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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306號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3   閱讀:

審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新密刑初字第30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2-07

審理經(jīng)過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以新密檢公訴刑訴(2015)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栗某1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趙某3、袁某4、孫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許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指控被告人張某7、韓某、李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蔣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勒索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jù)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本院依法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鵬飛、代理檢察員張遠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栗某1、李某2、趙某3、袁某4、張某7、許某6、孫某5、蔣某、韓某、李某甲及辯護人盛新建、楊唯真、毛學(xué)謙、陳平、張紅梅、王青鵬、張隨喜、李琳、余林、楊磊、趙有富、魏明麗、陳陽、金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自2012年夏天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栗某1先后糾集李某2、趙某3××27輛車主,經(jīng)預(yù)謀成立車隊,形成一個組織。對外采用毆打、強拿硬要、威脅、××、阻攔××手段,打壓、排擠競爭對手,以此控制、壟斷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ICU病房)樓11號樓出院患者的運輸生意。對內(nèi)形成單一競價機制,按照排號順序,輪候××活,每次僅有輪候××活的車輛人員面對患者家屬進行談價、要價,致使患者家屬別無選擇?!痢链诉^程中逐漸形成了以栗某1為首,以李某2、趙某3、孫某5、張某7、袁某4為骨干,以許某6、蔣某、韓某、李某甲以及李松濤(老婆:趙現(xiàn)云)、孫保國(老婆:郝國翠)、譚文成(老婆:連和芝)、李紅許(老婆:雷紅敏)、李樹超(老婆:雙云)、王澎真、李國立、趙慶、李佳明、李天、常琴、趙留勇、孟凡、王廣澎、古清華、王紅彬、孫玉杰、高月(18人另案處理)××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2013年12月,栗某1因顧慮政法機關(guān)對其所領(lǐng)導(dǎo)的車隊之前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深入查處,為逃避打擊便退出該車隊;車隊成員××李某2、趙某3××人的召集下,預(yù)謀團結(jié)一起,繼續(xù)按照原有的套路、方法控制壟斷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所有××房出院患者的運輸生意,同時推舉李某2為車隊的會計,掌管車隊的經(jīng)濟命脈、利益分配。車隊××?xí)嬂钅?的引領(lǐng)下向前運行、發(fā)展,重新形成了以李某2為首,以趙某3、張某7、袁某4、許某6及王紅彬為骨干,以孫某5、蔣某、韓某、李某甲及李松濤、孫保國、譚文成、李紅許、李樹超、王澎真、李國立、趙慶、李佳明、李天、常琴、趙留勇、孟凡、王廣澎、古清華、孫玉杰、高月××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地位調(diào)整后,該組織進一步加大了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出院患者運輸市場的控制力度,不但控制壟斷該院××房11號樓,而且對該院其他××房也進行了控制壟斷。該組織先后××栗某1及李某2的統(tǒng)一引領(lǐng)下,成員分工協(xié)作,組織內(nèi)部形成嚴格的紀律和獎懲措施。

為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組織一方面采用暴力、××、阻攔、強拿硬要××手段,排擠競爭對手,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患者出院的運輸生意進行壟斷、控制。另一方面采用××勒索、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手段肆意、惡意提高運輸價格,趁火打劫、坐地漲價、非法斂財?!痢链诉^程中,栗某1從每一趟生意要價中獲得20%(后期漲至30%)提成,運送該趟生意的組織成員獲得80%(后期降至70%)的報酬。隨著組織的經(jīng)營、發(fā)展,因運送患者遠近不同造成要價不同從而形成內(nèi)部成員之間收入不均衡現(xiàn)象出現(xiàn),為規(guī)避上述局面,2013年12月,栗某1退出之后。車隊××李某2的引領(lǐng)下,內(nèi)部變換為“吃大鍋飯”的經(jīng)營模式:由組織統(tǒng)一接活兒,按照順序統(tǒng)一派活兒,與患者家屬談價、加價、漲價的事情按照分工一般由運送該趟生意司機以外的車隊成員負責(zé),其他××場成員予以配合,威脅、××患者家屬,××患者家屬接受車隊的高額要價?!痢粱颊呒覍偬帿@得的錢財,按照李某2、趙某3、袁某4、許某6及王紅彬享受7元/公里、其他車隊成員享受5元/公里的標準××運輸費用支付給運送該次患者的車隊成員,剩余部分歸整個車隊共有,到期刨除車隊開支進行分紅。僅取證獲得的證據(jù)就顯示組織共非法獲取十余萬元經(jīng)濟利益,其中近十萬元用于組織的分紅與開銷,具備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

該組織采用暴力、威脅、阻攔、辱罵、××、毆打、強拿硬要××手段,先后××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及其周邊,大肆對外來競爭者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患者家屬實施強迫交易、××勒索××違法犯罪活動數(shù)百次(因人員流動現(xiàn)僅落實患者家屬二十余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競爭對手、普通百姓。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形成了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出院患者的運輸市場的非法控制、壟斷,同時該組織成員之間分工合作,××明知××房出院的患者病情嚴重并隨時可能死亡的情況下,一方面利用“報低價或正常報價”的方法欺騙、××患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xù),待患者被抬到該組織成員車輛跟前或者抬上車之后,立即以病人病情嚴重、病人即××或已經(jīng)死亡××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漲價、加價,并進行言語威脅、要挾、××,××患者家屬接受該組織的漲價、加價行為。另一方面利用“車隊已經(jīng)壟斷、控制了重癥患者運輸市場,出院患者家屬別無選擇”的環(huán)境、氛圍,使患者家屬產(chǎn)生精神、心理強制,達到脅迫的結(jié)果從而直接報出高價,××患者家屬接受車隊提出的高價。××花費數(shù)萬、數(shù)十萬甚至成為一貧如洗的患者家屬面前也豪無憐憫之心,更有甚者,××患者家屬為殘疾人甚至跪地求情的情況下,該組織成員仍無惻隱之心,依舊按照其組織設(shè)定好的方法對患者家屬趁火打劫、坐地漲價,使患者家屬心靈遭受二次創(chuàng)傷,給患者家屬帶來毀滅性的打擊,被害群眾遍布全省及周邊地區(qū),多達數(shù)百人。該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嚴重影響了河南省醫(yī)療市場的形象,形成極其惡劣的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鄭州市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尋釁滋事

自2012年夏天以來,先后以栗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為了組織的共同利益,分工配合,采用直接、間接、單獨、結(jié)伙、糾集他人××方式,多次××公共場所追逐、阻攔、辱罵、××、毆打他人,多次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1、2012年10月21日,張某甲運送周口市鄲城縣東風(fēng)鄉(xiāng)姜孟莊村患者王晨語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甲××人阻攔。不但張某甲受到阻攔、××,而且患者家屬王某丙也受到阻攔、××,致使患者家屬王某丙、孫某放棄返回病房拿回自己物品并離開,情節(jié)嚴重。

2、2013年1月20日,張某甲運送平頂山汝州市楊樓鎮(zhèn)李圪塔村患者李明航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趙某3××人的阻攔,不但辱罵、××張某甲,而且對患者家屬邵某乙××人進行××、威脅,強拿硬要患者家屬100元現(xiàn)金。

3、2013年3月3日,張某甲運送洛陽市汝陽縣小店鎮(zhèn)關(guān)帝村患者程子鑫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張某7××人的阻攔,威脅、××患者家屬程某、趙某乙,強拿硬要患者家屬50元現(xiàn)金。

4、2013年5月30日,張某甲運送濟源市下冶鄉(xiāng)中吳村患者陶光忠時,遭到了被告人栗某1、趙某3、張某7、袁某4以及孟凡、李松濤、譚文成××人的阻撓、××,強拿硬要張某甲及患者家屬陶某每人各100元共計200元現(xiàn)金。

5、2013年10月23日,張某甲運送周口市商水縣姚集鄉(xiāng)堤子灣村患者王梅英時,遭到韓某及孫保國的老婆郝國翠、李紅許的老婆雷紅敏、譚文成的老婆連和芝××人的阻攔、辱罵、××,同時威脅、××患者家屬王某丁、王某戊××人,情節(jié)惡劣、嚴重。

6、2013年天熱的一天,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中牟重癥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孫宇巍及李國立××人的阻撓、××,其車輛倒車鏡被栗某1、孫宇巍強行掰掉損壞,情節(jié)嚴重。

7、2013年5月16日,崔某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的新鄭重癥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趙某3、張某7及李國立、趙慶、孟凡××人的阻攔、××,××崔某放棄該生意,后又繼續(xù)阻撓病人家屬李某丁所尋找的親屬賈某甲的車輛,××李某丁侄子出示軍官證及欲報警的情況下,賈某甲的車輛才得以運送離開,后栗某1××車隊沒有××成該趟生意歸咎于崔某,向崔某強拿硬要200元現(xiàn)金。

8、2013年8月20日,李某丙運送信陽市潢川縣付店鎮(zhèn)周洼村王洼組患者汪明和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袁某4××人的阻攔、××,強拿硬要李某丙1000元現(xiàn)金后,又對患者家屬汪某進行威脅、××,強拿硬要患者家屬現(xiàn)金100元,整個過程情節(jié)極其惡劣、嚴重。

9、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時許,××鄭大一附院××房住院的周口商水患者家屬范某,找到周口人方某的車輛,欲讓方某××病人運送回周口商水,××此過程中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孫某5××人的阻撓、辱罵、××,同時被告人栗某1用礦泉水瓶對方某進行毆打,逼迫范某要么使用車隊的車輛,要么給錢,最終強拿硬要范某1600元后才允許方某××病人運送離開。

10、2013年9月10日,周口商水練集鎮(zhèn)人王某辛駕駛其車輛到鄭大一附院接運××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孫某5、張某7××人的阻撓、××,逼迫家屬要么按照1800元的價格使用車隊車輛,要么拿出1000元后王某辛的車輛才能運送,××逼迫過程中,被告人孫某5××王某辛的車牌掰掉,后由于病人家屬報警,被告人栗某1、李某2、張某7、孫某5××人的拿硬要行為才未得逞。

11、2013年3、4月份,當(dāng)唐某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中牟重癥患者時,被告人栗某1指使趙某3出面進行阻撓、××,后因病人家屬欲報警,趙某3才放棄阻撓,之后趙某3以唐某運送重癥患者為由,索要芙蓉王香煙一盒。

12、2012年至2013年間,以栗某1為首的車隊成員多次阻攔競爭對手,強拿硬要錢財:(1)2012年7月,李某丙先后欲運送駐馬店及獲嘉縣××人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張某7的阻攔、××,并向李某丙索要錢財;(2)2012年年底,唐某欲運送登封重癥患者時,遭到被告人孫某5××人的阻撓,并向病人家屬索要錢財。

13、2014年1月1日16是左右,××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劉某甲幫助趙某甲運送新密市超化鎮(zhèn)圣帝廟村患者馮海江時,被告人許某6、張某7及李天、李樹超××人出面代表車隊實施阻攔,威脅、××患者家屬馮某××人,之后許某6對劉某甲實施毆打,情節(jié)嚴重。

14、2014年4月23日,××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運送駐馬店市上蔡縣小岳寺西伍張村重癥患者張秀麗時,被告人李某2、趙某3、張某7、許某6、韓某及譚文成、孟凡、孫保國、李天、趙先云(李松濤妻子)、雷紅敏(李紅許的妻子)、高月××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張某丙、杜某、張小換××人,以此強拿硬要錢財,××患者家屬杜某跪地求情后仍然強拿硬要300元現(xiàn)金歸整個車隊成員共有,整個過程情節(jié)極其惡劣、嚴重。

15、2014年5月4日,××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張某甲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安陽湯陰的重癥患者林佳美時,被告人張某7、李某甲及譚文成××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王某己、王某庚××人,并強拿硬要患者家屬300元現(xiàn)金歸整個車隊成員共有。

16、2014年9月7日,××車隊徹底分為三組期間,為了該組織的整體利益,當(dāng)唐某欲運送開封市杞縣患者王冠勇時,被告人韓某及趙現(xiàn)云(李松濤的老婆)、郝國翠(孫保國的老婆)××人代表該組織9名成員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賈某乙××人,強拿硬要患者家屬200元現(xiàn)金歸該組9名成員共有。

17、2014年7月份,因鄭大一附院1號樓17樓介入科職工××該普通病房重癥患者運送生意介紹給其他車輛,被告人張某7、韓某便××該科室進行鬧事、辱罵、××醫(yī)院職工張某乙、劉某丁。

18、2013年12月以來,為了組織的共同利益,組織成員多次采用阻攔、××、強拿硬要××手段排擠競爭對手:(1)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許某6、孫某5××人以打電話需要運送病人為由對毛海波進行誘騙,先后折磨毛海波來回輾轉(zhuǎn)于鄭大一附院1號樓于6號樓之間,××××6號樓處,對毛海波進行××,逼迫其不準再到××房分發(fā)名片以此排擠競爭對手。(2)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2、韓某及雷紅敏(李紅許老婆)阻撓唐某運送駐馬店確山重癥患者,強拿硬要唐某500元現(xiàn)金歸整個車隊成員共有。(3)2014年7月,車隊徹底分成三組期間,為了該組織的整體利益,被告人李某甲、韓某及李樹超、郝國翠(孫保國妻子)××人出面阻攔楊燦運送周口鹿邑女重癥患者,強拿硬要楊燦200元現(xiàn)金歸該組織9名成員共有。

三、尋釁滋事

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時左右,××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張某戊欲運送新鄉(xiāng)市原陽縣橋北鄉(xiāng)馬井村××人孟憲釗時,被告人李某2、趙某3、袁某4、許某6、韓某、李某甲及古清華××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張某戊及患者家屬蘭某××人,××此過程中,被告人袁某4明知扎爛車胎會造成車輛顛覆危機生命的情況下,仍然扎爛乘坐有患者及患者家屬的車輛車胎,造成張某戊損失2700余元。

四、××勒索

自2013年12月車隊吃大鍋飯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未到現(xiàn)場成員對現(xiàn)場成員的行為持默認、支持的態(tài)度)的支配下、××明知××房出院患者病情嚴重隨時可能死亡并且隨時需要使用醫(yī)療設(shè)備的情況下,利用壟斷控制了××出院患者運輸生意的環(huán)境,采用“先報一個價格,然后尋找各種理由進行漲價、加價”的方法,為整個車隊成員強索錢財,趁火打劫,使每一個車隊成員從中受益,對患者家屬大肆進行××勒索:

1、2014年5月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7、韓某及譚文成××人直接出面,蔣某予以配合,對已經(jīng)約定好2000元價格送至目的地中牟縣患者任玉宣的家屬進行××、威脅,實施××,加價至4000元,××運送過程中,蔣某利用強勢地位,又以“紅包”的形式,個人向患者任玉宣的家屬索要現(xiàn)金1000余元,××被害人患者家屬任軍嶺××人××原協(xié)商好的價格基礎(chǔ)上多支付3000余元現(xiàn)金。組織所得的4000元,蔣某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2、2014年3月31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與被告人許某6約定好使用包含所有設(shè)備××內(nèi)共計3000元價格的車輛××鶴壁浚縣患者劉韋送回的情況下,當(dāng)患者家屬劉某乙辦理完出院手續(xù)后,許某6卻提供與之前約定不符的車輛,被告人李某甲、韓某××人趁機出面,張某7予以配合,以用設(shè)備為名加價至5500元,××被害人患者家屬劉某乙××原協(xié)商好的價格基礎(chǔ)上多支付2500元現(xiàn)金。車隊所得的5500元現(xiàn)金,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3、2014年6月1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2、張某7、李某甲及趙現(xiàn)云(李松濤的妻子)××人出面,對已經(jīng)約定好幾百元價格送至目的地的新鄭患者左全法的家屬左某甲××人進行××、威脅,實施××,加價至5000元,××患者家屬多支付4000余元。車隊所得的5000元,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4、2013年12月19日,虞城縣芒種小鄉(xiāng)王樓村患者李威振家屬李某戊、李某己××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人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組織提出的2500元××患者李威振送回的要求,后被告人張某7利用強勢地位,以使用設(shè)備的名義強索患者家屬200元現(xiàn)金?!痢吝\送途中,張某7又以患者去世為由進行加價,××面對患者家屬是殘疾人以及家屬下跪的情況下,繼續(xù)實施××行為,再次強索患者家屬2500元?!痢粱颊呒覍偾昂蠊灿嫸嘀Ц?700元。車隊所得的2500元要價,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5、2014年6月10日,××商丘市虞城縣站集鄉(xiāng)患者秦何云家屬已經(jīng)找好由李廣軍車輛運送患者的情況下,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二平(李某2的老婆)、譚文成、趙慶××人出面予以阻撓,以患者家屬沒有使用車隊車輛為由,××患者家屬4000余元,并通過扣押患者家屬的醫(yī)院押金條方式,逼迫患者家屬××錢交給李廣軍,由李廣軍交予車隊。情節(jié)極其惡劣?!痢了玫?000余元,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6、2014年8月27日,車隊徹底分成三組期間,為給該組成員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車隊××約定好800元價格××新鄉(xiāng)市長垣縣方里鄉(xiāng)邵占村患者邵報遠送回的情況下,被告人許某6××人對患者家屬閆坤××人進行威脅,加價至3000元,××患者家屬多支付2200元?!痢吝\送途中,許某6利用強勢地位,強索500元。車隊所得的3000元,刨除運費,剩余部分歸許某6所××組的9名成員共有、支配。

五、強迫交易

2013年12月車隊吃大鍋飯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未到現(xiàn)場成員對現(xiàn)場成員的行為持默認、支持的態(tài)度)的支配下、××壟斷控制的環(huán)境、氛圍下,對患者家屬實施精神、心理強制,達到威脅、脅迫的結(jié)果,××患者家屬接受車隊提出的運輸條件,大肆實施強迫交易行為。

1、2014年3月24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車隊××約定好2000元價格××南陽市鎮(zhèn)平縣城郊鄉(xiāng)大墳莊村患者王世豐送回的情況下,利用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氛圍,對患者家屬王彬××人實施精神、心理強制,××患者家屬××患者送回的要求,××運送途中,被告人張某7利用強勢地位,強索600元及一條帝豪香煙。車隊所得的3000元,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所有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2、2014年4月2日晚,焦作市武陟縣詹店鎮(zhèn)王莊村患者段萬青的家屬段同介、段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及李松濤××人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組織提出的3000元××患者段萬青送回的要求。車隊所得的3000元,李松濤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3、2014年2月2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周口項城患者孫秀英的家屬常某甲、常某乙××人已經(jīng)約定好1500元錢使用鄲城人民醫(yī)院120車輛運送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2、袁某4、張某7、韓某、李某甲及孟凡、趙慶××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撓,并威脅、××鄲城人民醫(yī)院120車輛司機,強行××其趕跑,××患者家屬以3500元錢的價格使用車隊成員張某7的車輛。后張某7以加收氧氣費的名義個人索要200元。車隊所得的3500元,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4、2014年5月9日,濮陽市臺前縣侯廟鎮(zhèn)劉莊村患者劉廣濤的家屬季廣利××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李某甲××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4500元××患者劉廣濤送回的要求?!痢吝\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強勢地位,個人以患者去世為由,強索500元現(xiàn)金。車隊獲得的4500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5、2014年4月初,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上張村患者劉永安的家屬劉某丙、劉平、呂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張某7、孟凡、趙慶××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1萬元××患者劉永安送回的要求。運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強勢地位,欲索要兩三千元,后××患者家屬跪地求情并給一條帝豪香煙的情況下,才沒有繼續(xù)索要錢財。車隊獲得的1萬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6、2014年4月20日,新鄉(xiāng)市新鄉(xiāng)縣七里營鎮(zhèn)七里營村患者李培鳳的家屬白某、黃永紅,××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張某7及古清華××人言語脅迫下,先后被迫接受車隊索要的200元現(xiàn)金及3500元價格××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37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7、2014年5月30日,登封市徐莊鎮(zhèn)徐溝村患者屈西斌的家屬屈小輝、屈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韓某××人言語脅迫下,最終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6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6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8、2014年3月19日,南陽市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老畢莊村患者馬村的家屬馬某甲、馬某乙××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趙慶××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5000元××患者馬村運回的要求,××運送過程中,被告人趙慶以患者去世為由強索600元現(xiàn)金。車隊獲得的5000元,趙慶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9、2014年4月4日,南陽市方城縣小史店鎮(zhèn)殿樓村患者張愛勤的家屬張永超××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孫保國、趙現(xiàn)云(李松濤老婆)××人的言語脅迫下,最終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3800元××患者張愛勤運回的要求,××運送途中,被告人趙某3利用強勢地位,個人向患者家屬索要200元現(xiàn)金及帝豪香煙一條。車隊獲得的3800元,趙某3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0、2014年4月26日,許昌市禹州市朱閣鄉(xiāng)姚堂村患者尚西江的家屬尚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孫某5××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0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000元,孫某5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1、2014年3月7日,許昌市禹州市火龍鎮(zhèn)龍西村患者周紅軍的家屬張某丁、王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孟凡××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800元××患者運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800元,趙某3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2、2014年3月5日,中牟縣患者高玉清的家屬邵某甲、閆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郝國翠(孫保國老婆)××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000元××患者高玉清運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0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3、2013年12月20日,駐馬店市正陽縣慎水鄉(xiāng)十二里灣黃莊村患者黃文清的家屬姚娟,××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下跪求情下,最終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5000元價格××患者運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50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4、2014年6月11日,安陽市滑縣焦虎鄉(xiāng)患者于仙鶴家屬曹玉祥××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同案人郝國翠(孫保國老婆)××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8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所得的28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15、2014年7月1日,車隊徹底分成三組間,為了給該組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當(dāng)許昌市魏都區(qū)患者李建忠的家屬於寶泉××人欲讓李某甲車輛運送患者時,遭到同案人古清華××人的阻攔,××患者家屬被迫給古清華××人500元,該500元歸古清華所××小組的9名成員共有、支配。

被告人栗某1作為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應(yīng)對2013年9月份之前該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dān)責(zé)任;被告人李某2作為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應(yīng)對2013年12月份以后該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dān)責(zé)任。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趙某3、張某7、許某6、袁某4、孫玉嵬、蔣某、韓某、李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獲歸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當(dāng)庭提供了十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據(jù),提請本院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栗某1的刑事責(zé)任;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某2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趙某3、袁某4、孫某5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許某6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張某7、韓某、李某甲的刑事責(zé)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蔣某的刑事責(zé)任。

十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有異議。

十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構(gòu)不成組織、領(lǐng)導(dǎo)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栗某1的辯護人辯稱,對于所有被害人陳述應(yīng)不予采信,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存××利害關(guān)系;所有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證言不應(yīng)采信;辨認筆錄相隔時間長不具備真實性,應(yīng)不予采信;掰車牌事件已由公安機關(guān)處理過,不應(yīng)再次處理。

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辯稱,指控的尋釁滋事罪都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指控的××勒索罪,罪名不成立;指控的強迫交易罪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gòu)成特征,李某2無罪。

被告人趙某3的辯護人辯稱,關(guān)于趙某3的所有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yīng)判趙某3無罪。

被告人袁某4的辯護人辯稱,關(guān)于袁某4的所有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

被告人張某7的辯護人辯稱,關(guān)于張某7的所有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許某6的辯護人辯稱,對許某6的所有指控都構(gòu)不成。

被告人孫某5的辯護人辯稱,孫某5構(gòu)不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指控的尋釁滋事第12、18起證據(jù)不足,第6起已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處理過不應(yīng)再次處理,第9起只是××場沒有其他行為,指控的強迫交易第10起沒有強迫成分不能成立,孫某5系從犯,沒有前科,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蔣某的辯護人辯稱,本案涉黑罪名不能成立,指控蔣某的××勒索應(yīng)為強迫交易。

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辯稱,韓某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對韓某其他罪的指控證據(jù)不足,韓某無罪。

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辯稱,李某甲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指控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勒索罪的證據(jù)不足,李某甲的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自2012年夏天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被告人栗某1先后糾集李某2、趙某3××27輛車主,經(jīng)預(yù)謀后成立車隊,形成一個組織。對外采用毆打、強拿硬要、威脅、××、阻攔××手段,打壓、排擠競爭對手,以此控制、壟斷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ICU病房)樓11號樓出院患者的運輸生意。對內(nèi)形成單一競價機制,按照排號順序,輪候××活,每次僅有輪候××活的車輛人員面對患者家屬進行談價、要價,致使患者家屬別無選擇。××此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栗某1為首,以李某2、趙某3、孫某5、張某7、袁某4××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許某6、蔣某、韓某、李某甲××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2013年12月,栗某1因顧慮政法機關(guān)對其所領(lǐng)導(dǎo)的車隊之前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深入查處,為逃避打擊便退出該車隊;車隊成員××李某2、趙某3××人的召集下,預(yù)謀團結(jié)一起,繼續(xù)按照原有的套路、方法控制壟斷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所有××房出院患者的運輸生意,同時推舉李某2為車隊的會計,掌管車隊的經(jīng)濟命脈、利益分配。車隊××李某2的引領(lǐng)下向前運行、發(fā)展,重新形成了以李某2為首,以趙某3、張某7、袁某4、許某6××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孫某5、蔣某、韓某、李某甲××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地位調(diào)整后,該組織進一步加大了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出院患者運輸市場的控制力度,不但控制壟斷該院××房11號樓,而且對該院其他××房也進行了控制壟斷。該組織先后××栗某1及李某2的統(tǒng)一引領(lǐng)下,成員分工協(xié)作,組織內(nèi)部形成嚴格的紀律和獎懲措施。

為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該組織一方面采用暴力、××、阻攔、強拿硬要××手段,排擠競爭對手,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患者出院的運輸生意進行壟斷、控制;另一方面采用××勒索、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手段肆意、惡意提高運輸價格,趁火打劫、坐地漲價、非法斂財?!痢链诉^程中,栗某1從每一趟生意要價中獲得20%(后期漲至30%)提成,運送該趟生意的組織成員獲得80%(后期降至70%)的報酬。隨著組織的經(jīng)營、發(fā)展,因運送患者遠近不同造成要價不同從而形成內(nèi)部成員之間收入不均衡現(xiàn)象出現(xiàn),為規(guī)避上述局面,2013年12月,栗某1退出之后,車隊××李某2的引領(lǐng)下,內(nèi)部變換為“吃大鍋飯”的經(jīng)營模式:由組織統(tǒng)一接活兒,按照順序統(tǒng)一派活兒,與患者家屬談價、加價、漲價的事情按照分工一般由運送該趟生意司機以外的車隊成員負責(zé),其他××場成員予以配合,威脅、××患者家屬,××患者家屬接受車隊的高額要價?!痢粱颊呒覍偬帿@得的錢財,按照李某2、趙某3、袁某4、許某6××人享受7元/公里(張某7享受過一段時間)、其他車隊成員享受5元/公里的標準××運輸費用支付給運送該次患者的車隊成員,剩余部分歸整個車隊共有,到期刨除車隊開支進行分紅。該組織采用暴力、威脅、阻攔、辱罵、××、毆打、強拿硬要××手段,先后××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及其周邊,大肆對外來競爭者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患者家屬實施強迫交易、××勒索××違法犯罪活動多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競爭對手、普通百姓。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形成了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出院患者運輸市場的非法控制、壟斷,同時該組織成員之間分工合作,××明知××房出院的患者病情嚴重并隨時可能死亡的情況下,一方面利用“報低價或正常報價”的方法欺騙、××患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xù),待患者被抬到該組織成員車輛跟前或者抬上車之后,立即以病人病情嚴重、病人即××或已經(jīng)死亡××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漲價、加價,并進行言語威脅、要挾、××,××患者家屬接受該組織的漲價、加價行為。另一方面利用“車隊已經(jīng)壟斷、控制了重癥患者運輸市場,出院患者家屬別無選擇”的環(huán)境、氛圍,使患者家屬產(chǎn)生精神、心理強制,達到脅迫的結(jié)果從而直接報出高價,××患者家屬接受車隊提出的高價。××花費高價治療費致貧的患者家屬面前也豪無憐憫之心,更有甚者,××患者家屬為殘疾人甚至跪地求情的情況下,該組織成員仍無惻隱之心,依舊按照其組織設(shè)定好的方法對患者家屬趁火打劫、坐地漲價,使患者家屬從物質(zhì)和精神上遭受二次傷害,被害群眾遍布全省及周邊地區(qū)。該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嚴重影響了鄭大一附院醫(yī)療市場的形象,形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證實2012年夏天其刑滿釋放后就到鄭大一附院發(fā)名片攬活××人?!痢疗浣槿胫埃?1號樓的生意是自由競爭的。鄭大一附院11號樓是這一行利潤最大的一塊兒,從這里面××出去的病人,病情都很嚴重,很多都是確定沒治了,家人急著想要××回老家,還有些就是家里太窮付不起醫(yī)藥費了,急著想要轉(zhuǎn)回老家××死或是老家收費便宜的醫(yī)院保守治療。病人家屬越是著急出院,越是有利于救護車談個好價錢。樓上全部是ICU病房,共計一百多張床位,因此整個醫(yī)學(xué)院,××人最多、來錢最快的就是11號樓。

這幫車主一開始不肯輕易聽其發(fā)號施令,因此少不了沖突幾次,打上幾次架才能讓他們服氣。其與孫建國發(fā)生沖突時,其打電話叫來其外甥李海,李海帶了3、4個年輕孩一塊過來,××孫建國暴打一頓,打架的時候是傍晚7點多,圍觀群眾很多,許多車主也看到了。這件事之后,孫建國他們那幫車主再也不敢欺負其,其說話也有底氣了,這才開始召集車主們開會。

其印象中大家召集××一塊說過兩、三次,每次開會都是其召集的。主要內(nèi)容有:11號樓的業(yè)務(wù)由其統(tǒng)一負責(zé)聯(lián)系,對外發(fā)放名片只能留其一個人的電話,最終運費的20%歸其所有,其余部分歸車主;所有車主抓鬮后確定牌號,輪流排號××活,保持4輛救護車隨時待命,前車××活,后車遞補。有業(yè)務(wù)時輪班的車主負責(zé)談價,運費每公里不得低于7元/公里。只有加入該車隊的車主才允許到11號樓××活,其它車輛不得進××活。

最初加入的有20多家,其能記起來的有李某2、孫某5、王鵬(王澎真)、李國立、譚文成、李天、趙慶、孫玉杰、許陽(許某6)、李紅許、李佳明、趙留勇、孟凡、古清華、王紅彬、趙某3、李松濤、孫建國、袁某4、李樹超、王明、韓某、高秀月。干了一段時間后,張森、李某甲也加入了。

7元/公里的價格是車主們××一塊共同商量出來的,聽車主們講,正常的運費加司機費用、過路費××,成本不會高于5元/公里。其能從每單業(yè)務(wù)中拿到20%是因為整個車隊是其發(fā)起組織起來的,有啥事都是其出面協(xié)調(diào)、溝通。有業(yè)務(wù)時車主去談價,價格談不攏或是雙方發(fā)生糾紛時候其一般都作為第三方過去和稀泥,千方百計勸說病人接受不合理的價格。有外來車輛進××活時,其會和當(dāng)班的車主們一起過去想方設(shè)法阻撓、××外來車輛。如果外來發(fā)名片的或是外地救護車不聽勸阻,執(zhí)意進來搶生意,其還要從社會上叫人來幫忙撐腰,這也少不了花錢。其當(dāng)時發(fā)放的名片上留的聯(lián)系人是“崔師傅”,聯(lián)系電話同時有兩個,使用“崔師傅”的假名是他們的行規(guī),一方面防止病人路上有個三長兩短,家屬可能會找他們麻煩;另一方面是因為運送病人期間,坐地起價、××患者家屬這類事很常見,大家都知道這是違法的,用假名字也是怕公安機關(guān)追查?!痢粱颊呒覍倏吹搅粲胁煌娫捥柎a的名片時,會誤以為這是不同的車主發(fā)放的名片,出于貨比三家的目的,他們一般會分別打電話進行詢價。而這兩個電話號碼其實就掌握××其和當(dāng)班車主的手中,只要配合的好,雖然最終要價還是很高,但是患者家屬內(nèi)心會覺得這是比較過兩家以后的最低價,相對容易接受些。其得到的20%是按照出院時談好的價格分的,實際上××車主運送病人途中,以各種名義坐地提價非常普遍,這些額外的收入都落入了車主們的個人腰包,其也很生氣,多次××開會的時候要求不能××運送病人的途中敲錢,否則出了問題其一概不負責(zé)。但是不管咋說,根本管不住這些車主們,都是能多撈點就多撈點。

2013年9月,一輛周口120汽車來11號樓××活,車主孫某5上去××車牌子給摘掉了?!痢廖謇锉ぶ伟仓嘘犝{(diào)查證實其和孫某5、李某2之前曾經(jīng)××過另一輛周口120汽車1600元,最終其被治安拘留14天。民警明確告訴其這是嚴重違法行為,其內(nèi)心覺得很害怕,于是從拘留所出來后就主動退出了這一行當(dāng)。

××病人的車要過錢,要的次數(shù)有一些,大部分記不起來了,問他們要錢的時候大部分當(dāng)時也沒報警,他們也沒有被查住,所以其印象不清了,如果真是指認住其,其也認。

其招呼車隊的時候,當(dāng)時和其關(guān)系相對好的有孫宇巍、趙某3、李某2、許陽、張森,他們××為車隊招呼活兒的時候,表現(xiàn)的也比較積極?!痢敛∪思覍僬剝r都是與其關(guān)系走的比較近的李某2、孫某5、趙某3、袁某4、張森招呼幫忙談價。其招呼車隊的時候,其提有10多萬元,刨除各項開銷,其××凈落了九萬多元。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證實他們27家車主跟著栗某1干后,孫某5就幫著栗某1招呼著,他成天××11號樓出入口,晚上都睡××那兒,××主家談的價格一般都是十元一公里。從跟著栗某1干到現(xiàn)××,其總共下來會賺有五萬元。

栗某1被拘留放出來后不敢干了。2013年11月底栗某1退出。栗某1退出后,主要由袁某4、趙某3、許陽和其招呼著。其和許陽、趙某3、袁某4、王紅斌享受的是7元/公里。其享受7元/公里是因為幫忙給車隊算算賬,他們幾個享受是因為招呼著整個車隊往前運轉(zhuǎn)。平時許陽招呼談價,其他人輪到誰××了,他們幾個通知通知。

(3)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其2012年10月份花了16萬塊錢買了一輛福特全順面包車,開始獨立跑車××活,主要××鄭大一附院××病人,也往鄭州市其他醫(yī)院××病人。

2012年,栗某1控制了11號樓的××病號業(yè)務(wù),所有××人,都要通過栗某1,如果不通過栗某1就××不走病人,栗某1的外甥李海經(jīng)常帶著些社會上的年輕孩負責(zé)打壓那些不通過栗某1就到11號樓××病人的車主,大家一方面都害怕栗某1,另一方面同意聽栗某1安排后,大家的價格都提高了,利潤也上去了,所以他們都聽栗某1的安排。

栗某1××他們××鄭大一附院干××病人這一行的27輛車排號,大家按順序排班,每次需要四個車主值班,值班的四個車主之間協(xié)同負責(zé)談價錢,值班的一個車主如果輪到××活兒離開,后面輪候的車主進行順延遞補值班。栗某1主要負責(zé)監(jiān)督和打壓、排擠27輛車以外的競爭對手,27輛車車主平時負責(zé)監(jiān)督競爭對手,如果有競爭對手偷××11號樓生意的話及時報告給栗某1,由栗某1負責(zé)進行打擊。

栗某1給他們規(guī)定7塊錢每公里起步,如果誰能抬高價格那是他的本事,但是栗某1不管他們和病人談的價錢多少他只收他的20%提成,××按30%的比例提成。

××病人,栗某1帶著孫某5、李海還有些社會上的年輕孩就會去攔住外地的車,讓他們走,說這里有車,如果外地的車不走,栗某1就會帶人對外地車進行威脅、××。

車輛運輸成本價也就是每公里二、三元,加上氧氣、呼吸機××每公里頂多三元多。攔住車不讓××并問人家要錢這樣的事情車隊干的比較多,有些就記不起來了,如果有人能指認出來,他們都會認。

由于××房的生意被車隊××壟斷控制著,除了車隊的車其他車都不能××,如果外面的車××,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栗某1就會帶幾個車隊的人阻擋或者問外來車輛要錢,××吃大鍋飯后,大家會去阻攔甚至打外來車輛的司機。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當(dāng)時孫某5、趙某3、袁某4、李某2、許陽與栗某1走的近,栗某1會讓他們多××活兒,以此鼓勵他們幫助栗某1招呼車隊以及監(jiān)視外來競爭者。

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趙某3、許某6、袁某4這幾個人召集大家××鄭大一附院東邊的河堤上開會,商量大家不要散,要繼續(xù)團結(jié)××一塊控制××房的生意,當(dāng)時會議是李某2、趙某3、許某6、袁某4出面召集并主持的,××××1號樓又商量了一次,也就是大家吃大鍋飯,不管問病人家屬要多少錢,每一個司機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剩余部分歸公,到期刨除車隊開支進行平分?!痢链_定李某2為車隊的會計,由他掌舵帶領(lǐng)車隊運行,趙某3、許某6、袁某4、王紅彬協(xié)助,也就是他們幾個是車隊的負責(zé)人。他們不拿工資,輪著他們幾個××活兒的時候,他們的運輸費用按照7元/公里算。

徹底分成三班后,各班管各班的賬,原來享受7元/公里的領(lǐng)導(dǎo)也不再享受了。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證實其2012年開始××鄭大一附院跑車運送病人。

大概是2012年下半年,由栗某1挑頭成立了車隊。發(fā)名片、××業(yè)務(wù)、談價錢基本上都是栗某1負責(zé)的,談好價錢之后栗某1收錢,扣掉他的提成(前期是20%,車隊成立之后幾個月就漲到30%),剩下的給車主。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孫宇巍、許陽、趙某3、袁某4、李某2是車隊的骨干。因為每次阻撓外來車輛的時候,栗某1好叫他們幾個,他們幾個沒事都好××一塊吃飯,商量車隊的發(fā)展。特別是許陽,剛開始,每一攤兒活兒只給栗某1提成20%,××許陽提議給栗某1提成30%。

栗某1、王懷勝退出之后,車隊××李某2、許陽、趙某3、袁某4的帶領(lǐng)下繼續(xù)往前運行,他們幾個是按照7元/公里獲得××活的錢。

(5)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其從2010年4月份開始××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里面跑車××活至今。

××栗某1領(lǐng)導(dǎo)下,他們的27輛車從2012年就開始控制、壟斷河醫(yī)11號樓出院病人的運輸生意。栗某1要求每次需要四個車主值班,值班的四個車主之間協(xié)同負責(zé)談價,其中孫玉嵬和許陽基本每次都參與談價。栗某1主要負責(zé)打壓、排擠27輛車以外的競爭對手,孫玉嵬負責(zé)監(jiān)督競爭對手。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孫某5和許某6與栗某1走的近,為車隊出的力比較大。最開始他們是按照每一攤活兒談成價格的20%給栗某1提成,許某6提出給栗某1按30%提成。其有兩輛車,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其××車隊排兩個號。××吃大鍋飯,其排的是一個號。

栗某12013年9月底被抓,一直拘留到2013年10月份,他從拘留所出來時候,沒有再到醫(yī)院,11月底的時候,栗某1退出了。

栗某1退出后,車隊沒有解散,主要是由李某2、許陽(真名叫許某6)、袁某4負責(zé)領(lǐng)導(dǎo)著27家成員的車隊往前運轉(zhuǎn)。車隊實行吃大鍋飯,也就是每一攤活,不論車隊要價多少,運送的車輛只按照5元/公里(領(lǐng)頭的按照7元/公里)獲得費用,剩余的部分27家平分。

李某2、許陽、袁某4他們?nèi)齻€享受的是7元/公里的價格,其拿過7元/公里的價格。李某2是車隊的會計,掌握著車隊的經(jīng)濟大權(quán);許陽是負責(zé)談價的,也就是××病人家屬多要錢;袁某4是××病人家屬,也就是××病人家屬趕緊掏錢。

他們拿的5元/公里費用里面含有利潤,成本價也就是每公里二、三元,頂多加上設(shè)備合每公里三塊多。

他們一般人員看到有車隊以外的人××××房生意的話后匯報給李某2、許陽、袁某4××人,他們安排車隊的人去排擠、打壓,××他們親自動手上去進行打壓。

××病人家屬多要錢這種事,具體都有哪些,其也記不起來,只有鬧的動靜比較大的,其才知道。其他的如果有人指認出來他們哪一個人,他們都會認的。

(6)被告人袁某4供述

證實其2010年年底左右,買了車以后,到鄭大一附院××活,當(dāng)時干這一行的也不少,競爭比較激烈。一年下來其掙到五、六萬元錢。

2012年夏季的時候,栗某1帶人打了孫建國,這以后他們大家都聽栗某1排隊了,當(dāng)時排隊的大概有二十三家左右。這期間都是栗某1發(fā)名片,聯(lián)系活,談價格都是栗某1,他每天白天都××鄭大一附院里面,晚上有孫玉嵬盯著,栗某1給孫玉嵬發(fā)工資,到后期栗某1不給孫玉嵬發(fā)工資了,但是叫他多××一次活。直到2013年11月份栗某1不干了。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談價的時候會給病人家屬說,醫(yī)院的活兒被我們承包了,別的車不能××,以此來讓病人家屬用車隊的車輛?!痢敛∪思覍僦坏糜密囮牭能囕v,但是××病人家屬造成很嚴重的對立,車隊也會根據(jù)情況選擇不同的談價方式作為輔助,例如:給家屬說他們屬于醫(yī)院的正規(guī)車輛,其他的不正規(guī),以此讓家屬心理害怕不敢用其他車輛。再有就是內(nèi)部之間假裝爭活兒,價格達不到車隊的預(yù)期時再假裝都不××,以此××病人家屬自己提出漲價。還有先不說具體價格,說的話也是模糊的說,先××病人抬到車隊車上,病人××車隊的掌控之下,因此這個時候說價格,病人家屬也只得認可車隊的要價。他們車隊的人有往外賣活兒的情況,有一些要價低、要價便宜的,車隊就會××這些活兒賣給車隊以外的人,中間賺個差價。賣出去活兒賺的錢大家伙兒共同分。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他自己當(dāng)會計。談價的時候誰值班誰幫忙談價,孫宇巍幫忙談價的時候多一些,總體上沒有專一談價的。栗某1退出之后,他們27家就約××鄭大一附院旁的金水河堤上商量,確定李某2為會計,掌管車隊的賬目領(lǐng)著車隊朝前運行,其和李某2、許陽、趙某3、王洪斌享受的是7元/公里,他們享受這樣的待遇是因為他們是車隊的領(lǐng)導(dǎo),李某2是車隊的會計,許陽是談價的,趙某3、王洪斌主要負責(zé)協(xié)助李某2、許陽管理車隊。另外張森××也享受了7元/公里?!痢翉氐追秩嘀?,大家都不再享受了。

(7)被告人韓某供述

證實2012年7月份開始,栗某1××他們27輛車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安排,白天(晚上栗某1指定孫某5負責(zé),第二天再××扣下的錢交給栗某1)都是栗某1與病人家屬去談價錢。談好后,家屬××錢就直接給了栗某1,栗某1再按排序給他們打電話過去××病人,開始栗某1××××病人的錢的百分之二十直接扣下(××漲到了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給具體××病人的車主。到2013年9月份栗某1有一段時間突然消失了,而是由趙某3代替他負責(zé)車隊的日常事務(wù),然后由趙某3再××扣下來的錢送到栗某1家里。過了半個月,栗某1又出現(xiàn)了,跟我們說以后他不干了,讓他們自己干。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孫宇巍、許陽、趙某3××車隊的地位比較高。李某2領(lǐng)導(dǎo)車隊時,趙某3、袁某4、張森、孫宇巍、王鵬××車隊的地位比較高。

(8)被告人蔣某供述

證實2010年春節(jié)過后,其買了車,開始××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干起運送病人的生意。2012年起,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樓11號樓建成,河醫(yī)重癥患者大部分轉(zhuǎn)到該樓住院。與此同時栗某1出現(xiàn)了,并××持、控制了11號樓,誰要想××11號樓的××人,必須經(jīng)栗某1的同意。隨后栗某1組織像其這樣的原來××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周邊跑車××人的共27輛車成立車隊,并給這27輛車排了號,栗某1控制下的11號樓如果有××人出院,就按照排成的序號給他們聯(lián)系××人,然后栗某1抽取成交價的20%,剩余部分歸負責(zé)具體運送的車主。車主到了11號樓下,一般白天由栗某1負責(zé)給病人談價格,晚上由栗某1的跟班孫某5負責(zé)給病人的家屬談價格,談好以后病人家屬需要先交錢,由孫某5收取,車主出車回來以后,栗某1或者孫某5扣除提成后××余款返給車主。這樣同行之間不再惡性競爭,這樣病人家屬沒有選擇余地,就能使運輸價格抬高。成立車隊后,醫(yī)院11號樓××房的患者只能由他們車隊××,車隊以外的人不能××。車隊以外的人只可以××其他普通病房的患者。如果有車隊以外的人到××房發(fā)名片××業(yè)務(wù)的話,我們的人就××他們發(fā)的名片收走,同時告訴他們不能介入××房這一塊兒,如果他們?nèi)匀焕^續(xù)去發(fā),栗某1、孫某5××這些車隊的負責(zé)人就負責(zé)收拾他們,排擠他們。這27輛車的車主平時負責(zé)監(jiān)督競爭對手,如果有競爭對手偷××11號樓生意的話及時報告給栗某1,由栗某1負責(zé)進行打擊。

其聽說栗某1壟斷11號樓ICU病房以后,派他的外甥李?!痢翆O建國打了一頓,但其是自愿加入的。他們的人有趙某3、李某甲、李松濤、孫建國、袁某4、李樹超、王明、韓梅、高秀月、李某2、張某7、孫某5、王澎真、李國立、譚文成、李天、趙慶、孫玉杰、許某6、李紅許、李佳明、常琴、趙留勇、孟凡、枉費、古清華、王紅彬。

2013年10月份以后,栗某1退出以后沒有明確的頭,但主要有李某2、許某6、袁某4牽頭,變?yōu)槌浴按箦侊垺?,李?記帳,許某6負責(zé)談價,袁某4也是個頭目。

××病人家屬漲價,病人家屬一般都愿意,因為漲價時候的病人家屬沒有選擇別的車的權(quán)利,××不同意不行,基本上也都接受,不過××候遇到非常較真的病人家屬,他們?yōu)榱瞬弧痢潦虑轸[大,免得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他們就會退點錢?!痢粱颊呒覍偎偷降胤街螅颊呒覍僖话悴粫λ麄冊斐刹焕?。司機一般都回避不參與談價、蒙、嚇××行為,一般是由許某6負責(zé)漲價,談價,患者家屬被迫接受價格之后,必須先付錢,錢給許某6之后,許某6按照大致公里數(shù)先××車上運費按照每公里5元當(dāng)著患者家屬的面查給司機,其余的錢他拿走交給李某2?!痢粱颊呒覍僖詾樗緳C和談價的人不是一伙兒的,司機只是掙個運費。

他們車隊為了做成每一攤兒活兒,為××病人家屬被迫接受漲價,車隊的所有人都需要行動起來,分工配合完成,否則哪一環(huán)出現(xiàn)紕漏,整個計劃就前功盡棄了,患者家屬到家后可能會報復(fù)、扣留車輛,如果讓病人家屬看出來,萬一報警車隊就麻煩了。所以××完成每一攤兒活的過程中,用低價吸引、談價漲價、旁邊敲邊鼓,××司機開車××患者送到家并安全返回了,××這個過程中缺誰都不中。這種分工配合模式也是車隊明確規(guī)定過的。他們車隊的制度是團伙人員要聽從領(lǐng)導(dǎo)的安排,按時值班,不能××私活,如果哪個成員為車隊的事情受到處罰,組織要出面解決。

栗某1退出之后,車隊就開始實行吃大鍋飯,車隊領(lǐng)頭主要是李某2、許陽(他真名叫許某6,他們平時叫他許陽)、張森××人。排號輪流××活兒,主要還是李某2、許陽、張森××人通知每個車主按時到位××活,許陽還給大家制定了值班、簽到的規(guī)則。一般是值班的人負責(zé)談價,不過××許陽經(jīng)常好出面談價,因為他是車隊的骨干成員。××徹底分成了三組,徹底分成三組之前是每一攤活兒刨除車主獲得的5元/公里外,剩余部分27輛車主平分;徹底分成三組之后,多出的部分只有當(dāng)天的這一個組中9個人分。

車主按照5元/公里得到的運費里面含利潤,因為成本價也就是2、3元/公里。問家屬多要錢也都是為了大家伙兒的共同利益,所以都不會多說啥,都是擁護的。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孫某5、趙某3、袁某4、李某2、許某6、李天××人與栗某1關(guān)系都可近,但是其感覺最近的是孫某5、趙某3?!痢翑f外來競爭對手的時候他們這些關(guān)系近的人會比較賣力。

栗某1退出后,××金水河邊開了兩次會,確定了李某2負責(zé)車隊的賬目,即是車隊會計,趙某3、許某6、袁某4、王紅彬協(xié)助著李某2管理整個車隊,總之他們幾個是車隊的負責(zé)人,并且他們幾個享受7元/公里?!痢劣滞七x張某7當(dāng)負責(zé)人,張某7也享受了7元/公里。其他人只享受5元/公里。一個月分錢次數(shù)不定,××候多,××候少,但是最低一個月能分兩三次錢,一次每一個車主分個一千五六百元以上。

(9)被告人許某6供述

證實其2011年8月份開始××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外邊跑車××活。2012年10月份左右,栗某1××鄭大一附院11號樓門口,帶著人××孫建國打了一頓,××孫建國的一個肋骨打成骨裂。這以后他們都不敢發(fā)名片了,也就聽栗某1安排了。當(dāng)時排隊的大概有二十三家。統(tǒng)一由栗某1管理后,利潤更大了,于是其就跟著他們一起排隊。這期間都是栗某1發(fā)名片,聯(lián)系活,談價格,他每天白天都××鄭大一附院里面,晚上有孫玉嵬盯著,栗某1給孫玉嵬發(fā)工資,到后期栗某1不給孫玉嵬發(fā)工資了,但是叫他多××一次活。直到2013年11月份栗某1不干了。

栗某1談的價格比他們自己談的價格高出百分之五十左右,他們能要兩千元的活兒,栗某1能要到三千元。如果有人到11號樓發(fā)名片,栗某1就會強硬地制止,不讓發(fā)。

栗某1退出后,由平時值班的那四家人與病人的家屬談價格。每公里往返3塊錢用不完,我們分的是按每公里5元分的,利潤是每公里2元,超出5元部分開始交給李某2。領(lǐng)導(dǎo)沒有工資,栗某1是收取提成的,他退出以后,剛開始李某2、袁某4、趙某3還有其,他們是按照每公里7元錢的標準分配,××,都是5塊錢的標準,但車隊里商量讓領(lǐng)導(dǎo)多××一次活作為補貼。其享受領(lǐng)導(dǎo)待遇,因為其比較會談價格,談下來的價格能稍高一點,之后其他車主讓其幫著談價,因為其談的好,為車隊帶來了更大的利潤,于是大家一致同意給其更高的補貼。

栗某1之所以能發(fā)展起來,與孫某5、李某2、袁某4、趙某3、張森、李天對他的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guān)系。

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袁某4、趙某3、王紅彬組織大家××醫(yī)院旁的河邊商量,意思是大家不要散,車隊開始吃大鍋飯,××推舉了李某2為車隊的會計,引領(lǐng)著車隊朝前運行,袁某4、趙某3、王紅彬協(xié)助,相當(dāng)于他們幾個是車隊的負責(zé)人,他們幾個享受7元/公里,其他人享受5元/公里。2014年1月1日后給其按照7元/公里算。張森明面上不是車隊的負責(zé)人,實際上他是,他不會××明面上拋頭露面,但是內(nèi)部、私下里他干啥事沖的可靠前。

(10)被告人孫某5供述

證實其從2006年9月份開始,××河醫(yī)做出院病人的運輸生意。從2012年7月份開始,栗某1讓我們大家聽他的統(tǒng)一指揮和領(lǐng)導(dǎo),當(dāng)時定的規(guī)矩是我們27輛車,由栗某1出面印刷名片,招攬生意,之后,××招攬到的生意按照排好的次序分給我們,我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上交給栗某1(××漲到了百分之三十),這種模式一直持續(xù)到2013年9月份栗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打擊處理。2013年12月份之后,栗某1就不再出現(xiàn)了(聽別人說他不干了),車隊于是就由李某2、袁某4,趙某3、許陽××幾個人牽頭帶領(lǐng)車隊向前發(fā)展,繼續(xù)控制河醫(yī)所有的ICU病房(包括11號樓,1號樓4樓和11樓ICU,6號樓6樓ICU),具體分工是李某2負責(zé)記賬、管賬,屬于27人車隊的主管,為了使27輛車收入相對公平,27輛車排號輪流××活兒,無論價格多少,運輸車輛按照5元/公里(無論使用設(shè)備與否)的標準獲得收入,剩余收入部分歸27輛車共有,到期進行平分。車隊按照順序輪流排隊值班,每次四個人值班。車隊統(tǒng)一配了兩部公用電話,車隊所有成員到ICU病房發(fā)名片都發(fā)這兩種名片。到了2014年5、6月份的時候,車隊分成三班,每班9人?!痢敛∪?,輪著哪個班哪個班負責(zé)××人,另外兩個班不參與,談價掙的錢,只有這一個班的9個人分,這種模式一直持續(xù)到被抓。

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時,要求每次需要四個車主值班,值班的四個車主之間協(xié)同負責(zé)談價,××候栗某1負責(zé)予以監(jiān)督,值班的一個車主如果輪到××活兒離開,后面輪候的車主進行順延遞補值班。栗某1主要負責(zé)打壓、排擠27輛車以外的競爭對手,27輛車車主平時負責(zé)監(jiān)督競爭對手,如果有競爭對手偷××11號樓生意的話及時報告給栗某1,由栗某1負責(zé)進行打擊。打壓、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主要是扎車胎,掰車牌,阻撓別的車輛進入醫(yī)院,××別的車主安排的發(fā)放名片的人攆走××手段。車隊為了做成每一攤兒活兒,為××病人家屬接受漲價,車隊的所有人都需要行動起來,分工配合完成,否則哪一環(huán)出現(xiàn)紕漏,整個計劃就前功盡棄了。

其當(dāng)時負責(zé)處理晚上值班時發(fā)生的事情。2013年底,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負責(zé)收錢和管賬,袁某4、許陽負責(zé)談價錢,趙某3××人負責(zé)擺平外來競爭者,其還是負責(zé)晚上的事情;2014年5月份之后,車隊的27輛車分成了三組,每組9人,9輛車,各組自己××人、收錢、分成。其和栗某1關(guān)系比較好,前期有啥事栗某1都是叫其幫忙。

栗某1退出之后,車隊的27家是李某2、趙某3、許陽(真名叫許某6)、袁某4××負責(zé)領(lǐng)導(dǎo)著車隊往前運轉(zhuǎn)。他們四個比較強勢,其他人都是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他們四個是按照7元/公里獲得費用。另外李某2是車隊的會計,許陽是車隊談價的,趙某3、袁某4是負責(zé)管事的,也就是內(nèi)部人之間有矛盾的話,他們四個商量后,由趙某3、袁某4出面對內(nèi)部進行平事。如果有外來競爭者,他們四個一商量讓我們咋排擠我們就咋排擠。他們挑著頭對競爭對手進行打擊。5元/公里含有利潤,因為成本價也就是每公里兩三元。××病人家屬多要錢的行為沒有啥過多的看法,都是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大家都是支持、擁護的,像袁某4為了車隊的利益,××對方車胎扎了被拘留了,他們每一家給袁某4總共兌了3000元作為對袁某4的安撫。其、袁某4與栗某1關(guān)系近,栗某1每個月讓其多××四趟活兒,遇到好一點的活兒會讓袁某4××??傊痢痢痢粱顑荷蠒疹櫰洹②w某3、袁某4,所以當(dāng)時車隊××活兒的方方面面事情,他們?nèi)齻€出面幫栗某1招呼會多一點。

栗某1退出后,27家車主開會是由李某2、袁某4、趙某3、許某6召集的,他們四個先××一塊兒商量一個多小時后才召集其他車主過去的。第二次會議明確了李某2負責(zé)整個車隊的賬目,由他掌管車隊的經(jīng)濟大權(quán)、經(jīng)濟命脈,引領(lǐng)車隊向前發(fā)展,許某6、趙某3、袁某4、王紅彬以會計李某2為中心幫助車隊向前發(fā)展,許某6負責(zé)車隊的談價,趙某3、袁某4負責(zé)監(jiān)督內(nèi)部人員以及外來競爭者,王紅彬保管著大家交的1000元保證金。李某2、趙某3、袁某4、許某6一直享受的是7元/公里直到我們車隊徹底分成三班的時候。27家吃大鍋飯中間的時候,大家又推舉張某7當(dāng)領(lǐng)導(dǎo),因此張某7也享受過一段時間的7元/公里,××張某7不當(dāng)領(lǐng)導(dǎo)了。車隊吃大鍋飯的時候,××完一輪,27家車主平均每一家車主能分多少錢不一定,××?xí)唷痢習(xí)伲骄淮畏謧€一千五六百元往上。每個月能分多少次也不一定,好的時候三次往上,差的時候兩次。一年之中冬天生意比較好,夏天相對生意不太好。

(11)證人王某乙證言

證實其2013年10月份來鄭州跟著其姐夫王鵬(真名叫王澎真)××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散發(fā)名片和運送病人至今。

2014年五月份之前,外面的散戶去ICU發(fā)名片的話,車隊的人就會阻攔,不讓他們發(fā),并會說些威脅的話。2014年五月份的時候,省人民醫(yī)院的干××病人生意的一幫人被抓了,聽說還按照涉黑被逮捕了,河醫(yī)這邊的車隊就不敢再非常猖狂、非常明顯的威脅車隊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沒收名片的方法,如果散戶去ICU××病人,其姐夫這幫人也不再非常強勢的阻攔,而是趁機扎人家車胎,讓人家××不成病人。

其姐夫兩天時間能排一個班,排一個班24小時時間,一個班安排八、九輛車,一個班不確定會接多少外出接送病號的活,少了可能會沒有,多了可能會跑個兩三趟。

(12)證人余某證言

證實其平時發(fā)名片都××鄭大一附院的1號病房樓,2號病房樓,3號病房樓,還有急診樓的4樓和5樓。11號樓及其他樓的ICU(重癥監(jiān)護室)病房,他們從來不敢去發(fā)名片,因為ICU病房樓有一個叫栗某1的人強勢的控制著,他們長期盤踞××鄭大一附院的11號樓ICU病房排隊,除了他們那27輛車,他們這些散戶根本就接不到ICU病房病人。

以前其××11號樓病房發(fā)過名片,但是××前腳發(fā)后腳就有人××名片收走了,還有幾次××發(fā)名片的時候受到他們團伙的百般刁難,有××人家屬談好價錢了,到××他們車隊阻撓的其都沒有××成。

××這伙人中栗某1是頭,整個車隊都是他××組織,提成××車酬勞的30%。栗某1找到社會上的人充當(dāng)打手,××最猖狂的時候如果有××人,無論停到醫(yī)院的什么位置只要是從ICU出來的病人,他們就有××人上車,栗某1組織人毆打那些××ICU××活的人,以至于××××沒有他們團伙以外的車敢去ICU病房××病人。

栗某1不干后,剩下27輛車的車主,剛開始散過一段,××價錢越來越低,這些車的車主又自發(fā)的組織起來,開始重新××ICU病房排號,挨個××活兒,外車還是不讓進到ICU病房××活兒。

其××2014年10月底也加入了他們這個車隊,其是1組,組里成員還有趙某3,小袁,韓梅,雙云,仙云,王明,老郝。

××病人。一個星期接了2次活兒。其××加入車隊之后是按照車隊的統(tǒng)一要求收的,談價錢的時候車隊都是不讓司機參加,但是送病人的司機先是按照每公里5元錢的標準分錢,剩下的錢組里的人再平分,這比其單干的時候得的錢要多的多。

(13)證人袁某證言

證實剛開始干的時候,他們車主到病房發(fā)名片,哪××房樓都可以發(fā),也沒人干涉,生意比較正常,還算不錯。到了2012年3、4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以后,聽說11號病房樓被一伙人承包住了,不讓去××活兒了,他們外面的小車就到附近的武警醫(yī)院、骨科醫(yī)院發(fā)名片接活了。

大概2013年10月份,聽說栗某1不干了,那個車隊的人又××急診3樓、1號樓4樓和11樓、6號樓6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的業(yè)務(wù)都承包控制了,別人不能去××。其去這幾××房發(fā)名片,前面發(fā)著,后面就有人轉(zhuǎn)著××名片抽掉扔了,××候和對方碰頭,也不發(fā)生矛盾,明知道這幾個樓的業(yè)務(wù)也接不住,以后就不再去了,就到其他病房樓和附近的幾個醫(yī)院××活兒。如果車隊以外的車去重癥監(jiān)護室接病號,聽說他們先去攔著不讓走,除非車主××價錢再降低點,意思就是不讓車隊以外的車主掙錢,時間長了,車隊以外的車主也就不去××了。

(14)證人李某乙斗證言

證實其剛到鄭大一附院交通隊的時候,鄭大一附院的北門有很多黑救護車××包車××人,不存××壟斷經(jīng)營。2012年夏天,栗某1整合了27輛救護車排號××11號樓ICU重癥監(jiān)護室需要租車回家或者轉(zhuǎn)院的病人,外面的包車只能接其他普通病房的病人,如果有外面的車到11號樓××人,栗某1和他的人就對外面的人威脅,甚至打罵,所以外面的開救護車的人都很怕他不敢到11號樓××人。

栗某1××人控制ICU重癥監(jiān)護室的包車××人因為ICU重癥監(jiān)護室的人是危重病人,他們不是因為醫(yī)藥費太貴受不了需要轉(zhuǎn)院,就是已經(jīng)放棄了××××死,很多病人家屬就想××人快死時留一口氣回家,栗某1和他的車隊××就有生意了,而且他們會催促病人家屬辦理出院手續(xù),然后××到病人上車后他們會用上車用呼吸機氧氣瓶為由加價,還××病人死××路上,他們會說晦氣××向病人家屬漫天要價,動不動就要幾千元甚至上萬元。

2013年9月份。栗某1被抓起來了,出來后栗某1不干了,后由大老李(李某2)、張森(張某7)、老趙(趙某3)、小孫(孫某5)帶著干,××他們分成3班,一班有9輛車,每天有兩班交接班,交接班休息的就去找其他病房的活兒。

(15)證人鄧某證言

證實其××鄭大一附院保衛(wèi)科上班。其知道一開始是一個叫栗某1的人領(lǐng)頭,有二十多個車主組成一個車隊,主要控制11號樓重癥監(jiān)護室危重病人運送業(yè)務(wù),××栗某1不干了,他們那伙人分三班控制11號樓、1號樓4樓和11樓、門診3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的業(yè)務(wù)。這些人其見面知道是誰,但是叫不上名字。

車隊成員有李某2、袁某4、栗某1、古清華、李某甲、韓某、張某7、趙某3、孫某5、譚文成、王澎真、李樹超、李國立、蔣某、李紅許、雷紅敏、郝國粹、趙慶、許某6、孟凡。

栗某1、李某2這伙人控制了重癥監(jiān)護室的業(yè)務(wù)之后,誰要想××××人,必須經(jīng)過栗某1,隨后栗某1通知他們車隊的人開車過××人,栗某1提取費用的30%,剩余部分歸出車的車主。如果有車隊以外的人到××房發(fā)名片××業(yè)務(wù)的話,栗某1車隊的人就××他們發(fā)的名片收走,開始的時候車隊以外的人因為××人和栗某1他們發(fā)生過沖突,還打過架,時間長了,外面的人也不敢惹他們車隊這伙人了?!痢敛∪思覍儆X得他們要價太黑直接去外面找車,栗某1和他的團伙人員威脅、××病人家屬,明確告訴家屬外面的車進不來,進到醫(yī)院也不敢××人,只有用他們車隊的車,很多病人家屬被逼無奈只有高價用他們的車。還威脅外面的車主,不讓他們到醫(yī)院××ICU出來的病人,聽說他們多次和北門橋下××貨的面包車司機發(fā)生沖突。2013年9月底,聽說栗某1因為和外面車主打架,被派出所拘留了,被放出來后栗某1不干了。

栗某1不干之后,由李某2和許某6負責(zé)領(lǐng)導(dǎo),這20多個人分成三班,隨時有一組人××醫(yī)院值班,有業(yè)務(wù)了他們接,如果有外面的車××活,他們上去阻攔,阻攔不了,他們打電話再通知車隊其他人過來。和栗某1××的時候一樣,控制這幾××房樓重癥監(jiān)護室的業(yè)務(wù)。

其這兩年多一直上的是白班,上午8點到下午4點,每次他們車隊××人,和病人家屬談價錢,李某2、許某6都××場,他倆收錢;××病人家屬發(fā)生沖突了,李某2、許某6也都領(lǐng)著人去,基本上都××場,表現(xiàn)比較積極,說話比較多。

(16)證人江某證言

證實其是2012年5月份到鄭大一附院當(dāng)保安的。

其××鄭大一附院11號樓3樓當(dāng)保安期間,遭到一幫控制運送重癥監(jiān)護室病號的人如古清華、李某甲××人的威脅,之后其就調(diào)到別的崗位上班了。

他們這伙人大概有27輛車,人數(shù)很多,有男有女,40個人左右,分三班,輪流值班,控制鄭大一附院11號樓的病號運送生意,借機××病人家屬,還經(jīng)常和醫(yī)院保安、保潔的人員吵架,根本不××他們這些人放××眼里,希望公安機關(guān)嚴厲打擊這伙人的違法行為,凈化鄭大一附院的就醫(yī)環(huán)境。

二、尋釁滋事罪

自2012年夏天以來,先后以栗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為了組織的共同利益,分工配合,采用直接、間接、單獨、結(jié)伙,糾集他人××方式,多次××公共場所追逐、阻攔、辱罵、××、毆打他人,多次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1、2012年10月21日,張某甲運送周口市鄲城縣東風(fēng)鄉(xiāng)姜孟莊村患者王晨語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甲××人阻攔。不但張某甲受到阻攔、××,而且患者家屬王某丙也受到阻攔、××,致使患者家屬王某丙、孫某放棄返回病房拿回自己物品而倉皇離開,情節(jié)嚴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其于2011年來鄭大一附院干運送病人生意,當(dāng)時他們××那兒干這種生意的司機之間都是公平競爭,要價也就是按照3、4元/公里要,要這3、4元/公里的價格中還包含有利潤。到了2012年的時候,其再去醫(yī)院××ICU病房出院病人時候就××不成了,開始有人阻撓了?!痢谅朗抢跄?領(lǐng)了一幫車隊××那一塊兒××持了,不是他們車隊的人不能××,否則××?xí)凰麄兘逃?xùn)。鄲城東風(fēng)鄉(xiāng)的××人家屬找到其詢問價格的時候,其就按照不騙不哄不宰人的心理報價800元,這個家屬一聽價格就立即同意讓其××。然后這個家屬就領(lǐng)著其到了鄭大一附院11號樓,家屬上去辦理出院手續(xù)并帶小孩下樓,其就××樓下××,正××的時候,栗某1跑到其跟前,威脅不讓其××活,讓其走人。這個時候,病人家屬抱著小孩上車了,栗某1攔住其車不讓走,他們車隊的李某甲及其他幾個女的××一旁給栗某1助威,吆喝著不讓其走。病人家屬當(dāng)時見到栗某1一幫人的情況比較害怕,樓上還有東西沒有拿完就不敢再下車去拿東西了,趕緊關(guān)上車門催促著、央求著其趕緊想辦法離開。栗某1、李某甲××人要求其給他們車隊拿錢,說是由于其不懂規(guī)矩競爭他們××持的生意對我的一個懲罰,否則其車就不可能離開醫(yī)院,當(dāng)時其拿出電話要報警,他們見其要報警就沒有再繼續(xù)阻攔,其才得以脫身。走××路上,病人家屬說這幫人向他們要1200元,病人家屬來醫(yī)院給小孩看病本身就花了不少錢,身上都沒啥錢,所以才出來找到其這要價低的人。這件事發(fā)生之后,栗某1這幫人再見到其的時候都是用很憤怒的眼光看其,再加上以后又多次的被阻撓,其再也不敢去ICU病房那兒××病人了。

(2)被害人王某丙陳述

證實2012年10月份,其女兒王晨語因為白血病××腎功能衰竭××鄭大一附院治療了十天左右,花了二萬多元錢,××主治醫(yī)生說其女兒的病治不好,建議他們放棄治療,當(dāng)天下午其妻子就讓其找車準備出院回家。當(dāng)時醫(yī)院里面有很多“包車”的那種小名片,我就按照名片上的電話聯(lián)系,對方說:“到鄲城1000元錢”,其嫌價格太貴,就到醫(yī)院的外面問了一輛面包車,面包車的司機說:“到鄲城600元錢”,其一聽感覺價格可以,其就和這個司機說好用他的車。其回到醫(yī)院,辦理了出院手續(xù),打電話讓談好價錢的那輛面包車到醫(yī)院的樓下××著他們,其和妻子抱著孩子下樓坐到這輛面包車上時,其妻子說:“還有東西忘到了樓上”,其就拿著手機到樓上拿忘到樓上病房里的盆子和手機充電器,其妻子抱著孩子××面包車上××,其到樓上拿東西下來的時候,一個男的攔著問其是不是其打的電話要用車到鄲城去,其說不是,這個男子說:“就是你打的電話要用車,你打電話說要用車,我的車過來了,你說該怎么辦吧”其說:“你們要價太貴,人家才要幾百元錢,誰用你的車”,其就去坐其租的那輛面包車上,走的時候想起來還有一個盆子忘到樓上了,其對妻子說:“東西不要了,咱們走”,面包車司機開著車××他們送到村子里邊。

(3)被害人孫某陳述

證實2012年10月份其女兒王晨語因白血病××腎功能衰竭××鄭大一附院,治療了十天左右花了二萬多元錢,主治醫(yī)生說其女兒的病治不好了,建議他們回家,其丈夫聯(lián)系了醫(yī)院里面放的那種“包車”小名片上的電話,到鄲城要價1000多,其丈夫嫌貴就去醫(yī)院外邊找車去了,外邊的車要幾百元錢,找好車后他們就辦理了出院手續(xù),其抱著孩子下樓坐到其丈夫租的面包車上時,想起還有東西忘到了樓上了,其丈夫就拿著手機到樓上拿忘到樓上的手機充電器,其××了一會還不見其丈夫回來,其就用面包車司機的手機給其丈夫打電話問他怎么還沒有過來,其聽見旁邊一個男的說你們打電話說要車,我的車來了,你說怎么辦吧,其一聽碰到開“黑車”的了,就很害怕,讓其丈夫趕快回來,一會其丈夫回來了,他們就從醫(yī)院乘車離開了。

2、2013年1月20日,張某甲運送平頂山汝州市楊樓鎮(zhèn)李圪塔村患者李明航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趙某3××人的阻攔,不但辱罵、××張某甲,而且對患者家屬邵某乙××人進行××、威脅,強拿硬要患者家屬1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2012年冬季,當(dāng)時下大雪,汝州楊樓鄉(xiāng)有個小孩,因為××學(xué)校打架被打傷了,××11號樓4樓住,家屬找到其,其報價600元(距離鄭州160多公里),家屬就讓其××,栗某1、趙某3出面對其進行阻攔、××、辱罵,要求其或者病人家屬必須得給他們100元,其車才能××病人走,病人家屬見到阻攔,害怕耽誤時間長對他小孩不好,沒辦法被迫答應(yīng)給栗某1、趙某3100元,當(dāng)××人家屬身上沒有錢,讓其幫忙先拿出100元給了栗某1、趙某3,其××病人送到家后,病人家屬××運費及那100元給了其。

(2)被害人李某庚陳述

證實其孫子李明航××楊樓村小學(xué)里和同學(xué)打架被踢到屁股傷到神經(jīng),于2012年臘月30號左右被送到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大概是2012年臘月初十那天早上,其孫子出院,其到汝州市楊樓李疙塔村北邊的一個橋下面××著,來了一輛白色的昌河車,其問司機多少錢,司機說700塊錢,當(dāng)時因為我們要和學(xué)校說事,沒有××孩子從車上抱下來,讓司機××橋下××著,到第二天上午10點左右,我們這邊和學(xué)校說完事了就××孩子從車上抱下來讓昌河車走,司機說要加價,說耽誤他的時間得收費,××他們總共給司機了1800元錢,其覺得這個司機的收費是正常的?!痢疗渎犐勰骋医o其說他和李武帥××李明航要出院的時候到鄭大第一附屬醫(yī)院門口橋下聯(lián)系車,卻被幾個男子勒索了100元錢。

(3)被害人邵某乙陳述

證實2013年春節(jié)前,陽歷就是2013年1月20號左右,我朋友李某庚的孫子李明航(6歲多,是一個小學(xué)生),因為××學(xué)校和小朋友打架受傷,到鄭大一附院后,李明航就被安排××ICU11號樓4樓,每天花費近萬元,家里經(jīng)濟情況根本無法支撐,大夫告訴他們沒有任何希望,意思就是宣判死刑,如果氧氣拔掉,很快就會斷氣死亡,李某庚家人商量后,決定放棄治療,趕緊回家,李某庚就讓其去找車,他們?nèi)マk理出院手續(xù),其就去北門找車,其××情況說了以后,司機不愿意××,說11號樓的病號生意被一伙人控制,且要價很貴,如果他去××的話,肯定會遭到那伙人阻撓,其就給這個司機說好話,讓他行行好,給他們送回家,那個司機××要600元錢,答應(yīng)送他們,車開到11號樓,李某庚××他孫子李明航剛抱到車上,××來了兩個中年男子,攔住車不讓走,其中一個男子惡狠狠的對其說:“醫(yī)院有車,誰讓你們用外面的車?車先停下,××孩子弄到太平間去!”其當(dāng)時嚇的渾身發(fā)抖,就趕緊上前給他們說好話:“我們不知道醫(yī)院有車,孩子已經(jīng)上車了,你就趕緊讓我們回家吧!”那個人說:“你沒有看到病房里有名片嗎?為什么沒有打名片電話?不行,必須用我們的車,否則別想走,就××孩子送到太平間!”還罵司機,說他不懂規(guī)矩,搗亂醫(yī)院的秩序;其和李某庚知道孩子如果送到太平間,必須××鄭州火化,他們見到這個場面非常害怕,非常無助,其就趕緊和司機商量,司機就去和那個中年男子說好話,不知道他倆怎么說的,非讓其給他們500元錢,否則不能走,其就說其不當(dāng)家,身上根本沒有那么多錢,那個人隨后又改口要200元錢,其說200元錢也沒有,那個中年男子就急了,不給錢絕對不能離開,司機也害怕得罪他,就先替我們拿出100元錢給了那個中年男子,又給他說了好多好話,他們也給那個人說好話,××,才答應(yīng)他們離開,司機就給他們送到老家了,到老家以后,除了600元錢運費,又還給他100元錢,共計700元錢。當(dāng)時情況很緊急,想著盡快回家,看到那兩個人很兇的樣子,他們根本不敢報警,否則后果不堪設(shè)想。

(4)被害人邵某乙辨認筆錄

邵某乙辨認后指出,栗某1、趙某3為2013年1月20日上午對其威脅并××其100元錢的人;張某甲為2013年1月20日上午送其回家的司機。

3、2013年3月3日,張某甲運送洛陽市汝陽縣小店鎮(zhèn)關(guān)帝村患者程子鑫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張某7××人的阻攔,威脅、××患者家屬程某、趙某乙,強拿硬要患者家屬50元現(xiàn)金。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2012年冬天,汝陽有個小孩××11號樓4樓住院,家屬找到其,其報價550元(距離鄭州一百五六十公里),家屬讓其××,遭到栗某1、張森××人阻攔,要求要么他們車隊××,要么得給他們車隊拿錢,才能××走。××病人家屬耽誤不起,就被迫給栗某1、張森50元。

(2)被害人趙某乙陳述

證實2013年2月14日其女兒程子鑫患××從汝陽轉(zhuǎn)院到洛陽又轉(zhuǎn)院到鄭大一附院治療,××4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一直治療到2013年3月3日,其女兒的病治好了,準備出院回家,其女兒太小,坐公共汽車不方便,其丈夫程某就到樓下去租車,××醫(yī)院外邊找了一輛面包車,到汝陽他們家是五六百元錢,他們辦好出院手續(xù)以后,準備坐其丈夫找的面包車時,有二三個男的攔著不讓坐,說:“我們給醫(yī)院交的有錢,你們找外邊的車不是搶我們的生意嘛”,××那三個男的讓他們拿錢,其和丈夫急著出院走,也不想惹麻煩,其丈夫和他們求了求情,和他們說了很多好話,××給他們了50元錢,那三個男的才讓他們坐上租的那輛面包車從醫(yī)院里邊離開走了。

(3)被害人程某陳述

證實2013年2月14日其女兒程子鑫因患××從汝陽轉(zhuǎn)到洛陽的醫(yī)院又轉(zhuǎn)院到鄭大一附院治療,××4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治療到2013年3月3日,女兒的病治好了,他們準備出院回家,其直接到鄭大一附院的外邊的高架橋下邊,找了一個面包車問去汝陽多少錢,這個男司機說到汝陽縣600元錢,說好價格以后,其就讓司機××車開到重癥監(jiān)護室的樓下邊,其到樓上辦好出院手續(xù)拿著東西,準備坐其找的那輛面包車時,圍過來二三個男的攔著不讓他們坐車,這幾個男的說:“我們給醫(yī)院交的有錢,你們不能用外邊的車,這不是搶我們的生意嘛”,其當(dāng)時就說:“我們愿意坐誰的車就坐誰的車,你們給醫(yī)院交的有錢關(guān)我們什么事”,這幾個男的說:“你們不能坐外邊的車,我們給醫(yī)院交的有錢,你們坐車必須坐我們的車”,其找的那個面包車司機說:“要不我××車開到外邊,你們走著到外邊再坐我的車,××醫(yī)院里坐我的車這幫人攔著不會讓你們坐的”,其看這個司機也不敢和那幾個攔著的人爭,其就對攔著的那幾個人說:“你們說怎么辦”,他們說:“你要不坐我們的車,要不給我們拿點錢”,其給他們說好話,給他們求情,他們才同意只要50元錢,其××50元錢交給他們以后,那二三個男的才不再攔著,他們才坐上租的這輛面包車離開了鄭大一附院。

4、2013年5月30日,張某甲運送濟源市下冶鄉(xiāng)中吳村患者陶光忠時,遭到了被告人栗某1、趙某3、張某7、袁某4、譚文成××人的阻撓、××,強拿硬要張某甲及患者家屬陶某各100元共計200元現(xiàn)金。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濟源有一攤活兒,病人家屬找到其,其報價550或600元,病人家屬說住××11號樓,其一聽說11號樓,就說不敢去××,××病人家屬××病人往醫(yī)院外邊其車跟前推的時候,栗某1領(lǐng)著車隊的人跟了出來,有張森、趙某3、袁某4、孟凡、李松濤、譚文成,他們這些人一直跟著病人家屬,過來之后阻撓不讓病人上其車,否則必須給他們車隊拿錢,當(dāng)時張森提出拿200元,病人才能讓其××走,××病人家屬被迫拿出100元,其被迫拿出100元給了車隊,其才××著病人離開。

(2)被害人陶某陳述

證實2013年5月30日下午,其父親陶光忠從鄭大一附院11號樓2樓出院,轉(zhuǎn)到濟源市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其到醫(yī)院北門橋下問了一輛車,司機說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人生意,有一伙人控制,這伙人還借機××病人家屬,他們不敢××,控制運送病號生意的人經(jīng)?!痢翗窍轮蛋啵绻凰麄儼l(fā)現(xiàn),他們就會被威脅、甚至挨打。其就沒有再強求,就到11號樓門口問了一個人(就是××帶人威脅并××其100元錢的人),他說每公里40元,其一算到濟源150多公里,需要6000元,××這個人說最低2000元錢,其覺得還是很貴,也不敢用他們的車了,所以就又到北門找個人(就是××送他們回濟源的司機),司機剛開始說不敢××,其就給他說了很多好話,讓他行行好,××他們送回濟源,××司機答應(yīng)800元錢給他們送回去,但是××病人推到醫(yī)院北門大橋下,他的車不敢進到醫(yī)院,以免被控制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病號生意的人發(fā)現(xiàn)遭到報復(fù),其和家人就按照司機說的那樣做,其到病房交了1000元錢的押金,租了一輛小推車,××其父親推到北門橋下的車上,其父親剛上車,一個中年男子氣勢洶洶的就帶著5、6個男子來到車跟前,跟黑社會一樣,攔住車不讓他們離開,他說其找的司機壞了規(guī)矩,搶了他們的生意,準備打司機,××有人就搶其租的小推車,其說這是其1000元錢租的,你們不能動?。∑溱s緊給那個領(lǐng)頭的說好話,讓他可憐可憐他們這些農(nóng)村人,老父親病情嚴重急需回家轉(zhuǎn)院治療,耽誤不得,不知道對方誰提出要司機拿100元錢,跟他們病人家屬要100元錢,迫于當(dāng)時的情況,其和司機就答應(yīng)給他們了200元錢,隨后司機就××他們送回濟源市人民醫(yī)院。

(3)證人劉某甲陳述

證實其知道張某甲××濟源的××人被栗某1、趙某3阻撓并要錢的事情,當(dāng)時其××現(xiàn)場看到了這個情況。2013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當(dāng)時其和張某甲××人××鄭大一附院北門口××活,××其看到幾××人家屬××一個手術(shù)車,手術(shù)車上躺××人,從鄭大一附院北門出來,直接找到張某甲,張某甲就××他的車門打開,幫著病人家屬××病人抬到車上時,從后面過來了栗某1、趙某3、袁某4、張森、譚文成、李松濤、孟凡××人,攔住車不叫張某甲開車。當(dāng)時栗某1這幫人控制著鄭大一附院重癥監(jiān)護室的活,他們都不敢到醫(yī)院××病人,如果病人家屬找他們××活,他們都是××病人推出醫(yī)院到醫(yī)院門口找他們,他們才敢××病人,張某甲可能事先給病人家屬說好了,所以病人家屬直接××手術(shù)車找張某甲的。這××號是河南省濟源的病人,車被栗某1這幫人攔著,病人走不成,病人家屬十分著急。××病人家屬就和栗某1、趙某3、袁某4、張森××人說好話,大概說了有30分鐘左右,由××病人家屬分別給他們一百元錢,栗某1這幫人才叫張某甲的車走了。

(4)被害人陶某辨認筆錄

陶某經(jīng)辨認指出,栗某1、趙某3、張某7、孟凡為2013年5月30日下午對其阻攔并××100元錢的人;張某甲為2013年5月30日下午送他們回家的司機。

5、2013年10月23日,張某甲運送周口市商水縣姚集鄉(xiāng)堤子灣村患者王梅英時,遭到韓某××人的阻攔、辱罵、××,同時威脅、××患者家屬王某丁、王某戊××人,情節(jié)惡劣、嚴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正××鄭大一附院北門口的立交橋下××活,過來一男一女,讓其到周口商水送××號,其就問他們病號住哪××房,對方說是××6號樓6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當(dāng)時其一聽是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人,其就拒絕他們,但是他們開始向其說好話,他們咨詢的那個人要的太貴,到商水不過200公里,他們就要3000余元,因為看病已經(jīng)花了很多錢,其就答應(yīng)600元錢送他們回去,隨后其就開車跟他們到了6號樓下,××車隊的韓某、孫保國的老婆郝國翠、李紅許的老婆雷紅敏、××病人家屬不讓上車,他們說病人已經(jīng)聯(lián)系他們車隊,為什么不讓××?這些人還罵其,還威脅其,逼著其要錢,其不答應(yīng),其就讓家屬報警,他們看到這個情況,怕警察過來,××他們就放行了,隨后其就開車××病人送到了商水人民醫(yī)院。

(2)被害人王某丁陳述

證實2013年9月份,其妹妹王梅英因患××到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了十幾天,病沒有治好,醫(yī)生建議放棄治療,其撥打了一個叫車電話,一個男的說是得2800元錢,其嫌貴,沒有答應(yīng)用他的救護車。其到鄭大一附院外邊問了一個××活的面包車,面包車司機說到商水700元錢,其同意用他的車。其和妹妹從重癥監(jiān)護室樓上下樓的時候,其打小名片上的電話去的那個有救護車的男的和女的跟著他們,男的說:“用我們的救護車吧”,其說:“你們的救護車太貴了,我問好車了,只要700元錢,我們又不需要用醫(yī)生,也不用氧氣瓶”,那個男的說:“不用我們的車,我看你們能走掉了”,其說:“我也不是嚇大的,你看我們能不能走了”,他們到樓下的時候,面包車已經(jīng)××樓下××著了,他們上面包車的時候,跟著他們的這一男一女?dāng)r著不讓他們上車,非讓他們坐他們的車,還說:“你們打電話聯(lián)系用車讓我們來,我們來了你們又不用了,你們不用我們的車,我看誰敢××你們”,其說:“你要的價格太貴我們不用”,其××這個男的推開,他們坐到面包車上,這個女的和男的又開始罵他們找的那個面包車的男司機,攔著車不讓走,這個男的還想去打面包車司機,他們找的這個面包車司機說:“你們打110報警”,其掏出電話打110報警,這個攔車的男的和女的看到其報警了,才讓他們走了,這個面包車司機××他們送到商水縣人民醫(yī)院。

(3)被害人王某戊陳述

證實2013年9月份,其妹妹王梅英因患××到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了十幾天,病沒有治好,醫(yī)生建議放棄治療,其弟弟打電話聯(lián)系了小名片上的救護車,沒多長時間過來了三個男的和二個女的,說:“到周口商水縣3000元”,其不同意用他們的車,其弟弟和妹妹××帶了一輛昌河面包車回來了,其和妹妹準備上這輛面包車,那三個男的和二個女的攔著不讓他們坐找來的面包車,其中一個男的指著他們找的那輛面包車的男司機罵,攔著他們的幾個人不讓他們上車,那個罵司機的男的要打面包車司機,面包車司機讓他們打110報警,其弟弟掏出電話打電話準備報警,罵司機的那個男子和攔著車的人才讓開讓他們走了,這個面包車司機××他們送到商水縣人民醫(yī)院。

(4)被害人王某丁辨認筆錄

王某丁辨認出韓某就是2013年9月阻攔其坐其他車輛的人。

6、2013年天熱時的一天,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中牟重癥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孫宇巍××人的阻撓、××,其車輛倒車鏡被栗某1、孫某5強行掰掉損壞,情節(jié)嚴重。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證實其記得其和孫某5阻擋一個車××活兒,××人家的倒車鏡掰了,當(dāng)時110出警了,當(dāng)著警察的面,他們沒辦法就賠了對方二三百塊錢。

(2)被告人孫某5供述

證實其記得有掰競爭對手的倒車鏡,當(dāng)時是其和栗某1掰的,對方報警了,警察來之后,沒辦法,害怕深查,他們賠了對方200元。

(3)被害人靳某甲(又名:靳某乙)陳述

證實2013年天熱的時候,××人家屬跑到北門口找到其,其報價200元,但是當(dāng)其知道是11號樓之后,不敢去××,這個中牟的家屬說,沒事吧,如果攔了你就報警,當(dāng)時其想著好不容易得到一攤活兒,冒冒險去××××,說不定他們車隊的人不××其不就××成了嗎。其就開車到11號樓,剛到樓前,看到栗某1、孫某5××那兒站著,栗某1用語言威脅不讓××,其就趕緊給栗某1說好話求情,××幾××人家屬××病人(是個老頭)慢慢來到車上,其見病人上車了,就開始打著車準備走,這個時候栗某1就對其威脅說不讓××,說著上去××其車左邊的倒車鏡給推爛了。孫某5就××其車右邊的倒車鏡給推爛了,其一看這情況就報警了,××病人家屬就聯(lián)系了他們親戚的車來××他們××走了。警察來了之后因見不到栗某1、孫某5,就問我能不能協(xié)商處理,××栗某1給我200元讓我修兩個倒車鏡。

7、2013年5月16日,崔某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的新鄭重癥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趙某3、張某7××人的阻攔、××,××崔某放棄該生意,后又繼續(xù)阻撓病人家屬李某丁所尋找的親屬賈某甲的車輛,××李某丁侄子出示軍官證及欲報警的情況下,賈某甲的車輛才得以運送離開,后栗某1××車隊沒有××成該趟生意歸咎于崔某,向崔某強拿硬要200元現(xiàn)金。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證實孫某5給其講他們幾個截住××病人的車,對方拿出當(dāng)兵證件,××大家就讓那個車走了。

(2)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新鄭有××人,當(dāng)時還是栗某1領(lǐng)導(dǎo)車隊的時候,北門口說話有點結(jié)巴的人去××的,車隊的栗某1、趙某3、李國立、趙慶、孟凡××人××現(xiàn)場阻撓,當(dāng)時北門口的車?!痢?2號樓樓下,栗某1××人正阻攔的時候其恰好從那兒經(jīng)過?!痢谅犝f因為栗某1他們幾個阻撓,病人家屬還掏出來了軍官證。

(3)被害人崔某陳述

證實2013年夏天,其××鄭大一附院北門××活,當(dāng)時有一個他們干一行的人(姓王,真名記不清了)說有個活兒往新鄭去了,讓其去××,病人和家屬××鄭大一附院11號樓和12號樓中間的過道上,其就開車去了,見到人后,病人家屬就開始××其面包車后面拿擔(dān)架,當(dāng)時其車前面站了幾個人,其一看就是控制ICU(重癥監(jiān)護室)的那伙人栗某1、李國立、趙慶、趙某3、孟凡,這幾個人惡狠狠的對其說這個活兒你不能××,趕緊開車走,其不敢冒犯他們,也顧不得其車上的擔(dān)架了,立馬開車走了,當(dāng)天下午,栗某1到北門找到其,口氣很狂妄的質(zhì)問其,還說讓其給他拿200元錢,說就是因為其搗亂,上午那攤活兒他也沒有成,其被迫交給栗某1200元錢。

(4)被害人賈某甲陳述

證實2013年5月16日下午14時左右,其嫂子李某丁給其打電話,說她娘家嫂子××鄭大一附院11號樓重癥監(jiān)護室里已經(jīng)辦完出院手續(xù),也租了一輛車××她嫂子回老家,但是××她嫂子被抬出11號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以后,不知什么原因,車主不××了,開車跑了,叫其××其的面包車開過去,××她娘家嫂子回老家,其就××其面包車開到鄭大一附院11號樓門口停下,李某丁和她娘家人,一起就要××李某丁娘家嫂子從手術(shù)車上抬到其車上時,××過來一個男性,不叫李某丁娘家人××病人抬到其車上,并說:“今天你們××不走這××人”。其事后通過接觸知道他叫張森。當(dāng)時其嫂子李某丁就和張森急了,李某丁對張森說:“鄭大一附院不是你家開的,我租車你們不叫××,我們自己家的車,××我們自己家的人都不行。××病人抬到其車上,李某丁和她娘家人就張森這幫人吵了起來。其聽了他們爭吵一陣以后明白了,張森這幫人不允許外面的車來鄭大一附院11號樓里××病人,只能張森他們這幫人能××11號樓出院的病人。當(dāng)時李某丁和她娘家人和張森他們吵的很厲害,李某丁娘家一個侄子是現(xiàn)役軍官,但是當(dāng)時沒有穿軍裝,就和他們部隊聯(lián)系。而后就××他的軍官證拿出來,叫張森他們看,張森他們這幫人就不怎么吵了,就逐漸散去?!痢敛∪颂У狡滠嚿?,他們就趕快離開了鄭大一附院。通過張森這幫人的阻攔,他們沒有回到家里,病人就不行了?!痢?013年6月份的一天,當(dāng)時其正××鄭大一附院北門××活,栗某1問其5月份為什么到鄭大一附院11號樓里××活,并讓其給他一百元錢,這事就了了。其不同意,二人就吵了起來,當(dāng)時他還準備打其,被北門口的同行××開。

(5)被害人李某丁陳述

證實2013年5月份,其娘家嫂子××鄭大一附院11號樓重癥監(jiān)護室住院,因為病危,當(dāng)時找到了一個包車的人,人家聽說是11號樓住院的病人直接說不敢去××,××經(jīng)過他們苦苦要求,這個開車的人說我給你介紹個人吧,就介紹了個車主過來了,司機是個男子,我們商量好價錢,這個司機開車進到鄭大一附院,他們家屬就忙著××面包車上的擔(dān)架拿下來,××其娘家嫂子放到擔(dān)架上,××準備××擔(dān)架抬到車上時,××有5,6個男子過來(其中有一個身高最高的,膚色較黑,站××這群人最前面,吆喝聲音最大,印象深刻)攔住他們,說你們不能××人××走,11號樓的活兒你們××不走,當(dāng)時面包車司機看到這伙兒人就很害怕,擔(dān)架不要了就開車跑,我侄子××也回來了,有兩個男子上前按住我侄子的肩膀,××住他的手不讓他動,我的侄子是部隊上的,就打電話給單位,還××部隊的證件掏出來,那幫人看到這個情況,就四下散去了,他們實××是找不到車就用自己的車××其娘家嫂子××回家了?!痢吝@伙人的頭兒(××聽說名字叫“亞明”姓什么不知道)還找到其小叔子賈某甲,威脅賈某甲說因為上次和他們起沖突他們有沒干成活兒,賈某甲說××的是娘家的嫂子,那個“亞明”才罷休。

(6)被害人李某丁辨認筆錄

李某丁辨認后指出,張某7就是2013年5月16日××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11號樓阻撓其租車××人的人。

8、2013年8月20日,李某丙運送信陽市潢川縣付店鎮(zhèn)周洼村王洼組患者汪明和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袁某4××人的阻攔、××,強拿硬要李某丙1000元現(xiàn)金后,又對患者家屬汪某進行威脅、××,強拿硬要患者家屬現(xiàn)金100元,整個過程情節(jié)極其惡劣、嚴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丙陳述

證實2013年6、7月份,其××鄭大一附院××活的時候,過來一個30多點的男的,讓其××一個危重病人到潢川,××11號樓重癥監(jiān)護室。其聽到是11號樓,不愿意××。這個男的一直求情,叫其一定幫了這個忙,其就同意了?!痢辽潭?000元,他就上了車,其××車開到11號樓的重癥監(jiān)護室門口,車還沒有停穩(wěn),栗某1和袁某4就沖著其車過來了,栗某1說聽說你的家屬也是××醫(yī)院里工作,看著面子讓你××一趟,但是你得給百分之三十的提成,當(dāng)時其無奈同意給栗某1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就從自己口袋內(nèi)掏出自己身上的1000塊錢給了栗某1。過了幾分鐘,那個男青年和一名年輕醫(yī)生××他父親抬到其車上,××不知道為什么栗某1和袁某4也上了其車,其就問栗某1,我給過你提成了你怎么還上車呢,他說你別管,和你沒關(guān)系,而后他和袁某4就對那個男青年說交錢,男青年說什么錢,栗某1說出了醫(yī)院再說吧,栗某1就讓其××車開到河醫(yī)轉(zhuǎn)盤東北角,其就××車開到了那里停下,栗某1就給那男青年說你得給1000塊錢,要不我就打110,說這車上××死人了,因為死人××其車上,其當(dāng)時也不敢吭聲,男青年沒辦法就求情并給栗某1100元,栗某1很不情愿的接過那100塊錢,罵罵咧咧和袁某4下了車,其就××著那個男青年和他父親去潢川老家了?!痢谅飞?,那個男青年說開始找的是攔車這伙人,問他要的是8000塊錢。

(2)被害人汪某陳述

證實2013年7月份,其父親××鄭大一附院治病,主治醫(yī)生說其父親已經(jīng)去世了,其想××父親××回潢川家里。其到樓下找車,一個男的主動問其用車不用并報價6000元,最少也得4000元,他要的太貴了,其就沒有用他的車,其××鄭大一附院外邊的高架橋下邊問了一輛面包車,搞了搞價格,××說到3000元錢。其回到重癥監(jiān)護室樓下邊時,問其要價五六千的那個男的說:××病人,就是車來了,病人你也××不走,××醫(yī)院病人的活我們都包了”。重癥監(jiān)護室的護士幫忙××其父親抬到擔(dān)架上,用手推的那種車子××我父親推到樓下邊的那輛面包車旁邊,問我要五六千元錢的那個人說:“你不能××人抬到車上”,其說:“我們自己的車,我父親為什么不能抬到車上,不行我打電話報警”,這個男的說:“你報警,你報警了病人你××不走”,他還是攔著不讓其父親往面包車上抬,其和他說了很多好話,他還是不同意,其說:“你說怎么辦”,他說:××病人,這里的活都是我們包了,你得用我們的車,你不用我們的車你得給我們拿錢”,其怎么和他說好話都不行,其只好答應(yīng)給他拿點錢,××給了這個男的100元錢。

(3)被害人汪某辨認筆錄

汪某辨認后指出,栗某1為2013年7月份其××鄭大一附院××其父親××走時,強行問其索要錢財?shù)娜恕?/p>

9、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時許,××鄭大一附院××房住院的周口商水患者家屬范某,找到周口人方某的車輛,欲讓方某××病人運送回周口商水,××此過程中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孫某5××人的阻撓、辱罵、××,同時被告人栗某1用礦泉水瓶對方某進行毆打,逼迫范某要么使用車隊的車輛,要么給錢,最終強拿硬要范某1600元后才允許方某××病人運送離開。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證實××五里堡治安中隊調(diào)查證實其和孫某5、李某2之前曾××過另一輛周口120汽車1600元,最終其被治安拘留14天。

(2)被告人蔣某供述

證實其聽說栗某1、孫某5、李某2××人曾經(jīng)阻撓周口120車接病人并××16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證實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周口120急救車來鄭大一附院接病號,栗某1、孫某5、李某2攔著周口的車不讓××,病人家屬給了栗某1錢(多少錢其不清楚)才讓走。

(4)被告人李某2供述

證實這個事當(dāng)時其、孫某5、栗某1××現(xiàn)場,是栗某1帶頭阻撓并問人家要錢的。

(5)被告人孫某5供述

證實2013年9、10月份,有××人,當(dāng)時栗某1讓他們大家一起阻撓,不讓周口120上的人抬著擔(dān)架上樓接病人,當(dāng)時,其和栗某1、李某2××場同周口的120協(xié)調(diào),××同意周口120車可以接病人,前提是由家屬給車隊拿錢了事,具體拿了多少錢其不是很清楚,因為錢最終是交給了栗某1。

當(dāng)時是栗某1、其、李某2××現(xiàn)場,其印象中最開始其、栗某1、李某2他們?nèi)齻€站××一塊給家屬說要600元,××李某2又××病人家屬××到一邊具體談,其還以為要的還是600元,××家屬報案說被要了1600元,那么差額的1000元要么李某2私自落了,要么李某2和栗某1沒讓其知道。

(6)被害人范某陳述

證實2013年8月26日其哥的病情有點嚴重,家人商量××他接回老家,就讓家人××老家聯(lián)系了一輛救護車,8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救護車來到了鄭大一附院,有三名男子說是不讓用家屬自己找的救護車,非得用他們的車××人,其問用他們的車送人到周口老家得多少錢,他們要四千多,他們覺得太貴了不用他們的車,他們不愿意,為此雙方吵了起來,其中一名男子拿著礦泉水瓶砸周口那個救護車司機讓司機××車開走,××其中一名男子說他們用他們自己找的車也可以,但是得給他們錢,其中一名男子說要2000元,××一直還價,他們要1600元,他們××無奈的情況下給了他們1600元錢才讓他們走的。

(7)被害人方某陳述

證實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其接到病人家屬打來的電話讓來鄭大一附院11號樓接病人,其到11號病房樓門口的時候,過來一名中年男子,說想××活的話交1600元給他,病人才可以××走,不交錢就滾蛋,說完就用手里的礦泉水瓶砸其,然后開始對其拳打腳踢,其沒辦法就××車開到了急診門口,過一會病人家屬××病人推到急診門口,坐上其車就離開了,××路上聽病人家屬說因為急著走沒辦法就給他們錢了,具體多少錢其沒問。

(8)被害人巴某陳述

××病人,三名男子讓他們的救護車滾出去,救護車司機不走,有一名男子拿著礦泉水瓶打那個司機,另一名男子說不讓他們找的救護車來這里××人,非要讓用他們的車××人,因為這事其就跟他們吵了起來,當(dāng)××人家屬也跟他們吵,其中一個男子說拿點錢不就完事了,其上樓看病人了,××其××病人抬到樓下后,病人的家屬說那幾個男子向他要了1600元錢。

(9)被害人范某辨認筆錄

范某辨認后指出,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用礦泉水瓶打救護車司機并向其要錢的人;張某7為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其1600元錢的人。

(10)被害人方某辨認筆錄

方某經(jīng)過仔細辨認后確認,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毆打其并向病人家屬索要現(xiàn)金的人。

(11)被害人巴某辨認筆錄

巴建全經(jīng)過仔細辨認后確認,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用礦泉水瓶毆打救護車司機的人;張某7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向病人家屬要錢的人。

(12)栗某1行政處罰決定書

(13)孫某5行政處罰××逃證明

10、2013年9月10日,周口商水練集鎮(zhèn)人王某辛駕駛其車輛到鄭大一附院接運××患者時,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孫某5、張某7××人的阻撓、××,逼迫家屬要么按照1800元的價格使用車隊車輛,要么拿出1000元后王某辛的車輛才能運送,××逼迫過程中,被告人孫某5××王某辛的車牌掰掉,后由于病人家屬報警,被告人栗某1、李某2、張某7、孫某5××人的強拿硬要行為才未得逞。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證實2013年9月10日15時許,其和李某2看見一輛掛周口牌照的救護車××急診前面的馬路上停著,其和李某2就走向那輛車,這輛車也是××病人的,其就給張森打了電話讓他也過來,然后其就讓李某2負責(zé)和那個司機談,當(dāng)時他們××車后面,其就××車前面,××了一會其看見病人家屬××病人準備上車要走,××其就和李某2上前攔著他們不讓他們走,并且威脅他們必須用車隊的車,用車隊的車××走的話就給他們1800元,不用車隊的車××也可以但是必須給他們1000元,病人家屬不同意,其就給孫某5打了一個電話讓他趕緊過來,孫某5過來后就開始無故找事,××那輛車的車牌掰了拿走了。××病人家屬還是不愿意給錢,并報警了,就走了。走后就讓孫某5××車牌給了張森,讓張森××車牌還了回去。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證實2013年10月份左右,因為栗某1和別人爭活,那個主家原先找他××的,談好后,主家又打一個便宜的,不用栗某1的,栗某1不讓人家走,聽說孫某5過去××主家用的那輛車的車牌給掰下來,當(dāng)時其和張森也××場。結(jié)果人家報案了,栗某1被拘留了十幾天。

(3)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其到鄭大一附院急救中心前面,看見栗某1、李某2、孫某5××人圍著一輛周口牌照的120救護車,××那吆喝,逼著救護車給他們拿錢,孫某5沖上去,××這輛周口牌照的120救護車后面的車牌給掰掉了,他的手因為用力過猛被劃傷了,流了一手血?!痢敛∪思覍賵缶?,他們都被帶到五里堡派出所,栗某1被拘留15天。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證實孫某5××從周口來的一個車的車牌掰掉了,派出所的去了,栗某1和李某2都跑了,當(dāng)時張某7××場,被帶到了派出所。

(5)被告人孫某5供述

證實2013年9份的時候,有一次,一輛周口的120來河醫(yī)××人,栗某1和張森阻撓他們不讓他們××,栗某1給其打電話,其就從家里趕過去,見到了那輛周口的120,車牌號是豫P×××××,于是其就上去××那輛車的車牌給掰掉了,對方的車主當(dāng)時報了警。當(dāng)時栗某1、張森、其××現(xiàn)場,其去的比較晚,××張森還埋怨其,說他都已經(jīng)給對方說好價錢了,對方都要掏錢了,其去××車牌掰了,意思是不懂配合,延誤得到錢的時間。

(6)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其聽說大概××2013年8、9月份,栗某1帶領(lǐng)車主孫玉嵬、李某2阻撓周口的一輛120到河醫(yī)接病人,并××120車的車牌掰掉了,并××××了一筆錢之后才讓120車××病人××走,當(dāng)時受害人還報了警,之后栗某1受到公安機關(guān)的處理。

(7)被害人勾某陳述

證實其表妹2013年9月8日出了車禍,××鄭大一附院看病,××重癥監(jiān)護室呆了一晚上,醫(yī)生說沒有什么大問題,可以回周口治療,當(dāng)時一個叫李亞民(音)的人開價1800元,他們覺得太貴,于是就打電話給送其表妹來的那個司機讓來鄭州××人接回周口,他要的是1200元,他們就××錢轉(zhuǎn)賬給他了。9月10日下午15時許,救護車到了急診室門口,他們用擔(dān)架××病人推出來,準備上救護車的時候,過來三、四個人攔住他們,不讓上車,也不讓救護車開,他們其中有一個就是李亞民(音),他說拿1800元讓他們××人××走,否則也不讓他們走。他們爭執(zhí)了起來,××李亞民打了個電話,就跑過來一個人××救護車后車牌掰下來往南去了,其就打電話報警了,警察來后,那幾個人中的一個人去××車牌拿回來還給了司機,其他的人跑了,其就拽住還車牌的這個人××他××上了警車。

(8)被害人王某辛陳述

證實2013年9月10日15時30分許,其從周口項城精神病院來鄭大一附院急診接病人,一名中年男子說不準××,要××走的話,拿1000元給他,那名男子說11號樓的所有病房他承包了,要想××走必須給他交錢,其說××病人家屬下來了再說,隨后病人家屬下來,當(dāng)××人病情比較嚴重,其急著要走,××那名問其要錢的中年男子打著電話就走了,其聽見他說叫個人過來××其車牌掰走,過了一會來一名中年男子,趁其不注意××其車牌掰掉拿走,××病人的家屬找到一個叫張某7的幫我××車牌找到,我才借機會趕緊××病人離開。

(9)被害人王某辛辨認筆錄

王某辛經(jīng)過仔細辨認后確認,栗某1就是2013年9月10日15時30分許,××鄭大一附院急診門口向其要1000元錢并找人××其開的豫P×××××急救車的車牌掰走的人。

11、2013年3、4月份,當(dāng)唐某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中牟重癥患者時,被告人栗某1指使趙某3出面進行阻撓、××,后因病人家屬欲報警,趙某3才放棄阻撓,之后趙某3以唐某運送重癥患者為由,索要芙蓉王香煙一盒。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唐某陳述

證實2013年3、4月份,有××人家屬來鄭大一附院北門找其××活,其跟他要200塊錢,病人家屬就同意了,我問他去哪接人,病人家屬說是11號樓,其一聽是11號樓,其就跟病人家屬說其不去××了,病人家屬非讓其××,其就××車開到了11號樓附近沒敢去11號樓下,××病人下樓來到其車跟前的時候,趙某3受栗某1指派也來到其車跟前,說只要從11號樓出來都得交提成,病人家屬聽到了趙某3的話后,就大聲吵吵,還說要報警,趙某3聽了病人家屬的話后,怕事態(tài)擴大,就對著其狠狠的說,以后你注意著點,11號樓不要再讓我們看見你的車,氣呼呼就走了,其才開著車××著病人及家屬離開。第二天,趙某3到北門找其,說栗某1要他來要昨天××那趟活的提成,其說給他弄盒十渠,他說讓給他買芙蓉王,其為了免惹他們的事,不情愿的給他買了盒芙蓉王香煙。

(2)證人李某丙陳述

證實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其××面包車停××鄭大一附院北門口××活兒,當(dāng)時唐某也××,趙某3走到小唐旁邊,說他頭一天××那個活兒,得給他拿提成。小唐說給趙某3買兩盒十塊錢的紅旗渠,趙某3嫌煙便宜,說不中,小唐就去路邊煙酒店買了一盒芙蓉王香煙給趙某3,趙某3拿著煙就走了。之后他們問小唐咋回事,小唐××頭一天的事情說了說,大概情況就是11號樓重癥監(jiān)護室××人家屬找到他,要往中牟××××人,說好200元錢,××他去樓下××人的時候,趙某3和另外幾個車隊的人攔著不讓走,非要拿提成,××病人家屬不愿意,說要報警,趙某3他們怕了,也覺著中牟距離近不掙錢,才讓小唐××病人××走,沒想到第二天趙某3還過來訛他一包煙。

12、2014年1月1日16時左右,××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劉某甲幫助趙某甲運送新密市超化鎮(zhèn)圣帝廟村患者馮海江時,被告人許某6、張某7××人出面代表車隊實施阻攔,威脅、××患者家屬馮某××人,之后許某6對劉某甲實施毆打,情節(jié)嚴重。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許某6供述

證實當(dāng)時是因為這××人家屬有三個人,其中××人家屬找到劉某甲,另一個家屬找到其,因為其要的價格比劉某甲的價格高,病人家屬就決定用劉某甲的車,當(dāng)時其拿著手機,劉某甲以為其××給他拍照,就過來奪其手機,其不給他,而后他又讓其××手機讓他看看其是否拍照,其沒有讓他看,就是這個原因他倆打了起來。××病人家屬××他倆××開,××110指派民警趕到,就××他倆帶到大學(xué)路派出所建新街三中隊。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證實2014年年初許陽××11號樓前因為爭活和醫(yī)院北門××活的老劉打架,××老劉的衣服撕爛了,××派出所處理讓許陽賠老劉衣服錢。

(3)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其事后知道許陽打劉某甲的事。

(4)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因為鄭大一附院北門口的車(不是車隊的車)來給他們爭生意,許陽動手××姓劉的車主打了。

(5)被害人劉某甲陳述

證實2013年12月份的時候,這個時候栗某1已經(jīng)退出了,屬于許陽、李某2、張森負責(zé)招呼他們組織。當(dāng)時××小活兒的趙某甲(新鄭人)接了一個11號樓去新密的活兒,趙某甲讓其和張某甲給他幫忙抬病人,當(dāng)時其想著又不是其××,僅僅是幫忙,因此其就去了?!痢敛∪藙偺宪嚕辉S陽發(fā)現(xiàn)了,許陽領(lǐng)著他們組織的人就跑過來阻攔,趙某甲一看情況開著車就跑了,許陽見趙某甲車跑了,就開始拿手機拍照,其就站××許陽照相機前面,遮擋他拍趙某甲的車。其這一舉動徹底惹惱了許陽,許陽上來就對其進行毆打,上腳對其進行猛踹,××其踹到地下后,騎××其身上對其一頓拳打,扇其耳光,××其棉襖都打爛了。××張某甲報警了,××許陽、張某甲、其被帶到治安中隊,××還罰了其一千元(××治安隊又讓許某6退了,并包賠其棉襖的損失300元)。

(6)證人張某甲證言

證實2013年年底時候的一天下午,他們××小活兒的一個姓趙的車主可能是熟人介紹,××了一個新密的病人,由于是從ICU病房出院的,姓趙的車主害怕阻攔,就讓其、劉某甲幫忙招呼,意思是能趁亂××走就××走,到11號樓那里之后,許陽就帶頭開始阻攔,當(dāng)時劉某甲和其就上去給許陽求情,姓趙的司機就趁機開車××著病人走了,這一走不當(dāng)緊,許陽××人就××怨氣撒到劉某甲身上,開始圍毆劉某甲,特別是許陽,××劉某甲按倒××地上,騎××劉某甲的身上,對劉某甲進行毆打。

(7)證人趙某甲證言

證實2013年12月份,其偷著××11號樓××一個新密的病號,讓劉某甲、張某甲幫忙××病號抬上車后,遭到張某7、許陽、李天××人的阻攔,××劉某甲、張某甲的幫忙下,其趕緊××著病人離開了,××我返回鄭州以后,聽說劉某甲被許陽××人打了。

(8)證人馮某證言

證實其父親馮海江于2014年1月1日下午從鄭大一附院出院,我就撥打了名片上的電話,對方一聽是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號,非常不愿意××,說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號生意有人專門控制,其說父親病情緊急,急需回家,讓他行行好,趕緊送過去,對方就答應(yīng)送他們回新密,很快那個人就帶著擔(dān)架來到其父親的病房,還帶來兩個同事幫忙,正準備往擔(dān)架上抬時,忽然來來了兩個男子,也拿了一副擔(dān)架,其中一個面相很兇的男子攔住其找的那個人,××住他的擔(dān)架,不讓進病房,威脅其說:“這里邊的活,我們承包了,外邊的車不能××,今天只要不用我們的車,人就××不走!”其就趕緊給他說好話,那倆男子就沒有再阻攔,隨后就××其父親抬上車,離開了醫(yī)院,沒想到車剛離開醫(yī)院10分鐘左右,司機接到一個電話,阻攔他們的那兩個人打他們的人了,司機按了免提,我聽到里面打的很熱鬧,司機對其說:“你看看,之前我就說這里的生意有人控制,我××你們這趟活,冒多大的風(fēng)險,我們的人還挨打了”,其覺得非常不好意思,回到家以后,其××原來800元錢的基礎(chǔ)上,又給司機了200元錢,送到家以后,司機就趕緊回鄭州了。

(9)證人馮某辨認筆錄

馮某辨認后指出,許某6、張某7就是2014年1月1日下午幫著阻攔、威脅其的人;趙某甲就是2014年1月1日下午送其回家的司機。

(10)鄭州市公安局大學(xué)路分局治安案件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領(lǐng)取條、保證書各一份。

證實2014年1月1日××鄭州市二七區(qū)鄭大一附院11號樓下許某6與劉某甲發(fā)生糾紛后引起打架,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大學(xué)路分局調(diào)解,許某6向劉某甲一次性賠償醫(yī)藥費××一切費用共計300元。

(11)2014年11月10日證人張某甲提供的其拍攝許陽毆打劉某甲的照片

13、2014年4月23日,××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運送駐馬店市上蔡縣小岳寺西伍張村重癥患者張秀麗時,被告人李某2、趙某3、張某7、許某6、韓某、譚文成××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張某丙、杜某、張小煥××人,以此強拿硬要錢財,××患者家屬杜某跪地求情后仍然強拿硬要300元現(xiàn)金歸整個車隊成員共有,整個過程情節(jié)極其惡劣、嚴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靳某乙陳述

證實2014年5月份左右,當(dāng)時1號樓××人家屬,家是駐馬店上蔡,跑到北門找到其,其報價報一千多元,沒多久三十多歲的女病人被家屬用擔(dān)架抬下來上到其車上,××候被車隊的人發(fā)現(xiàn)了,李某2、趙某3、譚文成、韓某××人過來開始阻攔,雷紅敏躺××車右前車輪前方不讓我走,其他幾個人圍住家屬問家屬要錢,××家屬都給這幫人跪下求情,求他們不要再為難她們了,病人都已經(jīng)快不行了,她們住院都花的身上沒錢了,讓他們這幫人行行好。就這這幫人一點同情心都沒有,還是擋住不讓其車走,一直威脅病人家屬,××沒辦法,病人家屬給他們掏了錢(具體多少我記不清楚了),他們才放行,我才××著病人走。

(2)被害人張小煥陳述

證實2014年4月,其兒媳婦到鄭大一附院住院,幾天后已經(jīng)不行了,我們家屬就商量著××我兒媳婦××回家去。4月23日下午,他們辦好出院手續(xù)以后,××其兒媳婦張秀麗從醫(yī)院樓上推到樓下邊,樓下邊停了一輛面包車,他們××張秀麗抬到面包車里邊,其和親家母坐到車上了,其丈夫和其親家他們還沒有上車,過來了一群人,有男有女,有二個女的一個男的××車前邊攔著車,另外那幾個人攔著其親家和其丈夫他們幾個,那個男的找著我親家公說:“你問我們的車,都說好了,你們現(xiàn)××又不用我們的車,不行,你們必須用我們的車”,還有男的女的××和我們找的那輛面包車的男司機吵,其聽見一個女的說到上蔡他們要價3600元太貴不坐他們的車,有一個女的說得給他們車上拿損失,其親家母給那幾個男的和女的跪下說:“你們可憐可憐我們吧,我們的錢都花完了,你們可憐可憐我們吧”,那幾個男的和女的就是攔著不讓他們走,其××身上僅有的300元錢掏出來說:“我們就這300塊錢了,給你們讓我們走吧”,一個女的××其300元錢接過去才散開了。

(3)被害人杜某陳述

證實2014年4月23日下午,他們辦好出院手續(xù)以后,××其女兒張秀麗從醫(yī)院樓上推到樓下邊,樓下邊停了一輛面包車,他們××張秀麗抬到面包車里邊,其和其親家母坐到車上了,其丈夫和其親家他們還沒有上車,過來了一群人,有男有女,有二個女的一個男的××車前邊攔著車,另外那幾個人攔著其親家和其丈夫他們幾個,幾個男的和女的說:“必須用我們的車,不用我們的車你們別想××人××走”,還有男的女的××和他們找的那輛面包車的男司機××吵,其聽見一個女的說:“你要價3600元,我們××外邊找個車只要1900元,我們肯定用1900的車,不會用你們3600的車”,有一個女的說:“你得給我們拿損失”,其給那幾個男的和女的跪下說:“你們可憐可憐我們吧,我們的錢都花完了,你們可憐可憐我們吧”,那幾個男的和女的就是攔著不讓他們走,其親家母××身上僅有的300元錢掏出來,一個女的××300元錢接過去,他們幾個才散開了。

(4)被害人張某丙陳述

證實2014年4月23日重癥監(jiān)護室的醫(yī)生說其女兒已經(jīng)腦死亡了,他們家人就商量著××女兒××回家去,一個男保安聯(lián)系了一輛車,過來一對夫婦,要三四千元,他們嫌太貴了沒有用。其親家的弟弟出去問了問回來說:“醫(yī)院外邊的車到上蔡只要1000多元”,他們決定用外邊的車,辦好出院手續(xù)以后,聯(lián)系××醫(yī)院外邊找的那輛面包車開過來,他們××張秀麗抬到面包車里邊,抬的時候就過來了五六個人,有男有女,說必須用他們的車,有一個男的說不用他們的車得給他們拿500元的損失。他們找的那個面包車的司機要開著車硬走,那一伙人中的一個女的躺到車輪的前邊擋著不讓走,其妻子下車給那伙人跪下求情,××其親家母給那伙人掏了幾百元錢,那個女的從車前邊的地上起來,讓他們走了。

(5)證人許某陳述

證實××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的3、4點鐘左右,××1號樓的南門,其看到其同行靳某乙的車××門口停著,周圍圍了一圈人××吵架。其就上前看一看,是譚文成、孫保國、李天、孟凡、許陽、張森,攔著靳某乙的車不叫他走,說靳某乙壞了規(guī)矩,出的價錢太低,他們和靳某乙吵了起來。靳某乙的車前躺著韓某和一個其叫不出名字的女性攔著車,病人已經(jīng)上了車,但是他們就是不放車走?!痢敛∪说募覍儆幸粋€四十歲左右女性,就給譚文成他們直接跪下求他們?!痢邻w某3過來當(dāng)調(diào)解人,叫病人家屬給譚文成這幫人300元錢放車。病人家屬就拿出300元錢給了這幫人,而后靳某乙的車才走,前后其看到鬧了有二三十分鐘左右。

(6)被害人張某丙辨認筆錄

張某丙辨認出孟凡就是××鄭州市鄭大一附院其女兒出院時攔著不讓其走,并××住其的那個人。

14、2014年5月4日,××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張某甲欲運送鄭大一附院11號樓安陽湯陰的重癥患者林佳美時,被告人張某7、李某甲及譚文成××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王某己、王某庚××人,并強拿硬要患者家屬300元現(xiàn)金歸整個車隊成員共有。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其記得有一攤活是安陽湯陰的患者,當(dāng)時他們家屬比較多,找車找亂了,也找到他們車隊的車,當(dāng)時車隊里面趙慶的老婆拿著擔(dān)架和譚文成上樓了,××其也上去了,但是病人的其他家屬也找了車隊以外北門口張發(fā)(他真名叫啥其不清楚)的車,北門口張發(fā)××人也拿著擔(dān)架上樓了,當(dāng)時因為××病人家屬發(fā)生了爭吵,××病人還是讓北門口張發(fā)他們××走了,但是病人用了其被子、簡易呼吸器、氧氣袋,其就不讓家屬走,家屬報警了,××警察過來調(diào)解了調(diào)解,讓家屬給其300元。當(dāng)時他們車隊的人比較多,其記起來的有其、譚文成、趙慶老婆、李某甲、李某2。

(2)被害人張某甲陳述

證實2014年6月份的時候11號樓3樓有××人找到其××,遭到張森、譚文成的阻攔,當(dāng)時其讓劉某甲××病人先××走了,張森、譚文成就攔著××人家屬不讓走,非讓人家給他們掏300元,病人家屬報警了,××警察××醫(yī)院保衛(wèi)處處理的,張森、××病人家屬拿他們的被子了,××病人家屬沒辦法,不想再與這些無理的人糾纏下去,就被迫給了張森、譚文成了300元。

(3)被害人王某庚陳述

證實其兒媳婦林佳美2014年4月××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2014年5月4日王某己說找到車了,價錢也商量好了,車馬上就到,很快上來了2個男子抬著一個擔(dān)架,到病房就××人了,趕緊××病人抬到擔(dān)架上,他們就××林佳美抬到擔(dān)架上,王某己問那兩個人是不是剛才他聯(lián)系的車,對方也不答話,王某己還說價錢也商量好了,詢問那兩個人商量好的是多少錢,那兩個男子說多少錢上車了好商量,王某己覺得這兩個人根本不是事先約好的人,過了一會兒又過來幾個人抬著擔(dān)架,說裝錯了,他們才是王某己××人的,先來的那兩個人說病人已經(jīng)到他們的擔(dān)架上了還說××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人離開醫(yī)院都是他們××的,外面的車不能到11號病房樓××病人,雙方就開始爭吵,他們家里人多就硬是××林佳美調(diào)換到那個約好的人的擔(dān)架上,就下樓了,下樓過來了5、6個人(其中就有剛剛抬擔(dān)架的兩個男子)攔著車不讓走,還有一個女的很厲害,張口就罵,他們阻攔著其不讓他們××擔(dān)架放到車上,說他們才是××病人的車,還說他們是正規(guī)的120救護車,他們找的不是正規(guī)的救護車,還說他們找的車沒法××他們送回家,還罵他們說不用他們的救護車,他們家里的人比較多××就齊心××擔(dān)架放到面包車上,其和林佳美的爸爸媽媽就趕緊上了救護車,上車后就對司機說趕緊走趕緊走,那幫人站××車前面攔著車不讓走,非說他們偷了他們的被子,還××罵他們,他們家里人就上前給他們說病人病情很重,央求他們看××家里有孩子的份上,看××病人病重快要離開人世的份上快點讓他們走,對方還是不依不撓,他們家人艱難地××擋××車前的人勸走,車才向鄭大一附院的大門行進,到大門又上來5、6個人攔著車不讓走,司機說讓其報警,其對司機說這件事你也要負責(zé)任,司機是本地人,其就說讓司機報警,司機就拿起電話報警了,××其弟弟王某己說家屬留下來人,和阻攔他們的人去協(xié)商這個事,讓他們先××病人送回家,對方才罷休,其和林佳美的父母才坐上車離開,××司機沿高速××我們送回家了。××聽其弟弟王某己說那伙人還是堅持說他們偷他們的被子了,讓對他們賠償,××其弟弟實××沒有辦法就給對方300元錢。

(4)被害人王某己陳述

證實林佳美是其姐姐王某庚的兒媳婦,因腎衰竭××鄭大一附院治療,××ICU病房11號樓3樓住了一段時間后,由于病情嚴重,其就想法趕緊聯(lián)系車輛回老家,其電話聯(lián)系了一個車,報價1200元錢,其就答應(yīng)了,20分鐘后,其聯(lián)系那個人還沒有過來,突然過來兩個男子抬著一副擔(dān)架,讓他們趕緊往上抬,說著說著,其聯(lián)系的那個人也抬個擔(dān)架上來了,其沒有聯(lián)系的那個男子就阻止他們往其聯(lián)系的那個人擔(dān)架上抬,硬要求他們的人往他的擔(dān)架上抬,那個短發(fā)男子說:“今天不用我們的車,誰都別想××!”××重癥監(jiān)護室的醫(yī)生看到我們××爭吵,就××他倆吵走了,他們就××林佳美抬到樓下其原來聯(lián)系的那輛車,××一個40來歲的女的就張口大罵那個司機和我們,還說他們拿了他們的被子,要他們賠被子錢,否則不讓走。其姐就讓其找的那個司機報警,這樣他們才讓車離開了,車走了以后,罵他們的那個女的又攔住其、其外甥不讓走,非要說他們拿走了他們的被子,還推其,其實××沒辦法就報警了,警察過來后××其和他們一伙三個人叫到一塊,他們還那樣說他們拿了他們的被子,其當(dāng)然耗不起那時間,他們非讓其給他們兩條被子錢,說是300元錢,不給他們就是不讓我走,其實××沒辦法,就被迫給他們了300元錢。

(5)被害人王某庚辨認筆錄

王某庚辨認后指出,張某7、譚文成、李某甲就是2014年5月4日上午阻止其家人出院并××其300元錢的人;張某甲就是2014年5月4日上午從鄭大一附院送其回家的司機。

15、2014年9月7日,××車隊徹底分為三組期間,為了該組的整體利益,當(dāng)唐某欲運送開封市杞縣患者王冠勇時,被告人韓某××人代表該組9名成員進行阻攔,威脅、××患者家屬賈某乙××人,強拿硬要患者家屬200元現(xiàn)金歸該組9名成員共有。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唐某陳述

證實2014年9月份的時候,有××人,商量好是600塊錢?!痢敛∪颂聛淼臅r候,趙現(xiàn)云、郝國翠、韓某、雷紅敏××女同志就圍××其車邊,××病人上了車,趙現(xiàn)云就跟家屬要200塊錢,僵持了有五六分鐘,病人家屬忍氣吞聲的掏了200塊錢給了他們。

(2)被害人賈某乙陳述

證實2014年9月3日其丈夫因患××到鄭大一附院住院,9月7日病危,其就××醫(yī)院里打小名片上的電話,報價1500元,他們嫌貴找外面車來以后他們××其丈夫抬到車上準備走的時候,過來幾個人攔著車,不讓車走,××其掏出200元錢給他們,他們才讓車走了。

16、2014年7月份,因鄭大一附院1號樓17樓介入科職工××重癥患者運送生意介紹給其他車輛,被告人張某7、韓某便××該科室進行鬧事,辱罵、××醫(yī)院職工劉某丁。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其××1號樓介入科和××人談好了,如果要用車給其聯(lián)系,但是介入科的醫(yī)生給這××人找了一輛車,那輛車的車主李來義(音)上××病人,其就××病人跟前守著,那個車主說是醫(yī)生給他打電話讓他××的。其一聽很生氣,就找到那個醫(yī)生說理,其說了那個醫(yī)生一頓就走了,沒想到那個醫(yī)生報警了。

(2)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其聽說××2014年7、8月份一天下午,1號樓17樓一個叫吳剛的主任,××××人介紹給一個叫李來義的車主了,遭到張森、李某甲的辱罵,××吳剛主任的學(xué)生報警了,張森、李某甲、韓梅××人被帶到了派出所進行了處理。

(3)被告人蔣某供述

證實2014年7、8月份一天下午,1號樓17樓介入科醫(yī)生××病人介紹給外面的車輛,張森、李某甲××人對醫(yī)生進行辱罵。

(4)被害人劉某丁陳述

證實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一名××他們科室住院的病人快不行了,家屬想要放棄治療,于是家屬自己聯(lián)系了一輛跑黑120的車,聯(lián)系××病人時,其正好××走廊內(nèi)和病人家屬談話,辦理出院手續(xù),××有一男一女?dāng)r住其,這兩個人也是跑黑120的,男子對其說:“這××人得讓我××,我××這××了一下午了,必須我××。”其說:“你想××就××了?!蹦凶诱f:“這個人必須給我,要不然就拿刀捅死你。”女的××旁邊幫腔說:“我們××這××了一下午了?!逼錄]理他們,進了值班室,男子跟著其進了值班室對我說:“我跟著你,下班拿刀捅你?!比缓笪摇痢玲t(yī)院的保安叫過來,保安打110報警,男子看他們報警就跑了,事后其給同科的張某乙說了這件事,張某乙說他××樓下也遇見到這名男子了。

(5)證人張某乙陳述

證實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9時左右,一男一女跑黑車的司機一直××樓里轉(zhuǎn),劉某丁告訴其說,有××人的事威脅他,還要用刀捅死他,劉某丁讓保安報了警,并且也給他們科室的領(lǐng)導(dǎo)說了,劉某丁給其說完這事兒之后,其回憶起來,其送完病人上樓的時候,××一樓大廳××電梯時,那名原來××17樓轉(zhuǎn)的男子出現(xiàn)××大廳,并且走到其跟前,低著頭往其胸牌上看,看了一陣后走了。

(6)被害人劉某丁辨認筆錄

劉某丁辨認后指出張某7就是××2014年7月份××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1號樓17樓介入科威脅其的人。

17、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時左右,××車隊實行“吃大鍋飯”期間,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當(dāng)張某戊欲運送新鄉(xiāng)市原陽縣橋北鄉(xiāng)馬井村××人孟憲釗時,被告人李某2、趙某3、袁某4、許某6、韓某、李某甲××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攔,××張某戊及患者家屬蘭某××人,××此過程中,被告人袁某4明知扎爛車胎會造成車輛顛覆危及生命的情況下,仍然扎爛乘坐有患者及患者家屬的車輛車胎,后賠償張某戊損失2700元。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李某2供述

證實2014年3月份的時候,當(dāng)時袁某4他們和主家談好價后,主家沒用他們的車,又用北門外的車了,結(jié)果被發(fā)現(xiàn)了,袁某4就去扎了對方的車輪胎,對方就報警,袁某4因為這被關(guān)了七天?!痢猎?放出來的時候,他們?nèi)齻€組的人都去看他了,還兌了一千元錢給他。

②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有一次外地的車不聽招呼,袁某4××這輛外地車的輪胎給扎了。因為袁某4替他們27家車主出頭打壓外邊的車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他們都兌錢給袁某4作為補償。

③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證實關(guān)于袁某4扎北門口車胎的事情,當(dāng)時是北門口車××的,其下樓的時候,車隊的李樹超、古清華、韓梅、許陽、袁某4××人正××阻撓,××袁某4就××車胎扎了。

④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張某戊到1號樓××××人,他們車隊的李某甲、古清華、韓某、許某6、袁某4××人見到后就去阻攔,××共同阻攔的時候袁某4用釘子××張某戊車胎扎了,張某戊報警了。

⑤被告人袁某4供述

證實××2014年3月份,張某戊到鄭大一附院1號樓4樓重癥監(jiān)護室××活,其知道后十分生氣,就用一個釘子××正××××病人上車的張某戊駕駛的汽車右前輪扎一個釘子然后就離開了。當(dāng)時他們車隊的人例如李某甲、趙某3、古清華、韓某、許某6××人和其都××醫(yī)院,他們看到之后就過去攔著不讓張某戊××,事后張某戊就報警了,其被大學(xué)路分局治安三中隊治安拘留七日,賠償張某戊現(xiàn)金2700元。他們二十六家給我補償2700元作為賠償金。他們二十六家這樣對待其因為其是代表他們二十七家報復(fù)和他們競爭的對手,雖然其被拘留了,他們也會給其補償。

其扎張某戊車胎的時候是27家××一塊兒吃大鍋飯,其不是為了其個人,其是為了大家伙兒的利益才受到治安拘留,所以××大家就每人給其兌100元。兌錢的時候他們車隊已經(jīng)徹底分成三班了,每一班從該班提的共有錢里面拿出來900元給其,共計2700元。

⑥被告人韓某供述

證實其聽說,別人××了袁某4一攤活,袁某4很生氣,就××別人輪胎給扎了。然后,公安機關(guān)就行政拘留袁某4了七天,××袁某4從拘留所出來,他們27家車主,每人出了100塊錢交給李某2,一共2700塊錢,說是給袁某4接風(fēng)。同時又多讓袁某4多××了一趟活說是給袁某4拘留七天的補償。

⑦被告人蔣某供述

證實袁某4因為競爭××活,扎了別人的車胎受到處罰,李某2提議每人兌100元來安撫袁某4,大家也都積極地出了錢.

⑧被告人許某6供述

××病人,因為搶生意,聽說袁某4和外面的車主發(fā)生矛盾,袁某4××對方的車胎扎了,××被治安三中隊行政處罰了,因為袁某4是為了車隊集體的利益,于是李某2提議,每個車主給袁某4兌了100元錢。

⑨被告人孫某5供述

證實2014年夏天,袁某4為了車隊的整體利益,不讓車隊以外的人競爭××ICU的活兒,所以他出面××競爭對手車輛的車胎扎破了,當(dāng)時他們每個人都踴躍的拿出了100錢來進行安撫,其當(dāng)時也出了100元錢。

(2)被害人張某戊陳述

證實2014年3月19號下午,1號樓11樓ICU一個原陽病人家屬到醫(yī)院北門去找其,說剛才打電話咨詢一個名片要3000元錢,其報價300元,隨后其就到1號樓門口××,并叫劉某甲一起過去,××袁新戰(zhàn)、李某甲、高月、李某2、趙某3、古清華、李天、韓某、張森、譚文成、李紅舉、孟凡、孫建國、許某6××人圍著其車阻攔,不讓其××病人,當(dāng)時許某6還威脅說如果其××走的話,會讓其后悔的,病人家屬說要報警,他們就散了。車到醫(yī)院北門以后,劉某甲告訴其說:“看見袁某4彎了一下腰,你的車胎可能被扎了,”當(dāng)時其下車以后,也沒有發(fā)現(xiàn)啥異常情況,就趕緊開著車趕往原陽,××病人送到家以后,剛出病人的村口,左后輪、右前輪沒有氣了,第二天我就到派出所報了案,李某2、趙某3、袁某4過來威脅其,說讓其不要再追究,準備給其1000元錢算××倒,其不答應(yīng),××袁某4治安拘留期滿以后,其就到二七人民法院告袁某4,××法院判決袁某4賠償其了2725元錢。

(3)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甲證言

證實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時左右,其××鄭大一附院北門口的橋下面幫別人干活,看到有××人的問題產(chǎn)生了矛盾,其中一名姓袁的男子一直××張某戊的車前輪處溜達,還有幾名男子××張某戊的左后輪胎處圍著,當(dāng)時其就意識到他們××扎張某戊的車輪胎,張某戊回來后說他的車的右前輪胎和左后輪胎被人扎破了,然后××2014年3月20日上午其就與張某戊一起到派出所報案了。

2、證人蘭某證言

證實孟憲釗是其岳父,2014年3月19日從鄭大一附院醫(yī)治無效,已經(jīng)去世了。

當(dāng)時其打了名片上的一個電話,對方接電話的是一個男的接的,報價2000元錢,其嫌貴沒有用,就到醫(yī)院北門口橋下找車,車主一聽是重癥監(jiān)護室的病人,說不敢××,這里的活被一幫人控制了,他們不敢××,其就給他說了好多好話,那個司機報價300元錢,那個司機就叫上一個同行跟著過去幫忙,車開到1號樓下后,他們家人就趕緊××病人抬到車上,剛剛上車,準備出發(fā)時,過來5、6個人,有男有女,攔住車不讓走,其中一個年輕人還說:“這里的活只能我們的車能××,不能用別的車,如果用他們的車的話,今天你們××不走!”其他人也跟著吆喝,站××車前面不讓走,他們家屬就趕緊給他們說好話,就差給他們跪下了,司機和他的伙計也給這伙人說好話,大概持續(xù)了20分鐘左右,他們就讓走了。

(4)辨認筆錄

蘭某辨認后指出,許某6、李某甲、李某2、趙某3就是2014年3月19日下午威脅、阻攔其家屬出院的人;張某戊就是2014年3月19日從鄭大一附院送他們回家的司機。

(5)其它書證

①到案經(jīng)過,2014年5月9日上午9時左右大學(xué)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wù)三中隊××鄭州市二七區(qū)鄭大一附院內(nèi)××袁某4抓獲。

②張某戊不調(diào)解申請書

其不同意與對方調(diào)解,要求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

三、××勒索罪

自2013年12月車隊吃大鍋飯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支配下、××明知××房出院患者病情嚴重隨時可能死亡并且隨時需要使用醫(yī)療設(shè)備的情況下,利用壟斷控制了××出院患者運輸生意的環(huán)境,采用“先報一個價格,然后尋找各種理由進行漲價、加價”的方法,為整個車隊成員強索錢財,趁火打劫,使每一個車隊成員從中受益,對患者家屬大肆進行××勒索:

1、2014年5月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7、韓某及譚文成××人直接出面,蔣某予以配合,對已經(jīng)約定好2000元價格送至目的地中牟縣患者任玉宣的家屬進行××、威脅,實施××,加價至4000元,××運送過程中,蔣某利用強勢地位,又以“紅包”的形式,個人向患者任玉宣的家屬索要現(xiàn)金1000余元,××被害人患者家屬任軍嶺××人××原協(xié)商好的價格基礎(chǔ)上多支付3000余元現(xiàn)金。后因為害怕被害人報警,退還給被害人1000元。組織所得的4000元,蔣某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李某2供述

××病人家屬被他們的人多要錢了,××中牟的病人家屬過來找他們的事情?!痢吝@一趟活的是蔣某。

②被告人張某7供述

證實2014年5月份,11號樓姓鄧的保安介紹了××人,當(dāng)時××醫(yī)院剛開始說的價格是2000元,病人下來之后,他們以病人病重需要用呼吸機以及需要跟醫(yī)生為由,讓家屬再掏2000元,××反正家屬給了4000元?!痢敛∪思覍僖X了,具體又要了多少其不清楚,××病人家屬找回來要求他們車隊退錢?!痢敛∪思覍偻肆?000元。

當(dāng)時談價的時候有其、譚文成、韓梅、李國立××場,其他人還有誰××其記不清楚了。

③被告人趙某3供述

證實2014年4、5月份,中牟一患者從11號3樓綜合重癥區(qū)出院,經(jīng)三樓一個姓鄧的保安介紹,張森出面與患者家屬談的價,當(dāng)時李某甲、韓梅也參與了談價,××價格談好之后,××病人抬下樓后又進行了漲價,當(dāng)時是王明××的活,××××一個多月之后患者家屬又找到醫(yī)院追要張森多索要的錢,否則就報警,張森害怕被處理,就退還了那部分多要的錢。

④被告人袁某4供述

××病人家屬多要錢的事情,病人家屬找回來,張森代表車隊退了錢。

⑤被告人韓某供述

證實今年5月份,我們27家還××一塊兒吃大鍋飯的時候,11號樓三樓的一個姓鄧的保安介紹的活兒,××只是聽說,中間給病人家屬漲了好幾次錢,這一攤活兒是王明××的,××病人家屬找過來要錢,聽說張森出面又退給病人家屬些錢,這事才結(jié)束。

⑥被告人蔣某供述

證實××2014年7、8月之前,中牟一患者從11號樓3樓綜合重癥區(qū)出院,是三樓姓鄧的保安介紹的,當(dāng)時其是司機,張森談的價,之后××途中,由于病人死了,其向家屬漲價了1000元,否責(zé)不××?!痢良覍僬业结t(yī)院向我們索要多收的錢,否則××報警,其拿出1000元錢交給張森退給了病人家屬,事情才算平息。

(2)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任某陳述

證實2014年4月底,其父親××鄭大一附院治療,由于病情嚴重,準備出院回家,其碰見一個保安說幫忙找一輛車,那個保安打了一個電話聯(lián)系了一輛面包車,說到中牟2000元錢,他們也能接受這個價格,就××其父親抬到車上,他們就××車門關(guān)上了,誰知道剛××其父親抬到車上,他們就說必須給他們4000元錢,否則就不走,一個男的順手就××其父親的氧氣給拔下了,要求快點拿4000元錢,他們兄妹幾個就兌了4000元錢,給了他們其中一個男的,這樣他們才發(fā)動車。

車從鄭大一附院出來之后,大概走了30分鐘左右,應(yīng)該還沒有出鄭州市,拔氧氣的那個男子又問他們要錢,說是其父親不中了,必須給司機1000元錢,不給1000元錢,車就不走,并××車靠邊停下讓他們下車,他們家人總共湊了700元錢,給了那個男子(拔其父親氧氣的男子),他們才繼續(xù)開車。剛到家,其父親還××車上時,他們就要剩下的300元錢,其大姐拿出300元錢給了他們,他們又借口要300元錢,還說其父親死××他們車上了,還讓給他們買鞭炮、一條煙(100元錢一條的黃金葉),他們只想著盡快給父親的后事處理好,就又滿足他們的要求,隨后,他們就離開了。

②被害人單某陳述

證實當(dāng)時××鄭大一附院住院的病人是其老丈人任玉宣。2014年5月6日出院當(dāng)天,他們被這幫人××。

其愛人的弟弟任某出去找的車,家里人一起××擔(dān)架放到一輛白色的大面包車上,有個男子站××車邊就說××錢給一下吧,送到中牟4000元,他們都驚呆了,當(dāng)時上到車上3個男子,面相看起來都很兇,他們也不敢說話,任某說2000元中不中,其中一個男子惡狠狠地說啥雞巴2000啊,2000元不中,說完就××任玉宣的氧氣拔了,任某只能忍住心里的悲痛,也不敢繼續(xù)說話,給了對方4000元,那個要錢的男子拿著錢就走了,上來的3名男子一個坐××司機座上開車,一個穿了一件白大褂坐××擔(dān)架邊,還有那個××任玉宣氧氣管拔掉的男子坐××副駕駛座上,車沿著醫(yī)院的機動車道駛出了大門駛向了金水路,沿著金水路開到鄭東新區(qū),開了20分鐘左右,那個坐××副駕駛座上的男子說再拿1000元錢,不給錢車就不向前開了,司機就××車?!痢亮寺愤?,那個坐××副司機座上的男子就催促著××任玉宣抬下去讓他們自己再找車,任某和任培軍、任素玲××一起湊了700元交給那個男子,說剩下的300元錢到家一定給他,車才繼續(xù)向前開,到家后××300元錢交給了那個男子,穿白大褂的男子××氧氣管拔過后說拔氧氣管還得500元錢,他們實××沒辦法就向親戚借了300元錢央求這名男子說只有300元錢,男子就收下了。到家后任玉宣已經(jīng)不行了,坐××副司機座上的男子還說晦氣,讓給他買煙,買火鞭,任培軍又給他們買了1條煙和兩掛鞭炮,這幫人就走了。

(3)證人證言

證人鄧某證言

證實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11號樓3樓綜合ICU的一個中牟病人快不行了,其看見韓某××3樓大廳站著××活,就讓她××,之后其就忙別的事了。過了有一個月,這個去世老頭的兒子和他們的村長到醫(yī)院找其,說當(dāng)時××老人送回中牟,加了幾次錢,總共花了6000元錢,××路上沒經(jīng)過家屬同意,司機××老人的氧氣管拔掉了,這個原因造成老人沒到家里就死××車上了。他們家屬非常生氣,其就找到韓某,讓她××當(dāng)時的司機找來協(xié)商解決,否則就要報警,××聽病人家屬說對方給了1000元錢,這次開車送病人的人××知道是車隊中王明(真名蔣某)的車。

(4)辨認筆錄

①受害人任某辨認筆錄

任某經(jīng)辨認指出譚文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接其4000元錢的人;韓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給其照頭聯(lián)系車的人;張某7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拔其父親的氧氣、逼他們接受高價格,接1000元錢并和司機一起送他們回家的人;蔣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開車送他們回家的司機。

②受害人單某辨認筆錄

單某指出譚文成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面包車旁邊接4000元錢的男子。蔣某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面包車車上的男司機。

2、2014年3月31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與被告人許某6約定好使用包含所有設(shè)備××內(nèi)共計3000元價格的車輛××鶴壁??h患者劉韋送回的情況下,當(dāng)患者家屬劉某乙辦理完出院手續(xù)后,許某6卻提供與之前約定不符的車輛,被告人李某甲、韓某××人趁機出面,張某7予以配合,以用設(shè)備為名加價至5500元,××被害人患者家屬劉某乙××原協(xié)商好的價格基礎(chǔ)上多支付2500元現(xiàn)金。車隊所得的5500元現(xiàn)金,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劉某乙陳述

證實其女兒劉韋2014年3月下旬因患××到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

××ICU病房住了10天,生命垂危,他們想盡快轉(zhuǎn)院回家,一個挎包的年輕男子說,他們有車,也是醫(yī)院的車,設(shè)備啥都有,送到浚縣3000元錢,雖然當(dāng)時其覺得有點貴,但是沒有跟他還價,讓其老婆辦了出院手續(xù),一會兒開過來一輛面包車,里邊啥設(shè)備也沒有,因為其女兒的情況必須用呼吸機,否則就堅持不到家,××圍過來5、6個人,有男有女,那女的就說用車得4000元,呼吸機再加1000元錢,測心律的機器再加500元錢,一共5500元錢,其咬牙湊夠5500元錢給了她,然后那個司機就開車××他們送到??h人民醫(yī)院,第二天,其女兒就去世了。

??h到鄭州才120公里左右,就是讓他們縣醫(yī)院120車去接的話,1500元錢就足夠了,他們這是明著××××。

(2)被害人常某丙陳述

證實其女兒劉韋是2014年3月下旬因患××到鄭大一附院住院治療,因病情比較嚴重,醫(yī)生讓他們回家。其丈夫劉某乙下去找車,其則辦理出院手續(xù),其丈夫說剛找一個年輕男子的車說好啥設(shè)備都有,費用是3000元錢,沒想到開過來以后不是那回事,呼吸機、氧氣××設(shè)備都沒有,那個男子之后也再不見面了,大概過了20分鐘左右,劉某乙給其打電話,說車找好了,××護士的幫助下,就××其女兒抬到一輛大面包車上,外面的5、6個人說還要再加1500元錢,不然的話就不走,他們還站××車前面。我只聽劉某乙說剛才說好4000元錢到浚縣,為什么還要加錢,對方的人說你們用呼吸機、測心率××設(shè)備,都需要錢,劉某乙給了他們5500元錢后,他們的一個男子就開車送他們回到浚縣人民醫(yī)院了。

(3)被害人劉某乙辨認筆錄

劉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許某6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開始向其要價3000元后又找不到的人。韓某就是2014年3月31日幫腔幫著加價的人。李某甲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向其討價加價并收取其5500元的人。張某7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催他們趕緊上車走并開車送他們回家的司機。

(4)被害人常某丙辨認筆錄

常某丙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開車送他們回家的人。

3、2014年6月1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李某2、張某7、李某甲××人出面,對已經(jīng)約定好幾百元價格送至目的地的新鄭患者左全法的家屬左某甲××人進行××、威脅,實施××,加價至5000元,××患者家屬多支付4000余元。車隊所得的5000元,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左某甲陳述

證實其父親左全法2014年6月××鄭大一附院住院,2014年6月17日下午16時許醫(yī)生通知說其父親的病重,其就想著先找個車××其父親送回去,其按著名片上的電話打過去接電話的是個女的,那個女的就說讓他們先準備,車馬上就開到樓下,他們××東西收拾好,就是車遲遲不到,××了一個多小時,開過來一輛白色的大面包車?!痢?1號樓西側(cè)的過道上,他們準備××其父親抬到車上時,司機說啥都包括幾百元錢都給你××回去了,其和弟弟××父親抬上車后,司機上手××呼吸機從其父親的嘴里拔出來,拔出來后司機也不忙著開車,××過來一個女的和5、6個男子站××車的側(cè)門外說你們××錢給一下吧,6000元,這個要錢的女的還有那幫幫腔說話的男子說你們可以不用這車,但是醫(yī)生已經(jīng)催你們出院了,你們不用這個車病人還得××回太平間去,還說這里的ICU病房除了用他們的車,其他的救護車也進不來,其他幫腔的5、6個男子大聲吆喝著趕緊走趕緊走,××好說歹說,那個女的同意5000元出車××人。

(2)被害人左某乙陳述

證實其父親因為肺功能衰竭住到鄭大一附院重癥監(jiān)護室11號樓2樓,2014年6月17日下午3點左右,接到大夫的病危通知,其哥左某甲就拿起病房里一張出院包車的名片,打了上面的電話,他們開來一輛車,其問他多少錢,他們就說到新鄭很便宜,上車再說具體多少錢,其父親上車后,一個女的說要6000元錢,車旁邊5、6個男男女女也幫腔,說到新鄭就這個價,你們想換車不可能,這里的活他們承包了,外面的車也進不來,不用他們的車的話,就××著××人推到太平間。其和其哥就和那個那個女的說了好多好話,求她給便宜點,××答應(yīng)要5000元錢。

(3)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左某乙辨認筆錄

左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李某甲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向其討價并收取其3500元的人。李某2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幫腔威脅、××他們的人。趙現(xiàn)云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聯(lián)系車輛接電話的人。張某7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開車送他們回家并到家后收他們1500元錢的司機。

②被害人左某甲辨認筆錄

左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趙現(xiàn)云就是2014年6月17日聯(lián)系車輛接電話的人;李某甲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向其討價并收取左某乙3500元的人;張某7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開車送左某甲回家并到家后收其1500元錢的司機;李某2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幫腔威脅、××其及家人的人。

4、2013年12月19日,虞城縣芒種小鄉(xiāng)王樓村患者李威振家屬李某戊、李某己××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人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組織提出的2500元××患者李威振送回的要求,后被告人張某7利用強勢地位,以使用設(shè)備的名義強索患者家屬200元現(xiàn)金。××運送途中,張某7又以患者去世為由進行加價,××面對患者家屬是殘疾人以及家屬下跪的情況下,繼續(xù)實施××行為,再次強索患者家屬2500元?!痢粱颊呒覍偾昂蠊灿嫸嘀Ц?700元。車隊所得的2500元要價,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戊陳述

證實2013年農(nóng)歷11月份的一天,其兒子××鄭大一附院住院不中了,其想著要趕緊××兒子××回家,讓保安幫忙聯(lián)系包車,××電話里對方聽說其是11號樓的病人之后就回絕了其請求,他們說是因為不敢去11號樓××生意,11號樓的生意已經(jīng)被人占了,其他人不能去××活,就這樣其沒有找到車。

有一名保安幫助聯(lián)系了一輛車,其哥哥和妹夫就和這名男子講價,對方說共計2500塊,包括所有車上設(shè)備使用費,他們××兒子推到了面包車上,其給了司機2500塊錢,司機說:“加200塊錢設(shè)備使用和被子費”,其當(dāng)時被迫無奈只能又給了司機200塊錢。

××路上其兒子去世了,司機就××車開到了民權(quán)服務(wù)區(qū)里面,說:“想讓繼續(xù)××,得加3000元錢!”,其哥就給司機跪下了,經(jīng)過求情,司機要2500元,其哥、妹夫和其就開始自己從兜里湊錢,湊到了2000元錢,××這2000元給了司機。

(2)被害人李某己陳述

證實2013年11月15號左右,其侄子李威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監(jiān)護樓監(jiān)護室里病情嚴重,他們聯(lián)系車回家。一個包車司機說“包括所有使用車內(nèi)設(shè)備的費用,共計2500元”,家人一起××李威振放到車上,其弟弟就××2500元錢給了這個男子,然后這個男子說要加錢200元,他們也沒辦法,其弟弟就又給這個男子200元。

快到了民權(quán)服務(wù)區(qū)的時候,李威振沒氣息了,司機就直接××車?!痢亮朔?wù)區(qū),說:“人不行了,要加3000元,要沖喜”,其就跪××這個司機面前苦苦哀求,這個司機說:“給你少500元,加2500元”,然后其和弟弟、妹夫就開始××服務(wù)區(qū)湊錢,三人湊了2000元,給了司機,到了家,其就從家里拿了500元交給了司機,司機開車就走了。

(3)被害人李某己辨認筆錄

李某己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談價、收錢并是司機的男子。

四、強迫交易罪

自2013年12月車隊吃大鍋飯以來,為非法牟取暴利,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支配下、××壟斷控制的環(huán)境、氛圍下,對患者家屬實施精神、心理強制,達到威脅、脅迫的結(jié)果,××患者家屬接受車隊提出的運輸條件,大肆實施強迫交易行為:

1、2014年4月2日晚,焦作市武陟縣詹店鎮(zhèn)王莊村患者段萬青的家屬段同介、段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人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組織提出的3000元××患者段萬青送回的要求。車隊所得的3000元,李松濤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段同介陳述

證實其哥哥段萬青2014年3月26日至4月3日因為患××住到鄭大一附院11號樓3樓(重癥監(jiān)護室)住院,大夫說其哥的病情非常不好,讓他們盡快回家料理后事,其就試著撥打了這幫人留××病房里名片上的電話,對方一個男的說他車上有呼吸機,讓他們收拾東西,也不報價,××對方過來3、4個男子,說:“到武陟要4000元錢!再少點也中,一口價3000元錢,今天不用我們的車,你們?nèi)司汀痢敛蛔?,別說找別的車輛,就是你們自己的車也不能××!”他們被迫接受了他們的3000元價格。

(2)證人段某證言

證實段萬青是其侄子,××鄭大一附院住過院。2014年4月2號大夫讓他們盡快回家料理后事,段同介就通過病房里留的名片,打電話找車,找了一輛白色的江淮面包車,報價4000元錢,他們覺得太貴,××對方說,一口價3000元錢,再也不能少了,其還是覺得貴,就又給他們說好話,另外的人說,今天不用我們的車,你們?nèi)司汀痢敛蛔?,別說找別的車輛,就是你們自己的車也不能××!他們就被迫接受了3000元錢的價格。

(3)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段同介辨認筆錄

段同介經(jīng)辨認指出趙某3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其3000元錢,并接1500元錢的人。李松濤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送他們回家并接1500元的司機。

②證人段某辨認筆錄

段某經(jīng)辨認指出李松濤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送他們回家并接1500元錢的司機。

2、2014年2月27日,為給車隊所有成員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按照車隊的規(guī)定,××周口項城患者孫秀英的家屬常某甲、常某乙××人已經(jīng)約定好1500元錢使用鄲城人民醫(yī)院120車輛運送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2、袁某4、張某7、韓某、李某甲、趙慶××人代表車隊出面進行阻撓,并威脅、××鄲城人民醫(yī)院120車輛司機,強行××其趕跑,××患者家屬以3500元錢的價格使用車隊成員張某7的車輛。后張某7以加收氧氣費的名義個人索要200元。車隊所得的3500元,張某7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常某甲陳述

證實其母親孫秀英××鄭大一附院住院,××他們實××是負擔(dān)不起了就想著轉(zhuǎn)院到項城醫(yī)院治病,××鄭大一附院看見他們家鄉(xiāng)周口鄲城的120醫(yī)院的急救車去鄭大一附院送病人,其和司機商量用鄲城急救車××他們順道送回到項城市的醫(yī)院,但是遭到了鄭大一附院的這幫人的阻撓,并××說病人出院必須用他們的車,被他們強行××了3700元錢。

②被害人常某乙陳述

證實其母親孫秀英于2014年2月份××鄭大一附院住院,病情不見好轉(zhuǎn),再加上醫(yī)療費用昂貴,其哥常某甲就和其商量回老家項城人民醫(yī)院慢慢治療,其哥去找車了,其辦完出院手續(xù)下樓看到其哥旁邊停了一輛鄲城120急救車,還有4、5個人站××旁邊,××威脅其哥和鄲城120司機,說不能××鄭大一附院的病號,說這里的活他承包了,其他的人也跟著亂吆喝,當(dāng)時那個司機很害怕,趕緊××其哥剛開始給他的定錢退了,開著車趕緊就離開醫(yī)院。一個女子惡狠狠的說3500元錢給你們送回去,一分錢也不能少,他們就趕緊上樓××其母親抬上車,那個女的又說,如果用氧氣的話再加200元錢,他們就××醫(yī)院給那個女的3500元錢,給司機了200元錢,到項城天都快黑了。

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常某甲辨認筆錄

常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開車送他們回家并收他們200元錢的司機。袁某4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趕走鄲城120車并××他們3700元錢的人。孟凡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幫著趕走鄲城120車并××他們3700元錢的人之一。趙慶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幫著趕走鄲城120車并××他們3700元錢的人之一。李某2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幫著趕走鄲城120車并××他們3700元錢的人之一。李某甲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幫著趕走鄲城120車并××他們3700元錢的人之一。韓某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跟其討價并接其3500元錢的人。

②被害人常某甲杰辨認筆錄

常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送他們回家的司機。袁某4就是2014年2月27日上午趕跑鄲城120司機并××他們的男子。孟凡、韓某、趙慶就是2014年2月27日上午趕跑鄲城120司機并××他們3500元錢的同伙。

3、2014年4月初,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上張村患者劉永安的家屬劉某丙、劉平平、呂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張某7、趙慶××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1萬元××患者劉永安送回的要求。運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強勢地位,欲索要兩三千元,后××患者家屬跪地求情并給一條帝豪香煙的情況下,才沒有繼續(xù)索要錢財。車隊獲得的1萬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筆錄

①被害人呂某陳述

證實其丈夫劉永安2014年農(nóng)歷3月初3左右住到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了三天院,人就不行了。

其女兒劉某丙拿到了一個名片,聯(lián)系了一個人,上來五名男子抬了一個擔(dān)架床,直接××其丈夫××上了一輛大面包車,一個胖男子說車費要1萬5,其二女兒說:“你們這不是坑人嗎?這么貴,從這里到平頂山才100多公里啊!”但是胖的男子一直堅持要1萬塊錢,其大女兒給了那個男子1萬元錢,胖的男子又說:“到地方了你再給司機2、3千塊錢的辛苦費吧?!逼鋼?dān)心司機堅持要這2、3千元錢,其大女兒給他拿了一條帝豪煙跪××司機面前說:“求求你,我們真的沒有錢了,別再問我們要錢了,求求你了”司機才沒有堅持要。

②被害人劉某丙陳述

證實2014年農(nóng)歷三月初六的凌晨左右,其父親××鄭大一附屬院重癥監(jiān)護病房里沒有呼吸了,其聯(lián)系了一個名片上的包車電話,上來了五個男子××其父親抬到了車上,胖的男子說:“給1萬5千塊錢?!逼淠赣H求情,胖的男子才說要1萬,無論再怎么求情,胖的男子一直堅持要1萬元,還說保安發(fā)現(xiàn)就走不了了。其取了1萬元就給了這個微胖的男子,胖男子說:“到地方了你再給司機2、3千塊錢的辛苦費吧?!币驗楹ε滤麄儾弧痢?,所以沒敢再吭聲。到家后,其擔(dān)心司機要這2、3千元錢,就趕緊給他一條帝豪煙并跪××司機面前說:“求求你,我們真沒有錢了,別再問我們要錢了,求求你了”,于是司機沒有再要錢開車走了。

③被害人劉平平陳述

證實2014年農(nóng)歷三月初六的凌晨左右,其父親就××鄭大一附屬院重癥監(jiān)護病房里去世了,其姐姐就隨便拿了一張名片,打了一個包車電話,上來了五個男子××其父親抬到了車上。胖的男子要車費1萬5。其母親求他們再便宜點,胖的男子就說:“1萬吧,保安發(fā)現(xiàn)就走不了了,到地方了你再給司機2、3千塊錢的辛苦費吧。”到家后,其姐姐擔(dān)心他們要那2、3千元錢,就拿了一條帝豪煙去給了司機,他們才走了。

(2)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劉某丙辨認筆錄

劉某丙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重癥監(jiān)護樓下談包車價錢的胖男子。李某2就是開車××其父親的男司機。孟凡就是抬擔(dān)架并××其父親抬上車的男子。

②被害人劉平平辨認筆錄

劉平平經(jīng)辨認指出李某2就是開車××其父親的男司機。張某7就是××鄭大一附屬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談包車價錢的男子。

4、2014年4月20日,新鄉(xiāng)市新鄉(xiāng)縣七里營鎮(zhèn)七里營村患者李培鳳的家屬白某、黃永紅,××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張某7××人言語脅迫下,先后被迫接受車隊索要的200元現(xiàn)金及3500元價格××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37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白某陳述

證實2014年4月9日至4月20日其母親因為肺功能嚴重衰竭住到鄭大一附院11號樓2樓(重癥監(jiān)護室)住院,大夫說病情比較嚴重,其撥打一個名片上面留的電話號碼,對方報價5000元錢,還說運送11號樓的病號生意他們承包了,外邊的車也進不來,就是他們自己的車也不能××!××,其又撥打了名片上的電話用車,隨后一個男子帶了兩個女的開了一輛白色的江淮面包車來到11號樓下,一會兒其老婆打來電話,說其母親已經(jīng)醒過來了,先不走,其就讓車走,對方一個女的說:“不行,我們××這里××了這么長時間,不能白××啊,你必須給我們200元錢!”其只好給了那個女的200元錢,他們就離開了。

4月19號深夜,其母親已經(jīng)不能搶救了,其就再次撥打那張名片上的電話,一男一女就開了一輛白色的面包車來到11號樓下,說要5000元錢,他們家人就開始給他倆求情,××那個女的答應(yīng)3000元錢送他們回家,人上車以后,一個女的說××的時間太長了,必須再加500元錢才能離開,其害怕他們再想別的孬法欺負他們,還擔(dān)心其母親死××醫(yī)院,就又給他們了500元錢,到家以后,其母親身上還有幾根管子,一個女的××管子拔了,又要了300元錢。

②被害人常某丁陳述

證實其婆婆2014年4月9日至4月20日因為肺功能嚴重衰竭住到鄭大一附院11號樓2樓(重癥監(jiān)護室)住院,回去的時候,其老公撥打了一張名片上的電話,對方來了兩個男子告訴他們,外面的車根本進不來,還說就是自己的車也不能××,如果用他們的車送回家需要5000元錢,他們認為很貴。住院的第10天左右,醫(yī)生說其婆婆快不行了,其丈夫白某叫了一輛車,但××其婆婆又醒過來了,××被他們要走了200元錢;2014年4月19日深夜,醫(yī)生讓趕緊找車××回家,白某又撥打原來名片上的電話,婆婆××護士××人的幫忙下抬到車上,一個女的不讓走,說是××的時間太長了,耽誤他們的生意了,必須再給他們500元錢,其老公給了那個女的3500元錢。到家以后,婆婆身上還有一個管子,需要拔下來,那個女的××婆婆身上的管子拔下來,又要了他們300元錢。

辨認筆錄

被害人白某辨認筆錄

白某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趙某3就是2014年4月20日凌晨××他們的人的同伙。古清華就是2014年4月20日凌晨××他們的人同伙,并××200元錢的人。

5、2014年5月30日,登封市徐莊鎮(zhèn)徐溝村患者屈西斌的家屬屈小輝、屈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韓某××人言語脅迫下,最終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6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6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屈某乙陳述

證實2014年5月其父親屈西斌××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其父親出院時,其弟弟屈某甲聯(lián)系了專門送病人的車輛,是兩個女的要2000元錢,她們說:“都是這個價,你可以隨便去問,你們就是去找其他車輛也是這個價錢,這里面就我們一家做這個生意?!彼齻儭痢疗涓赣H送到車上后,其中一名女子說:“你看你父親這情況,基本不行了,得加錢,再給600”。由于著急送其父親回去,再找車的話還得折騰一會,也怕找的車××不了,所以只能答應(yīng)再給她們600元,那個女的還說:“到地方后你得給司機點錢、煙、鞭炮××這些東西,這是規(guī)矩,你必須照辦”,之后其就給了她們2600元錢。司機××其父親送到登封市中醫(yī)院后,其又給司機了一條煙(價值100元),一提礦泉水,100元或是200元錢的現(xiàn)金。

②被害人屈某甲陳述

證實2014年5月其父親屈西斌××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當(dāng)時已經(jīng)沒有繼續(xù)住院的必要了,家屬就商量趕緊××其父親送回登封市,其和名片上的電話聯(lián)系過后,來了兩個女的說:“到登封得2000元錢”。并說:“你可以去問問,都是這價格,你去醫(yī)院外面找車的話,那車也進不來,只有××人。”由于其著急××父親送回家,不愿意耽誤時間再找車,也怕再找的車進不來,××其父親送到了樓下車上后,她又說得加錢600元。其哥被迫給了她2600元錢。

(2)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屈某乙辨認筆錄

屈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韓某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收取其2600元車費的人。

②被害人屈某甲辨認筆錄

屈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韓某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同其商談××其父親送回登封市具體費用的人。

6、2014年3月19日,南陽市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老畢莊村患者馬村的家屬馬某甲、馬某乙××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趙慶××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5000元××患者馬村運回的要求,××運送到家后,被告人趙慶以患者去世為由強索600元現(xiàn)金。車隊獲得的5000元,趙慶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馬某甲陳述

證實其哥哥馬村2014年3月3日因為××從南陽市中心醫(yī)院轉(zhuǎn)院到鄭州鄭大第一附屬醫(yī)院。

2014年3月19日晚,其哥哥病情嚴重,需要趕緊找一輛車××回家,其找到一個掃地男子,要價5000元,其出于無奈,就給了這名要錢男子5000元,到了家之后,司機問其要600元紅包沖喜,其家人沒辦法,就給了司機600元錢。

②被害人馬某乙陳述

證實其哥哥馬村是××2014年3月3日因為××從南陽市中心醫(yī)院轉(zhuǎn)院到鄭州鄭大第一附屬醫(yī)院的。

2014年3月19日晚上,其哥哥病情嚴重,他們就準備找個車××其哥哥××回家,其弟弟說:“談好了,5000塊錢,還有隨車醫(yī)生”??斓郊业臅r候的路上其哥哥沒有呼吸了,到家后,司機說要加600塊錢,其家人總共給了司機5600元。

(2)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馬某甲辨認筆錄

馬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收錢的挎包男子。趙慶就是大面包里開車的司機。

②被害人馬某乙辨認筆錄

馬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趙慶就是××鄭大第一附屬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大面包車里開車的司機。張某7就是××鄭大一附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上背挎包指揮2、3個男子抬擔(dān)架的男子。

7、2014年4月26日,許昌禹州市朱閣鄉(xiāng)姚堂村患者尚西江的家屬尚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張某7、孫某5××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0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000元,孫某5按照5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尚某甲陳述

證實其父親尚西江因為病重××2014年4月底××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病情沒有好轉(zhuǎn),家屬商量后就準備××父親運回老家,其就打名片上的電話,對方報價3000元人民幣,其嫌貴就打算去醫(yī)院外面找車××其父親運回禹州,一個男的說:“你不用找其他車了,醫(yī)院外面的車根本進不來,只有××人。”然后其去外面一問確實是那個人說的情況,只有××人,外面其他運送病人的車輛根本進不去醫(yī)院,其沒辦法又回去和那個人談價格,他××說最低2000元,到禹州后,其姐給了司機2000元錢。

2、被害人尚某乙陳述

證實2014年4月底,其父親××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期間,病情一直沒有好轉(zhuǎn),其父親被送回來后,其給了司機2000元錢和一條煙(價值70元)、一掛鞭炮。

(2)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尚某乙辨認筆錄

尚某乙經(jīng)辨認指出孫某5就是××其父親從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送回到禹州市朱閣鄉(xiāng)姚堂村并收取其2000元人民幣車費的人。

②被害人尚某甲辨認筆錄

尚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張某7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與其商談運送病人價格,并且安排車輛××其父親送回禹州的人。

8、2014年3月7日,許昌禹州市火龍鎮(zhèn)龍西村患者周紅軍的家屬張某丁、王某甲××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趙某3××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800元××患者運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800元,趙某3按照7元/公里獲得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丁陳述

證實其丈夫周紅軍,由于腎衰竭于2014年2月份××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一直也沒治好,××2014年3月7日出院回的禹州。

××病人送回禹州多少錢,他們中有個人說,得3600元左右,醫(yī)生得500元,車上的呼吸機得800元,由于他們要價太貴,他們家屬聯(lián)系了禹州的救護車準備來鄭州××其丈夫接回去,價格是800元。他們就說:“其他車輛根本進不來醫(yī)院,干不了這種活,只有我們能干,來了也是白跑一趟?!薄痢翛]有辦法,雙方××價格談到了2800元,其給了司機2800元。

(2)證人王某甲證言

證實2014年3月份其姐夫周紅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

其和其姐找的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病房樓下專門送病人的車××其姐夫送回的禹州,他們要價很高,最開始要3600元,并說找其他車根本進不來醫(yī)院,只有他們可以干這活,××跟他們商量2800元××其姐夫送回禹州。

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張某丁辨認筆錄

張某丁經(jīng)辨認指出孟凡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同我商談××其丈夫送回禹州的具體費用并安排車輛的人。

②證人王某甲辨認筆錄

王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趙某3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同其和其姐商談××其姐夫送回禹州的具體費用的人。孟凡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同其和其姐商談××其姐夫送回禹州的具體費用的人。

9、2014年3月5日,中牟縣患者高玉清的家屬邵某甲、閆某××人,××車隊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以及被告人郝國翠(孫保國妻子)××人的言語脅迫下,被迫接受車隊提出的2000元××患者高玉清運回的要求,車隊獲得的2000元,刨除運輸費用,剩余部分歸車隊全部成員共有、支配。

認定證據(jù):

(1)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邵某甲陳述

證實2014年3月5日那天,其母親高玉清因為病危轉(zhuǎn)到了鄭大一附院。到了晚上大概9點左右,其母親不行了,其就拿著名片按照上面的號碼撥了過去,1分鐘左右就從樓下上來一名男子,報價2000塊錢。當(dāng)時其就意識到這個講價男子可能就是××這個醫(yī)院專門干這行的,他肯定××這種生意都壟斷承包了,其也找不到別的車,這樣子繼續(xù)講價也沒有什么用了,就無奈答應(yīng)了。其嫂子閆某××車上××錢給了一個女的,總共是給了2000塊錢。

②被害人閆某陳述

證實其婆婆高玉清患的是肺癌,轉(zhuǎn)院到了鄭大一附院,2014年3月5日出的院,其小姑子邵某甲聯(lián)系了一輛車,報價2000元,要是不答應(yīng)2000元的價格,也找不到其他的車輛,也急于趕回家,沒辦法,他們只有接受2000元錢價格。××車行駛到路上的時候,其給了這個坐××車上的女子2000元現(xiàn)金。

(2)辨認筆錄

①被害人邵某甲辨認筆錄

邵某甲經(jīng)辨認指出郝國翠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大面包里收錢的女子。

②被害人閆某辨認筆錄

閆某經(jīng)辨認指出郝國翠就是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樓下××大面包車里收錢的女子。

綜合以上查明事實,被告人栗某1作為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應(yīng)對2013年9月份之前該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dān)責(zé)任;被告人李某2作為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要分子,應(yīng)對2013年12月份以后該組織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dān)責(zé)任。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趙某3、張某7、許某6、袁某4、孫玉嵬、蔣某、韓某、李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獲歸案。

本案的綜合書證有:

1、戶籍證明

栗某1,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

李某2,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

張某7,男,1970年3月8日出生

李某甲,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

趙某3,男,1971年8月6日出生

袁某4,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

韓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

蔣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許某6,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

孫某5,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

2、到案經(jīng)過

2014年11月3日鄭州市公安局大學(xué)路分局案件偵辦大隊、民警××被告人栗某1住處××其抓獲;××鄭大一附院××××活兒的被告人李某2、張某7、李某甲××人抓獲。

3、其它書證

①“120”急救派車單,證實“車隊”中車輛××××活兒時有用派車單的情況。

②簽到表,證實“車隊”成員需要簽到,說明“車隊”有嚴格的組織和管理。

③栗某1歷史上受刑事處罰的材料,證實其構(gòu)成累犯。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栗某1組織、領(lǐng)導(dǎo)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李某2組織、領(lǐng)導(dǎo)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患者過程中伙同組織成員大肆對患者家屬××勒索,數(shù)額較大;利用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氛圍和言語威脅,對患者家屬實施精神、心理強制,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w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趙某3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利用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氛圍和言語威脅,對患者家屬實施精神、心理強制,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w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張某7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患者過程中伙同組織成員大肆對患者家屬××勒索,數(shù)額較大;利用控制、壟斷的環(huán)境、氛圍和言語威脅,對患者家屬實施精神、心理強制,多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w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袁某4、孫玉嵬、許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韓某、李某甲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伙同其他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過程中大肆對患者家屬××勒索,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蔣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伙同其他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過程中大肆對患者家屬××勒索,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對尋釁滋事第12、18起的指控,經(jīng)查證,該兩起事實因公訴機關(guān)僅提供了一名被害人陳述,證據(jù)不足,依法不予認定,對其他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6起××勒索事實,第6起因只有一名被害人陳述和被害人辨認筆錄,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第5起指控事實不涉及本案的十名被告人,不予認定,對其他4起××勒索事實予以認定。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15起強迫交易事實,第13起只有一名被害人陳述,第1、4、9、14、15起只有一名被害人陳述和被害人辨認筆錄,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對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許某6犯××勒索罪的意見,經(jīng)查證,被告人許某6參加1起××勒索,但其情節(jié)達不到××勒索罪的立案標準,依法不構(gòu)成××勒索罪。

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袁某4、孫某5、韓某、李某甲犯強迫交易罪的意見,經(jīng)查證,四被告人均參加1起強迫交易,但達不到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依法不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

關(guān)于十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評判如下:

指控的栗某1××十人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應(yīng)當(dāng)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影響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本案中,栗某1××人已經(jīng)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并有組織地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得以延續(xù);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對其他同行從業(yè)者的排擠、打擊,稱霸一方,對鄭州大學(xué)第一附屬××的病號出院運輸業(yè)務(w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影響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符合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犯罪構(gòu)成特征。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意見,經(jīng)查證,上述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均有兩個以上被害人陳述,以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證據(jù)證實,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應(yīng)當(dāng)依法予以認定;對上述沒有認定的指控事實,辯護人認為證據(jù)不足的意見,依法予以采信。

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已經(jīng)經(jīng)過公安機關(guān)處理的事件不能進行刑事追究的意見,經(jīng)查證,行為××當(dāng)時雖進行處理,但之后依據(jù)相關(guān)其他事實和證據(jù)構(gòu)成犯罪的,應(yīng)當(dāng)依法予以追究,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被害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guān)系,其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的意見,經(jīng)查證,被害人陳述系刑事證據(jù)的一種類型,上述認定事實的多名被害人陳述與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具備作為定案依據(jù)的條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證言不能采信的意見,經(jīng)查證,上述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辨認筆錄間隔時間太長不客觀的意見,經(jīng)查證,辨認筆錄形式完整,程序合法,辨認結(jié)果明確,應(yīng)當(dāng)依法作為定案依據(jù),辯護人認為因間隔時間太長不客觀的意見,沒有證據(jù)支持,依法不予采信。

關(guān)于孫玉嵬的辯護人認為孫某5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證,孫玉嵬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系其自己做出的決定并積極參與實施,系主犯,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蔣某的辯護人認為指控的××勒索罪應(yīng)改為強迫交易罪的意見,經(jīng)查證,蔣某參加的××勒索罪,系蔣某伙同其他車隊成員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家屬已經(jīng)辦理好出院手續(xù)的情況下,利用車隊的壟斷地位,××患者家屬不具備選擇余地的情況下,采用威脅、阻攔、××××手段對患者家屬實施的××勒索行為,其行為符合××勒索罪的犯罪構(gòu)成特征,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勒索罪,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李某甲的辯護人辯稱李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的意見,根據(jù)庭審情況,李某甲對其犯罪事實不能如實供述,沒有表現(xiàn)出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被告人栗某1、李某2所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被告人趙某3、袁某4、張某7、許某6、孫某5系積極參加者,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被告人韓某、李某甲、蔣某系其他參加者,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可以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趙某3、張某7、袁某4、許某6、孫某5、韓某、李某甲所犯尋釁滋事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

被告人李某2、張某7、韓某、李某甲、蔣某所犯××勒索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

被告人李某2、張某7、趙某3所犯強迫交易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栗某1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8月8日被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于2012年7月10日刑滿釋放?!痢列塘P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nèi)又犯新罪,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

尋釁滋事第17起中有退賠行為,可對涉案的相關(guān)人員酌情從輕處罰。

××勒索第1起中有退贓行為,可對涉案的相關(guān)人員酌情從輕處罰。

十被告人均犯數(shù)罪,均應(yīng)當(dāng)數(shù)罪并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栗某1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4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2005年被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判決但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45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40000元、罰金人民幣1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三、被告人張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四、被告人趙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五、被告人袁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六、被告人許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七、被告人孫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八、被告人韓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九、被告人李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十、被告人蔣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十一、責(zé)令十被告人對其參與的尋釁滋事、××勒索、強迫交易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予以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向陽

代理審判員馬玲

代理審判員潘雪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靜

書記員張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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