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菏刑一終字第11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9-29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組織賣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菏開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秦某,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秦某與秦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合伙承包了菏澤市南華洗浴中心,由被告人秦某負責洗浴中心的具體經(jīng)營管理。被告人秦某在經(jīng)營管理洗浴中心期間,招收賣淫女在該洗浴中心賣淫,并對前來應聘的賣淫女提供賣淫房間,同時給賣淫女提供住宿,并制定了與賣淫女分成的比例。張某某(已判刑)在該洗浴中心負責管理服務生和賣淫女,組織黨某、陳某等多名賣淫女在此賣淫,自2012年8月8日至8月13日,該洗浴中心共組織賣淫52人次。
2012年8月13日晚上,公安機關根據(jù)群眾舉報,對該洗浴中心進行突擊檢查,將張付田等人及嫖客、賣淫女在現(xiàn)場抓獲,并扣押部分賣淫收據(jù)、記賬單等單據(jù)及非法所得現(xiàn)金9523元。被告人秦某經(jīng)批準逮捕后在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秦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劉某甲證實,她是在2012年7月初到南華洗浴中心的,是張付田接待的自己,并且談好賣淫項目的價格及自己應得的提成數(shù)額,店里管住宿,吃飯由自己承擔。南華洗浴中心有包括她在內(nèi)的五名賣淫女,她們都有編號,彼此都是叫號。她們平時在房間里待著,客人來了服務生先介紹服務項目,然后打電話通知她們,她們就到服務生指定房間,問好做什么價格后,告訴服務生做的價位及客人的手牌號,服務生再到吧臺上下單子,以備結賬。同時證明案發(fā)前一天晚上賣淫過程。賣淫時使用的避孕套是她們自己買的,賣淫時使用的果凍及冰塊由店里提供。沒見過老板,只知道一個叫“秦哥”的給她們發(fā)工資。服務生還向客人推薦賣淫的項目并引導賣淫女去賣淫的房間。
(2)董某證實,她通過出租車司機找到了南華溫泉度假村,與一名張姓男子談好了賣淫的價格分成,店里管住宿,吃飯自己承擔。自己的編號為9,共賣淫了五次。當時是兩名服務生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生平時就在二樓的休息大廳里。
(3)黨某證實,她與妹妹陳某來到南華洗浴中心后,一個三十多歲的男子(后來知道是經(jīng)理)接待的她并談了分成的事。她們幾名賣淫女都排著班,輪流提供賣淫服務。同時證實她四次賣淫的過程,她們賣淫女都有編號。
(4)陳某證實,她和黨某于8月9日來到菏澤,是一個叫“秦哥”的接待的她們,雙方商量好賣淫所得四六分成,客人包夜五五分成。南華溫泉度假村老板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平時都是“秦哥”在店里負責,共有五個賣淫女,自己編號為1,其他人分別為5、9、8、16號。同時證實三次賣淫的過程。
(5)劉某乙證實,自己原來在南華洗浴中心賣淫。案發(fā)前一天晚上服務生叫她去賣淫,她去了一個房間,剛做完賣淫服務,發(fā)現(xiàn)報警燈亮了,就跑了。她兩次一共提了1200元的賣淫錢,老板是誰不清楚。從她包里搜出的四張單據(jù)是提成單據(jù),還沒有來得及要提成。同時證實共在南華洗浴中心賣淫十多次。
(6)楊某證實,2012年8月13日晚上經(jīng)老鄉(xiāng)李某介紹去了南華洗浴中心二樓進行了兩次嫖娼。在第二次與一名女子剛發(fā)生完關系,房間內(nèi)的白色小燈亮了,那女子邊往外跑邊對他說那盞燈是暗號,燈亮說明有人來查了,并讓他快跑,他剛到樓下,檢查的人就去了。
(7)李某證實,他與張某某是老鄉(xiāng),2011年底他在南華游泳館打工時聽說南華洗浴中心有賣淫小姐,張某某是那里的領班。2012年8月13日晚上,他介紹楊某去了那里嫖娼,并給張付田打了電話,讓他便宜點。
(8)王某某(游泳館負責人)證實,他經(jīng)營的南華游泳館與南華洗浴中心挨著,南華洗浴中心是兩個人合伙經(jīng)營的,老板一個叫秦某,一個姓秦,家是聊城的。聽說洗浴中心有賣淫現(xiàn)象。
(9)郭某(客房部收銀員)證實,她從2012年7月5日開始在這里上班,所收的住房費交給秦云龍。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證實,2012年8月14日,菏澤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對南華洗浴中心現(xiàn)場的勘查及拍照情況。
3、書證
(1)收據(jù)、洗浴中心客流量表、記錄單、表格及總結單證實,現(xiàn)場扣押的賣淫收據(jù)及出租車司機提成單據(jù)、非法收入情況。
(2)協(xié)議書證實,2009年4月26日朱某某與南華大酒店有限
公司簽訂承包經(jīng)營協(xié)議,由朱大成承包南華大酒店洗浴中心,承包經(jīng)營期限從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3)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5年3月13日下午13時40分許,東昌府公安分局民警巡邏至東昌府區(qū)柳園南路工商銀行附近時,一男子到警車旁稱自己是一名逮捕在逃犯,要投案自首。經(jīng)核對,該男子名叫秦某,因涉嫌犯罪被菏澤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逮捕在逃,核對無誤后,民警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并聯(lián)系菏澤警方進行移交。
(4)山東省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3)菏開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3年2月8日,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張付田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秦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李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林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李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張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徐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9523元予以沒收;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5)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秦某的身份及住址等自然情況。
4、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
(1)張某某供述,秦某與秦某是洗浴中心老板。他到洗浴中心上班是秦某面試的,開始主要工作是給客人拿鞋子,后來秦某告訴他這里有賣淫女,讓給前來洗澡的人介紹賣淫,后來秦某讓他做了主管,也就是大堂經(jīng)理,負責管理服務員、安排崗位、幫忙收錢。南華洗浴中心一樓是洗浴,二樓是包間,嫖娼在二樓,李某某負責二樓,張永闖和李某某負責搓澡,并介紹賣淫服務,徐某某和王某某在外面望風。服務員除了日常工作外,還負責介紹賣淫項目,介紹成功有提成。店里有五個賣淫小姐都有編號。秦某負責財務,員工和賣淫女都是從他那里領錢,員工吃飯店里負責,小姐吃飯自己負責。林某某負責收錢并收取李邦雷交來的單據(jù),然后交給秦某。李邦雷給客人開單子,并將單據(jù)交給林華玉,如客人需要性服務,他給客人安排好包間,帶賣淫女去房間。秦某不定期的到中心檢查賬目。秦某屬于中心的經(jīng)理,賣淫女是秦某找來的,性服務價位也是秦某定的,服務員去上班也是得經(jīng)秦某同意,秦某還教服務員怎么給客人介紹賣淫女并負責工資發(fā)放。
(2)秦某供述,他從2010年開始與秦某、“二紅”、朱某某合伙經(jīng)營菏澤市南華大酒店洗浴中心,后來“二紅”退股了。2011年11月份,朱某某將股份轉給了李某某,由他與秦某、李某某三人投資經(jīng)營。他們曾商量過招聘小姐。因為生意不好,他不經(jīng)常在那里,后來小姐由秦某進行面試并商談賣淫事項。平時都是由秦某和張某某領著在店里負責,包括招收小姐、日常管理及分紅、工資。張某革是帶班的經(jīng)理,工資比其他員工稍高。賣淫女都有編號,性服務的價位也是秦某定的。洗浴中心有七、八名服務員,有負責收銀的,有在二樓給客人介紹賣淫的,還有在門口望風的。他不定期到洗浴中心去看看賬,問問經(jīng)營情況,秦某和李某某主要負責管理賬目,張某某負責管理服務員,服務員是秦某和李某某招來的,吧臺收銀員負責收取洗浴中心的單據(jù),二樓服務員負責介紹賣淫女,放風的服務員負責在公安來檢查時用對講機喊話,通風報信。員工的工作由秦某和張付田負責安排。一般服務員每個月一千二百元的工資,二樓的和放風的服務員除了工資還有提成。同時證實秦某、李某某的入股情況。李某某又叫李某某。
(3)李某某供述,他和秦某、秦某是南華洗浴中心的股東,當時秦某與秦某讓他拿5萬元入股,因沒那么多錢只拿了一萬,剩下的錢在他的工資里扣。秦某是洗浴中心的經(jīng)理,主要負責賬目及人員管理,秦某不定期去盤賬。張某某是主管,負責給服務員安排崗位,也在吧臺收錢。同時證實了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分工情況。賣淫女是通過發(fā)廣告的方式招的,由秦某進行面試,服務員由張付田負責面試。價位由秦某和秦某負責規(guī)定。同時證實洗浴中心賣淫流程情況。中間張付田離開了一個月,后來秦某讓他打電話讓張某某回來做的主管。
(4)林某某供述,她跟著秦某到的南華洗浴中心,洗浴中心是秦某與秦某、李旋合伙經(jīng)營的,不清楚是否還有其他人。她知道該洗浴中心有賣淫現(xiàn)象。洗浴中心的小姐不固定,都有編號。她負責將保健按摩及賣淫女的白色記賬單收走交給秦某,紅色的單據(jù)賣淫女拿著。有時候秦某出去時,就把賣淫女的提成交給她,賣淫女就到她那里領提成,她把賣淫女的紅色的單據(jù)收回來。
(5)李某某供述,他通過張某某介紹到南華洗浴中心打工,張某某是主管,老板是秦某和秦某。該中心有三個足療師及五個負責賣淫的小姐。同時證實他們四個服務員崗位輪流及分工、介紹、協(xié)助賣淫的情況。198元以上的套餐都有賣淫服務。張某某負責管理服務員,根據(jù)老板的安排對服務員的崗位進行調(diào)整,并對新來的服務員教他們?nèi)绾谓o客人介紹性服務。林某某收錢并把經(jīng)營情況匯總后交給秦某。他在二樓幫賣淫女記賬,記的賬由林某某拿走。秦某不定期到洗浴中心盤賬。秦某是經(jīng)理,小姐也是秦某找的,價格也是秦某定的,服務員來上班得經(jīng)秦某同意。秦某和張某某教服務員如何介紹性服務。服務員除工資外還根據(jù)介紹賣淫情況吃提成。
(6)王某某供述,他負責接待客人,并給顧客介紹性服務項目,有時也在大門口望風,徐某某也望風。同時證實張某某、張某甲、李某某在賣淫過程中的作用情況。
(7)張某某供述,他們服務生的分工情況。該中心五六個固定的賣淫女都有編號,198元以上的套餐都含有賣淫行為。他在搓背時也向客人介紹店里的賣淫情況,如價格、服務項目等,他和李某某、張某某等人都介紹賣淫了。
(8)徐某某供述,“秦哥”告訴他洗浴中心二樓有賣淫女,并安排他在門口望風,如有公安來檢查就用對講機告訴洗浴中心。張付田負責洗浴中心的管理工作。秦某及秦某是老板,是否有李某某的股份不清楚。他和王某某負責望風,李某某和張某某是服務員,并為客人介紹特殊服務項目。他們的工資由秦某發(fā)放。
(9)秦某供述,南華洗浴中心開始由秦某與“二紅”及朱某某合伙經(jīng)營,他于2010年左右入的股,前后大約投了十萬元,他加入后朱某某與“二紅”就退股了。后來李某某入了二三萬元的股。他與秦某商量招的賣淫女,賣淫價位由他與秦某商定,收入平分。李某某也入了股,他與秦某每人分四成,李某某分二成。他是客房及洗浴中心的經(jīng)理,張付田是洗浴中心主管,負責管理賣淫女,根據(jù)他與秦某的安排對服務員安排崗位,有時也向客人介紹性服務項目并吃提成。同時證實了林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等人的工作內(nèi)容及向客人介紹賣淫的情況。員工平時都由張付田與李某某管理,他有時給服務員開會講如何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他對賣淫女進行面試。同時證實賣淫服務的流程及投案自首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以菏澤市南華洗浴中心為賣淫場所,組織多名賣淫女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嚴重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敗壞了社會風尚,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關于其系“協(xié)助者”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秦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秦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在法定期內(nèi),檢察機關不抗訴。被告人秦某不服,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上訴人秦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作用一般,且屬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秦某量刑偏重,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原審判決采信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關于上訴人秦某所提“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秦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作用一般,且屬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秦某量刑偏重,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秦某在整個組織賣淫活動中起主要作用,但鑒于二審期間,其近親屬主動向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且上訴人秦某屬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并對其依法宣告緩刑,同時根據(jù)本案犯罪情況,禁止上訴人秦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經(jīng)營洗浴業(yè)、娛樂業(yè)。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山東省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菏開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秦某犯組織賣淫罪,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撤銷山東省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菏開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判決的主刑部分,即“被告人秦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禁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經(jīng)營洗浴業(yè)、娛樂業(yè)。
(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衛(wèi)華
代理審判員徐龍震
代理審判員蔣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