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渝0106刑初1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7-05-23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沙檢刑訴(2016)1450、1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陳某2、李某3、詹某4犯組織賣淫罪,指控被告人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陳某9、崔某10、楊某11、周某12、胡某13、羅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亮、代理檢察員宦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湛智勇,被告人陳某2及其辯護人唐永彬、文輝,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詹某4及其辯護人黃云江,被告人喻某5及其辯護人趙瑜潔,被告人昌某6及其辯護人黃志軍,被告人周某12,被告人胡某13,被告人羅某14及其辯護人李靜、王會,被告人陳某9,被告人白某7及其辯護人李福彬、楊曦,被告人方某8及其辯護人程雪梅,被告人崔某10、楊某1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3月21日以每月一萬的價格,承租沙坪壩區(qū)某地2800余平方米的房屋,作為經(jīng)營足浴店場地,名為“某某足浴店”。2016年3月26日開始試營業(yè),28日正式營業(yè),名為“足浴”,實為組織、招募、容留賣淫小姐(“技師”)在該場所內分別以700至1400元不等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形成了場所固定的賣淫窩點。
被告人李某1幕后操控,聘請被告人陳某2任總經(jīng)理負責全面管理,由陳某2定期召開工作例會了解情況、查找問題、下達任務及規(guī)避檢查。被告人李某3、詹某4作為客戶總監(jiān),組織、監(jiān)督住院完成介紹賣淫任務。被告人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陳某9、崔某10、楊某11作為客戶經(jīng)理,負責招攬嫖娼人員,帶領嫖娼人員到客房,并等待挑選“技師”進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帶領嫖娼人員到收銀臺結算,并登記客戶反饋表,為客戶經(jīng)理及“技師”的獎懲提供依據(jù)。被告人周某12作為技師部監(jiān)督員,負責安排及考勤賣淫小姐、發(fā)放避孕套等物品。被告人胡某13、羅某14,作為足浴店前臺收銀員,在明知該場所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下,仍登記“技師”“上鐘”、“下鐘”時間,提醒“技師”“下鐘”,并做好《營業(yè)報表》,結算客人消費情況。
指控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員工花名冊、規(guī)章制度、客戶反饋意見表等有關書證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訴機關據(jù)此認定被告人李某1、陳某2、李某3、詹某4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陳某9、崔某10、楊某11、周某12、胡某13、羅某14的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當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定罪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1、陳某2、李某3、詹某4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陳某9、崔某10、楊某11、周某12、胡某13、羅某14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解自己6月去的某某當保安,陳某2多給其錢讓其當法人代表,不知道這個地方是賣淫窩點,打給房東李某某的錢也是陳某2給其的。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認為,李某1與房東簽訂合同、充當法人代表、到過犯罪場地并不能證明其就是老板,其沒有實際參與組織、領導、管理下面的員工,其作為房屋的提供者,明知他人將該房屋作為犯罪場地卻放任犯罪事實發(fā)生,應構成容留賣淫罪。李某1作為房屋的提供者到該房屋查看符合常理,公訴機關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李某1對他人的賣淫行為進行有效控制、組織,僅憑其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就認定其系老板,證據(jù)不足。
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自己容留他人賣淫的罪行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陳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解自己只負責樓面和后勤的工作,工作上都是按照老板李某1的指令行事,認為自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唐永彬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陳某2和某某的開辦、投資、利潤都沒有關系,只是受聘作為總經(jīng)理對一部分事務進行管理,不是投資者也不參與利潤分紅,只是管理層面上的積極參與者和協(xié)助者,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
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文輝認為,首先,陳某2不是某某足浴店的老板,其是受聘擔任該店經(jīng)理,主要負責后勤和樓面的工作。雖然負責召開例會但也是在得到老板指示后向員工傳達要求,并不具有全面管理的職責,其分配的利益也遠遠低于其他被告,在本案中僅起協(xié)助作用,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其次,本案社會危害性小,陳某2屬初犯且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并在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李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監(jiān)督、組織、介紹組員完成賣淫任務的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認為自己接待客人、帶小姐進房間,和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基本是一樣的,只是要監(jiān)督客戶經(jīng)理,不是組織賣淫,只是上傳下達。
被告人詹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辯解自己和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基本上一樣,只是監(jiān)督他們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自己不是組織者,認為自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詹某4的辯護人認為,首先,詹某4只是客戶部的一個小組長,下面僅有3個客戶經(jīng)理,是最基層的管理人員,其職責與客戶經(jīng)理基本相同,并不具體對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進行管理安排,僅僅是對其進行紀律、儀表的監(jiān)督,并不是組織、策劃、指揮者,其行為系協(xié)助組織賣淫。如果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也應該認定為從犯。其次,詹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無前科,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喻某5、昌某6、周某12、胡某13、羅某14、陳某9、白某7、方某8、崔某10、楊某1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喻某5的辯護人認為,喻某5無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屬于從屬、輔助的作用,希望對其處以一年以下的刑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昌某6的辯護人認為,昌某6不是涉案人員中較為突出的,愿意繳納罰金,認罪悔罪,希望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或適用緩刑。
被告人羅某14的辯護人認為,羅某14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伏法,犯罪過程中有中止的意思表示,提出過辭職但由于工資的問題未離開,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大,希望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白某7的辯護人李福彬認為,白某7到案后如實供述,無前科,系初犯,希望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方某8的辯護人認為,方某8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初犯,希望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3月21日承租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某地2800余平方米的房屋,作為經(jīng)營足浴店場地,取名“某某”,2016年3月底開始營業(yè),名為“足浴”,實為組織、招募、容留賣淫小姐(“技師”)在該場所內分別以幾百上千不等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形成了固定的賣淫場所。
被告人李某1幕后操控,被告人陳某2任總經(jīng)理負責全面管理,由陳某2定期召開工作例會了解情況、查找問題、下達任務及規(guī)避檢查。被告人李某3、詹某4作為客戶總監(jiān),在完成自己介紹賣淫任務的同時監(jiān)督組員的工作紀律、儀容儀表以及在組員的任務量上提成。被告人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陳某9、崔某10、楊某11作為客戶經(jīng)理,負責招攬嫖娼人員,帶領嫖娼人員到客房,并等待挑選“技師”進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帶領嫖娼人員到收銀臺結算,并登記客戶反饋表,為客戶經(jīng)理及“技師”的獎懲提供依據(jù)。被告人周某12作為技師部監(jiān)督員,負責安排及考勤賣淫小姐、發(fā)放避孕套等物品。被告人胡某13、羅某14,作為足浴店前臺收銀員,在明知該場所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下,仍登記“技師”“上鐘”、“下鐘”時間,提醒“技師”“下鐘”,并做好《營業(yè)報表》,結算客人消費情況。
2016年6月15日,公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土灣某某小區(qū)后門的某某足浴店內將被告人陳某2、詹某4、喻某5、崔某10、昌某6、楊某11、胡某13、羅某14、周某12、陳某9、白某7、方某8抓獲;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1在重慶市石柱縣冷水鎮(zhèn)被民警抓獲;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3在海南省三亞市吉祥街被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1、證人劉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某某休閑會所系一個賣淫場所及其作為嫖客到店后的接待情況。
2、證人冉某某、劉某、林某某等的證言,證實某某足浴店系賣淫場所,且其作為賣淫女進入某某工作需要經(jīng)過陳某2的同意。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了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某房子的使用權,李某1之前也來看了該房子,表達了想租的意向。2016年3月21日,其跟李某1在門面的負二樓簽訂了合同,當時陳總也在,其便將兩個門面租給了他們,年租金120萬。過了幾天,其便收到了40萬的轉賬,包括3個月的租金和保證金。談合同、簽合同的時候李某1總是帶了兩三個中年男性一起,但都是李某1在談合同事宜,簽合同的時候陳總忙來忙去,應該是會所管事的人。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和自己簽訂門市租賃合同的男子;陳某2就是當時在場的陳總。
4、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1向李某某轉賬40萬元的事實。
5、工作日志復印件、技師管理情況、入職表、工作規(guī)章制度、行政例會記錄、培訓資料、掛賬簿、登記表、請假表、考勤表、員工花名冊、筆記本復印件、客戶意見反饋表,證實某某足浴店管理、培訓、獎懲員工、日常工作、人員分工、訂房、收費以及行政例會的內容、客戶意見反饋等情況,同時證實例會均由被告人陳某2主持。
6、營業(yè)報表、前臺登記本,證實某某足浴店的營業(yè)情況。
7、到案、抓獲經(jīng)過,證實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對賣淫女林某某、劉某某、冉某某、易某某、嫖客韋某某、廖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等分別予以行政處罰。
9、工資表,證實某某足浴店工作人員2016年3月、5月的工資情況。
10、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實現(xiàn)場的情況。
11、筆跡、手印鑒定文書及租賃合同,證實涉案檢材筆記本上寫有工作日志及客戶部(工作備忘)的字跡系陳某2書寫以及某某足浴店租賃合同上李某1的捺印系李某1本人所留。
12、檢查筆錄、封存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筆錄及指認提成方案、假期申請表、入職表、客戶意見反饋表等扣押的涉案文件筆錄,證明了案發(fā)后公安民警對某某足浴店進行檢查,查獲了涉案客人意見反饋表、簽到簿、會議記錄、掛賬簿、筆記本、工資表、登記本等相關物品,并依法予以封存、扣押。被告人李某1、陳某2、李某3、喻某5、崔某10、昌某6、詹某4、方某8、白某7、陳某9、周某12、羅某14分別對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被告人陳某9、崔某10、李某3、方某8、白某7、喻某5對客戶意見反饋表中自己的簽名進行了指認;被告人李某3、昌某6、崔某10、詹某4、喻某5、周某12、方某8、白某7、陳某9、胡某13、賣淫女易某某、段某某、詹某某、盛某某、分別對入職表、假期申請表、提成方案等文件中陳某2的簽名進行了指認;被告人詹某4、李某3、崔某10、昌某6、陳某9對行政例會記錄進行了指認;被告人胡某13、羅某14對前臺登記本、掛賬簿進行了指認。
13、2017年4月13日山洞派出所出具的關于白某7檢舉的情況說明、2017年3月27日歌樂山派出所出具的昌某6舉報材料的情況說明,證實白某7、昌某6舉報的犯罪線索未經(jīng)過查實;2017年3月27日歌樂山派出所出具的關于被告人崔某10立功的情況說明,證實某某足浴會所一名叫崔裕祥客戶經(jīng)理已被上網(wǎng)追逃,崔某10在辨認崔裕祥并核實其身份的過程中,起了主要、關鍵作用。
14、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及辯解,其供述自己2016年6月起在某某足浴店做保安,陳總也就是足浴店的負責人多給其工資讓其當法人代表,其是后來才知道這是個賣淫的場所,當時在門面負二樓簽訂租房合同是陳總授意的,用來轉賬的錢也是陳總打給其的。其辨認出陳某2是足浴店的總經(jīng)理并管理日常工作的男子。
15、被告人陳某2的供述及辯解,其供述2016年3月27日左右應聘到某某足浴店上班,任經(jīng)理,負責后勤部和樓面部,包括樓面服務工作、物品采購、員工宿舍、伙食安排、監(jiān)督業(yè)務經(jīng)理給嫖客打折,也負責監(jiān)督收銀員的工作,還要告知新來員工寢室的注意事項及在食堂的制度。上級主要是老板李某1,下級有兩個樓面部長。足浴店分為后勤部、技師部、財務部、業(yè)務部、培訓部,技師部是管理小姐的部門,招募的小姐除了洗腳、按摩還要提供性服務。召開例會不是自己決定,會議由老板李某1主持,李某1不在才由自己主持。自己只針對樓面部員工的入職面試,其他部門人員的入職不通過自己,平時只管樓面工作,技師部和業(yè)務部的工作都未參與。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組織賣淫的幕后老板,昌某6就是外號叫“丁丁”的業(yè)務經(jīng)理,陳某9就是化名“陳小春”的客戶經(jīng)理,白某7就是化名“海濤”的客戶經(jīng)理,周某12就是技師部工作的阿亮,胡某13、羅某14是收銀員。
16、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及辯解,其供述2016年3月17日,其路過某某洗浴會所,看到招聘啟示,便進去了,陳總接待了其,并說里面有桑拿的服務,其便明白里面提供賣淫服務。陳總還讓其做負責客戶經(jīng)理的一個組長,化名李楓,組員每完成一個任務其可以提成10元。其便通過發(fā)布朋友圈的方式,介紹了三個客戶經(jīng)理來上班,分別是崔某10、李學超、周豪,陳總給他們進行了培訓,包括待客、價位、規(guī)章制度及客人回訪等,主要是不主動介紹賣淫服務以及客人需要賣淫服務后的處理流程??蛻艚?jīng)理的組長要帶客戶經(jīng)理到外面發(fā)傳單和名片,還要對他們進行日常的管理和激勵。
會所是陳某2總負責,還要求客戶經(jīng)理前兩個月都要介紹賣淫女來上班,完不成介紹任務還要扣錢。行政例會也是陳總主持,入職表、假期申請表上的簽名都是陳總簽的,老板是李某1,開業(yè)的時候李某1還讓大家好好上班,安全問題不用擔心。除此之外,會所未專門招聘保安。其還談到客戶反饋表的意見全部是針對賣淫小姐的。其辨認出喻某5就是化名鄧超的客戶經(jīng)理;楊某11就是化名阿松的客戶經(jīng)理;昌某6就是化名丁建安的客戶經(jīng)理;李某1就是幕后老板李總;陳某2就是全面負責洗浴中心管理工作的總經(jīng)理;崔某10就是其介紹的其中一位客戶經(jīng)理。
17、被告人詹某4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經(jīng)陳總介紹于2016年3月16日到某某足浴銷售部上班,任第3組的組長,化名張杰,負責管理組員上班紀律、組員的考勤、監(jiān)督他們上班的儀容儀表等,其他工作和客戶經(jīng)理相同。上班入職一個禮拜后即知道有賣淫嫖娼的行為,目前得了6500元的工資。銷售部工作的具體流程是向顧客介紹浴足的項目,如果顧客有做桑拿的要求,便叫阿杜把小姐帶過來由嫖客挑選,再進行性服務。銷售部和樓面部平時由陳總負責開會培訓,陳總讓下面的人通過微信、陌陌這些軟件以及在汽車站等人流量多的地方發(fā)宣傳單的形式招攬嫖客,其表示主要是通過發(fā)宣傳單招攬的嫖客。其有個筆記本記錄了陳總每次開會的內容。老板是李某1,開會的時候陳總介紹他是法人代表,也是老板,李某1還讓我們好好干,不要擔心安全問題之類的。這次會上還提到了加一的問題,就是四個客人以上要送一個賣淫女,李某1當時也在,散會了才離開,他不常來會所,有時候轉一下,大多數(shù)時候待在陳總的辦公室。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幕后老板。
18、被告人喻某5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3月通過應聘的方式進入某某洗浴會所工作,代號“鄧超”,擔任客戶經(jīng)理,除了正規(guī)沐足,主要就是給來嫖娼的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價格700-1000多元不等。客戶經(jīng)理的服務流程是客人到了之后和前臺聯(lián)系,讓前臺知道客人以及接待者的情況,將客人帶進房間,根據(jù)客人的要求讓小姐休息室的監(jiān)督員安排小姐到房里,消費完后對客人進行回訪,然后登記在客人意見反饋表上。會所平常都是陳總在管理,開會也由陳總主持,下設樓面部、營銷部等。其還談到會所沒有單獨招聘保安。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組織賣淫的幕后老板,陳某2就是全面負責管理各部門的總經(jīng)理,李某3就是負責管理客戶經(jīng)理的客戶總監(jiān)之一,昌某6就是介紹賣淫嫖娼的客戶經(jīng)理,崔某10是客戶經(jīng)理之一,楊某11就是客戶經(jīng)理之一,冉某某就是賣淫女之一。
19、被告人昌某6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4月到某某足浴會所上班,擔任客戶經(jīng)理,代號“丁建安”、“丁丁”,除了正規(guī)的洗腳、按摩,就是為嫖客介紹賣淫的服務,價格700-1400元不等,要將客人帶到負二樓的包房,消費完后還要對客戶進行回訪,再登記在客人意見反饋表上。會所的老板是李某1,很少來公司,陳某2是總負責,其入職的時候也是陳某2接待的,陳某2還讓每個客戶經(jīng)理都要介紹賣淫小姐來上班,平時會議也是他主持。其辨認出陳某2就是全面負責管理各部門的總經(jīng)理,李某3就是負責管理客戶經(jīng)理的客戶總監(jiān)之一,喻某5就是介紹賣淫嫖娼的客戶經(jīng)理“鄧超”,崔某10就是客戶經(jīng)理之一,楊某11就是客戶經(jīng)理之一。
20、被告人周某12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是通過朋友介紹于2016年5月初來到某某足浴會所,經(jīng)陳總同意后就入職了,負責技師部小姐上班簽到并監(jiān)督她們的上班情況、技師部物品諸如避孕套、紙巾等的領取、發(fā)放、收聽對講機、根據(jù)業(yè)務經(jīng)理的要求安排小姐上鐘等。新來的小姐經(jīng)陳總批準后來到技師部報到,請假也需要陳總簽字。其辨認出胡某13就是某某足浴店收銀員之一。
21、被告人胡某13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3月底其通過應聘進入某某洗浴會所上班,擔任收銀員,當時是陳總面試的,上班半個月之后即知道這是個賣淫場所,因為客人來了之后要負責“起鐘”、“下鐘”和收取費用。會所由陳總在總負責,下設客戶部、樓面部、技師部等。營業(yè)報表主要記錄客人消費情況,每天凌晨4點放在前臺柜子里,等財務人員來收取。營業(yè)款開始是財務收取,后來由陳總收取再放到前臺等待財務來取。員工工資一般是每個月的20日發(fā)放??腿朔答佉庖姳砩现挥胸摱堑目腿说怯洝F浔嬲J出陳某2就是負責某某足浴店總體工作的陳總;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在某某上班的男子,陳某9就是化名“陳小春”的客戶經(jīng)理,白某7就是化名“海濤”的客戶經(jīng)理,方某8就是化名“方正”的客戶經(jīng)理,周某12就是負責技師部監(jiān)管的周亮。
22、被告人羅某14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3月底通過應聘的方式,到某某洗浴會所當收銀員,負責“起鐘”、“下鐘”、收款,上班之后便知道這是一個賣淫場所,會所是陳某2經(jīng)理在總負責,分為客戶部、樓面部、技師部等。每天的營業(yè)額都是前臺交給陳某2,第二天再把現(xiàn)金交給前臺,等財務來拿。其辨認出陳某2就是負責某某足浴店總體工作的陳總,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在某某上班的男子,陳某9就是化名“陳小春”的客戶經(jīng)理,白某7就是化名“海濤”的客戶經(jīng)理,方某8就是化名“方正”的客戶經(jīng)理,周某12就是負責技師部監(jiān)管的周亮。
23、被告人陳某9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4月1日其經(jīng)朋友介紹到某某足浴會所,陳總安排其在營銷部擔任客戶經(jīng)理,一般陌生客人只介紹沐足,熟客或是經(jīng)過聯(lián)系的客人才介紹小姐提供賣淫服務??腿讼M完后會填寫客戶意見反饋表,如果不滿意公司會對小姐進行處罰。足浴會所是陳總負責管理,分為樓面部(場內清潔)、營銷部(介紹小姐服務內容)、水吧部(小姐的管理及培訓)。陳總還讓其通過微信、陌陌等軟件以及在人流量多的地方發(fā)卡片以便招攬嫖客。老板是一個姓李的光頭,陳總開會的時候介紹過,但老板很少到店里,平時例會都是陳總主持會議,陳總還在例會上提出遇到檢查的應對方式。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組織賣淫的幕后老板李總;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在某某上班的男子。
24、被告人白某7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3月26日應聘到某某足浴會所上班,陳總安排其在營銷部上班,4月15日開始做客戶經(jīng)理,有客人來就介紹沐足,客人有桑拿的需要就負責介紹小姐提供賣淫服務,價格700-1400元不等??腿讼M完后會填寫客戶意見反饋表,如果不滿意公司會對小姐進行處罰。足浴會所是陳總負責管理,分為樓面部(場內清潔)、營銷部(介紹小姐服務內容)、水吧部(小姐的管理及培訓)。陳總還讓其通過微信、陌陌等軟件以及在人流量多的地方發(fā)卡片以便招攬嫖客。老板是一個姓李的光頭,陳總開會的時候介紹過,但老板很少到店里,平時例會都是陳總主持,陳總還在例會上提出遇到檢查的應對方式。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組織賣淫的幕后老板;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在某某上班的男子。
25、被告人方某8的供述及辯解,其供述2016年3月11日通過朋友介紹來到某某足浴會所上班,當時是陳總接待的,被安排在銷售部,負責嫖客的接送和安排房間??腿讼M完后對客人進行回訪,并填寫客戶意見反饋表,小姐做的不好要被懲罰。足浴會所分為銷售部(負責嫖客的接送)、樓面部(負責保潔)、水吧(管理與嫖客發(fā)生性關系的小姐),銷售部和樓面部都是陳總在負責管理、培訓,客人來了之后首先介紹沐足,有桑拿需要的再介紹小姐過來。除此之外,其還在組長阿龍的帶領下到外面發(fā)放宣傳卡片,組長除了介紹業(yè)務的提成,還有組員的業(yè)績提成。會議一般都是陳總主持,還給大家講了應對檢查的方法。某某足浴店的老板是李某1,是開會的時候陳某2介紹的,介紹完李某1還講了話,鼓勵大家好好工作,安全方面不用擔心,到散會時李某1才離開。那天開會的主要內容就是四加一和七加一,就是四個或七個客人一起來贈送小姐的意思。李某1到會所的時間不多,一般在陳某2的辦公室里。李某1肯定知道這是賣淫場所,因為他是老板,缺小姐的時候都能很快補充賣淫小姐,這些都是陳某2和李某1在負責。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幕后老板;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在某某上班的男子。
26、被告人崔某10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3月22日起通過朋友介紹來到某某足浴會所擔任客戶經(jīng)理,化名“馬文”,主要負責為客人介紹各種服務和價格,某某除了正規(guī)的洗腳、按摩還提供賣淫服務。會所的老總是陳某2,真正老板是李某1。會所分為客戶部、樓面部和技師部,為了刺激相互競爭客戶部又分為四個組,組長提成比組員高而且組員介紹了業(yè)務組長還可以分紅。平時都是陳總統(tǒng)一開會,說服務,介紹賣淫的細節(jié)以及應付檢查的暗號。周某12是會所小姐的監(jiān)督員,客人說了要哪種價位的小姐就由周某12統(tǒng)籌安排。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幕后老板李總,李某3就是化名“李楓”負責介紹賣淫服務的客戶部組長,喻某5就是介紹賣淫服務的客戶經(jīng)理“鄧超”,昌某6就是介紹賣淫服務的客戶經(jīng)理“丁健安”,楊某11就是化名“阿松”的客戶經(jīng)理。
27、被告人楊某1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其供述2016年6月1日到某某洗浴會所上班,擔任業(yè)務部長,主要是為客人介紹各種服務和價格,包括洗腳、按摩等正規(guī)服務以及賣淫服務。會所的老總是陳某2,真正老板是李某1,會所分為客服部、樓面部、技師部和財務部。其辨認出李某1就是組織賣淫的幕后老板。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設置賣淫場所,組織他人賣淫,被告人陳某2明知該場所提供賣淫服務,仍對該場所進行全面組織、管理,二人行為均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3、詹某4在完成自己接待嫖客任務的同時,監(jiān)督管理客戶經(jīng)理,被告人喻某5、昌某6、陳某9、白某7、方某8、崔某10、楊某11,接待嫖客、安排房間、傳遞嫖客需求,被告人周某12安排賣淫女供嫖客挑選,被告人胡某13、羅某14登記“上下鐘”時間并制作營業(yè)報表,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某1、陳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喻某5、昌某6、周某12、胡某13、羅某14、陳某9、白某7、方某8、崔某10、楊某1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某3、詹某4犯組織賣淫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自己6月去某某當保安,是被告人陳某2給其錢讓其當法人代表,不知道這個地方是賣淫窩點,租賃合同也是被告人陳某2讓其簽訂,打給房東李某某的錢也是陳某2支付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2、昌某6、陳某9、白某7、崔某10、楊某11均供述李某1是幕后的老板,被告人李某3、詹某4、方某8均供述李某1在會上讓大家好好工作,不要擔心安全問題;租賃合同、手印鑒定文書、銀行流水以及李某某的證言能夠證實李某1于2016年3月向李某某租賃涉案門面并于同年5月支付租金,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鎖鏈,能夠證實李某1設置賣淫場所且系幕后老板的事實。李某1辯解其6月去的某某會所,是陳某2讓其簽訂合同、擔任法人代表及轉賬給李某某的意見沒有證據(jù)支持,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李某1辯解不知道該場所是賣淫窩點的意見,本院認為,李某1在公安機關供述其知道該場所提供賣淫服務,多名員工亦能證實其在會上告知大家不用擔心安全問題,故可以認定李某1知曉該場所提供賣淫服務的事實,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李某1簽訂合同、擔任法人代表、到過犯罪場地并不能證明其就是老板,其作為房屋的提供者到該房屋查看符合常理,公訴機關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李某1實際參與組織、領導、管理下面的員工,李某1明知他人將該房屋作為犯罪場地卻放任犯罪事實發(fā)生,應構成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2016年3月21日李某1與李某某簽訂合同租賃涉案場地,幾日之后某某足浴店開始營業(yè),證實李某1正是通過租賃門面的形式設置賣淫場所;多名員工同時證實李某1在大會上讓大家不用擔心安全問題,李某1不時到足浴會所查看,一般是與經(jīng)理陳某2在一起,雖未直接參與足浴會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系幕后老板。從李某1的一系列行為來看,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容留他人賣淫的罪行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李某1自始至終未供述自己作為老板簽訂合同、租賃場地以及幕后操控實施組織賣淫行為的事實,不能認定其如實供述,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條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2及其辯護人文輝提出的陳某2不是某某足浴店的老板,只負責樓面和后勤的工作,不涉及核心的賣淫服務,并不具有全面管理的職責,工作上都是按照老板李某1的指令行事,在本案中僅起協(xié)助作用,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多名員工及賣淫女證實陳某2負責全面管理某某足浴店,包括入職時需要經(jīng)過陳某2的同意,結合例會記錄內容,可以證實例會是陳某2主持,會議內容涉及樓面部、客戶部、技師部等多部門的工作安排以及規(guī)避檢查的措施,無論其是否按照老板的指令,其實際實施了全面組織、管理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對該項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2的辯護人唐永彬提出的陳某2和某某的開辦、投資、利潤都沒有關系,只是受聘作為總經(jīng)理對一部分事務進行管理,不是投資者也不參與利潤分紅,只是管理層面上的積極參與者和協(xié)助者以及辯護人文輝提出的陳某2的收入分配遠遠低于其他被告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陳某2是否受聘擔任經(jīng)理一職無從查證,但就其擔任經(jīng)理,全面負責某某足浴店的管理工作來看,起到了組織者的作用,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至于是根據(jù)利潤分紅還是領取工資以及收入的多少,只是獲得報酬的方式和數(shù)額不同,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2辯護人文輝提出的本案社會危害性小,陳某2屬初犯且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并在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內量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陳某2一直未對自己全面管理某某足浴店的事實如實供述,不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詹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客戶總監(jiān)只是客戶部的小組長,要負責接待客人、帶小姐進房間,和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職責基本相同,只是監(jiān)督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沒有參與組織、策劃、指揮,不是組織賣淫,只是上傳下達,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李某3、詹某4作為客戶部的客戶總監(jiān),與客戶經(jīng)理的工作職責基本一致,只是多了監(jiān)督客戶經(jīng)理的職責,并不能對技師部的賣淫女進行控制,未起到組織者的作用,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但二人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均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對以上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犯組織賣淫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羅某14的辯護人提出的羅某14提出過辭職但由于工資的問題未離開,在犯罪過程中有中止的意思表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羅某14作為收銀人員,登記賣淫女“上下鐘”時間及制作營業(yè)報表即完成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即使羅某14提出過辭職,只能說明其有不愿再繼續(xù)重復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中止的意思表示,故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白某7、昌某6、崔某10提出的自己分別有立功行為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經(jīng)公安機關核實,三名被告人提供的線索都未查證屬實,故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立功。
關于本案是否區(qū)分主從犯的問題,本院認為,組織賣淫罪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已經(jīng)從罪名上對行為人的地位作用予以了區(qū)分,故本案不宜再區(qū)分主從犯。
被告人李某3、詹某4、喻某5、昌某6、周某12、胡某13、羅某14、陳某9、白某7、方某8、崔某10、楊某11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以從輕處罰,對詹某4、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影響及詹某4、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宜對詹某4、喻某5、昌某6、白某7、方某8適用緩刑,對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陳某9、崔某10、周某12、楊某11、胡某13、羅某14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可以宣告緩刑,對羅某14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詹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喻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昌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七、被告人周某1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胡某1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九、被告人羅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十、被告人陳某9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十一、被告人白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十二、被告人方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十三、被告人崔某10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十四、被告人楊某1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莉
代理審判員唐姝
人民陪審員李旭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婧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