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寧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湘0528刑初20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05-15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新寧檢刑訴〔2017〕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鑫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新寧縣S245金獅公路改建工程經(jīng)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為新寧縣公路橋梁建設項目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11月29日,新寧縣公路橋梁建設項目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湖南省招標投標有限責任公司向全國招投標。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唐某1從舒香平處得知新寧S245(金獅公路)公路改建工程招投標報名即將開始,因被告人唐某1不具備報名參與投標公司的資質條件,遂決定籌資購買公司資質報名參與競標,被告人唐某1一方面向其同學吳某借資20萬元用于購買公司資質,同時為盡可能購買到更多公司資質報名投標以確保中標,被告人唐某1分別邀請吳某、李某共同出資(各自出資50萬元),由自己出面聯(lián)系公司資質。2013年底,被告人唐某1到長沙聯(lián)系以8、9萬元每家(通過資格預審的價格8至9萬元、未通過資格預審的2萬元)的價格購買廣西現(xiàn)代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安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8、9個公司資質參與金獅公路在建工程招投標報名,其中有7個公司通過資格預審,被告人唐某1又向寶慶路橋公司收購了13個通過資格預審的公司資質。后被告人唐某1又將這20個通過資格預審的公司資質以每個18.5萬元的價格賣給舒香平、劉長征等人。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幫助他人相互串標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他賣出入圍資質后,對以后的中標情況不清楚,他這種行為屬違規(guī)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新寧縣S245金獅公路改建工程經(jīng)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建設,項目業(yè)戶單位為新寧縣公路橋梁建設項目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11月29日,新寧縣公路橋梁建設項目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湖南省招標投標有限責任公司向全國招投標。新寧縣S245金獅公路改建工程分為6個標段進行施工招標。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唐某1從舒香平處得知新寧S245(金獅公路)公路改建工程招投標報名即將開始,因被告人唐某1不具備報名參與投標公司的資質條件,遂決定籌資購買公司資質報名參與競標,被告人唐某1一方面向其同學吳某借資20萬元用于購買公司資質,同時為盡可能購買到更多公司資質報名投標以確保中標,被告人唐某1分別邀請吳某、李某共同出資(各自出資50萬元),由自己出面聯(lián)系公司資質。2013年底,被告人唐某1到長沙聯(lián)系以8、9萬元每家(通過資格預審的價格8至9萬元、未通過資格預審的2萬元)的價格購買廣西現(xiàn)代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貴港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江西安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8、9個公司資質參與金獅公路在建工程招投標報名,其中有7個公司通過資格預審。
在金獅公路招投標過程中,邵陽市寶慶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參與金獅公路的競標報名,并邀請湖南路港建設有限公司(雙A資質)、湖南三湘公路橋梁有限公司(雙A資質)、湖南常德公路工程公司(雙A資質)、湖南湘南交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雙A資質)、湖南華達工程有限公司、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fā)建設總公司、岳陽市交通道路工程建設總公司、湖南省鐵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8家協(xié)作公司參與一起報名競標。按照相關規(guī)定,雙A資質可以參與兩個標段的競標報名,后上述9個公司共有13個公司資質報名后通過資格預審。邵陽市寶慶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考慮到新寧縣招投標情況復雜,打算放棄競標,被告人唐某1得知情況后,向邵陽市寶慶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4萬元收購了13個通過資格預審的公司資質。
新寧縣S245金獅公路改建工程1-6標段施工招標經(jīng)過資格預審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共有117家。由于通過資格預審的公司較多,為了能夠達到中標目的,被告人唐某1與劉長征、舒香平等人商量中標事宜,后共同決定收購一些入圍的公司資質,因當時與相關公司沒有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唐某1決定將手中入圍的資質賣出,不參與競標。后被告人唐某1將這20個通過資格預審的公司資質以每個18.5萬元的價格賣給舒香平、劉長征等人。劉長征、舒香平等人為提供中標概率,購買了大量的入圍公司資質。為了確保各自能夠中標和不使競標價格最低,經(jīng)相互商量,購買資質的相關人員互換購入的資質,且每人只允許報一個標段。后劉長征以安徽聯(lián)創(chuàng)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名義中得1標段,舒香平等人以湖南交通國際經(jīng)濟工程合作公司、江西銅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名義中得4、5標段。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唐某1被抓獲歸案,到案后退繳了違法所得13.2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邵陽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唐某1是否適用社區(qū)矯正進行調查評估,邵陽縣司法局經(jīng)評估建議對被告人唐某1適用社區(qū)矯正。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唐某1的戶籍,湖南省S245新寧獅子寨至新寧縣城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相關文件,資格預審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中標通知書,銀行流水,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人吳某、李某等人的證人證言,另案處理的劉長征、舒香平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唐某1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法庭出示了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書。
經(jīng)法庭質證,被告人唐某1對上述證據(jù)及證明的效力均未提出異議。公訴機關對評估意見書沒有異議。以上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上述證據(jù)及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在投標活動中幫助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1辯解其行為屬違規(guī)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證,唐某1的行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串通投標罪。對唐某1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邵陽縣司法局經(jīng)評估建議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二、被告人唐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13.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限被告人唐某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邵陽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股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社區(qū)服刑人員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或者脫離監(jiān)管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撤銷緩刑,收監(jiān)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敏星
人民陪審員陳金昌
人民陪審員劉紹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