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和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皖0523刑初5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3-24
審理經(jīng)過
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刑訴(2016)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虹、王文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辯護人汪維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8月份,和縣水務局委托安徽金晨水利招標有限公司代理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進行招標,被告人章某在明知自己承包經(jīng)營的安徽省和縣水利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和縣水建公司)不具有招投標資質(zhì)的情況下,分別找到符合投標資質(zhì)的阜陽市水利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阜陽水利公司)、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廬建設公司)、蚌埠市江河水利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蚌埠江河公司)三家公司幫其投標。采取和該三家公司分別單獨商談,提供每家公司投標保證金60萬元、承擔投標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繳納中標公司管理費、對方制作標書自己確定報價等形式,幕后操縱阜陽水利公司、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對該工程進行圍標。在開標前,被告人章某分別告知三家公司最終報價。后阜陽水利公司以6053855.38元中標該工程的一標段,并將該工程交與章某施工。
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在紀委調(diào)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圍標問題。
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章某,宣讀并出示證據(jù)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信息、招標相關資料、銀行明細及相關憑證、承包協(xié)議,視頻資料,證人汪某、邵某、王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章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所舉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辯護人提交證據(jù)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鑒定書,證明該工程項目被鑒定為合格工程。并提出辯護意見:1、本案應屬單位犯罪,被告人承包水建公司,公司不具備參與涉案投標的資質(zhì),被告人想為公司拿到工程項目,遂與其他公司合作,被告人的行為是為單位謀利,當然其作為單位負責人承擔責任,并無異議,但在量刑上應與自然人犯罪有區(qū)別;2、和縣水建公司不具有投標人資質(zhì),章某也不是串通投標罪的適格主體;3、本案情節(jié)并不嚴重,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且該工程項目經(jīng)驗收是合格的,沒有出現(xiàn)任何的問題;4、本案中標工程項目雖在200萬元以上,這僅僅夠上立案標準,如果給被告人定罪,應考慮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的情節(jié)明顯較輕。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章某免予刑事處罰。
公訴人當庭質(zhì)證及答辯認為:1、證據(jù)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驗收鑒定書與本案定罪量刑關聯(lián)性不大;2、被告人章某是作為和縣水建公司承包人,在承包經(jīng)營期間,串通投標是為謀取個人利益,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3、被告人章某借用三家公司名義投標,三家公司是形式上的投標人,被告人章某是實際投標人,被告人章某實施串通行為,三家公司并不知曉被告人章某同時借用多個公司資質(zhì),因此被告人是本案的適格主體;4、本案涉案的中標工程項目達600余萬元,屬于情節(jié)嚴重;5、被告人的行為實際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正當機會,侵犯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招投標秩序,被告人犯罪行為應受懲處。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8月份,和縣水務局委托安徽金晨水利招標有限公司代理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進行招標,被告人章某在明知自己承包經(jīng)營的和縣水建公司不具有招投標資質(zhì)的情況下,分別找到符合投標資質(zhì)的阜陽水利公司、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幫其投標。采取和該三家公司分別單獨商談,提供每家公司投標保證金60萬元、承擔投標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繳納中標公司管理費、對方制作標書自己確定報價等形式,幕后操縱阜陽水利公司、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對該工程進行圍標。在開標前,被告人章某分別告知三家公司最終報價。后阜陽水利公司以6053855.38元中標該工程的一標段,并將該工程交與章某施工。
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在接受紀委調(diào)查期間,積極配合調(diào)查,如實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圍標、串標問題。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章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下半年,安徽省水利招投標中心對外發(fā)包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當時有20多家投標單位參與投標,被告人的和縣水建公司資質(zhì)不達標,不能參與投標。被告人為了中標,先后找到了阜陽水利公司、蚌埠江河公司、安廬建設公司三家公司,被告人和這三家公司分別談好,借用他們的公司資質(zhì),以他們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標書都由各公司自己做,最終報價由被告人在開標前確定,再通知各公司填寫到標書上。被告人通過其公司的基本賬戶將60萬元的招投標保證金轉(zhuǎn)賬到三家公司的基本賬戶上,給三家公司繳納參加投標保證金,事后,保證金退還了,三家公司再退還給被告人的公司。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中標了,工程由被告人公司實際來做,以工程決算價格,按照3%至6%不等的標準給付該公司管理費。后來阜陽水利公司中標了工程的一標段,交由被告人來做的。
2.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肥西縣水務局潛南分局工作,與章某系同學關系。章某曾電話聯(lián)系證人,說有一個項目工程要招標,需要有2A資質(zhì)的公司。證人幫其聯(lián)系了肥西縣的安廬建設公司副總汪某,在證人的協(xié)調(diào)下,被告人章某利用安廬建設公司的資質(zhì)進行了投標,但沒有中標。
3.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安廬建設公司工作擔任副總經(jīng)理。2011年的時候,其與章某原來不認識,為了投標的事,郭某帶章某來找過證人,要求安廬建設公司幫其投標。安廬建設公司參與投標的標書是該公司自己做的,報價由章某定好后告訴安廬建設公司,該公司按其報價幫其投標。保證金由章某打到該公司賬戶上,再由該公司打到招標中心賬戶上,如果沒有中標,招標中心把保證金退還該公司,再由該公司退還章某,但要從中扣除招標費用。
4.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蚌埠江河公司工作,從事工程方面的報名、投標、開標等工作。蚌埠江河公司參與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出險加固工程的招投標是證人去開標的。
5.證人邵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蚌埠江河公司工作,任公司總經(jīng)理。該公司前幾年參與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工程的投標。當時是和縣人王某乙通過熟人介紹找到該公司,讓該公司幫章某投標的。標書是該公司自己做??陬^約定如果中標了,按照標的價格收取二到三個點的管理費,后來沒有中標也沒有簽協(xié)議。工程的報價是章某擬定的,該公司按其報價填入標書。參與投標保證金60萬元,是從章某的和縣水建公司賬戶打到該公司賬戶上的,再由該公司打到招標中心的賬戶上。后來沒有中標,招標中心把保證金退還該公司,該公司也退還給和縣水建公司了。
6.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幫章某找過公司投標,利用蚌埠江河公司的資質(zhì)投標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
7.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在阜陽水利公司擔任總經(jīng)理。當時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要招標,章某找到該公司,要求幫其投標,標書由該公司自己做,前期費用由章某支付,投標保證金也是章某公司支出的。后來該工程阜陽水利公司中標了一標段,中標價為6053855.38元。
8.證人段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1年3月份到2012年底幫章某在和縣水建公司代賬做會計。和縣大陳水庫工程由被阜陽水利公司中標,投標保證金是和縣水建公司支出的。2011年7月26日和縣水建公司分別向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阜陽水建公司各匯款60萬元,均備注為投和縣大陳水庫工程保證金,都是證人經(jīng)手,都是受章某指使。
9.和縣水建公司賬戶交易記錄,證實2011年7月26日和縣水建公司賬戶分別向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阜陽水建公司各匯出60萬元。
10.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證實2011年8月10日阜陽水建公司中標大陳水庫一標段工程,并簽訂合同。
11.招標代理工作報告,證實安廬建設公司、蚌埠江河公司、阜陽水建公司均參與了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的招投標。
12.和縣水建公司承包協(xié)議、和縣水務局文件,證實章某于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承包了和縣水建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28日和縣水務局免去章某和縣水建公司經(jīng)理職務。
13.合作經(jīng)營協(xié)議書,證實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和縣水建公司與阜陽水利公司合作經(jīng)營。
14.中標通知書,證實阜陽水利公司中標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一標段,中標價6053855.38元。
15.合同協(xié)議書,證實工程發(fā)包人和縣小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處與承包人阜陽水利公司就“和縣大陳等七座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所簽定的合同具體內(nèi)容。
16.到案經(jīng)過,證實章某涉嫌串通投標犯罪,由縣紀委將其移送公安機關。
17.戶籍資料,證實章某1963年7月3日出生,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8.中國共產(chǎn)黨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章某在接受紀委調(diào)查期間,積極配合調(diào)查,交代組織上尚未掌握的圍標、串標問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在承包經(jīng)營和縣水建公司期間,為謀取個人利益,采取借用多家有資質(zhì)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對公開招標工程實施圍標,并暗中操縱三家公司的投標報價,以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達到獲取價值600余萬元工程項目的結(jié)果,實質(zhì)上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招投標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屬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章某串通投標是為了獲取工程項目,為自己謀利,應按照自然人犯罪懲處。故未采納此節(jié)辯護意見。被告人章某系在紀委接受調(diào)查期間主動供述組織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打擊串通投標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章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圣梅
審判員張炫
人民陪審員范玲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汪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