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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106刑初122號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3   閱讀:

審理法院: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粵0106刑初12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7-04-21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天檢刑訴〔2017〕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唐小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辯護人朱樹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開始,同案人許某1與湖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成立湖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廣州分公司,并由被告人陳某1及其同案人許某2負責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的經(jīng)營,以本市天河區(qū)粵墾路614號2樓206房為辦公地點,由黃某、陳某、許某3、方某等人負責投標工作。2009年至2014年期間,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陳某、方某(均另案處理)利用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作為投標人,并與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漢江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9年12月,前航道二沙島南岸段堤防加固工程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順來指使同案人陳永松、吳楚鵬等人聯(lián)系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黑龍江省水利第一工程處、重慶遠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進行串通投標。2010年2月,該工程由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1233萬元。

二、2013年9月,珠江沿岸臨水設施安全隱患改造工程和廣州市珠江前航道親水平臺欄桿改造工程(第1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并指使同案人陳某、徐某(另案處理)等人聯(lián)系湖北省漢江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水利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黃河公司等進行串通投標。2013年11月,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733.103645萬元。

三、2013年9月,珠江沿岸臨水設施安全隱患改造工程和廣州市珠江前航道親水平臺欄桿改造工程(第3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某2指使同案人陳某、吳某3等人聯(lián)系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團)有限公司等進行串通投標。2013年11月,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684.999179萬元。

四、2013年12月,廣州市珠江堤岸防護工程維修項目(2014年、2015年)(二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與廣州市水務科學研究所組成聯(lián)合體進行投標,并指使陳某等人聯(lián)系湖北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肇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公司、廣東省源天工程公司、廣州市四維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黃河建業(y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進行串通投標。2014年2月,廣州市水務科學研究所與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聯(lián)合體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779.54139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提請本院判處,并列舉了相關證據(j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并表示認罪。

被告人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某1是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陳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被告人陳某1家庭情況困難。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開始,同案人許某1(另案處理)與湖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成立湖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廣州分公司。其中,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由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某2負責實際經(jīng)營,辦公地點為廣州市天河區(qū)粵墾路614號2樓206房。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指使同案人陳某等人(另案處理)利用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作為投標人,并與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9年12月,前航道二沙島南岸段堤防加固工程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并指使同案人陳某等人聯(lián)系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等公司進行串通投標報價。2010年2月,該工程由深圳市金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1233萬元。

二、2013年9月,珠江沿岸臨水設施安全隱患改造工程和廣州市珠江前航道親水平臺欄桿改造工程(第1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并指使同案人陳某等人聯(lián)系廣州市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黃河公司等公司進行串通投標報價。2013年11月,該工程由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733.103645萬元。

三、2013年9月,珠江沿岸臨水設施安全隱患改造工程和廣州市珠江前航道親水平臺欄桿改造工程(第3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并指使同案人陳某等人聯(lián)系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串通投標報價。2013年11月,該工程由廣東振通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684.999179萬元。

四、2013年12月,廣州市珠江堤岸防護工程維修項目(2014年、2015年)(第2標段)公開招標。為攬取工程,被告人陳某1與同案人許某2以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名義與廣州市水務科學研究所組成聯(lián)合體進行投標,并指使陳某等人聯(lián)系湖北大禹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肇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公司等公司進行串通投標報價。2014年2月,該工程由廣州市水務科學研究所與山東臨沂水利工程總公司聯(lián)合體中標,并最終由山東臨沂廣州分公司施工,中標金額為779.541396萬元。

2015年4月24日,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后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司馬浦鎮(zhèn)下店華英路向東樓南十三巷3號附近將被告人陳某1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證人房某、趙某、唐某、吳某1、王某、張某、鄭某、林某的證言、證人肖某、梁某、楊某、吳某2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報名匯總表,正式投標人確定表,資格預審結(jié)果公示,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提交登記表,開標情況記錄表,總分匯總統(tǒng)計表,報價評分表,投標報價書,確定中標人記錄表,中標通知書,中標協(xié)議書,施工合同,聯(lián)合體施工協(xié)議書,工程款劃撥申請書,稅收轉(zhuǎn)賬專用完稅證,支付證明單,收款收據(jù),發(fā)票,銀行進賬單,會計檔案記賬憑證,工資發(fā)放表,經(jīng)營工程財務報表,銀行交易流水清單,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材料,被告人陳某1及同案人許某2、陳某、許某1、謝某群、黃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招標過程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陳某1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之華

人民陪審員何冰

人民陪審員張樹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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