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湘13刑終2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3-05
審理經過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何某4、劉某5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6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湘1322刑初52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5、劉某6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訊問各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2某陳某1、劉某5、何某4等人合股注冊成立了新化縣水晶宮足浴養(yǎng)生會所(以下簡稱“水晶宮會所”)。該會所的經營場所位于新化縣,經營者登記為劉某(另案處理),經營范圍是足浴服務。該會所由陳某1、胡某2各占50%股份,其中劉某5、何某4在陳某1名下各入股5萬元,其中夏白玉(在逃)在胡某2的名下占股13。該會所的分工是:陳某1負責全盤事務,包括技師的招募、培訓、管理等;胡某2系總臺負責人,同時兼負收銀和技師招募工作;夏白玉負責財務;劉某負責協調股東內部之間矛盾及外圍關系;何某4負責公關,同時兼負會所接待工作;劉某5負責接待顧客和安排技師上鐘工作。
該會所經營期間,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陳某1、胡某2某夏白玉、何某4、劉某5等人一致同意增加經營包含有性服務內容的項目,并定價為468元,規(guī)定賣淫女每賣淫一次提成200元。此后,該會所便開始招募、培訓賣淫女技師,對所招募的技師都收取了工作保證金,規(guī)定期限滿三個月后才能退還,以便于管理和約束。該會所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先后組織馮某、楊某1、彭某、周某、伍某、魏某、曾某、張某1等女性賣淫,其中2017年4月1日至12日組織賣淫188次,違法所得87984元。2017年3月,被告人劉某6經胡某2等人介紹并在明知水晶宮會所內存在組織賣淫行為的情況下,到該會所上班,協助做賬管賬,代發(fā)技師(包括賣淫女)工資。胡某2為了掌握會所的情況,要劉某6監(jiān)督陳某1等人。
2017年5月7日,劉某5、劉某6被抓獲。2017年5月8日,胡某2被抓獲。2017年5月19日,陳某1、何某4被抓獲。陳某1到案后,協助民警抓獲了同案犯罪嫌疑人。
另查,被告人陳某1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新化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租賃合同》一份,證明陳某1、胡某2于2016年3月26日與新化縣六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該公司位于新化縣上渡辦事處白沙洲路六豐新苑公寓樓六樓。
2、《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陳某1、胡某2在租賃地于2016年9月27日成立了新化縣水晶宮足浴養(yǎng)生會所。
3、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水晶宮會所的股東有陳某1、何某4、胡某2等人,陳某1負責全部事務,負責管理技師,抓技師的服務,組織技師和工作人員開會,胡某2在劉某6到前臺收銀之前負責在前臺收銀,收銀還要給技師計時,然后在營業(yè)登記表上把項目金額、技師工號、房間號、上鐘時間、技師提成、會所收入等登記好,劉某6來了之后胡某2就很少到會所來了。何某4在會所帶客,有客人來會所時,何某4會跟客人介紹價格為268元、368元、468元三個檔次項目的具體內容,268元包括“打飛機”,368元是在268的基礎上增加口交,468元則在368元的基礎上再增加性交,客人確定玩哪種項目后,何某4就把客人帶到房間去,然后到技師房安排技師去給客人服務,并告訴技師客人要的是哪種價格的服務,另外何某4負責跑關系。夏白玉經常住在會所的宿舍,主要負責會所的財務,劉某5和何某4一樣,負責帶客,劉某6主要負責收銀,要把一天的營業(yè)情況統(tǒng)計好,具體就是統(tǒng)計每個技師做服務的次數及提成,268元的項目提成100元,368元的項目提成150元,468元的項目提成200元,劉某6統(tǒng)計出來的提成的錢一般通過微信發(fā),有時候也給現金,有時候是劉某6發(fā)給技師,有時候是陳某1發(fā)給技師。她是水晶宮會所的技師,工號是733,從2016年年底開始在水晶宮會所賣淫,會所還有32號、66號、77號、88號、98號、99號、520號等技師做3種項目的服務,會所的技師有些是自己應聘來的,有的是陳某1介紹來的,有的是胡某2介紹來的,陳某1、何某4、胡某2某劉某5、劉某6都知道會所內有賣淫服。
4、證人楊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她是2017年4月17日開始在新化水晶宮會所上班的,工號是77號,該會所提供“打飛機”、“口交”和性交服務,這三種服務項目她都做過,該會所股東有陳某1、何某4等人,劉某5負責給客人安排房間和技師上鐘,劉某6則在前臺收銀,2017年5月5日晚上,她給嫖客戴某2做了個包含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并和戴某2發(fā)生了性關系。
5、證人彭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4月初,胡某2在微信中告訴她水晶宮會所268元是“打飛機”,技師提成100元,368元是要口交,技師提成150元,468元要性交,技師提成200元,她于2017年5月6日到會所上班交了2000元押金,到會所后得知胡某2是會所老板,會所管事的是陳某1,并由陳某1給技師發(fā)工資,劉某5帶客人到房間,她在會所內268元、368元、468元的服務都做過,5月5日她給嫖客張某3做了個包含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
6、證人周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她是胡某2介紹于2017年3月10幾號到新化水晶宮會所上班的,工號是32號,會所提供3種服務,有“打飛機”、“口交”和性交,這三種服務她都給人做過,2017年5月6日,她給嫖客鄢某2做了個包含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陳某1負責對技師進行管理和培訓,她是由陳某1培訓,劉某5負責帶客人到房間和安排技師上鐘,劉某6負責收銀,2017年4月5日,陳某1從她的工資里扣了2000元作為押金,稱要做滿三個月后才退押金,陳某1、劉某5、劉某6、夏白玉、何某4、胡某2等人對會所內的賣淫行為都是明知的,因為價格和服務項目都是他們定的。
7、證人伍某的證言,證明她是于20017年4月左右到新化水晶宮會所上班的,工號是98號,該會所提供“打飛機”、口交和性交服務,她多次為嫖客提供性服務,陳某1、何某4、劉某5、劉某6、胡某2等人對會所的經營項目都是明知的。
8、證人魏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她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應聘到新化水晶宮會所上班,工號是88號,該會所提供“打飛機”、口交和性交服務,價格分別是268元、368元和468元,這三種服務她都做過,和嫖客謝某做過包含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劉某6是負責前臺收銀的,她找劉某6領過工資。
9、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她于2016年9月開始在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水晶宮會所上班,工號是520,水晶宮的老板有陳某1、劉某5、何某4、夏白玉、胡某2,管理人員劉某6是胡某2的親戚,陳某1經常在會所里,所有事情都歸陳某1管,有時候給技師發(fā)工資,還不定期組織技師開會,負責培訓技師,要求每個技師交了2000元押金,做滿三個月才能退,2017年2、3月份,陳某1還帶技師到房間里面,告訴技師怎么給客人做服務,有些什么服務流程,比如哪里放水、洗澡,到哪里按摩,按摩哪些地方,怎么用嘴巴親吻顧客的哪些部位,有胸部、背部和生殖器等,劉某5和何某4負責接客,夏白玉負責財務,老板對會所內的賣淫行為都是明知的,會所是一個給男顧客提供“打飛機”、口交、性交的賣淫場所,有268元、368元、468元三種價格的服務,其中468元的項目包含性服務,就是女技師在給顧客洗澡、按摩、口交后再做一次性交易,268元的技師提成100元,368元的技師提成150元,468元的技師提成200元,她最近一次做468元的服務項目是2017年5月6日,水晶宮有98、88、77、28、66、32、733、88號等技師,都做過468元的項目。
10、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她是2017年3月份到新化縣水晶宮會所上班的,工號是99號,是陳某1聯系她來的,該會所提供“打飛機”、口交和性交服務,價格分別是268元、368元和468元,其中468元的項目包含性服務,這三種價格的項目她都做過,從2017年4月3日至4月12日,她一共做了34次468元的服務,全都有登記的,會所老板扣了1000元的押金,總共要扣2000元,說做滿三個月后才退。
11、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他女朋友伍云華(伍某)被違法分子控制在新化水晶宮會所從事賣淫違法活動,2017年5月7日,伍某在水晶宮會所上班被新化縣公安局查獲后因涉嫌賣淫被治安拘留12天,伍某告訴他是在水晶宮會所上班的時候被老板胡某2某何某4、陳某1扣了她2000元錢,逼迫她們從事賣淫活動的。
12、證人戴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11日,他和一個貨主老板在水晶宮會所消費了936元,做的是468元的項目,這個項目包含一次和技師發(fā)生性關系,他辦理了一張貴賓卡,充值2000,送500元,過了一段時間,他喊了兩個貨主老板到水晶宮會所消費468元的項目,三人共計消費1404元,又過了一段時間,他喊了三個貨主老板到水晶宮會所消費了468元的項目,這次消費1804元。
13、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他在新化縣水晶宮會所辦了一張會員卡,當時在會所內給他介紹服務的是何某4,稱468元的服務包括口交和性交,他和朋友都在那里做了468元的服務。
14、證人鄢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3月份,他和老表、堂弟三人到新化水晶宮會所去玩,當時他們都選擇了包含發(fā)生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項目,給他做服務的技師是520號曾某。
15、證人鄢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4月份,他和謝某、鄢某1在新化水晶宮會所選擇了包含發(fā)生性關系的468元服務,該服務內容包括口交和性交,當時給他服務和發(fā)生性關系的是周某。
16、證人謝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4月份,他和鄢蜜中、鄢某2一起在新化縣水晶宮會所選擇了包含發(fā)生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該服務可以口交和性交,當時給他服務和發(fā)生性關系的是魏某,過了沒多久,他一個人去那里做了一次468元的服務,技師也是魏某。
17、證人戴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5月5日,他和張治中到新化水晶宮會所玩,劉某5給他們介紹268元是“打飛機”、368元可以口交、468元可以性交,他和張治中都選擇了包含發(fā)生性關系的468元的服務,當時給他服務和發(fā)生性關系的是楊某1,他還辦了一張VIP會員卡,民警對該卡予以了提取。
18、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5月5日,他和朋友戴某2在新化水晶宮會所接受了468元的服務,該服務可以口交和性交,當時給他服務并發(fā)生性關系的是66號彭秀花,去年年底他也到那里玩過一次。
19、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5月7日晚,他和章某、易某到新化水晶宮會所玩,到會所后接待人員講具體服務項目由技師介紹,并把他帶進了606房間,不一會一名女技師進來了,并稱268元是打飛機,368元可以口交,468元則可以性交,他選擇了368元的,但剛準備洗澡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20、魏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證明她從事賣淫的情況。
21、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水晶宮國際養(yǎng)生會所員工考勤登記表、水晶宮國際養(yǎng)生會所營業(yè)表、查扣的避孕套圖片,證明新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于2017年4月12日對新化縣水晶宮國際養(yǎng)生會所進行檢查,并在會所內提取“水晶宮國際會所員工考勤登記表兩張、會所營業(yè)表五張、收據九張、技師例假本一本、訂房登記表一本、會員登記本兩本、避孕套14盒”等物品,被檢查人或見證人簽名為劉某6、劉某5,考勤表記錄代詩韓(陳某1)、劉某5、劉某6、白某(何某4)3月份考勤為滿勤,4月1日至12日4人也為滿勤,2017年4月1日至12日的營業(yè)記錄顯示這12天的營業(yè)總額為91043元,包含性服務468元的消費項目共計消費188次,消費金額為87984元。
22、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提取筆錄、技師提成登記記錄,證明新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于2017年5月7日對水晶宮國際養(yǎng)生會所進行了檢查,當場發(fā)現該會所內有賣淫嫖娼活動,并當場對涉嫌違法人員進行了控制,并在會所前臺查獲了一個黃色的會議記錄本、技師提成本、一張綠色的水晶宮消費指南,上面記載有“服務項目、原價、會員價、服務時間”等內容,以上物品均被依法扣押、提取,并經會所工作人員劉某6簽字確認。
23、《收據》,證明水晶宮會所對技師收了500-2000元不等的保證金。
24、《到案經過》,證明胡某2某劉某5、劉某6、陳某1、何某4均系被抓獲到案。
25、《抓獲經過說明》,證明陳某1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罪嫌疑人。
26、同案人劉某的供述,證明水晶宮會所登記他的姓名,是他老婆胡某2和陳某1合伙的,各占50%的股份,陳某1名下有何某4、劉某52個小股東,各入了5萬元,胡某2名下有夏白玉等股東,會所登記的經營項目是足浴,股東后來一致同意增加性服務的項目,都清楚會所有性交易的。
27、被告人劉某5的微信截圖,證明劉某5通過微信在其朋友圈宣傳、發(fā)送關于水晶宮會所含有色情的信息和圖片。
28、被告人胡某2的微信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及手機QQ聊天記錄,證明胡某2通過微信和QQ向外發(fā)送水晶宮會所的招聘信息、水晶宮會所含有色情的信息和圖片、顧客的訂房登記、經營收入及消費等。
29、被告人劉某6的微信截圖、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他在水晶宮會所除負責收銀外,還協助做賬、管賬,給技師發(fā)放工資。
30、《刑事判決書》、《緩刑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陳某1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及緩刑的考驗期限。
3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劉某6均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2、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劉某6均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在審理中,胡某2主動繳納罰金15000元、退贓10000元;何某4主動繳納罰金12000元、退贓8000元;劉某6主動繳納罰金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6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組織賣淫犯罪中,陳某1、胡某2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某4、劉某5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陳某1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劉某6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1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胡某2某何某4主動退贓、繳納罰金,劉某6主動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胡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2系從犯,并有自首情節(jié)。經查,胡某2作為一個大股東,其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此外,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胡某2沒有主動投案的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胡某2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不予采納。何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何某4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經查,何某4作為股東之一,又在組織賣淫犯罪中負責公關及會所的接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故對何某4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不予采納。劉某6的辯護人提出劉某6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查,劉某6明知水晶宮會所是賣淫場所仍協助做賬管賬,代發(fā)技師工資等,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故對劉某6辯護人的辯解,不予采納。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撤銷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中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胡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交);三、被告人何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已交);四、被告人劉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五、被告人劉某6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六、追繳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的違法所得87984元,上繳國庫(胡某2已退10000元,何某4已退8000元)。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5、劉某6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是:原判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本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5主動繳納罰金12000元、退違法所得贓款13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5、原審被告人何某4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劉某6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共同組織賣淫犯罪中,陳某1、胡某2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某4、劉某5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陳某1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1、胡某2某何某4、劉某5、劉某6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1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胡某2某何某4主動退贓、繳納罰金,劉某6主動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6均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經查,陳某1在養(yǎng)生會所內與胡某2各占一半的股份,至會所被查獲期間其一直主管會所內的全盤事務,所起的作用明顯大于胡某2,所領取的工資高于胡某2,其雖有立功表現,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已予考慮從輕處罰,且其系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原審法院依法在對其量刑時高于另一主犯胡某2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刑恰當。胡某2后期本人雖然不在會所內,但其本人并未退股,且劉某6隨時跟其通報會所的情況及生意狀況,其仍然清楚會所內的相關事務;根據新化縣公安局上梅派出所民警出具的《關于胡某2到案的情況說明》,胡某2雖是主動找到派出所的民警,但其當時找民警時并不是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主動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原審法院未認定其自首,結論正確,量刑恰當。劉某6明知其姨媽胡某2組織賣淫,還到該會所從事收銀活動,為胡某2監(jiān)督會所其余人員,故原審法院判決其一年有期徒刑恰當。上訴人陳某1、胡某2某劉某6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劉某5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經查,養(yǎng)生會所的兩大股東系陳某1和胡某2,劉某5在陳某1名下分得部分股份,劉某5在會所內部負責接待顧客和安排技師上鐘“工作”,在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中處于從犯地位,所起作用與原審被告人何某4相當?,F其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主動交納罰金12000元,退違法所得贓款13000元,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原判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新化縣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527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及第四項中對上訴人劉某5的定罪與罰金部分(已交)。
二、撤銷新化縣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527號刑事判決書中對上訴人劉某5的主刑部分。
三、上訴人劉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繼強
審判員石乃強
審判員姜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童明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