,李某1名義上是開的擔保公司,其實就是吸收存款、放高利貸、放沖的。

13、證人高一×證實,他早就認識李某2,李某2經常給人擺平事、替人要賬,平時以賭博放沖為生,一般都是許某5跟著李某2,他跟著李某2要過幾次帳。

14、證人高二×證實,李某1這幾年放高利貸,還經營賭博等場所,賺了不少錢,還網羅了一大批社會流氓,啥壞事都干,2005年李某1利用各種勢力,耍賴皮,當上了南李莊村村長,2008年村上重新選舉時,李某1還糾集了一大批打手,來恐嚇群眾,以繼續(xù)把持村委,希望政府能主持正義,打擊這幫黑惡勢力;并與證人李五×、李一×、王××、杜一×、趙××、王一×、顏××、杜××、王二×的證言相印證。

15、證人岳一×證實,2009年12月的一天,他幫同事李小東擔保向李某2借款3萬元,一個月之后,由于找不到李曉東,李某2整天給他打電話,還以他孩子等人的安全威脅他,他怕他們傷害家人,就替李小東還了三個月的利息5400元。

16、扣押李某2車內欠條及委托書照片證實李某2替人討帳情況。

17、辨認筆錄證實辨認作案人員、地點情況。

18、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刀具照片證實作案工具情況。

19、張三×被非法拘禁案卷宗材料證實李某2等替他人向張三×要賬情況。

20、相關批件、舉報材料證實被害人舉報情況。

21、工商登記材料證實銀莊公司、新鄭市溱水路茶香格茶藝店的開辦情況。

22、人員信息采集登訖憑證、新鄭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李某1等人到案時體貌特征和隨身物品情況。

二、敲詐勒索罪

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1以替趙一×索要債務為名,多次對被害人張××進行電話滋擾、恐嚇,在張××被迫到李某1開設的茶香閣與李某1見面后,李某1指使手下白明鑫、張付成等人對張××進行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最后以索要喝茶錢、辛苦費為名,敲詐張××20000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2009年5月份,趙一×委托他向張××要8萬元的借款和利息,他就多次打電話威脅張××,張××無奈只好答應見他,一天下午,張××打電話說在公安局附近,他就讓張付成和白明鑫把張××押到茶香閣,張××看了欠條和委托書后說要一兩個月時間才能還錢,他就威脅張××,還讓白明鑫和張付成看管、收拾張××,逼著張××先給了20000元辛苦費、喝茶錢,并讓白明鑫和張付成繼續(xù)看著張××,讓張××寫了金額為14萬元的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后,才讓張××走;庭審中,李某1稱張××是自己去找他的,他沒有毆打張××,也沒有指使他人毆打、威脅張××。

2、被害人張××陳述,2008年8月份,他因承包工程需要資金用了趙一×8萬元錢,2009年5月份,一個自稱是李某1的人多次打電話威脅他讓還趙一×的錢,他無奈只好答應見面,那天他的車被兩輛車夾在中間逼到公安局南邊的茶香閣樓下,從那兩輛車上下來的人把他駕到茶香閣二樓,后李某1他們對他進行威脅、毆打,他只好給了李某12萬元錢,李某1說這是辛苦錢、喝茶錢,一直到晚上9點多,他們逼著他打了欠條,才準許他離開;并與證人張四×、楊××、趙一×的證言相印證。

3、辨認筆錄證實威脅、毆打張××的人是白明鑫和張付成。

4、張××控告信證實被害人舉報情況。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自2009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2以籌措資金經商為名,許諾高額利息(月息1分-3分不等),非法吸收付××等人存款161萬元,并將該資金以月息3分-5分不等借貸給數十名散戶。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2在偵查階段供述,從2007年開始,他開始在新鄭高息放貸,一般都是月息三四分,最高的月息是五分,這些錢有極少部分是他本人的,后來絕大部分是借的,共有一二百萬元,月息1分-3分不等;他放出去的錢有一部分用于餅場放沖,他的保險柜中有八十多張王新迎等人的欠條,總金額有一百多萬元,多數都沒有還,利息有的是月息1分、2分,也有3分或4分的,最高月息5分,但比較少;并與證人付××、時××、靳××、白××、靳××、張××的證言和證人趙××的證言相印證;庭審中李某2稱他借錢是為了做生意,借人家錢,有的有利息,有的沒利息,他不是放高利貸的。

2、證人周××證實,2010年4月她借給李某24萬元錢,她知道李某2用錢是出去放貸的,聽說李某2是在新鄭專門放高利貸的,手下還帶著一些人,是專門吃這一路的。

3、證人李六×證實,2009年10月份,她借給李某25萬元錢,同年12月,她又借給李某26萬元錢,當時沒有約定利息,后來李某2按月息2分給她錢。

4、證人王四×證實了2009年11月左右,他參與賭博時借了李某2等人的沖錢十幾萬,其中借李某23萬元,月息一毛,先扣了一個月的利息,他還過部分利息,后來沒能力還,李某2就帶著宋某7等人威脅他,還去騷擾他家人,并與證人王××的證言相印證。

5、從被害人付××等人處拍攝李某2出具的借條、借款協(xié)議照片證實李某2吸收他人存款情況。

6、扣押李某2處借據、借條、賬單證實李某2借貸給多名散戶的情況。

7、王曉勇提供的欠條證實其向李某2借款情況。

8、辨認筆錄證實逼王曉勇還高利貸的有李某2、許某5和宋某7。

四、尋釁滋事罪

(一)、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南李莊村進行黨支部換屆選舉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為震懾群眾,達到當選村支書的目的,指使被告人李某3糾集多人駕乘三輛出租車前來助威滋事,致使當天選舉中斷,嚴重干擾基層選舉秩序。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他們南李莊村舉行黨支部換屆選舉,他為了能選上村支書,壓壓村民的氣焰,就給李某3打電話,讓李某3帶人來給他壯聲勢,過了三、四十分鐘,李某3帶了不少人分乘三輛出租車來了,并把車停在南李莊村大隊部外邊,因為李某3他們這樣一鬧,會場亂了,只好改天選舉,之后他給李某3了1000元錢,付了出租車錢,還帶著李某3他們吃了飯;庭審中李某1稱叫李某3來是為了解救他,沒有給李某3錢。

2、被告人李某3在偵查階段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李某1打電話讓他帶人去南李莊大隊部為其選舉助威,他就帶人坐出租車去了,之后李某1給了他1000元錢,付了出租車錢,還帶他們吃了飯;庭審時李某3稱他當時沒去現場。

3、證人顏××證實,2008年10月的一天,在南李莊村大隊部競選村支書,他在大隊部門口看到幾輛出租車和李某1的車緊挨著,出租車旁邊站了有一、二十個人,理著光頭或短發(fā),有的膀大腰圓,看著像跟黑社會的,他一問,那些人說是李某1叫來助威壯膽的,每人每天給200塊錢,管吃管喝,村民一看這種情況,都不敢吭聲,后來有人報了警,派出所出了警,一直到投票結束,李某1才帶著那些人走了;并與證人顏××、李一×、杜一×、趙華明、李偉民、高二×、王一×的證言相印證。

4、證人時××證實,2008年10月份他任辛店鎮(zhèn)副書記,他參加了南李莊村黨支部換屆選舉,選舉期間,村委會外邊的路上停了幾輛出租車,車上坐的都是年輕人,群眾議論說是李某1找的人,由于當時比較亂,唱票改在鎮(zhèn)政府進行。

5、辨認筆錄證實2008年10月份帶人乘出租車到辛店鎮(zhèn)南李莊大隊部鬧事的是李某3。

(二)、2008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3伙同他人以王××的廠房占住王勝廣家祖墳為由強行拆除王××的正在生產經營的農機配件廠房,造成三間房屋損毀,室內微型電視機、VCD播放機、電機、電度表等物品損壞。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3供述,2008年5月初,他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勝廣,聽王勝廣說新鄭喬莊村一個面粉廠北邊墳地邊上新建了一套房子,壓住了王勝廣家的墳,他就答應幫王勝廣拆房,王勝廣先付了2000元定金,一天下午,他帶了二十幾個人,租了四輛車,王勝廣也帶了十幾個人去了現場,王勝廣家的人開始動手拆房,他們就跟著動手拆房,后來介紹人只給了他4000元錢,原來說的是8000元錢。

2、被害人王××陳述,2008年3月份,他在喬莊村西頭107國道西側,蓋成了10間廠房,全部投入使用,后同村的王勝廣帶人來農機廠找他,說他新建的廠房,占住王勝廣家的祖墳了,讓他把廠房拆了,經村支書調解后王勝廣反悔;2008年5月3日下午3點半左右,他們正在廠里干活,聽到廠宿舍外面有砸墻的聲音,出去一看,王勝廣帶了幾十個人用大錘正在砸房頂上的石棉瓦和宿舍的后墻,還有兩個40多歲的男子(事后聽說一個叫李某3)也在指揮,他就打電話報了警,民警來后,那一群年輕人還不停的在砸,經過民警的多次勸阻他們才停手;并與證人高淑英、王勝廣證言相印證;證人王勝廣并證實此事他共花費8000元。

3、新鄭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證實出警情況。

4、王××上訪材料證實被害人舉報、上訪情況,并證實王勝廣已賠償王××28000元,并已賠禮道歉,王××不再追究責任。

5、辨認筆錄證實李某3是受人雇傭帶人扒房的人。

6、照片證實房屋、室內物品毀損情況。

7、新鄭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室內毀損物品價值情況。

(三)、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3在新鄭市城關鄉(xiāng)官劉莊村口處的“東方食府”飯店吃飯喝酒后,在飯店內無故滋事,拒付飯錢并將飯店桌子上的玻璃及餐具砸毀,并恐嚇、威脅飯店老板李有民。后在當地派出所民警調解下,被告人李某3支付飯錢及賠償款200元后離去。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3供述,2009年3月左右的一天傍晚,他和五、六個朋友在新鄭東郭寺路口西邊的“東方食府”吃飯時,他酒后和人爭吵,還把飯店的幾個盤子給摔了,后來經派出所出面協(xié)商已賠償;庭審時,被告人李某3稱其沒有砸玻璃。

2、被害人李有民陳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外出辦事,他妻子打電話說李某3領著幾個人在他家的飯店鬧事,還把他們的桌子砸了,玻璃都砸碎了,他就開車回去后,見到他家飯店里一張桌子被砸了,玻璃都砸碎了,李某3和跟他一起吃飯的幾個人在店里大聲吵鬧;并與被害人顏××的陳述、證人劉××的證言相印證;證人劉××并證實當時李某3還砸了幾個盤子。

(四)、2009年8月2日晚上8時許,被告人李某1借口為其女友劉某出氣,帶領手下白明鑫、趙龍智在新鄭市洧水路檢察院家屬院門口毆打被害人趙××。經新鄭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趙××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供述,2009年8月的一天,他因為他女朋友劉存英和趙××的糾紛,帶著白明鑫、趙龍智到新鄭市洧水路檢察院家屬院門口打了趙××,他們幾個都動手了。

2、被害人趙××陳述,2009年8月2日晚上,他與李某1的女朋友劉存英在新鄭市洧水路檢察院家屬院門口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存英說要找人收拾他,后李某1帶著兩個人在檢察院家屬院門口將他打傷;并與證人李四×、司××的證言相印證。

3、新鄭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結論證實趙××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4、辨認筆錄證實毆打趙××的人有李某1、白明鑫和趙龍智。

5、新鄭市公安局110指令登記表證實出警情況。

6、趙××控告信證實被害人舉報情況。

7、新鄭市公安局新建路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該所處理李某1等人毆打趙××一事的情況。

(五)、2009年10月26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李某2在得知其女兒在新鄭市中華路韓都洗浴中心與一顧客發(fā)生爭執(zhí)后,召集李某8、宋曉龍、許某5、左明揚、劉某4、高少華等人到韓都洗浴中心,在韓都洗浴中心門口將被害人張××打傷。經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張××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09年10月26日下午兩、三點,他兒子李煬給他打電話說其姐李瓊在韓都洗浴中心被人打罵了,他就先后叫了李某8、宋曉龍、許某5、左明揚、劉某4、高少華等人去了韓都洗浴中心,他兒子和兒子的一個同學已經在那兒了,他們在洗浴中心等那個人洗澡出來后打了那個人一頓,他們都動手了;并與被告人劉某4、許某5、宋曉龍、李某8的供述相印證。

2、被害人張××陳述,2009年10月26日下午3點左右,他在新鄭市中華路韓都洗浴中心,與一樓吧臺的一名女服務生發(fā)生爭執(zhí),他洗完澡剛出大廳門,被一群人打了一頓,他當時被打暈了,之后聽說是那個女服務生的父親李某2帶人把他傷的,后來李某2托人來協(xié)商,最后在派出所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并與證人李×、王×、李×俊、高×中的證言互相印證。

3、證人李七×證實了2009年10月26日下午3點左右,她在新鄭市中華路韓都快捷酒店洗浴部吧臺工作時,與一名40歲左右的男子因其所持洗澡卡是否含洗浴用品的事發(fā)生爭執(zhí)的情況。

4、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結論證實張××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5、視頻資料、視頻截圖及說明證實案發(fā)現場情況。

6、協(xié)議書、收到條證實李煬已賠償張××,張××已諒解李煬等參與打架的人。

7、新鄭市公安局新公刑立字[2009]1889號卷宗材料及情況說明證實該局辦理案件情況。

五、賭博罪

2010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某1籌集33萬元現金,召集手下張某6、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等人,先后到新密承譽德大酒店張要鋒等人經營的賭場內“放沖”(高息放貸),累計滾動放貸金額一百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了2010年春節(jié)期間,白明鑫先后從他那拿了33萬元錢到新密張要鋒開的賭場里放沖的情況,他先給了白明鑫13萬元,過了幾天他帶了20萬元錢,和張付成一起到新密承譽德大酒店給了白明鑫,他共呆了三天,見到了賭場老板張要鋒和輸錢的老安,后來老安打了欠條,只還了一部分錢,老安的起亞商務車被開回了新鄭,老安還打了個抵押協(xié)議,老安耐火材料廠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被拿走了;庭審中李某1稱白明鑫放沖一事,他前期根本就不知道,白明鑫只是借他的錢,也沒有扣安文峰的車。

2、被告人張某6供述與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基本一致,還供述了他第一次是跟著李某1和白明鑫一起去的,當時白明鑫安排他和張付成或趙龍智輪流保管錢,趙龍智或張付成負責往場子里送錢,他們回新鄭時開了三輛車,其中張付成開的那輛灰色的悅達起亞商務轎車后來知道是老安的車;后來他又跟著白明鑫、張付成去新密放沖,趙龍智和李某1后來也去了,第三天下午白明鑫把老安約來后,李某1讓他倆嚇唬老安,白明鑫還威脅老安,老安就簽了個抵押轉讓協(xié)議,白明鑫領著他和趙龍智押著老安去廠里拿走了營業(yè)執(zhí)照;開場子的人是一個女的,名字叫張要鋒。

3、證人安××證實了2010年2月22日晚上,他應張要鋒之約到新密承譽德酒店828房間和丁建峰、宋書旗和另外一個以前見過的人推餅的情況,到凌晨他共輸了1002500元(包括空喊部分),被逼著打了張100萬元的欠條,先后被白明鑫等人逼著還款10萬元,還把他的起亞商務車開走了,并逼著簽抵押協(xié)議和收條,最后還取走了他廠里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與證人張要鋒、丁建峰、白明鑫、鄭育志的證言相印證。

4、新密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卷宗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張要鋒等18人涉嫌賭博罪一案已被移送起訴。

5、辨認筆錄證實李某1是賭博放沖幕后老板,參與人有白明鑫、張付成、趙龍智。

6、安××上訪材料證實被害人舉報、上訪情況。

六、妨害公務罪

20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張建敏、石金剛、王勇等人抓捕犯罪嫌疑人白明鑫的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張付成、趙龍智、張某6等人在銀莊公司門口通過毆打、撕扯以及阻攔等方式,被告人王某9通過阻攔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行公務,致使民警張建敏、石金剛受傷,白明鑫當場脫逃。經鑒定,民警張×敏、石×剛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1因涉嫌妨害公務在新鄭市玉前路國稅局東側被新鄭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示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2010年4月19日上午11時許,張付成打電話告訴他新密市公安局的人在銀莊公司門前要抓白明鑫,他到現場后,看見白明鑫正被幾個人抓著,張付成和張某6、趙龍智正在和那些抓著白明鑫的人爭吵,張付成他們把那幾個人圍在路邊道,新鄭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郭隊長向他出示了警官證,他看過后,沒有把證件給郭隊長,張付成的帶著他們的人就開始圍攻民警,他沒有阻止張付成他們,其中一個民警拿出了白明鑫的網上在逃證明和刑拘證,他就把手續(xù)搶了過來,張付成看他沒有阻攔的意思,就帶著張某6、趙龍智開始撕拽抓著白明鑫的民警,剩下的人就繼續(xù)撕拽其他的民警,他在旁邊站著沒有制止,后來白明鑫就掙脫民警逃跑了;庭審中李某1稱當時只是有人自稱警察,他只看到白明鑫個人戶籍信息表和郭××的工作證,沒有看到撕打行為。

2、被告人張某6供述李某1到現場后情況與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基本一致,他還供述了李某1到現場之前,他和張付成、趙龍智、王某9阻攔公安機關帶走白明鑫的情況,王某9還關上了車門,并且站在車門前面,白明鑫掙脫后,他還阻攔了追趕的民警;并與被告人王某9供述相印證。

3、被害人張××陳述與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基本一致,他還陳述了他是新密市公安局干警,當時他們得到線索后聯(lián)合新鄭市刑偵三中隊在銀莊公司門口抓捕白明鑫,向白明鑫出示證件后,將白明鑫往車上帶時,遭到銀莊公司人員阻攔,他們就再次向他們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并出示了白明鑫的刑事拘留證;并與被害人石××、韓××、韓×、王×、呂××的陳述、證人郭××、孫××、喬××、劉××、趙××、沈××的證言相印證。

4、新鄭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石×剛、張×敏的損傷程度評定均為輕微傷。

5、辨認筆錄證實阻礙執(zhí)法的有李某1、張付成、白明鑫、趙龍智、張某6和王某9。

6、在逃人員(白明鑫)登記信息表顯示拘留證的簽發(fā)日期為2010年4月17日。

7、民警基本信息查詢證實張建敏、石金剛系新密市公安局民警。

本案其他綜合證據: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并證實被告人王某9犯罪時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刑事判決書一份和河南省新鄉(xiāng)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證實被告人劉某4前科情況;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王某9無前科。

3、新鄭市辛店鎮(zhèn)人民政府和新鄭市辛店鎮(zhèn)趙家寨村民委員會聯(lián)合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9無前科,且平常表現良好。

4、新鄭市辛店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任職情況。

5、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破案報告證實九被告人到案情況和案件偵破情況。

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提交的銀莊公司辦公室管理制度、員工守則和總經理職責、榮譽證書、加蓋有南李莊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的村民請愿書、南李莊村民證明、李某1傷情鑒定和新鄭市辛店鎮(zhèn)人民政府情況說明因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定;向本院提交的銀莊公司考勤表和工資表、申請本院在新鄭市公安局調取新公刑立字第(2008)2066號李某1涉嫌故意傷害案卷宗材料及新鄭市公安局刑事偵察大隊情況說明、新鄭市公安局新建路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公訴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向本院提交的對王中淼等人調查筆錄,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人李某2辯護人提交的新鄭市城關鄉(xiāng)民政所證明、新鄭市城關鄉(xiāng)張莊村民委員會證明、鄭建國和盧計春證人證言、鄭雙優(yōu)、侯立興證人證言、李煬等人戶籍證明因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定;向本院提交的新鄭市公安局新鄭市(新華)行受字[200]第0569號卷宗材料雖系復印件,但與其申請本院調取的相印證,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人劉某4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王宏偉、敬振偉、劉書亭證言與被告人劉某4的供述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其中被告人李某1系組織、領導,被告人李某2、李某3系積極參加,被告人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系其他參加)分別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毆打方式敲詐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伙同張某6等人提供資金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被告人李某1、張某6、王某9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六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五起、第七起和第九起尋釁滋事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認定;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相同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被告人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被告人李某1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被告人李某2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應在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李某1、張某6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妨害公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被告人李某1、張某6、王某9應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內判處刑罰。

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宋某7、李某8、張某6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許某5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宋某7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某8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6均提出其行為構不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劉某4、許某5、張某6、宋某7、李某8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個犯罪特征,即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和妨害公務罪不能成立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對其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七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的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李某2提出其行為構不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解意見,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客觀、真實,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被告人李某2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且辯護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其理由,對被告人、辯護人該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2、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許某5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宋某7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某8以事出有因或行為屬故意傷害為由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十起尋釁滋事犯罪不能成立的辯解或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2、宋某7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2辯護人、被告人劉某4辯護人、被告人許某5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第十起尋釁滋事犯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的意見。經查,該案公安機關當時雖以故意傷害為由立案,且民事部分已經調解,但刑事部分并未撤案。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3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不能成立的辯解意見。經查,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由于被告人李某1指使被告人李某3帶人在南李莊村進行黨支部換屆選舉過程中起哄鬧事,導致選舉中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李某3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故對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在對被告人李某1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李某1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公訴機關未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院不予認定;2、被告人李某1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3、被告人李某1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二次,致輕微傷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4、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伙同張某6等人為其提供資金幫助,是賭博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李某1在實施妨害公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李某2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李某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李某2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一次,致輕傷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3、被告人李某2已取得被害人張××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李某3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李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李某3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三次,2008年10月和2008年5月3日這兩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3、被告人李某3對部分尋釁滋事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劉某4的量刑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劉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劉某4對尋釁滋事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劉某4已取得被害人張××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劉某4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許某5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許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許某5對尋釁滋事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許某5已取得被害人張××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宋某7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宋某7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宋某7對尋釁滋事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宋某7已取得被害人張××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李某8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李某8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李某8對尋釁滋事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李某8已取得被害人張××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張某6的量刑過程中,考慮到其系初犯,并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張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2、被告人張某6在實施賭博犯罪時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3、被告人張某6在共同實施妨害公務犯罪時積極參加,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張某6系初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賭博和妨害公務犯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在對被告人王某9的量刑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王某9實施妨害公務犯罪時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2、被告人王某9在實施妨害公務犯罪時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3、被告人王某9系初犯,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提出的關于各個罪名的量刑建議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內,本院予以采納;同時對被告人劉某4提出的其不構成累犯的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某3、劉某4、被告人許某5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宋某7、被告人李某8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6和被告人王某9提出的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許某5辯護人、被告人李某8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某5、被告人李某8是尋釁滋事的從犯的量刑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五、被告人許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六、被告人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八、被告人張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王某9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張××;賭資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曉莉

審判員劉紅欣

人民陪審員王艷敏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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