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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一終字第204號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窩藏、包庇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邵中刑一終字第2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5-26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歐陽常健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王佳偉、曠自華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尹邦太犯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王周兵、楊華、周龍、曾路、楊甲科、劉光禮、王文群、劉某甲、楊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劉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王某乙犯窩藏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科、袁翅翔、吳某、黃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洞刑初字第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歐陽常健、王周兵、王文群、王佳偉,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科、袁翅翔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刑事部分。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旭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歐陽常健,上訴人王文群及其辯護人楊思茅、王小鋒,上訴人王周兵及其辯護人李建平,上訴人王佳偉及辯護人鄧瓊?cè)酵⒓釉V訟。經(jīng)查閱案卷,聽取上訴人唐科、袁翅翔和其他當事人的意見,認為本案民事部分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民事部分。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jù)公訴機關的建議,先后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4月6日兩次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5月5日分別決定恢復對本案的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

一、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

2013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尹邦太酒后到洞口縣城雪峰廣場東側(cè)的櫻花足道店內(nèi)強行摟抱老板娘林某甲,因而與店老板楊某乙發(fā)生沖突,便打電話要被告人王周兵和歐陽常健等人糾集人來打架。楊某乙也叫來向某丙等一伙人,向某丙等人到了櫻花足道店后用拳頭毆打了尹邦太,后雙方被人勸開。為找回面子,尹邦太、王周兵和歐陽常健等人又到櫻花足道店,在談判過程中毆打了向某丙。當晚21時許,向某丙糾集被告人曠自華、王佳偉以及唐科(已作存疑不起訴)等一伙人開車尋找尹邦太一伙人,在洞口縣城華璽賓館門口雙方持管鎩發(fā)生斗毆。斗毆過程中,唐科被尹邦太等人持砍刀砍了數(shù)刀,構(gòu)成重傷。同日晚上,被告人劉某乙、王佳偉等十多人在洞口縣竹市鎮(zhèn)挾制了歐陽常健和周龍,并迫使歐陽常健打電話將王周兵從石江車站附近一旅館騙出來,乘機持管鎩追上王周兵,并將王周兵砍致輕微傷。另查明,唐科被致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95026.56元。

二、聚眾斗毆、窩藏

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王周兵和“豪寶”(身份未查實)等人在洞口縣城“佳和KTV”歌廳乘坐電梯時與吳某發(fā)生沖突被勸開后。吳某不服,糾集袁翅翔等人在“佳和KTV”尋找王周兵。王周兵得知消息后,讓一同唱歌的曾路去查看情況,自己打電話糾集人員準備斗毆。王周兵看到曾路被吳某打了一耳光,便持匕首同吳某等人發(fā)生沖突,后雙方被王某乙等人勸開。王周兵走出“佳和KTV”后,糾集了被告人劉光禮、楊甲科、楊華、劉某甲和楊某甲等人在KTV對面的馬路上等候。當袁翅翔從“佳和KTV”走出來后,王周兵,楊甲科、楊華等人持管鎩、匕首和劉某甲追打袁翅翔,此時乘出租車趕到的劉光禮和楊某甲也參與追趕袁翅翔,袁翅翔倒地后被砍傷。王周兵等人走到“佳和KTV”附近,看到吳某和黃某站在“佳和KTV”門前,王周兵、楊華、曾路、楊甲科、劉光禮等10多人又沖上去將吳某和黃某砍傷。王周兵、曾路和王志飛(在逃)又持管鎩砍砸停放在“佳和KTV”門前的1輛銀色豐田牌小車。然后,被告人王某乙開車將王周兵一方參與斗毆的部分人員送到洞口縣城華璽賓館。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吳某和袁翅翔的傷情均構(gòu)成輕傷一級;被害人黃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經(jīng)估價鑒定,被砍砸豐田小車的損失價值人民幣4620元。另查明,袁翅翔被致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42121.72元;黃某被致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8470.98元,案發(fā)后黃某已與被告人王周兵、劉某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吳某被致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9667.22元。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賠償被害人袁翅翔、吳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各15000元,被告人曾路自愿賠償被害人吳某人民幣10000元。

三、尋釁滋事

2014年3月19日,共同作案人許望興(在逃)、向某甲(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歐陽常健和另一男子(身份未查實)駕越野車從洞口縣竹市鎮(zhèn)開往高沙鎮(zhèn)的途中預謀碰到劉某己就砍剁劉。途中發(fā)現(xiàn)劉某己的小車后,歐陽常健等人就駕車尾隨該車至洞口縣大水郵政銀行門口。許望興指使歐陽常健、向某甲等人拿起車內(nèi)的管鎩將劉某己的小車砸壞,隨后歐陽常健等人迅速逃離現(xiàn)場。劉某己、梁某和許某三人駕駛小車追趕,劉某己等人追上后手持木棒打砸越野車。許望興指使向某甲、歐陽常健等人去砍劉某己、梁某和許某,歐陽常健和向某甲等人將許某、梁某砍成輕微傷。經(jīng)估價鑒定,劉某己的小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5084元。

四、故意傷害

2014年1月4日17時許,肖某丁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門面屋內(nèi)與店老板娘發(fā)生爭吵,店老板娘就打電話告訴許望興(在逃)。許望興便糾集被告人歐陽常健等人持管鎩、匕首來到游戲廳將肖某丁刺傷,肖某丁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在審理過程中,歐陽常健與肖某丁就經(jīng)濟損失賠償達成庭外和解,歐陽常健賠償肖某丁人民幣1萬元,肖某丁要求法院對歐陽常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采信被害人唐科、袁翅翔、黃某、吳某、劉某己、梁某、許某、肖某丁的陳述,鑒定意見,視頻資料,抓獲經(jīng)過,病歷資料,住院醫(yī)藥費收據(jù)和費用清單,情況說明,估價鑒定意見,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戶籍證明,諒解書,辨認筆錄,證人林某甲、彭某、張某甲、劉某丙、向某甲、向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歐陽常健、王周兵等15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認定上述事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尹邦太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周兵、歐陽常健、周龍、王文群,王佳偉、曠自華、楊華、楊甲科、劉光禮、劉某甲、曾路和楊某甲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歐陽常健的行為還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曠自華、王佳偉、劉某乙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據(jù)此,判決:一、被告人歐陽常健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周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三、被告人王周兵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四、被告人楊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被告人王佳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尹邦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撤銷洞口縣人民法院(2014)洞刑初字第50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曠自華宣告緩刑的部分;八、被告人曠自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九、被告人楊甲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十、撤銷洞口縣人民法院(2014)洞刑初字第237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曾路宣告緩刑的部分;十一、被告人曾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十二、被告人劉光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十三、被告人王文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十四、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五、被告人楊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六、被告人劉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七、被告人王某乙犯窩藏罪,判處管制二年;十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科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5026.56元,由被告人尹邦太賠償其人民幣3萬元,由被告人歐陽常健、王周兵、周龍、王文群各賠償其人民幣1萬元;十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翅翔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2121.72元,由被告人劉某甲賠償其人民幣15000元,由王周兵賠償其人民幣1萬元(已付人民幣7000元),由被告人楊華、楊甲科各賠償其人民幣8000元,由被告人劉光禮賠償其人民幣1121.72元;二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9667.22元,由被告人劉某甲賠償其人民幣15000元,由被告人曾路賠償其人民幣10000元,由被告人王周兵賠償其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人楊華、楊甲科各賠償其人民幣4000元,由劉光禮賠償其人民幣667.22元;二十一、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的訴訟請求;二十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科、袁翅翔、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袁翅翔上訴提出,原審被告人王周兵、劉某甲、楊甲科、楊華、劉光禮應對他的經(jīng)濟損失42121.72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人唐科上訴提出,一審認定他的經(jīng)濟損失為95026.56元,判決被告人尹幫太、歐陽常健、王周兵、周龍、王文群只承擔70000元不當。

上訴人歐陽常健上訴提出:一審對故意傷害肖某丁和2014年3月19日尋釁滋事的事實認定不清,將其認定為主犯與事實不符;原判量刑畸重。

上訴人王周兵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王周兵在華璽賓館門口聚眾斗毆案中是犯罪中止;王周兵具有立功情節(jié),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且對方有過錯,原判量刑畸重。

上訴人王佳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王佳偉參與的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實質(zhì)上是一起事件,只能定聚眾斗毆,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王佳偉是從犯。

上訴人王文群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王文群沒有動手打被害人,且是斗毆完成以后才到現(xiàn)場的,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定性不當。王文群沒有犯罪前科,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二審出庭檢察人員的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鑒于上訴人王文群已經(jīng)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二審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

2013年9月26日下午,原審被告人尹邦太酒后來到洞口縣城雪峰廣場東側(cè)的櫻花足道店內(nèi),看到老板娘林某甲迎面走過來,便強行摟抱林某甲。該店老板楊某乙(已作存疑不起訴)聽到林某甲的叫喊,沖進店里動手毆打了尹邦太。尹邦太被打后不服氣,便打電話要上訴人王周兵、歐陽常健等人糾集人來報復。楊某乙見狀打電話叫向某丙帶人過來。向某丙聯(lián)系上訴人唐科(已作存疑不起訴)后自己先來到足道店,得知尹邦太調(diào)戲了林某甲即毆打了尹邦太,后雙方被人勸開。尹邦太一方離開櫻花足道店便來到洞口縣城華璽賓館。歐陽常健糾集原審被告人周龍等人攜帶管鎩來到華璽賓館后,就和尹邦太、王周兵、周龍等人在華璽賓館一樓大廳商量再去櫻花足道店與楊某乙一方談判。尹邦太等人到櫻花足道店內(nèi)后,王周兵等人得知向某丙打過尹邦太便對向某丙進行毆打,后經(jīng)人勸解離開。當晚21時許,向某丙糾集原審被告人曠自華和上訴人王佳偉以及唐科等人開車尋找尹邦太一方。在洞口縣城華璽賓館門口向某丙、曠自華、王佳偉、唐科等人找到尹邦太、王周兵、歐陽常健、周龍、王軍(在逃)等人,雙方持刀和管鎩發(fā)生斗毆,王文群被人糾集后亦持管鎩趕到現(xiàn)場。斗毆過程中,向某丙、王佳偉見勢頭不對,下車逃離,唐科被尹邦太、王軍等人砍成重傷倒地不起。當日晚上,原審被告人劉某乙和王佳偉、曠自華等人為替唐科報仇,在洞口縣竹市鎮(zhèn)挾制了歐陽常健和周龍前往洞口縣石江鎮(zhèn)街上,迫使歐陽常健打電話將王周兵從石江車站附近一旅館騙出來,劉某乙、曠自華等人乘機持管鎩追砍王周兵,將王周兵砍成輕微傷。王佳偉因在車上看守歐陽常健,沒有下車。

另查明,上訴人唐科受傷后造成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95026.56元。其中醫(yī)療費人民幣57705.24元,鑒定費人民幣730元,護理費人民幣7861.32元,誤工費人民幣2657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2160元。本案二審期間,唐科與上訴人王文群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于王文群及其家屬賠償了唐科25000元,唐科自愿放棄要求王文群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其他訴訟請求并對王文群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王文群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唐科的陳述證明,2013年9月26日19時許,向某丙打電話告訴他尹邦太在楊某乙開的櫻花足浴店鬧事要他去幫忙,他打的到櫻花足浴店后,看到向某丙、楊某乙還有五六個男子。后對方也來了二三名男子,好像很不服氣。他說這事就算了,并對楊某乙說應該不會有事,有事報警。隨后,他與向某丙還有1名男子坐向某丙的車到洞口縣黎明酒店吃飯,到酒店后又來了三四名男子,后楊某乙來買了單。吃完飯,他回到華西公園。沒幾分鐘,向某丙打電話講被尹邦太喊人打了要他過去。他又到櫻花足浴店,發(fā)現(xiàn)向某丙烏著眼睛與楊某乙還有3個男子站在店門外,向某丙講是被對方十多個人打傷的。不久,他和向某丙還有3名男子是坐向某丙的白色小車走的,他們做什么都記不起來了。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洞口縣桔城東路華璽酒店門口處。

3、華璽賓館的監(jiān)控視頻證明,2013年9月26日21時許,有2人從白色小車下車落荒而逃,尹邦太、王周兵、歐陽常健、周龍、王軍(在逃)等人在洞口鎮(zhèn)華璽賓館門口持管鎩砸車、砍人及王文群在現(xiàn)場但沒動手等情況。

4、洞口縣公安局洞公法傷鑒字[2013]033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及照片證明,被鑒定人唐科損傷程度構(gòu)成重傷。

5、邵陽市景林司法鑒定所邵景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464號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人唐科系(1)開放性顱腦損傷開顱術后;(2)右顳頸葉腦挫傷裂傷并血腫,評定為傷殘捌級。左手食指近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傷殘拾級。

6、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資料、住院醫(yī)藥費收據(jù)和費用清單證明,唐科先后住院治療108天,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57705.24元。

7、洞口縣公安局洞公法傷鑒字[2015]11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人王周兵系銳器砍擊致面部、右下肢軟組織裂傷,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8、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王周兵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6日刑滿釋放;王佳偉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9月13日刑滿釋放;劉某乙因犯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七個月;周龍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曠自華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9、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曠自華辨認,王佳偉、尹立賢(賢賢)是參與洞口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以及石江車站附近尋釁滋事的人,劉某乙(牛屎高)、林輝華(華華)是石江車站附近尋釁滋事的人,黃頭發(fā)的人(周龍)是參與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王周兵辨認,王軍、歐陽常?。缱樱┦菂⑴c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嘎嘎”(曠自華)是參與石江車站砍傷他的人;經(jīng)尹邦太辨認,黃頭發(fā)的人(周龍)、王軍、王周兵、王文群、歐陽常?。缱樱┦菂⑴c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劉光禮辨認,王軍、王文群是參與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楊某丙辨認,王軍、王周兵是參與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王文群辨認,王軍、王周兵是參與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林某甲辨認,向某丙、尹邦太、楊某乙系2013年9月26日參與洞口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嫌疑人;經(jīng)楊某乙辨認,向某丙、尹邦太系2013年9月26日參與洞口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嫌疑人;經(jīng)向某丙辨認,唐科、向吉、楊某乙系2013年9月26日參與洞口華璽賓館前聚眾斗毆的嫌疑人。

10、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證明,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唐科與上訴人王文群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王文群及其家屬賠償唐科經(jīng)濟損失25000元。唐科自愿放棄要求王文群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其他訴訟請求,并對王文群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王文群從輕處罰。

11、證人林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18時許,她老公楊某乙因尹邦太欺負她而與尹邦太發(fā)生打斗。楊某乙因見尹邦太叫人報復也給向某丙打了電話。后向某丙帶人因打抱不平對尹邦太動了拳腳,后被拉開。幾分鐘后,尹邦太那一方來了1個人和楊某乙進行協(xié)商,一會,他們都走了。過了幾分鐘,尹邦太那方又來1人問她的情況后也走了,之后,該男子和之前與楊某乙協(xié)商的男子帶了十多個人來了,原先和楊某乙協(xié)商的那男子很囂張地對她說要找楊某乙談。楊某乙接到她的電話與向某丙一起回到店里。對方不和他們講理,只講尹邦太被打很沒面子。尹邦太這時候講要砸了他們的店子。楊某乙不知什么原因到店子一樓的后面去了。原先和楊某乙協(xié)商的男子指著向某丙問打了尹邦太沒有,得知向某丙打了尹邦太后,對方十多人一起對向某丙拳打腳踢,還砸了店里的杯子。她向外喊向某丙被人打了,并在店外打了報警電話。店里人多也都在勸,尹邦太一伙打了一會就散了。這時,楊某乙從后面出來與向某丙出去了。她到派出所十多分鐘后接到楊某乙電話告訴她向某丙一方的人被砍傷,要她帶5000元到醫(yī)院。

12、證人米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0時許,她看到尹邦太喝醉到櫻花足道館里,不一會,就聽到老板娘林某甲發(fā)出“別吵,被你掐死了”的聲音,老板楊某乙發(fā)現(xiàn)異常就沖進去與尹邦太打了起來,后被拉開。

13、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16時許,他因妻子林某甲被尹邦太掐到在地打了尹邦太。后他見尹邦太打電話叫人報仇,怕吃虧也打電話給向某丙。一會,尹邦太那方來了三四人,向某丙也帶了四五人來,雙方要打起來時被他攔住就散了。后他請向某丙他們吃飯。飯后,他接到林某甲的電話回店與對方2人進行了協(xié)商。協(xié)商好時,尹邦太帶了十多人進來,向某丙與另外2人也進來了。尹邦太當著大家的面說老板打尹邦太的事算了,他聽后就上廁所了。這時聽到有人問另外還有人打你么,接著就打起來了,他從廁所出來把大家拉扯住。大家都散了,他還讓林某甲打電話報了警。不一會,向某丙打電話告訴他有人被砍傷并要他到洞口縣人民醫(yī)院,他打車到醫(yī)院得知唐科被剁傷,因錢不夠,他打電話要林某甲取錢送過來。

14、證人向某丙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16時許,他接到楊某乙的電話講其老婆被人欺負要他幫忙叫人到櫻花洗腳店來。他就打電話要唐科過去幫忙,他開車到櫻花洗腳店后,踢了尹邦太1腳,尹邦太雖沒還手但一直打電話并說要他們等著。不一會,尹邦太那方來了三四個男子,這時唐科也帶了2個人來,不久他們都散了。后楊某乙請他們吃飯,飯后,他接到楊某乙電話又去了櫻花洗腳店。在店中,王周兵沖口就問“開始是你打了他吧”。他告知是他踢了尹邦太后,從外面沖進一二十個人打了他一頓。不久,對方停手,王周兵講還要拿家伙再來搞他們。當楊某乙從廁所出來見他被打就說對方既然這么搞,那么就只有搞。他當時被打就同意了。后唐科等人坐他的車路過華璽賓館門口時,坐在后排的人說就是他們,就是華璽賓館前面的人。說完,司機就停了車,然后他持刀下車,唐科等人也下車,對方有一二十個持管鎩朝他們沖來,他趕緊往加油站方向跑走,回頭看到對方在砍他的車,唐科頭部流血倒在車旁。后對方撤離現(xiàn)場,他們把唐科送到醫(yī)院。

15、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1時30分左右,他在華璽酒店上班時看到門口有人吵架,幾個持刀的年青男子在砍車,他馬上報警。雙方很快就散了,門口有一灘血,還有車上的碎片。

16、證人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1時許,他得知酒店來了很多持刀的男子就開車到酒店。在酒店門口的馬路邊發(fā)現(xiàn)躺著1名男了,王周兵、尹邦太、王文群等二十多人在圍觀,他把王文群手中的管鎩拿走交給了民警。

17、證人雷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2時左右,看到2名男子持棒追1名男子朝藍天賓館跑來,后持棒的2名男子見被追的男子跑進藍天賓館且賓館內(nèi)有許多人,就往華璽賓館方向走去。同時,馬路上還有一群人在追打2個男子。后1名男子倒下,被人送往醫(yī)院。

18、證人肖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晚,他在金港灣旅館當班。23時許,1名三十來歲的男子從門外沖進來往樓上跑,后面一群拿刀的男子追了上來。他看到門外還有許多二十多歲的男子,就說自己是正規(guī)開店的,不準他們來鬧事。一會,那群拿刀的男子下樓與外面的那群男子一起開車走了。后那名三十來歲的男子受傷一瘸一拐地下來也走了。

1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2時許,他接到“癲子”的電話說唐科被人砍傷在人民醫(yī)院搶救。他到人民醫(yī)院手術室,發(fā)現(xiàn)劉某乙、“矮子”、“癲子”、“賢賢”(尹立賢)、“嘎嘎”(曠自華)以及六七個茶鋪的男子離開。后聽說,劉某乙、“矮子”、“賢賢”、“嘎嘎”等人當晚挾持周龍、歐陽常健將王周兵調(diào)出并將王砍傷。

20、證人楊某丙的證言證明,她是王文群的妻子。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她與王文群、王聯(lián)冬等人到朋友家吃飯時聽說尹邦太在洗腳按摩店被打邀人幫忙之事。飯后,他們到華璽酒店打牌,見到王周兵、王軍、劉光禮等人準備打架,她因叫不動王文群,便帶小孩回家了。

21、證人李建和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26日21時許,他在華璽酒店看到王周兵、尹邦太、王軍、劉光禮等十多個年輕男子聚集在大廳。23時許,聽到酒店外面有打斗的聲音,他下樓到酒店門口,看到馬路上有灘血。

22、證人向某丁、聶某的證言及結(jié)帳單證明,2013年9月26日向某丙所開的車牌為湘E×××××的白色銳志牌小車被砸壞,維修共花費15370元。

23、上訴人歐陽常健、王佳偉、王周兵、王文群及原審被告人尹邦太、周龍、劉某乙、曠自華、劉光禮對其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

24、戶籍信息證明,尹邦太、王周兵、王文群、歐陽常健、周龍、王佳偉、劉某乙、曠自華的年齡等基本身份情況。

二、聚眾斗毆、窩藏

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上訴人王周兵和“豪寶”(身份不祥)等人到洞口縣城佳和KTV唱歌,在歌廳乘坐電梯時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發(fā)生爭執(zhí),“豪寶”便動手打了吳某一耳光,雙方被保安勸開,后王周兵等人進入包廂唱歌。吳某不服便糾集了上訴人袁翅翔等人在佳和KTV內(nèi)尋找王周兵。王周兵得知消息后,便要一同唱歌的原審被告人曾路去查看一下情況,同時打電話糾集人員準備斗毆。曾路來到大廳后被吳某打了一耳光,走出包廂的王周兵看到后,便持匕首同吳某等人發(fā)生了肢體沖突,王周兵見對方有人在打電話糾集人員,便說要想搞架我們約時間搞。雙方被原審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勸開。王周兵走出佳和KTV后,在KTV對面的馬路上糾集了原審被告人楊甲科、楊華等人準備斗毆。當袁翅翔從佳和KTV走出來后,王周兵,楊甲科、楊華持管剎、匕首和原審被告人劉某甲等人追打袁翅翔,此時乘出租車趕到的原審被告人劉光禮和楊某甲也參與追趕袁翅翔,袁翅翔在倒地后被砍成輕傷。王周兵等人返回佳和KTV附近,看到吳某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站在佳和KTV門前,王周兵、楊華、曾路、楊甲科、劉光禮等10多人又沖上去將吳某和黃某砍成輕傷。王周兵、曾路和王志飛(在逃)又持管鎩砍砸停放在佳和KTV門前的1輛銀色豐田牌小車。然后,王某乙開車將王周兵一方參與斗毆的部分人員送到洞口縣城華璽賓館。經(jīng)估價鑒定,被砍砸豐田小車的損失價值人民幣4620元。

原審被告人王某乙于2015年2月12日主動向洞口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另查明,上訴人袁翅翔受傷后造成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42121.72元。其中醫(yī)療費人民幣31953.72元,鑒定費人民幣700元,護理費人民幣828元,誤工費人民幣828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60元。吳某受傷后造成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9667.22元。其中醫(yī)療費人民幣25746.22元,鑒定費人民幣700元,護理費人民幣2001元,誤工費人民幣1035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870元。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與上訴人王周兵、原審被告人劉某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黃某請求法院對王周兵、劉某甲從輕處罰。劉某甲自愿賠償袁翅翔、吳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各15000元,上訴人王周兵自愿賠償袁翅翔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00元,原審被告人曾路自愿賠償吳某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他和幾個朋友在佳和KTV包廂里唱歌時聽到外面有吵鬧聲出來看到三樓大廳有人在吵事。當他與胡某、劉某戊站在尹邦友的銀色卡羅拉小車旁等候張某丙時,來了1個喝醉酒的長頭發(fā)瘦高個與胡某聊天。一分鐘后,突然從雪峰人家方向沖出來七八個持刀的年青男子,只聽到有人喊這里還有一個,四五個男子操刀圍著他砍打,后他暈倒在地。

2、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明,他的綽號叫“炮打鬼”、“炮哥”。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他喝醉了酒被袁翅翔電話邀請到佳和KTV來玩。在佳和KTV三樓電梯口與一伙青年男子發(fā)生爭吵、沖突,還被對方打了一個耳光。保安過來勸架,對方就走了,他覺得保安不公就打了保安兩個耳光。朋友向某戊擔心他惹事趕忙把他拉到一樓。他到一樓后走出佳和KTV大門不遠,就被一伙青年男子砍倒在馬路上暈了過去。

3、被害人袁翅翔的陳述證明,2014年12月29日晚上,他在洞口縣城佳和KTV805包廂唱歌,后吳某來到他所在的包廂說自己在三樓大廳與人發(fā)生沖突并被人扇了耳光,他和“鵬子”就去查看監(jiān)控,“鵬子”告訴他打人的人是王周兵。一會,他到大廳發(fā)現(xiàn)吳某和王周兵一伙又發(fā)生撕打,其中一人還拿出匕首像是要捅人。他們打完后,雙方都下樓了。他后來又到大廳時,發(fā)現(xiàn)吳某、“鵬子”、王某乙還有對方的一個人在說話。后他邊走邊打電話走出KTV到馬路邊時,聽到王周兵在背后喊“搞”。沖出來十來個持殺豬刀與匕首的年輕男子,他見狀就往雪峰人家那邊跑,他跑了二百來米就摔倒在地,這伙人追上來把他砍暈。

4、現(xiàn)場照片及佳和KTV監(jiān)控視頻證明,2014年12月29日晚上,王周兵、楊華、曾路、楊甲科、劉光禮等人在洞口縣城佳和KTV聚眾斗毆的有關情況。

5、洞口縣公安局洞公法傷鑒字[2015]38號、[2014]0393號、[2014]39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及照片證明,被鑒定人黃某系銳器刺致臀部、右下肢軟組織裂傷,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二級;被鑒定人吳某系銳器作用致胸壁、腰部、背部、右下肢軟組織裂傷并外傷左側(cè)血氣胸、左肺挫傷、左胸第三后肋骨折、右髕骨開放性骨折,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一級;被鑒定人袁翅翔系銳器砍擊致頭皮、背部、臀部、左下肢軟組織裂傷并左側(cè)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血管神經(jīng)肌腱斷裂、雙臀部血管神經(jīng)肌腱斷裂,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一級。

6、邵陽市景林司法鑒定所邵景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195號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人袁翅翔系左腓骨遠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評定為傷殘玖級。

7、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資料、住院醫(yī)藥費收據(jù)和費用清單證明,袁翅翔先后住院治療26天,醫(yī)療費人民幣31953.72元。

8、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被鑒定人袁翅翔花費傷殘鑒定費700元。

9、邵陽市景林司法鑒定所邵景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196號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人吳某左側(cè)血氣胸閉式引流術后構(gòu)成拾級傷殘;右髕骨開放性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構(gòu)成玖級傷殘。

10、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資料、住院醫(yī)藥費收據(jù)和費用清單證明,吳某先后住院治療29天,用去醫(yī)療費人民幣25746.22元。

11、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被鑒定人吳某花費傷殘鑒定費700元。

12、領條證明,袁翅翔、吳某通過公安機關共領取劉某甲的賠償款(醫(yī)藥費)1萬元;黃某領到曾路、王某乙、張某甲、尹某甲等人的賠償款共計43000元;

13、和解協(xié)議、收據(jù)及諒解書證明,黃某通過洞口縣人民法院分別領到王周兵、劉某甲的賠償金5000元和10000元,且與王周兵、劉某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黃某請求法院對王周兵、劉某甲從輕處罰。

14、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王某乙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3年6月21日刑滿釋放;曾路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楊華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王周兵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6日刑滿釋放;劉光禮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8月23日刑滿釋放;楊某甲因犯綁架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5日刑滿釋放。

15、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王某丙辨認,王周兵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曾路辨認,王周兵、王某乙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劉光禮辨認,楊某甲、王志飛(飛飛)、尹某甲、楊甲科(殺豬的)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王曾朋辨認,王周兵、王某乙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楊華辨認,王周兵、楊某甲、尹某甲、劉某甲、楊甲科、王志飛(飛飛)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尹邦太、劉光禮、楊華辨認,傅祥濤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豪寶”;經(jīng)劉某丙辨認,劉某甲(毛毛)、傅祥濤(豪寶)、王周兵、劉江龍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張先清辨認,劉光禮、楊某甲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王某乙辨認,劉某甲(毛毛)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楊甲科辨認,劉某甲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經(jīng)劉某甲辨認,尹某甲、王志飛(飛飛)是2014年12月29日參與佳和KTV聚眾斗毆的人。

16、洞口縣價格認證中心洞價認鑒字(2015)06號估價鑒定結(jié)論證明:湘E×××××豐田卡羅拉小車損壞的價值為4620元。

17、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2月12日,王某乙到洞口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協(xié)助公安民警抓獲王文群。

18、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及歸案情況說明證明,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月9日抓獲曾路,同年1月10日抓獲劉光禮,同年5月28日抓獲楊某甲,同年1月20日抓獲楊甲科,同年1月20日抓獲劉某甲,同年3月19日抓獲王周兵。

19、洞口縣人民法院給付賠償款的情況說明證明,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與上訴人王周兵、原審被告人劉某甲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其中曾路、劉某甲、王周兵分別賠償黃某10000元、10000元、5000元)。劉某甲自愿賠償袁翅翔、吳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各15000元(在偵查階段各已賠付5000元,現(xiàn)交存一審法院20000元),上訴人王周兵自愿賠償袁翅翔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00元(已交一審法院),原審被告人曾路自愿賠償吳某人民幣10000元。

20、證人尹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王周兵發(fā)短信要他和楊華到佳和KTV。他們到佳和KTV才知道王周兵喊他們來是打架的,后來劉江龍、劉某丙、劉某甲、“飛飛”(王志飛)、“豪寶”(傅祥濤)、楊某甲、劉光禮、曾路等十來人都來了,“殺豬的”(楊甲科)還打車送來砍刀。不久,從佳和KTV出來1個中年男子,王周兵指著說“就是他”并拿刀帶著他們沖了上去,他沒有拿東西也跟著跑。后來他看到那名中年男子跑到雪峰人家旁邊的一個巷子里摔倒了,王周兵、“飛飛”、“豪寶”、“殺豬的”等人拿著刀在砍,“毛毛”(劉某甲)等人就在拳打腳踢,他沒有動手。打了幾十秒后,他們又到佳和KTV門口,王周兵、楊華等人又搞倒2人,他站在商店邊上也沒有動手。

21、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他在佳和KTV坐電梯看到吳某因喝醉了酒與王周兵發(fā)生糾紛。后他出去買煙時,發(fā)現(xiàn)王周兵一伙與吳某一伙在大廳發(fā)生沖突,他將他們勸開。后下樓,王周兵繼續(xù)打電話叫人,不久,劉某甲、劉光禮、尹某甲、楊華等十來人都來了,1名30來歲的男子打的送來幾把殺豬刀。一會,佳和KTV走出1名男子,王周兵馬上帶他們追了上去,那名男子跑到雪峰人家后面的那個巷子里自己摔倒,追上的人拿刀砍,“毛毛”(劉某甲)等沒拿刀的就拳打腳踢,他沒有動手。打了幾十秒后,他們又到佳和KTV門口,他仍站在商店邊上,王周兵那些人又砍倒2人,還將KTV前的1臺豐田牌小車砍爛后才離開。

22、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明,他的外號叫“明佬”,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他和“毛毛”(劉某甲)在佳和KTV門口看到王周兵與楊華、“豪寶”、劉光禮等十來個人站在佳和KTV對面的商店門口。經(jīng)詢問王周兵得知王與1個喝醉酒的人發(fā)生糾紛欲打那人。后1名男子從佳和KTV出來跑向雪峰人家,王周兵帶著楊華、“豪寶”、劉光禮、“毛毛”等人追了上去。過了三四分鐘,王周兵、楊華、“豪寶”(傅祥濤)、劉光禮、“毛毛”等人回來走到佳和KTV門口前岔路口時,劉光禮指著岔路口1輛小車旁的兩三個男子說這里還有,王周兵、楊華、“豪寶”等人又沖去邊追邊砍,“毛毛”、劉光禮等幾個沒拿刀的拳打腳踢。

23、證人王某丙、肖某乙、向某己、劉某丁、王某丁的證言均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左右,吳某與王周兵等4名年輕男子坐電梯時發(fā)生糾紛,他們幾個保安馬上制止并將雙方分開。后來,吳某到805包廂找到袁翅翔等10名左右的年輕男子說他被打了,然后王某丙被吳某、袁翅翔等人逼著四處尋找王周兵,后110來了才把吳某勸走。過了一會,吳某坐電梯回KTV三樓大廳時碰到王周兵等4人。雙方繼續(xù)發(fā)生推扯、扭打。他們馬上上去把雙方分開。后王周兵帶小弟走了。過了十分鐘左右,就聽到樓下有人被砍傷。

24、證人譚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左右,她在佳和KTV前臺收費,看到吳某帶了五六個人挾持保安隊長到三樓大廳大吵大鬧。有人報案后,警察將吳某叫走一會。沒多久,吳某又回來與從另一個包廂出來六七個男子打起來了。因雙方都有認識的,雙方被勸住。后見1穿黃色外套的男子打電話叫人帶刀子過來打架。沒多久,就聽說下面砍傷了人。

25、證人尹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左右,他在佳和KTV上班時看到1名喝醉的客人在電梯里說下流話被王周兵扇了個耳光。

26、證人尹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他與黃源平、張某丙、胡某、劉某戊在佳和KTV唱歌完準備回去。當他與胡某、黃源平、劉某戊站在小車旁聊天等候張某丙時,看到四五個年輕人從歌舞廳出來說“今天晚上一定要搞死他?!边^了幾分鐘后,又有四五名年輕人持刀與前面的年輕人會合。后一男子從歌舞廳出來被這伙人發(fā)現(xiàn)后被追殺直至被砍倒在地。這伙人砍人后回來又向他們沖過來砍向他們車子附近的1個中年男子。那伙人還把他開的牌照為湘E×××××的銀色豐田卡羅拉小車砸壞,后他駕車逃走,黃源平被砍傷。

27、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他與尹某丙開車到佳和KTV門前,胡某、黃某來到車前與尹某丙說話時,他下車朝黃某走去,看到六七個年輕男子拿刀追趕砍人,尹某丙開車走了,他們也迅速跑開,黃某被砍傷。

28、證人向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左右,他在佳和KTV班唱歌時看到吳某(外號“炮打鬼”)喝醉酒在找人,后問保安,因保安不知道還打了保安1個耳光。民警過來后他把吳某拉到一樓。不一會,吳某又上樓與1個20來歲的男子爭吵,雙方都有四五人在場。不久,都動起手來。雙方都散后,他下樓離開KTV大門幾十米時,看到七八個手持殺豬刀的男子在KTV門口追砍吳某與1名男子。

29、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他和尹某丙、黃源平、張某丙、劉某戊等人在佳和KTV唱歌完準備回去。當尹某丙與他、黃源平、劉某戊站在小車旁聊天等候張某丙時,聽到馬路對面有人說“就是他?!瘪R路對面十多個持刀的年輕男子向1個從KTV門口出來的年青男子追去并把那名男子砍倒。他回頭看到那伙人砍人后回來又砍向劉某戊的車子,黃源平也被砍傷。

30、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他和尹某丙、黃源平、胡某、劉某戊等人在佳和KTV唱歌完準備回去,看到佳和KTV門口前岔路口上站了十來個社會青年。他因衣服忘在包廂,又回KTV拿衣服。等他拿衣服出來時發(fā)現(xiàn)黃源平與1中年男子被砍倒在地,渾身是血。

31、證人肖某丙的證言證明,他在佳和KTV對面開了家便利店。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看到十多個持刀的年輕男子往雪峰人家方向追1個男子。后那伙人回來又把另2名男子砍倒在地。

32、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2時許,他與袁翅翔等人在佳和KTV805包廂唱歌時吳某進來告訴他們被打之事。他們一起沖出去找打人的人,在樓下監(jiān)控室查看監(jiān)控才知道打人的人是王周兵。后回到大廳發(fā)現(xiàn)王周兵一伙并與之發(fā)生糾紛,經(jīng)人勸止,雙方先后下樓。因他有事,在袁翅翔他們走后才出佳和KTV。他在門口遭到4名持刀男子的追砍,后逃脫。

33、證人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9日23時許,他看到楊華、劉光禮、楊某甲3人在華璽酒店大廳門口,楊華要他開車送到一號會所。他送楊華經(jīng)過雪峰人家時,楊華告訴這里打了架,他看到警察和醫(yī)生圍著躺在KTV門口的2名男子。之后,楊華要他開車仍回華璽酒店。途中,楊華告訴他過來是看死人沒有,楊華、劉光禮、楊某甲在佳和砍了人。

34、上訴人王周兵及原審被告人曾路、王某乙、劉光禮、楊華、楊甲科、劉某甲、楊某甲均對其聚眾斗毆、窩藏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

35、戶籍信息證明,王周兵、劉光禮、楊華、楊甲科、曾路、劉某甲、楊某甲、王某乙的年齡等基本身份情況。

三、尋釁滋事

2014年3月19日,許望興(在逃)、向某甲(已判刑)伙同上訴人歐陽常健和另一男子(身份不祥)駕駛越野車從洞口縣竹市鎮(zhèn)開往高沙鎮(zhèn)。途中,許望興與歐陽常健和向某甲等人商定,在路上碰到劉某己就要教訓劉某己。途經(jīng)竹城公路杉木村時,許望興發(fā)現(xiàn)了劉某己的小車,即尾隨該車至洞口縣大水郵政銀行。當該車剛停下時,歐陽常健、向某甲等三人在許望興的指使下,從拿起車內(nèi)的管鎩下車將劉某己的小車一頓亂砸,隨即上車逃跑。劉某己、梁某和許某立刻駕駛小車追趕。追上向某甲等人的越野車后,劉某己等人下車手持木棒打砸越野車。許望興見狀,指使向某甲、歐陽常健等人去砍劉某己、梁某和許某,歐陽常健和向某甲等人持管鎩將許某、梁某砍傷。許某,梁某的損傷屬輕微傷。經(jīng)估價鑒定,劉某己的小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508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洞口縣竹市鎮(zhèn)大水村竹城公路,中心現(xiàn)場位于竹城公路大水街原大水農(nóng)技站地段。

2、洞口縣價格認證中心洞價認鑒字(2014)18號估價鑒定結(jié)論證明,湘E×××××豐田凱美瑞小車損壞的價值為15084元。

3、被害人劉某己的陳述證明,2014年3月19日下午,他和梁某、許望兵開他的黑色豐田小車到大水街上郵政銀行時被1輛黑色奇瑞越野車攔住,越野車上下來五六個持砍刀的人對他們的小車一頓亂砍,車上的玻璃及車身都被砍裂。后又把他們3人砍傷,隨后乘車往竹市方向跑了。梁某開車到前面攔那輛奇瑞車,許望興開那輛奇瑞車就撞過來,將他的車撞壞后繼續(xù)往竹市方向跑了。

4、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3月19日下午,他駕駛劉某己的黑色豐田小車和劉某己、許望兵到大水街上郵政銀行時被1輛蒙著牌照的黑色奇瑞越野車攔住,從越野車上下來五六個持砍刀的人對他們的小車內(nèi)一頓亂砍,車上的玻璃及車身都被他們砍裂。在把他們3人砍傷后,乘車往竹市方向跑了。他開車到前面攔那輛奇瑞車,許望興開那輛奇瑞車就撞過來,將他們的車撞壞后,從車上下來4個持砍刀的人將他砍傷,他逃跑后,那伙人上車繼續(xù)往竹市方向跑了。

5、被害人許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3月19日下午,他和梁某、劉某己駕車到大水街上郵政銀行時被1輛黑色奇瑞越野車攔住,越野車上下來五六個持砍刀的人對他們的小車一頓亂砍,車上的玻璃及車身都被他們砍裂??惩旰螅腔锶司统塑囃袷蟹较蚺芰?。梁某開車到前面攔那輛奇瑞車,那輛奇瑞車就撞過來,將他們的車撞壞。從車上下來4個持砍刀的人將他們3人砍傷后,上車繼續(xù)往竹市方向跑了。

6、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劉某己、梁某辨認,許望興系2014年3月19日參與大水街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向某甲辨認,歐陽常健系2014年3月19日與他一起在大水街尋釁滋事的“侉子”。

7、刑事判決書證明,共同作案人向某甲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8、上訴人歐陽常健及其共同作案人向某甲均對其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

四、故意傷害

2014年1月4日17時許,肖某丁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門面屋內(nèi)玩“鯊魚”機游戲,因游戲上分的事情和店老板娘發(fā)生爭吵,店老板娘便打電話告訴許望興(在逃),許望興即糾集上訴人歐陽常健等人來到游戲廳,分別持管鎩、匕首將肖某丁刺傷。肖某丁的損傷構(gòu)成重傷二級。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歐陽常健與肖某丁就經(jīng)濟損失賠償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歐陽常健賠償肖某丁人民幣1萬元,肖某丁請求法院對歐陽常健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肖某丁的陳述證明,2014年1月4日17時許,他在洞口縣城華榮賓館隔壁游戲廳玩游戲時,被許望興帶領歐陽常健等五六個青年男子砍傷。

2、洞口縣公安局洞公法傷鑒字[2014]02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及照片證明,被鑒定人肖某丁系銳器刺戳致腹部、腰背部、右上肢軟組織挫裂傷并外傷性肝破裂。其損傷程度構(gòu)成重傷二級。

3、收據(jù)及諒解書證明,一審審理過程中,肖某丁與歐陽常健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歐陽常健賠償肖某丁經(jīng)濟損失1萬元,肖某丁請求法院對歐陽常健從輕處罰。

4、證人向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4日下午,他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電游賭場門口,看到肖某丁因游戲上分的事情和店老板娘吳佳敏發(fā)生爭吵,吳佳敏便打電話告訴許望興,許望興便糾集歐陽常健等人分別持管鎩、匕首將肖某丁刺傷。

5、證人向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4日下午,他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電游賭場,看到肖某丁和1女子發(fā)生爭吵。二十多分鐘后,許望興、歐陽常健帶著4名社會青年持管鎩、匕首將肖某丁搞傷。

6、證人向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4日17時許,他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電游賭場玩游戲時,看到肖某丁被“興哥”等幾名男子持管鎩、匕首搞傷。

7、證人林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4日17時許,他在洞口縣開發(fā)區(qū)華榮賓館隔壁一電游店門口,看到肖某丁渾身都是血,旁邊有1名手持匕首的青年男子和2名手持管鎩的男子。后經(jīng)那名手持匕首的青年男子同意,才有人把肖某丁送到醫(yī)院。

8、辨認筆錄證明,經(jīng)肖某丁、向某乙、向某甲分別辨認,許望興、歐陽常健分別系打傷肖某丁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向某戊辨認,許望興系打傷肖某丁的犯罪嫌疑人。

9、上訴人歐陽常健的供述證明,2014年1月份的一天16時許,許望興告訴他與“陽陽”,肖某丁摸了其老婆,要他們到洞口縣城華榮賓館隔壁游戲廳打肖某丁。他們到游戲廳,許望興就用匕首指著肖某丁爭吵、扭打,他和“陽陽”拿著管鎩向肖某丁刺去,將肖某丁刺傷。肖某丁捂著肚子跑出游戲廳,他們見肖傷勢嚴重,就叫“狗哥”開車送肖到醫(yī)院搶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周兵糾集他人并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上訴人歐陽常健、王文群、王佳偉和原審被告人周龍、曠自華、楊華、楊甲科、劉光禮、劉某甲、楊某甲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歐陽常健結(jié)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歐陽常健結(jié)伙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王佳偉和原審被告人曠自華、劉某乙結(jié)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尹邦太為報復糾集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在斗毆中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逃匿,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尹邦太、歐陽常健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歐陽常健、劉某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王佳偉、曠自華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王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王某乙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歐陽常健、王周兵、尹邦太、曠自華、王佳偉、楊華、楊甲科、曾路、周龍、王文群、劉光禮、劉某甲、楊某甲、劉某乙在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王周兵、楊華、王佳偉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歐陽常健、王佳偉、曠自華均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周龍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聚眾斗毆罪未判決,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做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曾路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被告人曠自華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未判決,均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歐陽常健賠償了被害人肖某丁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肖某丁的諒解;王周兵、劉某甲、曾路自愿賠償被害人黃某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王周兵、劉某甲還取得黃某的諒解;王文群自愿賠償被害人唐科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唐科的諒解;劉某甲自愿賠償被害人袁翅翔和被害人吳某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曾路自愿賠償吳某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故對上述人員所參與的相關犯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歐陽常健上訴提出,一審對故意傷害肖某丁和2014年3月19日尋釁滋事的事實認定不清,將其認定為主犯與事實不符;原判量刑畸重。經(jīng)查,歐陽常健參與該兩起犯罪的事實不僅有其本人的供述,還有共同作案人向某甲的供述,證人向某乙、向某戊等的證言,被害人肖某丁、劉某己、梁某、許某的陳述,以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佐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歐陽常健在這兩起案件中,雖然是被他人糾集參與,但在犯罪過程中其行為積極,并持械直接傷害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根據(jù)歐陽常健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周兵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王周兵在華璽賓館門口聚眾斗毆案中是犯罪中止;王周兵具有立功情節(jié),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且對方有過錯,原判量刑畸重。經(jīng)查,華璽賓館門口聚眾斗毆案的事實不僅有王周兵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且有鑒定意見、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案中,斗毆雙方的犯罪行為均已實施完畢,犯罪后果也已造成,因而聚眾斗毆犯罪已經(jīng)既遂,并非犯罪中止?,F(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王周兵具有立功表現(xiàn)。對王周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事實一審已予認定,并已對其從輕處罰。故上述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佳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王佳偉參與的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實質(zhì)上是一起事件,只能定聚眾斗毆,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王佳偉是從犯。經(jīng)查,王佳偉參與的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均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王佳偉在聚眾斗毆中的行為已經(jīng)實施完畢,犯罪已經(jīng)既遂,其后又伙同他人毆打王周兵,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又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王佳偉在尋釁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但一審對此已經(jīng)認定,并予以從輕處罰。故該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文群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提出,王文群沒有動手打被害人,且是斗毆完成以后才到現(xiàn)場的,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定性不當,王文群沒有犯罪前科,請求從輕處罰。經(jīng)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王文群到華璽賓館與王周兵、尹邦太等人會合時已明知將與人斗毆,且答應尹邦太的邀請,因而其主觀方面有犯罪故意;王文群雖然沒有持械直接毆打被害人的行為,但在斗毆過程中,王文群也持械沖向了斗毆現(xiàn)場。因此,一審認定其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鑒于王文群在這起聚眾斗毆中與其他積極參與者比較作用相對較小,結(jié)合二審期間王文群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洞口縣司法局出具的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和王文群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部分予以采納。

上訴人唐科、袁翅翔因王周兵等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上訴人袁翅翔上訴提出,上訴人王周兵和原審被告人劉某甲、楊甲科、楊華、劉光禮應對他的經(jīng)濟損失42121.72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jīng)查,王周兵、劉某甲、楊甲科、楊華、劉光禮在聚眾斗毆中是共同犯罪,應當對被害人袁翅翔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袁翅翔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唐科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他的經(jīng)濟損失為95026.56元,而判令被告人尹幫太、歐陽常健、王周兵、周龍、王文群只承擔70000元不當。經(jīng)查,唐科被人糾集后積極參與斗毆,對其經(jīng)濟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因而一審判決各被告人賠償70000元并無不當,但尹幫太、歐陽常健、王周兵、周龍、王文群共同實施犯罪,應當對唐科的經(jīng)濟損失7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根據(jù)王文群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決其賠償10000元亦無不當。由于王文群已與唐科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唐科自愿放棄要求王文群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故尹幫太、歐陽常健、王周兵、周龍應當對唐科的其余損失6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唐科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出庭檢察員對于本案刑事部分的意見正確,但鑒于二審出現(xiàn)上訴人王文群積極賠償被害人唐科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新情況,本院對王文群的量刑適當予以改判。原判民事部分沒有判賠連帶責任不當,應予糾正。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吳某自愿放棄要求侵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不再改判。據(jù)此,對上訴人王文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2015)洞刑初字第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部分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項,即對上訴人歐陽常健、王佳偉、王周兵和原審被告人楊華、周龍、尹邦太、曠自華、楊甲科、曾路、劉光禮、劉某甲、楊某甲、劉某乙、王某乙的刑事判決,以及第十三項對上訴人王文群的定罪部分,撤銷該判決第十三項對上訴人王文群的量刑部分;

二、上訴人王文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撤銷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2015)洞刑初字第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十八、十九項和第二十二項中駁回上訴人唐科、袁翅翔的其他訴訟請求部分,維持該判決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和第二十二項中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部分;

四、上訴人歐陽常健、王周兵和原審被告人尹邦太、周龍連帶賠償上訴人唐科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

五、上訴人王周兵和原審被告人劉某甲、楊華、楊甲科、劉光禮連帶賠償上訴人袁翅翔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2121.72元(含劉某甲已賠償?shù)?5000元、王周兵已賠償?shù)?000元)。

六、駁回上訴人唐科、袁翅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慶群

審判員李霞

代理審判員楊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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