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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186號詐騙、串通投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09   閱讀:

審理法院:汨羅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湘0681刑初18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8-01-30

審理經過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以汨檢公訴刑訴[2017]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2犯詐騙罪、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因本案需要補充偵查,于2017年10月23日建議本院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2017年11月20日建議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蘭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陳某11、被告人柳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罪

2014年9月以及2016年2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分別以幫被害人黎某1辦理女兒工作調動,幫被害人陳某11丈夫工作死亡認定、虛構的工程需要開支為由,騙取被害人黎某1、陳某11財物共計人民幣412347.04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柳某2經其家屬退還被害人陳某1120000元。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被告人柳某2手書收條及書信、銀行存款憑證、銀行業(yè)務單、存款單、手機短信記錄以及賠償協議等書證;證人胡某1、張某11、曾某、周某1、翟某、文某1、吳某1的證言;被害人黎某1、陳某11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柳某2的供述以及辯解;銀行轉賬交易明細(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電話錄音視聽資料等證據。

二、串通投標罪

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與梁某、薛某、李某1、李某2(另案起訴)等人采取串通投標的方式一致抬高投標報價,先后取得了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項目、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項目、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項目、汨羅市某文化園工程的建設施工權限,致使中標價相對于招標控制價下浮率極低,涉案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54170585.37元,嚴重損害國家、集體的合法利益。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某文化園某景觀及安裝工程施工招標備案資料;某文化園某書院備案資料;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備案資料;工程施工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開標記錄;從湖南省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從湖南省某2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從湖南省衡南某建筑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從湖南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政府采購項目備案資料;汨羅市某文化園工程施工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開標記錄表;汨羅市公安局扣押財物入庫繳款書等書證;證人倪某、徐某1、曹某1、劉某1、董某、陳某12、徐某2、羅某1、易某1、黃某1、鄧某1、袁某1、李某3、王某1、劉某2、寧某、趙某、羅某2、樊某、周某2、張某12、盛某、黃某2、任某1、田某、柳某1、任某2、曹某2、鄭某、劉某3、李某4、湯某、宗某、鄧某2、周某3、許某1、周某4、周某5的證言;辨認筆錄;同案人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的供述;曹某1×××郵箱資料、李某1×××郵箱截屏、薛某×××郵箱提取資料、董某×××郵箱截圖、李某2×××郵箱截屏;羅某1銀行流水摘錄,袁某1銀行流水摘錄,薛某銀行流水記錄及存款單據,李某2銀行流水記錄、梁某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在補充偵查期間,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柳某2訊問筆錄;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的《關于柳某2提供相關情況及證據的情況說明》;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決定書及起訴書復印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組織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害人陳某11在庭審中陳述,被告人柳某2謊稱自己叫吳某2,謊稱幫她辦理已故丈夫因公死亡事宜需要開支、幫其墊付了政府工亡補償款以及虛構零陵機場擴建工程需要購買材料、員工工資、伙食開支等費用,詐騙她財物除了公訴機關認定的382347.04元之外,還詐騙她現金3萬元。被告人柳某2從來沒有向她出具過借條,也從來沒有還過錢給她,案發(fā)后其親屬只退還20000元。請求司法機關從嚴懲處被告人柳某2,并幫她挽回經濟損失。因被告人柳某2的弟弟柳某22018年1月12日向被害人陳某11退還10萬元,被害人陳某11于當日向本院出具諒解書,請求本院對被告人柳某2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柳某2在庭審中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2、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黎某13萬元,因他幫助黎某1女兒調動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黎某1給他3萬元作費用,黎某1轉賬給他3萬元的第二天,他就給了黎某11萬元現金,另外給了黎某120條和天下香煙,他沒有詐騙黎某13萬元;3、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陳某11382347.04元不實,陳某11轉賬給他的382347.04元都是他借陳某11的借款,另外他先后四次還給陳某11現金43000元。4、他向司法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5、被告人柳某2在法庭審理的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陳述: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黎某130000元,詐騙陳某11382347.04元予以認可,并當庭認罪,求情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的事實

2014年9月以及2016年2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分別以幫被害人黎某1辦理女兒工作調動,幫被害人陳某11丈夫工傷死亡認定、虛構的工程需要開支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黎某1、陳某11財物共計人民幣412347.04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2詐騙黎某13萬元的事實。

2014年9月,被告人柳某2得知被害人黎某1欲將女兒調動至省保險公司上班,被告人柳某2提出可以由他來幫助黎某1完成女兒工作調動一事。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2向被害人黎某1謊稱事情已經辦妥,并虛構“2015年4月27日即可到省公司上班”的事實,提出要黎某1付給其3萬元作為禮金送予省保險公司老總。被害人黎某1信以為真,于2015年3月23日通過網銀轉賬方式支付3萬元至被告人柳某2提供的其妻子劉某2的銀行賬戶上。事后,被害人黎某1的女兒未能調入省保險公司上班。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柳某2手書收條。證明:被告人柳某2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收到黎某13萬元的收條。

2、證人胡某1證言。證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黎某1介紹柳某2給他認識,當時柳某2說自己在汨羅搞工程,資金周轉有問題,通過黎某1介紹想到他這里借錢。2014年9月18日,他在長沙任某3的辦公室,由黎某1擔保,他借了682500元給柳某2,當時任某3也在。他和柳某2約定借兩個月,兩個月到期后,柳某2沒有還錢,到了2015年一二月的時候,黎某1給了他10條和天下,黎說是柳某2給他的,意思是柳某2借的錢暫時周轉不過來,送10條煙給他,要他把時間押后一點。到了2015年6月份,黎某1又給了10條和天下給他,說是柳某2轉交給他的,要他把還款時間押后一點。2015年6月份的時候,他找柳某2要錢,柳某2不敢來汨羅,就約他到新市見面,他和黎某1一起到新市,他和柳某2、黎某1在車里面,柳某2把借他的錢出具了欠條。黎某1當時女兒的工作已經搞好了,說柳某2沒有幫一點忙,現在不需要柳某2幫忙了,要柳某2把為其女兒跑工作調動的事收他3萬元退給黎,柳某2沒有錢,黎某1就要柳某2出具一張收條,柳某2承認收了黎某13萬元,并且也給黎某1出具了一張收條。

3、證人張某11證言。證明:2015年6月份期間一天晚上七八點的樣子,柳某2要他幫忙在鄰居那里賒了10條和天下香煙,他鄰居把煙交給柳某2后,柳某2說身上沒有那么多現金,要他和鄰居講煙錢第二天轉給他,他付了9500元給鄰居,柳某2欠他煙錢現在也沒有還。

4、證人曾某證言。證明:他以前在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任職,2014年10月份來湖南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任職,他認識柳某2是2012年通過湖南科技大學黃某3認識的,2013年7月份,柳某2打電話給他,說出了事,之后就再也沒有聯系他。2015年柳某2沒有找他調動人的事,因2013年7月份之后就沒有聯系,沒見過面。他與柳某2沒有經濟人情往來。

5、證人周某1證言。證明:他現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總經理,他不認識柳某2,也沒有聽說過這個人,2015年4月27日沒有人通過關系找他調動一個女同志來省公司上班,他們省公司要進人,必須通過考核,不可能通過關系調動。

6、被害人黎某1的陳述。證明:2014年6月份的時候,他通過朋友任某3認識了柳某2。9月份的一天,他和任某3通電話,說找任某3想辦法把他女兒調到湖南省保險公司上班,當時柳某2就在他旁邊,柳說這個事情好辦,找其就可以了,他相信柳某2有這個能力。2015年元月,柳某2打電話給他,說他女兒的事情已經搞好了,2015年4月27日可以到省保險公司報到上班,要他給3萬元送給省保險公司的老總,他答應了,柳某2發(fā)了一個戶名為劉某2的賬號給他,他通過網銀向這個賬號轉了3萬元。2015年4月27日,他女兒沒接到省保險公司通知去上班,他就打電話給柳某2詢問,柳某2說事情已經辦妥,要他別急。因為他女兒一直沒調到省保險公司去,他就不停打電話問柳某2,柳某2一直和他講事情已經辦好,只是風聲緊手續(xù)辦慢一點,要他別急。期間,柳某2要他去過六七次長沙說是請省公司的領導吃飯,但是每次他去都沒有見到省公司的領導,柳某2每次都是說領導臨時有事來不了,只有一次柳某2帶了一個人來,根本不像省公司的領導,柳某2向他介紹說這是中間人,告訴他這人是其舅舅的秘書,之后柳某2又以領導沒有時間辦手續(xù)等各種理由敷衍他。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在汨羅新市見到柳某2,覺得柳在騙他,要柳退3萬元給他,柳說錢已經給了相關領導,手上現在沒有錢,他就要柳寫了一張3萬元的收據。柳某2跟他講找省保險公司的正老總,柳當他的面給該省公司的老總打電話,稱呼是周總,他沒有見過周總。他女兒沒有收到柳某21萬元,20條和天下香煙確實是他收下了,但是收煙是柳某2要他轉送給朋友胡某1的。柳某2和他認識后,要他幫其借錢,他找到同學胡某1,柳某2先后找胡某1借了68萬元,約定還款期限一個月,借錢的時候,柳某2拿了10條和天下要他轉交胡某1作為感謝,借款到期后,柳某2沒錢還,要他跟胡某1說好話,推遲還款,柳某2又拿了10條和天下,要他轉交胡某1。他女兒一直是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長沙公司上班,他當時和柳某2講是把他女兒調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

7、被告人柳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明:他幫黎某1辦過他女兒工作調動的事,黎某1女兒的事沒有調動。大約是2015年一二月份的時候,任某3跟他講黎某1女兒在長沙市保險公司上班,想調到省保險公司,要他幫忙。他就找到省保險公司汨羅籍的曾某(之前也找過,名字現在不能講),在幫忙過程中,黎某1來過長沙多次,有次提到他為其女兒的事情陪領導吃飯喝酒,黎某1說不讓他吃虧,問他花了多少錢,他笑著說花了二三萬元,黎說那就轉賬給他。事后他在ATM機上,拿他妻子劉某2的銀行卡查詢,確實收到黎某1轉來的3萬元,他就把這事告訴任某3,任某3要他隨便處理。第二天一早,黎某1要帶堂客、小孩到步行街去逛一下,他就拿一萬元給黎某1說給其孩子去買點東西。他要張某11賒20條和天下,放在他車尾箱,在陽光金海外路邊,把20條和天下給了黎某1。因為之前多次借錢,都是黎某1幫他簽字擔保,黎幫了他的忙,他現在幫黎某2是還黎人情,不該收黎3萬元,所以當天就拿一萬元給黎,并拿20條和天下香煙,價值也有2萬元,就把黎某1這三萬元還了。此后,黎某1又多次到長沙找他問調動的事,他說正在辦,并在手機上短信告知進展情況。2015年4月初左右,他電話告訴黎某1調動的事情搞好了,要他4月27日到省公司報到。因2015年4月20日左右,他汨羅六個項目,長沙一個項目資金鏈斷裂,發(fā)生債務危機,沒有帶黎去長沙報到,因關系是找的省公司的汨羅籍曾某,沒有走正規(guī)的調動程序,必須由他帶黎辦手續(xù),曾原籍汨羅,是省人壽保險公司的副老總,考慮到曾是省里領導,他不想連累曾,具體過程不想說,2015年4月27日,約定調動黎某1女兒工作的事情沒辦成。2015年6月29日,因他借胡某1錢的事情,他、胡某1、黎某1約好在新市農業(yè)銀行門口會面,黎某1認為他出了事,調動的事情不想要他辦,要他退三萬元給黎,他當時沒有錢,就打了張收條給黎某1,注明是為黎女兒辦調動的事,然后他給胡某1打了一張借條。

8、轉賬交易明細截圖。證明:2015年3月23日14時20分,網上銀行轉賬支出30000元。

9、手機短信記錄。證明:被告人柳某2與黎某1短信記錄情況,其中被告人柳某2發(fā)給黎某1微信內容為“4月27日,到省公司報到,此事保密……”。

(二)、被告人柳某2詐騙陳某11382347.04元的事實。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柳某2偶然通過×××聊天認識湖南省東安縣一小教師陳某11,便使用虛假的名字“吳某2”,謊稱自己喪偶,系單身,假裝與被害人陳某11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虛構自己正在進行“零陵機場擴建”項目建設,不久便有大額收入的事實。當被告人柳某2獲悉被害人陳某11丈夫因車禍死亡,便虛構其認識永州市主要黨政領導的事實,謊稱可以幫助陳某11辦理丈夫因公死亡事宜,獲取政府補償款,被害人陳某11信以為真。2016年2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編造辦理陳某11丈夫工亡“請相關領導吃飯、送禮”需要開支,幫陳某11墊付了“政府工亡補償款”以及虛構的“零陵機場擴建”工程需要支付員工費用、伙食開支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陳某11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82347.04元。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柳某2經其親屬退還被害人陳某11人民幣20000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柳某2經其弟弟柳某2向被害人陳某11退還10萬元。當日柳某2向陳某11出具承諾書,承諾剩余款項分期給付,被害人陳某11于當日向本院出具諒解書,請求本院對被告人柳某2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憑條、個人業(yè)務憑證。證明:被害人陳某11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提款機以及中國工商銀行網點轉賬方式對外轉賬的憑條以及業(yè)務單的相關情況,其中被害人陳某11于2016年4月1日通過工商銀行向張某13匯款5200元。

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安支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證明:戶名為聶某、劉某4的建設銀行卡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資金流水情況,陳某11向上述兩賬戶轉賬377147.04元。

3、被告人柳某2手書信。證明:被告人柳某2寫信與其弟柳某2,要求柳某2“就永州東安之事,速達成諒解。”

4、賠償協議。證明:柳某2(柳某2弟弟)與被害人陳某11于2017年1月18日達成的賠償協議,但該賠償協議未全部履行,僅退還陳某112萬元。

5、中國工商銀行客戶憑條。證明:2017年1月18日,陳某11將柳某2退還的人民幣2萬元存入其銀行卡。

6、柳某2出具的承諾書、欠條,被害人陳某11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證明:被害人陳某11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被告人的弟弟柳某2退賠款10萬元,當日柳某2向陳某11出具承諾書,承諾剩余款項分期給付,被害人陳某11于當日向本院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柳某2予以諒解,請求本院對被告人柳某2從輕處罰。

7、證人翟某證言。證明:他在東安縣縣城開的士。一個手機號碼158××××7604的人租過他的車。大概在五六月份,一個中年男子租了他的車,那個男子路線一般是東安縣城到冷水灘汽車北站居多,有時候也打電話叫他到冷水灘接,他前后接送那個人十多次,那個人說自己姓陳,每次乘車還多給錢給他,他叫那個人陳某2,那個人還說妻子是縣委書記,是從省里下來鍍金的。有一次一個自稱陳某13的人打電話找那個人,他并給那個人發(fā)了一條信息,意思為:陳某2,今天有一個叫陳某13的人打我電話找你,告訴你一聲。(翟某經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辨認)柳某2就是他說的陳某2。

8、證人文某1證言。證明:他是東安縣某局工作人員,文某2(被害人前夫)是他們某局的工作人員,文某2于2014年4月15日出車禍,即騎摩托車被小汽車撞傷后于2016年4月16日死亡。現在他們單位正在為文某2辦理公亡申請,由他具體負責。文某2的妻子叫陳某11,現在東安一小教書,文某2死亡后,陳某11寫了一張兩萬元的借條,從某局借兩萬元用于辦理后事,由于文某2的公亡一直在辦理和審批階段,他們某局和人社局都沒有發(fā)放撫恤金給陳某11以及文某2的其他親屬。

9、證人吳某1證言。證明:柳某2被抓的當天下午一個女人打了他電話,說自己姓陳,是永州東安縣某個小學教師,電話號碼131××××1817,微信號“瀟瀟雨”,這個女的說是柳某2的朋友,柳某2交代如果聯系不上就打這個電話,這幾天那個女人與柳某2聯系不上,所以就在柳某2通話記錄中找到了他的號碼,就打了電話給他。當時這個姓陳的女的說他這個兄弟得了心膜炎,要做手術現在聯系不上,問他是否認識吳某2,并發(fā)照片給他,要他聯系下。接著這個女的將柳某2留的一些合同、資料、柳某2駕駛證、柳某2的照片發(fā)給他,他一看就認出是柳某2。這個姓陳的女子問他這個人是吳某2不?他說不是,告訴那個女人叫柳某2,這個女子不相信,要他發(fā)柳某2的照片給她,他就發(fā)了一張柳某2一家人的合照給了這個姓陳的女的,發(fā)了照片之后,這個姓陳的女子告訴他,說她的丈夫出交通事故死了,2016年年初通過×××聊天搜附近的人認識了柳某2,當時柳某2說叫吳某2,說自己在北京有家大公司,現在在搞零陵機場的工程建設,工程有一個多億的造價,需要還稅,打錢到北京去,就找這個姓陳的女子要了三十幾萬元,這三十萬元沒有欠條,都沒打到柳某2賬上,是打到一個姓劉的賬上,還有一個賬號的名字他不記得了,這個姓陳的女子還在微信中發(fā)了一些信息給他,說柳某2騙了她,說柳某2的妻子出車禍死了,這個女的才明白被柳某2騙了,他告訴那個女人,柳某2已經被公安機關抓了。

10、被害人陳某11陳述。證明:2016年2月2日,一個網名為胖哥的網友加她為好友,對方告訴她叫吳某2,很有錢的樣子。她丈夫2014年從火車站到單位的路上出車禍死了,她當時要求丈夫以工亡對待,到現在還沒認定,吳某2知道后,他說認識很多領導,可以把她丈夫認公亡,可以補60多萬。2016年2月5日,吳某2在×××上說要找領導批條子,要煙錢,要1000元,她就往吳某2提供的賬戶,劉某4,建行,XXXXXXXXXXXXXXX4087,匯入1000元。2月15日,吳某2聯系她說丈夫還欠工傷保險費,要補交,要她往劉某4賬戶匯入3000元,2月16日說要請領導吃飯,往劉某4賬戶匯入3800元,2月17日以同樣理由要她匯入4600元,2月19轉賬5000元,2月27日3000元,2月28日3000元,這些是吳某2說請客送禮的錢共計23400元。2月29日開始,吳某2說托朋友查到她婆家到政府領了很多賠償款,要她不要告訴婆家,吳某2找領導辦事見不得光。2月29日雷某手機銀行轉賬3000,第二筆存入2000,3月1日匯出第一筆3000,第二筆1400,3月3日存入現金3000,3月4日匯出2600,3月7日轉賬6000元,3月8日匯出8000(朋友周某6轉賬),3月8日存入6000元,3月9日轉賬7000元,3月10日轉賬8000元,3月11日轉賬7000元,3月12日匯出7000元,3月15日匯出14000元,3月16日轉賬5000,3月17日轉賬12000,3月19日匯出4000元,3月20日匯出10000元,3月21日匯出10000萬元,3月24日三筆共三萬元,3月28日2000元,3月29日5000,這些都匯入劉某4賬戶,共計153000元。從2016年4月1日起,吳某2說幫她墊付了婆家領的補償款19萬元,后來吳某2一直以辦工程要錢,付民工工資,開工地伙食,搞零陵機場擴建搞關系、送禮和給其自己治病等各種理由要她打錢,2016年4月1日,匯入吳某2提供的工商銀行賬戶(張某13,XXXXXXXXXXXXXXX8952)5200元,4月1日吳某2來東安她當面給現金15000元,4月2日存入4000元,4月5日吳某2在冷水灘用她信用卡消費5500元,4月6日匯出4000元,4月7日匯出6000元,4月9日匯出4000元,4月10日匯出5000元,4月17日10000元,4月23日8000元,4月25日5000元,4月27日10000元,4月28日4000元,4月29日14000元,4月30日4000,5月1日4000元,5月5日10000元,5月10日10000元,(以上匯入劉某4賬戶)。5月12日20000元,5月16日10000元,5月24日7000元,5月25日3000元,5月26日20000元(以上匯入吳某2提供的建行賬戶聶某XX×××80),合計187700元(不含之前請客送禮的錢),吳某2給她墊付的19萬元差不多給其匯完了。從6月1號起,吳某2開始向她借錢,編搞工程、開伙食的理由,6月1號10000,6月2日18000,6月3日20000元,這三筆48000元匯入聶某賬戶。這樣吳某2總共從她這里騙去412100元。吳某2騙她錢不是用本人姓名,2016年6月3日她聯系不上吳某2,她有點懷疑,就去打吳某2的通話記錄,發(fā)現吳與一個151××××X888聯系很多,她就打這個電話,故意說是吳某2朋友,對方告訴她叫吳某1,在汨羅市某局工作,還告訴她吳某2叫柳某2,6月3日因為涉嫌詐騙被汨羅市公安局抓了,她于是報警,柳某2是網上逃犯,照片和吳某2是同一個人。2016年5月后她和吳某2一般用微信聯系,吳微信號叫凍雨,是與她給吳辦的那張卡綁定的微信號碼,在微信里全是吳某2叫她想辦法借錢再匯給吳的話。吳某2第一次聊天,說其老婆死了,聊了些天后,吳提出要和她交往,她同意了,2016年2月23日下午吳某2來東安,兩人見了面,快吃飯的時候,吳某2說為她丈夫的事情在和東安縣委書記謝景林吃飯,就走了,她要吳發(fā)吃飯照片,吳說不能發(fā),她和吳某2交往,其實是吳騙她的,吳有老婆,沒有死,是吳某1告訴她的,在長沙帶女讀書,還發(fā)了照片給她看,吳某2和其老婆合影。

她通過吳某1得知自己被騙后,又找了一個通話稍多的永州本地號碼聯系,對方是個的士司機,她問對方情況,那個人推說不認識,不久,她收到發(fā)給“吳某2”永州卡的一條信息,內容是:陳某2你好,今天有個叫陳某13的人打我電話找你,我說不認識你,我告訴你一聲。這說明柳某2是到處冒用假姓名,講鬼話,搞詐騙。柳某2騙去了她丈夫車禍賠償款和她多年的積蓄,還導致她到處找同事朋友借錢,負債累累,現在處處有人催她還錢,生不如死。

柳某2說叫吳某2,老婆已經于2014年左右開車撞死了,只有一個女兒在讀高三,是長沙人,是一個有錢的農民,現在是一個公司的老板,柳某2在電話、微信、qq聊天的時候,多次向她表白處男女對象。柳某2說認識永州市很多領導,柳的背后有省部級干部。銀行卡劉某4的實際使用人是柳某2,這個賬戶是柳某2提供給她的。柳某2沒告訴她請了哪些領導,每次都說“錢快來了”,每次時間到了,又說:你哥哥到市里鬧事,這錢又不敢發(fā)下來。她哥哥到市里鬧事的事情就是柳某2講一下而已,肯定沒有這樣的事情。她婆家肯定沒有取得賠償款。2016年4月份,柳某2說自己一直在忙著零陵機場擴建的事情,4月底說投標成功,準備組建工程項目部,在此期間忙的生病了,說是得了胸膜炎,每天要去醫(yī)院打針??炝聲r,柳說工地已開工,每天二三百人吃飯,說工程的預付款在撥付過程中,等幾天就到,讓她先借錢還柳之前給她墊付的錢,還說市長已經表態(tài),她老公因公死亡的事情已經搞好,6月7日政府就會通知她辦手續(xù),6月8日就會到賬,一共80多萬。自2016年2月5日第一筆錢至2016年6月1日那筆錢是以幫她辦理丈夫工亡為由找她要的錢,2016年6月2日18000元,6月3日2萬元就是找她借零陵機場的工地上面開伙食、發(fā)工資。她所有與柳某2之間的交易沒有任何的借條借據,并且柳的家屬在事發(fā)前后也沒有給她打過任何的借條借據。

11、被告人柳某2在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與辯解。證明:他承認詐騙了陳某11的錢,愿意退錢給陳某11,他也承認微信號“凍雨”是他,他用這個微信借了陳某11的錢。他是編造項目上要錢,還貸款利息等理由騙陳某11的錢。他心里上是想找陳某11借錢,但他找陳某11借錢的理由都是虛假的,所以他覺得這一次是詐騙,騙了陳某11的錢。有幾次他為了搞錢的目的,稱呼陳某11比較親密,實際上他和陳某11沒有任何關系。

12、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陳某11于2016年6月12日10時10分至10時38分在東安縣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在偵查人員呂某、唐某的主持下,在見證人蔣某的見證下,對一組打印在同一張A4紙上的10名不同男子進行辨認,辨認結果為:4號照片男子就是自稱“吳某2”,詐騙其人民幣36萬余元的人。

被辨認人信息:4號,柳某2,男,1972年10月22日。

13、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柳某2使用微信(“凍雨”)以“吳某2”名義,要求陳某11湊錢后對其轉賬。記錄中出現類似于:“我在項目部,員工吃飯都沒錢,天天傻傻的等錢”、“文秘書長在等我”、“這是為了你、為了我,為了幫我的領導”、“你的事牽進去太多領導,做人做事,必須要顧大局”、“我不是不信任你,而是不愿意你知道這個事的黑暗”、“永州的市委書記,我最后的底線,為了你,我拼了”、“等下,書記在談”、“親愛的,絞盡腦汁,盡量借一萬元,明天把事辦完,我好累啊”、“能貸多少,就貸多少,你把錢放到你的手上,你也輕松些,我在文秘書長辦公室”、“我在市委”、“因為你不能賺燦哥的錢”、“從我老婆死后,我一直是一個人孤軍奮戰(zhàn),我也是習慣了。我不會再找你幫忙了”、“燦哥是鐵打的”、“急氣我老吳了”、“打針、惡心、在吐”、“你的負債,不夠燦哥吃一個月,哈哈”、“晚上要在政府開會,民航總局來了領導”、“半個月內,我有一個多億了”、“我們兩現在靜下心來,借錢。以后她們再找麻煩,我吳某2會發(fā)寶氣”、“從今天起,吳某2如果再讓陳某11借錢,吳某2不得好死?!保?在微信聊天上發(fā)被害人自拍一張。

14、×××聊天記錄。證明: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使用×××(“胖哥”)以“吳某2”名義,與陳某11的聊天記錄。記錄中出現類似于:“我們十一結婚怎么樣?愿意嫁給我?某”、“要準備錢,要幫你墊錢啊”、“領導們真的好給我面子”、“大是大非上,燦哥從不開玩笑的,如果明天到不了款,我給你錢?!?、“我們是夫妻倆了,我愛你”、“我是你的男人”、“你的人給了我,我必須承擔這個責任,這是道理。我愿意幫你,也必須幫你”、“我?guī)湍銐|的錢,就算我送給你了,自己拿去用”等字眼。

15、被告人柳某2與被害人陳某11通話錄音。證明:柳某2與陳某11通話的具體情況,證明柳某2幫陳某11辦理前夫工亡情況。

二、串通投標的事實

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薛某、李某1、李某2等人采取串通投標的方式一致抬高投標報價,先后取得了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項目、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項目、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項目、汨羅市某文化園工程的建設施工權限,致使中標價相對于招標控制價下浮率極低,涉案中標項目金額人民幣54170585.37元,嚴重損害國家、集體的合法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某文化園某項目、某書院項目

2012年期間,梁某得知汨羅市某文化園有建筑工程需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投標,便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某項目)的招標代理權。2012年,某項目掛網公告招標前,經某文化園建設指揮部(業(yè)主方)工程科科長歐某(另案處理)的介紹,梁某認識了想承攬上述工程項目的被告人柳某2,因被告人柳某2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被告人柳某2便和梁某商議,由被告人柳某2出資借用符合施工資質的公司,通過圍標串標、勸退符合資質的其他公司等方式進行串通招投標工作。為了使被告人柳某2順利獲得某項目施工權,被告人柳某2和梁某分別邀集到薛某、李某1幫助進行串通投標的運作工作。經被告人柳某2和梁某商量策劃決定:由梁某負責提供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以及按照工程項目的投標控制價,制作各個參與串通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薛某、李某1負責在符合資質的公司中,對不實質參與投標工作的公司予以召集并負責聯系、對實質參與投標工作的公司進行勸退;被告人柳某2承擔上述串通投標工作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某文化園某項目掛網進行投標公示后,為幫助被告人柳某2取得工程施工權進而從中非法獲利,李某1根據被告人柳某2的安排聯系了內定的中標單位湖南省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負責相關費用的銜接并商定內定中標具體事宜;被告人柳某2向薛某轉賬出資265000元用于串通投標事宜后,薛某先后勸退了湖南省某2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湖南省衡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南某建)、湖南省某4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4公司)、湖南省某3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3公司),保證上述公司不參與某項目的競標活動,同時組織了湖南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報名參與圍標;梁某利用作為某項目工程招標代理單位的便利,通過電腦軟件,按照業(yè)主方確定的投標控制價制作了各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報價,并將該投標報價以及某項目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給李某1、薛某,再由李某1、薛某分別轉發(fā)給某1公司、某公司、某4公司的相關聯系人,上述公司的標書制作人均依據梁某設定的投標報價制作投標標書。2012年11月16日,某項目被某1公司以梁某設定的7944902.88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

在配合被告人柳某2取得某項目的施工權過程中,梁某又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了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某書院項目)的招標代理權。梁某又與被告人柳某2商定,采用與某項目相同的串通投標方式由被告人柳某2取得某書院施工權。被告人柳某2事先與某1公司約定好借用該公司的資質進行投標競標活動,并將該公司作為內定的中標單位;李某1根據被告人柳某2的安排負責聯系內定的某1公司、湖南某5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5公司)的銜接和串通投標事宜聯系工作;薛某負責利用柳某2提供的資金勸退符合某書院工程投標要求的衡南某建、某4公司、某3公司,保證上述公司不參與項目的競標,同時組織某2公司、某公司以及某5公司報名進行圍標;梁某利用作為某書院工程招標代理單位的便利,通過電腦軟件,按照業(yè)主方確定的投標控制價制作了各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報價,并將該投標報價以及某書院項目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給李某1、薛某,再由李某1、薛某分別轉發(fā)給某1公司、某2公司、某公司、某5公司的相關聯系人,上述公司的標書制作人均依據梁某設定的投標報價制作投標標書。2012年12月19日,某書院項目被某1公司以梁某設定的17592868.89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

2013年1月18日,某1公司分別與被告人柳某2和李某1依據約定簽訂了項目承包合同,通過被告人柳某2和李某1、薛某、梁某的串通投標行為,被告人柳某2取得了某項目、某書院項目的實際建設施工權。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某文化園某景觀及安裝工程施工招標備案資料。證明:建設單位為汨羅市某文化園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單位為某6咨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6日,某項目工程施工招標公告發(fā)布,要求投標人具備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園林古建筑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競標單位為湖南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4集團建設有限公司、湖南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招標控制價為7954739.71;某公司報價為7950954.54,某4公司報價為7948686.81,某1報價為7944902.88;中標單位為某1公司,中標價格為7944902.88元。

(2)、某文化園某書院施工招標備案資料。證明:建設單位為汨羅市某文化園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單位為某6咨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30日,文化園某書院施工招標公告發(fā)布,要求投標企業(yè)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園林古建筑一級資質,同時具備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一級資質;競標單位為某1公司、某5公司、某2公司、某公司;招標評審控制價17849771.00元;某1公司報價17592868.89元,某5公司報價為17649353.39,某2公司報價為17649333.39,某公司報價為17842571.15;中標單位為湖南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價格為17592868.89元。

(3)、偵查機關從某1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證明:李某1因某書院工程項目資金周轉問題,分別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5月20日向某1裝飾公司借款人民幣580×××000元;某1裝飾公司任命李某1等人為該公司汨羅市某書院一期工程項目執(zhí)行經理;某1裝飾公司與被告人柳某2以及李某1簽訂的內部項目承包合同:柳某2系借用該公司資質用以承建某文化園某工程、某書院工程施工;某1公司分別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15日向汨羅市財政局賬戶匯款150000元、250000元投標保證金。

(4)、偵查機關從某2公司調取的相關書證。證明:某2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現金匯款150000元,并于次日將此筆款項存入汨羅市財政局賬戶,于2012年12月27日收到汨羅市財政局賬戶匯入150000元,2013年1月9日,該公司將該筆款項分三次,每次5萬元退回薛某賬戶;某2裝飾公司的相關資質證書摘錄:營業(yè)執(zhí)照為園林綠化工程服務、古建筑工程服務,資質證書為古建筑工程專業(yè)承包壹級,安全生產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

(5)、偵查機關從衡南某建調取的相關書證。證明:衡南某建相關資質摘錄:安全生產許可為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為古建筑工程專業(yè)承包壹級,營運執(zhí)照為40層以下房屋建筑工程;2012年10月29日該公司收到名為“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施工”收入費用10000元。

(6)、偵查機關從某公司調取的書證。證明:企業(yè)資質證書摘錄:營業(yè)執(zhí)照為可承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安全生產許可為建筑施工;該公司分別于2012年12月20日分兩次收取名為“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施工”收入費用23000元、22800元。

2、辨認筆錄

(1)、同案人李某1辨認徐某1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8日15時10分至15時25分,李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虞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徐某1,并指出其是汨羅市某文化園工程指揮部工程科科長,曾介紹其與某1公司的副總經理倪某認識。

(2)、同案人李某1辨認倪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8日15時28分至15時41分,李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虞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倪某,并指出其系某1公司負責經營的副總經理。

(3)、同案人李某1辨認曹某1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8日15時45分至15時56分,李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虞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曹某1,并指出其系某1公司負責制作投標文件的人。

(4)、同案人李某1辨認梁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8日15時58分至16時09分,李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虞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梁某,并指出其是代理某景觀、某書院工程的友誼國際公司的負責人。

(5)、同案人李某1辨認薛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1月8日16時11分至16時19分,李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虞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薛某是代理某景觀、某書院工程的友誼國際公司的工作人員。

(6)、倪某辨認被告人柳某2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28日13時35分至13時49分,倪某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湛某、龔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周某7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柳某2,并指出其是借用其公司資質非法中標某景觀、某書院兩個工程的老板柳某2。

(7)、倪某辨認同案人李某1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28日13時52分至14時05分,倪某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湛某、龔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周某7見證下,在汨羅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辨認出李某1。

(8)、曹某1辨認被告人柳某2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24日23時12分至23時40分,曹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李某5、龔某主持下,在見證人黃某4見證下,在某1裝飾工程公司辦公室辨認出柳某2,并指出其是實際上承建某景觀、某書院兩個項目的老板。

(9)、鄧某1辨認同案人薛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1日18時02分至18時21分,鄧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王某2、龔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宋某下,在衡南某建長沙分公司辦公室辨認出薛某,并指出這就是在某書院相關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跟他們打招呼的薛某。

(10)、袁某1辨認同案人薛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0日13時23分至13時32分,袁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王某2、李某6主持下,在見證人王某1見證下,在長沙市開福區(qū)辨認出薛某,并指出這就是與其聯系某項目、某書院項目投標事宜的薛某。

(11)、袁某1辨認同案人梁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0日13時33分至13時38分,袁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王某2、李某6主持下,在見證人王某1見證下,在長沙市開福區(qū)辨認出梁某,并指出這就是與其聯系某項目、某書院項目投標事宜的梁某。

(12)、李某3辨認同案人梁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0日10時50分至11時20分,李某3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尹某、何某主持下,在見證人石某下,在長沙市湘春路某建設集團辦公室辨認出梁某,并指出這是到公司要其參與投標的梁姓男子。

(13)、羅某1辨認同案人薛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10日17時55分至18時20分,羅某1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湛某、龔某主持下,在見證人胡某2見證下,在某4公司辦公室辨認出薛某。

(14)、同案人薛某辨認被告人柳某2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0月7日17時25分至17時40分,薛某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高某、謝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彭某1見證下,在汨羅市看守所第六訊問室辨認出柳某2。

(15)、同案人梁某辨認薛某的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9月11日15時27分至15時40分,梁某在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李某5、湛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周某8見證下,在岳陽縣看守所第六訊問室辨認出薛某。

3、證人證言

(1、證人倪某(某1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六公司設計院的虞某2院長打電話給他說有一個朋友要搞汨羅的項目需要園林古建筑資質。第二天,李某1到了他在某1公司的辦公室,提出要借用他們公司的資質來參與投標,他當時同意了,約定對方向分公司交納工程量一個點作為投標的費用,李某1負責中標后的施工,他要李某1和公司的曹某1聯系具體事項。工程掛網后,開標之前,李某1按照談定的一個點的投標費用,轉了8萬元給曹某1的賬號上,后來曹某1根據招標公告報名參與了該工程項目的投標,標書的制作是曹某1負責,技術部分是六公司經營部的徐某2制作的,投標報價是李某1制作好了給曹某1的,按照正常程序,標書投標報價是聘請專業(yè)造價師對工程造價進行造價預算,并且標書的報價都要加蓋造價師的專用印章。徐某2、曹某1參與了開標,后來就是他們某1裝飾公司中的標。

某景觀工程是2012年11月份開的標,不久后某書院工程就又要掛網了,李某1又找到他辦公室要跟某1裝飾公司繼續(xù)合作,他說按照某工程的樣子做就是,即投標經營費用由李某1出的,投標報價即工程預算由李某1他們自己負責,具體事項跟曹某1聯系,為了保證穩(wěn)妥,李某1要他聯系了陳某12的某5裝飾公司來參與工程的投標,他還和陳某12講了基本的費用由他來負責。中標后,他與李某1談定了管理費是3%,后來簽合同他沒到場。某工程的投標保證金是10萬元、某文化園投標保證金是15萬元,都是某1裝飾公司自己支付的,但是在某書院工程中,某5是他請來幫忙的,對方為了規(guī)避風險就要他將15萬元保證金打給對方,是他要李某1轉賬給他們的費用里面再轉賬給某5裝飾公司的,后來開標后某5又將這筆保證金轉給了曹某1。在后來的某書院開工儀式上,他才知道這個工程實際是柳某2在搞,李某1是幫柳某2做事的。

(2)、證人徐某1證言。證明:五六年前,柳某2要求他介紹湖南省第某1設工程公司,他聯系在省某1公司下面設計院當院長的同學虞某2,然后柳某2通過虞某2聯系省某1公司的。

(3)、證人曹某1證言。證明:某1公司分別在2012年11月、12月參與了汨羅兩個工程的招標,分別是某景觀和某書院工程。對方是以某1公司的資質與李某1以合作的方式參與這兩個工程項目的投標的,因為李某1的公司有這兩個工程要搞,但是不具有相關資質,所以就要她們公司的資質去參與這兩個工程的投標。2012年10月的時候,老總倪某安排她具體負責一個汨羅仿古建筑的投標工作,并要她和李某1聯系。她按照倪總的安排根據網上公布的招標公告自己準備好了她們公司的報名材料,后來和公司經營部的徐某2一起參與該工程的投標。報名后,招投標的投標函是她自己做的,技術標是公司的徐某2做的,投標造價是由李某1通過其的郵箱(昵稱“蠟筆小新”)發(fā)送到她的郵箱上面。她手機上網打開她的×××郵箱里面都有記錄。她按照李某1提供的工程預算電子版打印出來后制作了標書參與了投標,并且公司支付了十萬元保證金。參與開標是她和徐某2一起在萬家麗附近錦泰廣場那里開的標,這個工程參與開標的還有“湖南某4”和“湖南某”,中標的是她們某1公司。招標代理費用她沒有支付,公司有沒有付不清楚,但是如果支付了的話,公司財務會有記錄。某文化園某和某書院的招投標標代理公司都是某6公司。2012年11月15日10:38分柳某23986的銀行卡轉了80×××00給她的賬戶是為某景觀工程她們某1公司參與投標的費用。她不知道為什么柳某2要付給公司參與投標的費用,因為她接了錢都是給倪某的,這筆錢她看流水賬她公司給了倪某的。她不知道公司為什么要通過她轉入這筆錢,她只是公司的員工,代表公司進行招投標就是她的工作職責,這個過程中她沒有得到一分錢的好處。中標后公司應該與業(yè)主公司方簽訂施工合同,中標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汨羅市某書院和某工程項目相隔的時間很近,前后不到一個月,所以一切都差不多。投標保證金還是她們公司自己打的,通過查看銀行流水看到2012年12月11日楊某1轉賬給她220000元給了她的銀行卡賬號,她就在12月12日轉賬150000元給了湖南省某工程集團設計研究院的賬號,這是倪某安排她轉的用于該工程項目的保證金。因為湖南建工和她們公司都參與了投標,參與投標的還有湖南某2、湖南某。12月28日湖南某5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賬號退還了149850元汨羅的保證金到她的賬號上。后來這22萬元她都按照倪某的交代分幾次轉賬給了倪某及其他幾個公司員工。投標標書的投標函還是她負責制作的,技術標是由徐某2制作的,投標報價是李某1通過她的×××郵箱發(fā)送給她的,中標的也是她們公司。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項目和某文化園某書院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承建老板是柳某2。2014年1月24日,柳某2銀行卡轉賬100000元到了她的銀行賬號,她按照倪某的安排,把這筆錢用作她們當年的年終獎。

她的×××郵箱昵稱為“靜坨”,是自己申請使用的,后來上班后使用這個×××郵箱聯系工作中需要發(fā)送電子郵件。她查閱到2012年11月19日轉發(fā)給945757011(萍水相逢:梁某)的是汨羅某1項目人員配備表,是她們公司參與該工程項目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部分項目人員配備表;2012年11月21日轉發(fā)給“萍水相逢”的就是兩個文件:某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和施工中標備案申請,這都是發(fā)給“萍水相逢”,萍水相逢這個人她沒有見過,但是應該是代理公司的人員。在某景觀開開標后,她們公司中標,公示期間倪某要他將一張名為“湖南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承包合同”的空白范本及部分條款范本發(fā)給李某1。具體用于什么她不知道,反正該工程后來是她們公司和李某1簽訂了合作合同的。在某書院工程項目中,因為某5裝飾公司也報名參與了該工程項目的投標,但是要求岳陽以外的企業(yè)必須登記備案,而當時她們沒有備案文件范本,于是她就將公司的空白范本發(fā)給了湖南某5公司的員工。

(4)、證人劉某1(某1公司總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11月、12月他們公司參與了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項目和某書院項目的投標。某項目具體是倪某負責聯系的,具體參與的員工有項目經理徐某2(某書院:袁某2)、園林古建筑經營負責人曹某1。這兩個項目倪某聯系好就與公司匯報了,倪某匯報稱:汨羅市有兩個工程項目需要以合作的形式來做這個工程項目,借公司的資質來參與投標,公司也同意參與這兩個項目的投標。所謂合作就是公司出具資質、證照,由對方去運作業(yè)主方及相關的關系,中標后項目由對方來施工,對方向公司交付管理費。合作的對方是柳某2,40余歲,汨羅人,平時住在長沙。投標的制作費是柳某2出的,每個項目費用在幾萬左右,具體他不清楚,投標需要保證金,保證金應該是他們公司自己出的。2012年的時候公司園林古建筑部門是獨立的一塊,承包給倪某,由倪自負盈虧,費用收取后倪某自己支配。兩個工程都是他們公司和柳某2合作在做。中標后,公司先和柳某2簽訂了項目負責人承包合同,后面公司和執(zhí)行經理李某1再簽了一份內部承包合同。柳某2會按照工程款3%交納管理費用到公司,另外公司會按照工程款10%預扣財務費用及風險保證金。

(5)、證人董某(某5公司投標中心員工)證言。證明:她們公司在2012年下半年參加過汨羅市某書院仿古建筑工程的投標,她當時接到時任投標中心主任隆某的通知,稱公司要參與汨羅某1書院的投標,隆某在2012年11月30日下午用其的×××郵箱轉發(fā)了曹某1的一份名為“2012年岳陽備案表”的郵件給她。隆某安排她填好備案表,送到岳陽市建設局參與某書院的投標。技術標和報價都是隆某自己制作的。到了2012年12月18日,她將標書都給了公司項目經理羅某3去開標,后來她們公司沒中標,中標的是湖南某1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6)、證人陳某12(某5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明:湖南某5裝飾公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5,他是負責經營的副總,2012年,倪某找他講汨羅市個園林古建筑資質的工程,要找公司去參加報名,他就安排經營部下面的招標中心董某講網上下載資料,根據公告準備下一步報名。他公司參與標書制作的一般是投標中心,但是某書院工程項目不同,標書的技術標和商務標都是倪某先制作好了再安排公司的曹某1將電子檔發(fā)給他公司投標中心隆某,隆某安排董某打印并制作標書密封。投標報價也是已經定好的。他們公司沒打算中標,完全是給倪某一個面子,參與投標的資料就是倪某準備的,他公司不做修改。工程投標保證金共15萬元,是倪某安排其公司的曹某1匯入他公司名下設計院的賬戶上,設計院將這筆錢轉入某5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再由此賬戶轉入保證金賬號。開標后,扣除1%。的手續(xù)費,返還1498500元到公司賬戶上,然后再轉入六公司曹某1賬戶上,整個操作時公司財務完成的。工程最后是倪某的湖南某1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中標。

(7)、證人徐某2(某1公司項目經理)證言。證明:他在裝飾設計公司任項目經理,負責對外招投標項目的方案制作。2012年11月份,他公司對汨羅市一個名為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進行投標,他當時是這個項目的項目經理,也就是公司的招投標代理人,并負責投標技術標的制作,參加了項目的競標會。公司園林古建分公司的曹某1負責標書商務標的部分,最后是他們公司中標。作為項目的項目經理,他沒有參與該項目的施工,其他的項目情況不清楚。他們公司還參與了汨羅市一個叫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的招投標,當時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是袁某2,這個項目中標的也是他們公司。他聽說這兩個項目出了一點問題,現在公司還派人在做。

(8)、證人羅某1(某4公司經營部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2013年,她在投標部負責標書的制作和參與招投標工作。2012年至2013年期間,她在湖南某4建設集團經營部,薛某通過熟人找到她,告訴她汨羅有園林古建筑工程,因為某4公司有相關資質,所以掛網前找到她,需要她們配合不要去參與投標。按照當時建筑市場的“行規(guī)”可以不參加投標,但是需要給幫忙的公司一定費用,當時她和薛某商量以3.5萬元作為補償后來薛某通過銀行轉賬轉到她銀行卡3.5萬元,后來她們公司沒有到網上去關注這個項目的掛網。又過了一段時間,薛某又找到她,說是還有一個項目需要園林古建筑資質,通過上次的合作后,這次她們沒有過多商量就以3.5萬元談好了,薛某隨后就給她3.5萬元錢,后來她們公司也沒有關注這個項目,也沒有參與投標。薛某想要競得這些工程項目,但是如果具有資質的公司都參與投標的話,那么薛某獲得這個項目的幾率就會很小,所以薛某要擺平其他公司不參與投標或者與參標公司商量好,因為她們公司具備投標資格,所以薛某找到她,表示只要她們公司不參與投標,愿意出錢。

(9)、證人易某1(某2公司經營部經理)證言。證明:

她們公司參與了汨羅市某文化園中某景觀和某書院兩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是長沙“某6公司”的薛某找到他,聯系她們公司的,要她們公司“幫忙”去投標,后又跟老板黃某1講好,之后她們公司就參與這兩個項目的招投標的。所謂“幫忙”就是她們公司幫薛某去圍標,其實這也是她們工程行業(yè)的一種潛規(guī)則。她們公司在某景觀中只參與了投標報名,沒有制作標書,也沒有參與后來的競標會。某書院她們公司參與了報名,后來也制作了標書,也參與了競標會,某書院中她記得在開標的時候應該是派項目經理王某3去的。在某景觀中,薛某只要求她們公司報名,沒有要求參與標書制作和競標,給了他3.5萬元,給的是現金;在某書院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要她們公司報了名,后來也要她們公司制作了標書,還要配合參與開標,所以薛某給了她們公司4.5萬元。這兩個項目他們一共得到了8萬元的好處費。給好處費是行業(yè)內的潛規(guī)則,就是如果哪家公司或哪個老板想通過圍標的方式中標,就需要向符合招標條件的公司打招呼,要一些公司參與投標或勸其不要參與投標,那么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她們公司參與某書院的標書是她們自己做的,只是標書的核心內容投標報價是薛某提供給她們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是15萬元,是薛某出的,是轉給她們公司,投標后她們公司又將保證金退給薛某。

(10)、證人黃某1(某2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公司經營部的易某1跟他說,有個人要公司去參與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的投標,他沒有多問,就要易某1負責這個工程的投標。2012年12月份,易某1跟他說,上次那個人又要他們公司去參與一個工程的投標,并且要制作標書,他就跟易某1講,借他們公司資質報名可以,但是他們公司不插手這件事,各方的費用要對方負責,保證金由對方出,爭取他們公司中標,易某1便和對方聯系,后來他們公司沒有中標。

(11)、證人鄧某1(衡南某建總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以前的同事段某聯系他,稱某代理公司的薛總,在汨羅市個園林古建筑工程,想找?guī)兔?,他當即答應。后來段某介紹薛某是做代理的,要借他公司的資質去報名幫忙,“幫忙”就是薛某在汨羅市代理一個工程,需要園林古建筑資質等資質,要找公司參加報名,一是達到報名數量,二是確認他們公司不被其他公司借用,至于他公司是否去報名,去投標要給薛電話。就是該工程由薛控制誰中標,實際上就是圍標、串標行為,他公司是陪標。建筑市場的潛規(guī)則,幫忙投標按工程規(guī)模給報名單位一些錢。有兩個工程,均在2012年,都是汨羅市某文化園下面的項目,他記得第一個工程是“某文化園某景觀”,第二個不記得了。某文化園某景觀賬目體現一萬元,是在公司給的現金,實際上不止一萬元。第二個工程就只有聯系他,有沒有給費用就記不清楚了。某文化園,他公司做了《授權委托書》,備案待用,第二個工程沒有做委托書。兩個工程均沒有去報名或參加競標。公司沒去報名的原因是2012年全省符合兩個工程資質的只有十一家建筑公司,如果薛某將十一家公司都聯系約定好,在此基礎上,有三家公司報名后,其他沒有報名的公司就可以不去報名,一是減少費用,二是沒有報名的公司都在可控范圍內,不必擔心該公司資質借給別人。他記得當時某1、某4、某、某3、博加、新華、某4等建筑工程公司符合資質,至于薛某聯系了幾家不清楚。

(12)、證人袁某1(某公司經營部經理)證言。證明:她們公司參加了汨羅市某書院文化園的某景觀和某書院兩個項目的投標,是一個叫梁某的人來找她,她說做不得主,要梁某聯系李某3總經理,姓梁的也找了李總,李總要她們幫忙給姓梁的制作標書,參與投標的。這兩個項目投標的事開始是姓梁的聯系的,后來是具體接洽是一個叫薛某的男子來的。梁某跟她們聯系好了之后就讓薛某來公司找她們,2012年10月份,薛某到她們公司來交了三萬多元給他,要她們按招標公告上的時間地點去報名,后來公司就安排人去報名。一直到十一月份開標前的兩天左右,薛某通過郵箱將投標報價發(fā)到她郵箱,公司由預算將報價部分的資料打印出來交給經營部的制作標書。她們對工程造價部分不做修改,薛某將造價資料發(fā)給她時已經做好了,她們公司按這個價格作為投標價格。2012年11月份開標的時候,她們公司有兩個人去湖南省交易中心開的標。投標保證金是薛某是通過銀行轉賬給她的,保證金是10萬元。做完這個項目的投標后,梁某說還有一個某書院的項目也要她們幫忙投標,因為梁某和薛某都來她的婚禮送了禮,她就答應了。某書院的費用應該和某工程差不多,是三萬五千元左右。她們公司安排人報了名,報名拿了資料一直到開標前兩天,就是2012年12月16或17日,薛某通過郵箱將工程造價清單部分發(fā)給她,她再將造價清單打印出來交給公司的王某1制作標書。標書作好后,2012年12月19日,公司安排兩個人一起去開標,薛某發(fā)給她的造價她直接作為公司的投標價格。某書院工程薛某打了5萬元保證金到她賬上,加上之前某工程的十萬,一共是十五萬元,她交到公司后轉到保證金的專用賬號上,開標之后這十五萬元退回后她轉賬還給了薛某。

(13)、證人李某3(某公司總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一個姓梁的男子打電話給他,稱汨羅市個某文化園某項目,需要借他們公司的資質去參與投標。因為當時他不認識他,所以就拒絕了。過了幾天,他們公司的上任總經理孔某打電話給他,稱姓梁的男子是其朋友,要他幫下忙,他便同意了,過了幾天姓梁的男子拿了四條和天下香煙給他。某文化園某項目和某書院項目他都安排公司的袁某1去做的,公司標書對這兩個項目的報價,都是由姓梁的男子提供給袁某1的。他們公司收取了項目標書制作費用,項目保證金應該是梁的男子打到他們公司賬上,他們再打到招標代理公司賬上。他查了一下公司賬目,某項目姓梁的男子給了公司22800元費用,某書院是23000元費用。

(14)、證人王某1(某公司職員)證言。證明:2012年12月,她經手制作了汨羅市某文化園某書院工程投標函,當時是她們公司經營部負責人袁某1對她講要參加投標,袁某1當時將招標公告和投標報價都告訴了她,她沒有做任何更改。

4、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證明:他是因為與柳某2等人合伙在汨羅市某文化園的某景觀、某書院、三個工程項目以及汨羅市的城市某建設項目中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他和一起串通投標的還有薛某、黃某5、柳某2、李某1、任某1、李某2以及這四個工程項目中所有參與投標的單位。

在某工程中,他通過歐某取得該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權后。歐某電話聯系他說,工程要給柳老板來做,盡量讓柳老板中標,要他配合好柳老板。歐某就將他的手機號碼給了柳某2,柳某2就約他在安普瑞茶樓見面。工程項目要發(fā)布招標公告之前,歐某交給他的招標公告草稿,要求招標的資質要用園林古建筑資質,為此他和柳某2在惠友大酒店商量如何找資質來參與投標的事,因為他對園林古建筑這一塊不大熟悉,就找了以前在某6公司上班的同事薛某,請薛來幫忙,薛某上網查發(fā)現省內只有十幾家公司符合要求,就答應了他。后來他就將薛某帶到汨羅,見了柳某2,同時跟柳某2講費用是要柳某2出,薛某同意參與這個事。在一起商量的時候,薛某說省某1裝飾公司是沒有辦法請過來的,柳某2表示省某1自己負責,其他公司薛某去搞定,反正柳會出費用。后來薛某回復稱株洲某4是汨羅其他老板先行聯系了資質、湖南某不肯來參加投標。這樣他就聯系了原來的同事黃某5,要黃想辦法搞到株洲某4的資質參與投標,黃某5答應了。后來經商量由柳某2聯系省某1裝飾公司來,具體的工作由柳某2安排請來的李某1負責聯系省某1裝飾公司的具體對接;薛某就聯系湖南某2來、黃某5就聯系株洲某4來。但是后來不知什么原因,湖南某2不同意參與投標了,柳某2就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湖南某公司的老總李某3,并且?guī)黄鸷屠钅?吃了飯,李某3表示看在柳某2介紹的中間人的面子上采答應的,并約定次日到其辦公室詳談,后李某3介紹公司投標部的袁某1跟他認識并要他具體事宜聯系袁某1,湖南某就由他具體聯系。聯系了三家公司后,就商定了由省某1裝飾公司來中標,湖南某、株洲某4就是來陪標的。隨即就是制作標書,標書制作的投標報價部分是他分別制作了三份不同的投標報價,是將財評中心的招標控制價的表格轉換成excl文檔后將其中的材料價差部分稍微調一下就可以了。省某1裝飾公司的投標報價是他通過自己的945757011“萍水相逢”的郵箱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fā)送給李某1的郵箱的,株洲某4他是直接發(fā)送給黃某5的,湖南某是他直接發(fā)送給袁某1的郵箱的,后來那幾家公司參與投標的標書上面的投標報價就是他發(fā)送給的那個價格是沒有改變的。這三家公司參與投標的費用都是柳某2出的錢,具體情況是柳某2和薛某談的,包括具有資質不來參與投標的公司柳某2都出了錢給薛某,其中湖南某公司的費用3萬元,是薛某匯了4.5萬元給他,他以現金的形式將3萬元送到袁某1的辦公室的,自己賺了1.5萬元,至于省某1裝飾公司、株洲某4得了多少錢他就不知道了。在某招標運作過程中經柳某2認識李某1的,柳某2分工就是由李某1負責聯系省某1公司裝飾公司,黃某5負責聯系株洲某4,他負責湖南某,薛某負責勸退外圍具有資質的公司。某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是李某1在惠友大酒店的房間領取的,當時柳某2也在場,招投標代理費六萬元是柳某2支付給他的,這個項目一開始就是柳某2借省某1裝飾有限公司的資質來中標的。2012年11月份,某文化園某書院要招標,柳某2又想取得該工程,就跟他商量繼續(xù)爭取代理權,以便柳獲得施工權。于是他和柳某2一起找到歐某,柳某2提出由他來做,歐某當即同意他來做代理,囑咐他跟柳某2合作好。第二天,歐某給我一張招標公告草稿,他與薛某、柳某2、李某1在汨羅市惠友大酒店碰面商量拿資質報名,他負責聯系某公司,薛某負責聯系湖南某2、李某1聯系某1裝飾公司,因某4公司不符合招標公告資質,就沒有要黃某5再去聯系株洲某4了。因為該工程的工程量有1800多萬元,為了保險起見,他提出來最少要四個公司來搞,以防止廢標,所以當時就要李某1去另外聯系一家公司,后來才知道是湖南某5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為全省有十幾家負責要求的公司,除各自聯系的公司外,剩余的公司由薛某負責去聯系,費用是柳某2包干。報名后,他用軟件做了某書院的四份投標報價,用他的×××郵箱通過電子郵件將湖南某5裝飾公司的以及湖南某1裝飾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的報價發(fā)給了李某1的“蠟筆小新”的郵箱,將某公司的投標報價發(fā)給了袁某1的“米汨”郵箱,將湖南某2的投標報價發(fā)給了薛某。開標前,四家公司的保證金都由柳某2負責,保證金是15萬元。四家公司收到他的投標報價后各自制作標書參加投標,在省交易中心開標的,開標結果是湖南某1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中標。五天后,他在惠友大酒店將某書院的中標通知書送給了柳某2。代理公司的10萬元由中標單位支付,實際上就是柳某2支付。因為之前柳某2找他借錢沒有還,此項代理費也沒有給他現金,連同之前的借款一起柳某2打了一張欠條給他,總共是100萬元。

(2)、同案人薛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10月份的時候,他當時在某公司長沙分公司工作,有一天梁某打電話給他商量說汨羅市個需要古建筑資質的工程項目(某項目)要招標,由梁代理,工程量有八百多萬元,要他幫忙,并說好給兩萬元報酬給他,他就答應了。幾天后,梁某接他到了汨羅,在汨羅市建設局對面的公交站旁邊的一家茶樓包廂里見到了柳某2和柳某2的馬仔楊某1,他們在一起商量運作將具有園林古建筑資質的公司的資質拿來,商量如何中標。經過商量,由梁某負責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工程的投標報價部分,其中省某1公司、省某5裝飾公司由柳某2自己負責聯系,他與黃某5一起去將湖南省內具有園林古建筑資質的公司的資質拿來參與投標,商量好是確定不來參加投標的是4萬元每家,來參與投標的是6萬元每家,所有的去串通投標的費用都是由柳某2負責。湖南某是梁某聯系好了的,后來梁某要他和該公司經營部的袁某1具體銜接投標事宜。他聯系了湖南某2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易某1)、湖南衡南某建(鄧某1)、湖南某4(羅某1)、湖南某3建設公司(李某7),他負責的這四家公司都是勸退而沒有參與最后投標的,以確保該工程由柳某2自己找的省建六公司中標,為此,他從柳某2打給他的265000元拿資質、勸退的費用中,付給了湖南某公司、湖南某2公司每家35000元,支付給了衡南某建、湖南某4、湖南某3公司每家25000元,他都是通過現金支付的形式支付給這五家公司的聯系人。他們在商量的過程中已經確定了省建六公司參與投標,但是不能只有省某1公司一家來參與投標是進行不下去的,于是梁某交給他和黃某5的任務就是至少拉兩家以上公司來參與投標,在聯系過程中,黃某5確認湖南某4回來參與競標,而他聯系的起先是準備讓湖南某2公司來參與競標,但是到了后來湖南某2因故不參與了,于是梁某就聯系了湖南某公司來參與競標。在這個項目中,起先他要了20萬元拿資質、勸退的費用,他實際支付勸退、拿資質公司費用145000元,自己賺了55000元,另外轉賬給梁某他預先扣除了約定好給他的2萬元報酬,所以這個項目他獲利75000元。在他們聯系好參與競標的公司之后,投標報名工作都是由參與競標的公司直接去友誼公司報名的,標書制作是梁某通過將該項目的招投標報價的數額通過×××郵箱發(fā)給他,而他再通過×××郵箱轉發(fā)給參與競標的三家公司,標書的具體制作由三家公司各自的部門完成的。2012年11月8日,柳某2轉了十萬元給他,這筆錢是用于給湖南某公司參加項目投標的保證金,錢到了他這里后,他又轉給了湖南某公司的袁某1,并加了1000元的辦證手續(xù)費給袁某1。

在做某景觀招投標過程中,梁某就跟他們說還有一個某書院的項目準備搞,要他配合,讓柳某2繼續(xù)拿到這個項目。之后,柳某2和梁某都跟他說了讓他按照他們的要求去找一些有資質的公司,同時滿足古建筑一級與裝飾一級,于是他先和柳某2商量好要錢去辦事,柳某2同意。他就去聯系了湖南某、湖南某2、湖南某4建設、衡南某建、湖南某3這五家公司,因為他在某景觀工程中聯系的就是這五家公司,所以這一次他就不需要聯系其他人了,第二次聯系時也就順暢了。在他負責聯系五家公司過程中,柳某2在項目上網之前打了20萬元給他,他負責聯系的五家公司中,他給了4.5萬元給湖南某2公司的易某1;拿了4.5萬元給湖南某公司的袁某1,這兩個公司就拿著資質去友誼國際咨詢代理公司去報名參與投標;給了3.5萬元現金給湖南某3建設公司的李某7;我付了3.5萬元給衡南某建的鄧某1;付了3.5萬元給湖南某4公司的羅某1,這幾家公司按照約定就沒有參與某書院的投標,這中間的3.5萬元講穿了就是這幾家公司一致認可不參與工程投標要收的錢,而這一萬元差價則是參與投標的公司和不參與投標公司的區(qū)別。湖南某2的保證金他是和楊某1聯系的,楊某1讓一個叫戴某1的付了20萬元給他,這中間項目保證金是15萬元,他讓柳某2再支付了5萬元的費用。湖南某2公司分三筆5萬元共支付了15萬元到他的銀行賬戶,他收到這筆錢后,將這15萬元中的115000元支付給了楊某1,這中間他扣除了3.5萬元的費用。這個項目前期柳某2支付給他20萬元錢的費用,在這中間他再讓柳某2支付了一筆5萬元以及一筆3.5萬元給他,其中他聯系的五家公司他總共支付了19.5萬元的費用,自己賺了9萬元。湖南某1公司、湖南某建筑總公司是柳某2自己去負責聯系的。后來湖南某2、湖南某確實參與了投標,省某1公司與省某5也參與了這個項目的投標。湖南某2公司和湖南某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是他和楊某1聯系的,其中他負責湖南某2公司的保證金,楊某1讓一個叫戴某1的付了20萬元錢給他。湖南某公司的投標保證金說不要他管。在某景觀和某書院這兩個工程中,他共獲利了165000元。

(3)、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證明:2008年開始,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柳某2。2012年的時候,柳某2在汨羅市建設某書院和某景觀兩個工程要他幫忙,他覺得有錢可以賺,就決定幫柳某2來做這兩個項目。當時,柳某2是借用湖南省某1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然后通過和招標代理公司的梁某等人事先串通好,拿到一些公司的資質,采用圍標的方式,以某1裝飾公司的名義中標。其中,他主要負責幫柳某2聯系某1裝飾公司,并具體負責某1裝飾公司投標事宜。

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那時候某文化園的工程項目還沒有掛網。柳某2打電話給他,要他幫忙查一下網省內都有哪些具備園林古建筑方面資質的公司,他可以幫忙聯系哪些公司,他就上網查到了某1裝飾公司、某公司等。過了一、兩個星期,柳某2安排他和汨羅市建設局的領導徐某1見面,徐某1帶他找到六公司下面設計院的“虞院長”,“虞院長”又把他介紹給了某1裝飾公司的生產副總經理倪某。當時他和倪某互換了聯系方式就離開了,后來他將倪某情況告訴柳某2,柳某2自己和倪某談好了借用某1裝飾公司資質的事。之后柳某2告訴他,某文化園第一個項目是某景觀項目,要他專門聯系某1裝飾公司,投標的事情具體和倪某聯系,倪某后來找到他說具體要他和公司的曹某1銜接好。柳某2還說已和梁某等人商量好由某1裝飾公司中標,其他外圍公司、參標公司已全部委托梁某處理,投標標書的報價等關鍵部分,由梁某負責,報價造好后某1裝飾公司部分由梁某發(fā)給他,再由他轉發(fā)給某1裝飾公司的曹某1。在某景觀報名前不久,柳某2拿了兩萬元現金給他,說是借用某1裝飾公司資質投標的押金,要他送到公司的曹某1。當天他就開車將錢給了曹某1。不久,某景觀項目就在網上進行公示,某1公司到岳陽備案、某景觀項目的報名、標書制作事宜都是某1裝飾公司自己派人在做,期間梁某將項目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投標報價通過×××郵箱發(fā)給他之后,他再轉發(fā)給某1裝飾公司的曹某1。標書制作好之后,項目就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他知道當時參與開標的公司有:某1裝飾公司、湖南某4集團建設公司,最后中標的就是某1裝飾公司。按照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梁某是通過支付一定費用給具備相關資質的公司,讓對方不要參與項目的競標或是要對方配合來參與開標。柳某2是一共多少費用全部包給梁某的。某景觀開標后不久,某書院項目就又接著掛網招標。在項目上網前,柳某2還是采用運作某景觀項目一樣的模式,也是事先與梁某等人串通好,安排他負責某1裝飾公司一塊,柳某2將代理公司、外圍公司、參與開標公司一起打包給梁某,然后支付費用給梁某。標書中的有關電子文檔、投標報價也是梁某搞好后發(fā)給相關公司或是通過他轉發(fā)×××郵箱給某1裝飾公司。唯一不同的是某書院項目中參與開標的公司增加了湖南省某5裝飾公司,而某5裝飾公司也有由梁某發(fā)給他,再由他轉發(fā)給曹某1,然后曹某1再轉給某5裝飾公司。這個項目也是柳某2、梁某等人通過事先串通的方式,采用“圍標”的方式獲得某書院工程項目。具體情況是柳某2在項目掛網前安排他聯系某1裝飾公司來參標并作為中標公司安排的,當時柳某2還和倪某講好了由倪某聯系湖南某5裝飾公司來參與開標,具體這兩家公司后來參與投標的事情都是他負責的。其他外圍公司、參與開標公司的處理也是打包給梁某,代理公司的運作也交給梁某負責。開標之后,所有參與開標的投標報價也是由梁某統(tǒng)一做好之后再發(fā)給投標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所需的資金都是由柳某2出。在這個項目中,他負責聯系某1裝飾公司、某5裝飾公司,他聽說梁某聯系了湖南某2、某公司等公司。

5、電子數據

(1)、曹某1×××郵箱資料。證明:2016年10月24日20時18分至20時45分,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湛某、龔某在湖南某1裝飾設計工程公司辦公室,在見證人羅某4見證下,對曹某1(392×××@qq.com)×××郵箱資料進行提取,并以打印形式進行電子數據固定。木棉轉發(fā):某書院施工招標文件20121218,蠟筆小新:內部合同(2012.9.10修改),20121121

,萍水相逢(梁某)申請表和人員表20121121;蠟筆小新轉發(fā):某綠化施工招標文件20121102;蠟筆小新轉發(fā):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附言(曹經理:這是圖紙。如有什么麻煩的可以告訴我們,想辦法改招標文件)20121101;蠟筆小新汨羅圖紙20121101;蠟筆小新轉發(fā):汨羅某1施工圖20121102;蠟筆小新轉發(fā):3某景觀及安裝工程,附言(曹經理:我們想請您和倪總什么時候方便碰下頭20121112;蠟筆小新補充A1大門20130319;蠟筆小新轉發(fā):中標投標函報價20121218;蠟筆小新轉發(fā):某書院工程安裝報價;轉發(fā):某書院安裝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轉發(fā):某書院編制說明;轉發(fā):某書院安裝工程量清單1;轉發(fā):汨羅市某書院中標20121217。

(2)同案人李某1×××郵箱截屏。證明:2016年11月8日,李某1對其93242XXXX(蠟筆小新)的郵箱郵件進行截屏保存,其與曹某1往來與曹某1提取記錄一致;李某1與梁某(萍水相逢:94575XXXX)郵件往來:萍水相逢收:汨羅(超大附件),發(fā):回復:轉發(fā);汨羅,收:轉發(fā):汨羅,收:轉發(fā):某文化園某景觀工程,收:轉發(fā):某綠化施工招標文件20121101;萍水相逢收:某景觀及安裝工程20121108,收:汨羅市某景觀編制說明20121114。

(3)、同案人薛某×××郵箱提取資料。證明:2016年10月11日15時00分至15時55分,汨羅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張某14、彭某2,在汨羅市看守所訊問室,在見證人彭某1見證下,對薛某×××郵箱記錄進行提取。查看×××郵箱已發(fā)送欄目發(fā)現:2012年10月至12月期間,與某文化園有關郵件7封,其中419274XXXX、梁某、嘯日、28458XXXX各一封,某2易姐(41461XXXX)三封。內容均為某文化園招投標及相關附屬資料;×××郵箱中我的文件一欄,查看2012年案發(fā)期間與某文化園工程郵件11封,其中與梁某發(fā)來10封,其中2封系梁某轉發(fā)至蠟筆小新(932424036),嘯日發(fā)來1封。

(4)、董某(湖南某5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中心員工)×××郵箱截圖。證明:曹某1轉發(fā):某書院施工招標文件20121218;隆某轉發(fā):岳陽備案20121130。

(5、羅某1(湖南某4建設)銀行流水摘錄(建設銀行XXXXXXXXXXXXXX9144):2011年11月29日,薛某處轉賬存入35000元。

(6)、袁某1(某公司)銀行流水摘錄:2011年11月8日,薛某處轉賬存入101000元。

(7)、同案人薛某銀行存款單:2012年10月28日,薛某銀行卡收入人民幣265000元;2012年10月31日,薛某銀行卡對梁某轉賬45000元;2012年11月8日薛某銀行卡由柳某2轉賬存入100000元;2012年11月8日對袁某1轉賬10100元;2012年11月28日薛某銀行卡由柳某2存入50000萬元;2012年11月29日薛某銀行卡由柳某2存入50000萬元;2012年11月30日薛某銀行卡由柳某2存入100000萬元;2012年12月3日、2012年12月11日分別向黃某5轉賬10000元;2012年12月13日,薛某銀行卡由戴某1轉賬存入200000元;同日,向湖南某2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轉賬150000元(某書院保證金);2013年1月9日,薛某銀行卡由湖南某2分三次,每次5萬元,存入15萬元;2013年1月10日,向楊某1轉賬115000元。

(二)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

2013年9月,被告人柳某2獲知“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以下簡稱“某工程”)招標在即,意欲取得“某工程”的建設施工權限,便與被告人梁某商議決定,在被告人梁某取得“某工程”的招標代理權后,按照被告人柳某2的要求設置提高投標所需的資質條件,以減少競爭對手。因被告人柳某2本身不具有項目的投標資質,便委托其妻子劉某2了解湖南省內具備該項目的投標資質的公司。劉某2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時任湖南某7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7科技公司)業(yè)務員的被告人李某2。后被告人柳某2、李某2商議后決定,由被告人李某2聯系符合資質要求的公司參與“某工程”投標活動的圍標,所需費用由柳某2負責。在收到被告人柳某2支付的10萬元圍標活動資金后,被告人李某2通過本人或者委托羅某2、黃某2、寧某、盛某等人聯系了某7科技公司、湖南某8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8公司)、湖南某9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9公司)、湖南某1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0科技)、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1科技公司)、湖南某12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2科技公司)、長沙某13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3科技)等公司參與圍標活動,并事先約定由某7科技公司中標,被告人李某2以柳某2提供的活動資金向上述公司支付了8000元或10000元的費用。在“某工程”報名階段,被告人李某2持其已聯系好的全部公司資質,在被告人梁某處成功報名,上述公司均參與項目投標。在被告人梁某將“某工程”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以及投標控制價通過×××郵箱發(fā)送給被告人李某2后,李某2組織、協調某7科技公司的張某12、周某2以及劉某2、趙某等人在劉某2所在的公司統(tǒng)一制作所有參與投標公司的投標文件。因時間緊迫,某12科技公司、長沙某13公司的投標文件未制作完成遂放棄了參與投標,其余公司均參與了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某工程”投標。2014年1月8日,“某工程”項目被某7科技公司以18137896.6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后某7科技公司將該項目轉讓給柳某2。通過被告人李某2、梁某、柳某2的串通投標行為,被告人柳某2取得了某工程的實際建設施工權。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備案資料。證明:招標編號:YYGCG2013-21;采購單位:汨羅市某局、汨羅市某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單位:某6咨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政府采購項目招標公告在湖南省岳陽市政府采購網發(fā)布;報名投標單位及投標價格:某11科技有限公司(18173559.19元)、某8科技公司(182002296.82元)、某9技術公司(18155752.47元)、某12科技公司、某10科技公司(18164634.44)、湖南某14計算機系統(tǒng)開發(fā)有限公司、某7公司(18137896.60元);中標單位:某7科技公司;中標價格:18137896.60元;招標文件中明確了串通投標的情形和認定串通投標行為的中標無效。

(2)、招標文件。證明: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工程技術規(guī)格、工程量清單等參數。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2(被告人柳某2的妻子)的證言。證明:汨羅市某工程是由某7科技中標的,她經朋友認識了某7科技的業(yè)務員李某2,然后電話聯系。她們商量好了合作汨羅的某工程,然后她將丈夫柳某2的電話給了李某2,具體是他們談的,直到他們開始制作標書,參與競標的時候她才參與進來。她不知道哪幾家公司中標了,標書是某7公司的李某2制作的,當時柳某2對她說制作標書要人幫忙,她就安排了她公司辦公室的文員趙某去幫了一下忙,具體的標書制作是某7科技的李某2請人做的。她幫柳某2在外面借了幾百萬元,柳某2多次轉錢到她某15公司的賬戶上面,她問是什么情況,柳某2要她不要管,直到后來柳要她將錢轉出去。

(2)、證人寧某(某7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2013年,李某2負責汨羅市城市某建設項目的招標,他幫李某2借了湖南某12科技公司和長沙某13科技公司兩家的資質參與了汨羅市城市某建設項目的投標。2013年八九月份的時候,李某2在搞汨羅市城市監(jiān)控系統(tǒng)項目的投標,李某2拿到了某8、某11科技、某10科以及他們某7科技等六七家的公司資質參與投標,但是某12和某13科技這兩家公司資質沒有拿到,李某2在這兩家公司沒有熟人,所以找到他要他幫借資質,于是他找了某12的楊某2和某13科技的朱某,他們和自己的公司談好后,答應提供資質給李某2參與汨羅某1系統(tǒng)的項目投標,并要1萬元的費用。他把楊某2和朱某電話給了李某2,要李某2直接找他們聯系。到了項目快開標的時候,因為所借的這些公司參與汨羅市某系統(tǒng)投標的標書都是李某2做的,李某2時間搞不贏,就要他幫忙做某13公司投標的標書,并答應給他2000元。他做了某13公司標書的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做了些沒做完,因為時間緊,而且某13公司沒有參與競標,只是報名入了圍。某12公司也是只是報名入圍,沒有參與競標。他知道的競標公司有某8、某7科技、某10科等五家,這幾家都是李某2借的,不管是誰中標,這個項目都是李某2他們搞。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項目是他們某7公司中標,但是某7科技中標后將項目給了汨羅一個叫柳某2的人做,并和柳簽了內部轉讓合同,這個項目只是柳某2掛靠他們某7科技公司。

(3)、證人趙某(某15科技公司原員工)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份,他在某15公司工作期間,經常聽到劉某2與某7科技發(fā)展公司的李某2電話聯系,談論做汨羅市某工程項目的事,并且劉某2也與其老公柳某2商量這個項目的事。一個月后,劉某2要他幫忙做一些投標文件,然后某7科技的李某2帶了四五個人到了他們公司的辦公室里制作標書,因人手不夠,劉某2和李某2就安排他和劉某2的侄兒子劉某4幫忙,他制作的標書是汨羅市某工程競標。劉某2負責聯系廠家、李某2負責與劉某2協商廠家提供技術和產品資料,李某2技術方面、產品熟悉程度多一些,就聯系某7科技、某8、某10科、某9公司,要這幾家公司提供資質文件。他負責將劉某2、李某2提供的產品信息、幾家公司的資質文件整理出來,李某2帶來的四五個人負責制作技術、負責產品資料,最后的材料審核也是他們。他們將Word文檔制作好后,都由李某2負責匯總,打印投標書、由李某2把制作好的幾家公司的標書拿到他們各自的公司去簽字、蓋章、協調這幾家公司。

(4)、證人羅某2(某8科技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份,她投標過湖南省汨羅市的一個某項目,叫汨羅市城市某工程,投標是某8公司授權給他的。2013年11月份的時候,她們公司涂總打電話給他,公司要投標汨羅城市某項目。她就在網上下了招標公告,并按照上面提出的資質要求,在公司將公司的資質打印出來,拿到這些材料蓋了公司的章,交給了涂總。2013年10月份,涂總跟她說完這件事之后,一個男子(看了照片之后知道叫李某2)先打電話給他,要她配合幫下汨羅市某項目的忙,意思就是要她也去參與投汨羅市某項目的標,一起圍標去參與投標這個項目,還說會給一點幫忙費,她當時就答應了。過了幾天后,那個男子到了辦公室,交代她,要準備一下自己公司的資質,配合拿下汨羅市某項目,這個男子還拿了一萬元現金過來,她當時沒拿這個錢,與這個男子一起把錢交到公司財務去了。這個男子打電話要她幫忙,她就跟公司副總涂某5說了,涂某5也同意了。2013年12月份,參與投標的前一天,一個女士(看了照片之后知道是劉某2)到了她公司,把一本標書交給她,她們拿著標書在公司行政部蓋了章,裝訂好,那個女的還交代她拿公司原件第二天上午到火車站的交易所去參與投標,第二天她拿著標書去參與投標了,與她一起參與投標的有四家公司,記得有一家湖南某10科公司,其他的忘記了,最后他在網上看到是某7科技有限公司中標了。

(5)、證人樊某的證言。證明:他和李某2是高中同學,2013年12月18日晚上,李某2打電話給他,他去了李某2一個位于鐵道學院的那邊的一個公司,將電腦里的一份造價工程量清單的電子版導入一個造價軟件,有一個年紀較大的女性從辦公室里面出來,放了一張寫有五家公司和相對應的數字,然后交代他用造價軟件將工程量清單的造價總數調至她紙上的五個數字相符,后他就用他的88077632的×××發(fā)送到李某2的油箱內,然后就離開了,具體有哪五家公司不記得了,記得李某2所在的某7公司有一份。

(6)、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份的時候,李某2安排他制作一份投標文件,過了兩三天,李某2要他到鐵道學院附近的湖南某15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去,他去的時候,以前公司的員工張某12也在那里,另外還有兩個20來歲的男的和一個20多歲的女的。李某2將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的招標文件給了他們每人發(fā)了一份,要求他們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標文件。當時李某2分給他的是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張某12的是某7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其他三人的不清楚。做了幾天后,他就到了咸嘉花園對面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樓下的打印店打印投標文件,某11公司派了一個女的在文件上蓋了章并代表某11公司法人代表簽了字,他將這些東西密封后就給了李某2。最后汨羅城市某項目是湖南某7發(fā)展有限公司中了標,制作招標文件的五家公司分別是:他做的湖南某11科技、張某12做的湖南某7科技、另外三家是湖南某9技術公司、湖南某8信息科技公司、湖南某10科公司。

(7)、證人張某12的證言。證明:他以前和李某2是某7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事。在2013年下半年的時候,李某2要他去鐵道學院邊上的湖南某15科技有限公司幫忙做湖南某7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投標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的投標文件,和他一起做的還有周某2以及兩個男的和一個女的,李某2把他們五個人召集在一起,交代他們制作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的招標文書,并要求其他四個人制作的投標文件要交由他審查。在某15公司做了兩天,他把制作的投標文件在他的文印店打印出來,李某2當時把某7公司的公章都帶來了蓋了章,然后將投標文件正副本密封,李某2拿走了。和他一起在某15公司做標書的有周某2,還有劉某2介紹那個女的是趙某、其中一個男的是劉某2的侄兒叫劉某4。

(8)、證人盛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李某2電話聯系他,要借用他們湖南某10科技有限公司的資質去參與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的項目投標,他就聯系了公司信息部的鞏某,鞏某同意了。之后的事情都是李某2和鞏某聯系的。2013年12月在投標會的前一天中午,鞏某通知他說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性項目的公司投標代理人是他,第二天他帶投標資料去投標交易中心,他在簽到表上看到和他一起參與投標的還有湖南某11科技、湖南某8、某9、某7科技公司,后來他上網看到是某7公司中標的。

(9)、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的時候,李某2主動找到她要她幫忙聯系湖南某9技術公司和湖南某11科技公司兩家公司,幫忙拿到兩家公司的資質參與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項目投標。之后,她聯系了湖南某9的劉慧和湖南某11科技的老板娘楊進華,這兩家公司都同意拿資質去汨羅參與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項目投標。她就將劉慧和楊進華的電話給了李某2,讓李某2和對方聯系。某9的投標資料是她聯系好劉慧要其準備好然后要李某2去拿的,湖南某11科技是李某2直接和楊進華聯系的,兩家公司的標書都是由李某2負責制作的,制作標書的時候還叫了她們公司的周某2和張某12去幫忙,李某2支付了湖南某9和湖南某11科技每家公司一萬元的費用。

3、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證明:2013年7月份他在某7公司上班,當時柳某2的妻子劉某2打電話給他說有個項目想找他們合作,想了解一下他們公司的資質和業(yè)績,他告訴劉他們公司是安防一級,集成二級。半個月后柳某2打電話給約他在長沙侯家塘一茶樓見面,說有工程想用他們公司的資質去競標。2013年9月中旬的樣子,柳某2與他見面后問他湖南省有多少與某7公司一樣級別的公司,要他忙他找兩家這樣的公司,意思是找兩家這樣的公司參與投標把握大一點。之后他聯系了湖南某8的商務羅某2、湖南某10高科的盛某,要這兩家公司幫柳某2參與競標工程。2013年11月份左右,項目快開標了,柳某2要他聯系好一起參與競標的公司,并將費用打給他,他告訴柳每家公司的出場費1萬元,還有制作標書的費用五六萬。柳某2通過銀行分兩次匯給他,第一次是5萬元,第二次數目不記得,一共是八九萬元,他收到錢后給了羅某21萬元,盛某1萬元,其余的錢他替柳某2競標時用了。制作標書用了2萬元,標書是找一個叫“張某2”的人做的,打印費7000多元,決算費3萬元,他的開支二三千元。他幫柳某2搞好標書、決算,湖南某8、湖南某10兩家公司的標書是劉某2的某15公司幫忙做的,某15公司制作好標書后,柳某2就安排人帶著標書找羅某2、盛某蓋了兩家公司的章。某7公司、湖南某8、湖南某10高科三家公司的報價都是1800多萬元,是劉某2告訴他標的價格。2013年12月,某6代理公司在交易中心舉行,某7公司的魯某,湖南某8、湖南某10高科兩家公司是羅某2和盛某參加的,當天有六家公司參加。開標當天沒有宣布結果,開標的時候突然改變付款承諾,改成五年付清,他們公司都沒有在承諾書上簽字,2014年元月初,公告公示說某7公司中標了。他們標書技術這一塊都是采用某監(jiān)控設備公司的設備,是劉某2告訴他們的。

2014年春節(jié)后,他到汨羅找了某局的李某8副政委和仇某洽談合同的事,談好后他們公司將合同簽字寄給汨羅市某局,某局一方簽字后將合同交給柳某2帶給某7公司。簽了合同后,柳某2就請人施工,請了譚某負責項目部的事情,項目部有七八個人,工程開始施工。他們公司知道柳某2搞不下去了才派了曹某3來。柳某2與某7公司是否簽訂了協議他不清楚。如果是湖南某8或者湖南某10高科兩家公司中了標也是給柳某2做。

柳某2實際上給了他十七八萬元,除了某7、某8、某10高科之外,他還聯系了五家公司即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12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南某9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某13科技、某14計算機系統(tǒng)開發(fā)有限公司參與報名競標,他還聯系了某16科技公司的業(yè)務員,叫某16公司退出了競標,他參與了某15公司的標書制作。某8、某7公司、某10高科、湖南某11、湖南某9五家公司是入圍投標了的,某12、長沙某13、某14計算機三家是報了名但沒有去投標的,某16科技是報名沒有入圍的。某11和某9是某7公司的黃某2聯系的,兩個公司各給了一萬元,某11科技的標書是某7公司的周某2制作的。湖南某12和長沙某13是通過某7公司的寧某聯系的,兩家公司一家是八千,一家是一萬元,后來這兩家公司的標書沒有制作出來,就沒有去參與投標。因為當時時間緊,而且入圍的八家公司全部是柳某2找來的,不影響結果。湖南某14計算機系統(tǒng)開發(fā)公司是他通過某7公司的老總許某2與對方聯系的,給了八千元給該公司,后來因為某14公司沒有提供財務報表,所以沒有去投標。某16科技是他們招投標的競爭對手,當時柳某2要他想辦法將這家公司的資質拿到手,他就找了某16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某公司的黃某6,黃某6找了某16科技的人,他們同意將資質給他們參與投標,之后他給了黃某6五千或者八千元的費用,后來又有人找了某16科技,要拿某16科技的資質去投標,他給了三四萬元給黃某6,將某16科技公司勸退了,沒有參加招投標。實際上某16科技的資質沒有達到資質中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yè)承包的三級的要求,他們是預備三級,開標后黃某6說某16科技沒有入圍,是其想的辦法,三四萬的標準是黃某6提出的。他們首先保證第一中標的是某7公司,因為某7公司的報價接近工程低價,而是讓某7在設備采用和技術參數等方面最符合業(yè)主方的要求。工程造價是柳某2給他們的,說是一千八百一十幾萬,讓他們按這個造價報,他們這五家參加的公司的報價都是1800多萬,相差幾萬元。某7公司的標書是張某12負責前期制作的,湖南某11公司的是周某2負責前期制作的,某8、某10高科、湖南某9三家公司的標書是由劉某2某15公司負責制作的,到了定產品、價格的時候,他帶了周某2、張某12到某15公司辦公室,劉某2帶了某15公司趙某、劉某2的侄子及另外一個二十來歲的男子,他們七個人一起做了三天,張某12負責打印某7公司的、周某2打印湖南某11的,其他三家公司的由某15公司負責打印。他們這五家參與投標的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每家是25萬元,但是這五家公司都沒有交投標保證金,柳某2說是要打,但是一直沒有打,某7公司是沒有收到柳某2的錢,也沒有打到代理公司,招標的第二天,招標代理公司的人給他們每個公司發(fā)了一張手寫的收條,意思是收到他們公司保證金,后來收條由招標公司收回去了。

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開標的前兩天晚上,劉某2接了一個電話之后跟他說,柳某2打電話來了,說工程造價按她×××郵箱的清單報價,這份清單里面工程造價是1810余萬元,某7公司后來的報價是1814萬,清單的報價比某7的報價多幾萬元。某7公司的標書造價部分是他請朋友樊某做的,樊某還制作了某8、某10高科、湖南某11、湖南某9公司的造價。

他的×××號是26×××XX,名稱是“泛泛之藍色”,94575XXXX這個×××號是某6代理公司梁總的,名稱為“萍水相逢”他的郵箱里有梁總發(fā)給他的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建設的招標文件。他找的幾家公司的標書的時候也是找這個梁總。2013年12月18日,他們在某15公司辦公司制作標書,柳某2打電話給他和劉某2,說和梁總在一起,等下會將投標清單發(fā)過來,之后梁總發(fā)了份文件名為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投標清。當晚梁總發(fā)過來的郵件中有一份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控制價匯總表,里面的控制價總計1900多萬元,當時柳某2打電話來說工程造價就按這個價格減去表里面的“五年財務成本”價格算,也就是第二天上午梁總發(fā)的那張“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的工程控價匯總表(審核)”上面的價格,那天晚上十二點左右樊某到了某15公司辦公室后就按劉某2寫出來的投標價格制作造價,他將梁總發(fā)過來的數據導入造價軟件后按照劉某2的要求作出造價。樊某做完造價后他要其將作出的工程控制價匯總表發(fā)了個郵件給他,所以樊某在2013年12月19日凌晨三點多發(fā)了一個文件名為“汨羅報價”的郵件給他,里面有樊某做出的六張造價表。為了確保某7公司中標,劉某2將某7的報價定得最低,1813萬,其他幾家公司都按這個價格上下浮動,差距不超過幾萬元,一共定了六個報價。2013年12月29日晚上,梁總發(fā)了一份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的政府采購合同的模板。

他幫柳某2找公司參與“某工程”招投標,柳某2給了他183000元的費用,是柳某2通過銀行卡轉賬到他這里的。柳某2分別于2013年9月24日、9月26日分兩次轉賬100000元,通過劉某2的某15科技發(fā)展公司轉83000元。這183000元他匯了10000元給湖南某9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黃某2賬戶上;支付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的楊1萬元現金,這是黃某2幫他聯系好,他去長沙給的;他支付給同事寧某現金18000元,這是支付給其聯系來的湖南某12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和長沙某13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某工程”報名、投標的費用;支付給某7公司總經理許某218000元,8000元是其聯系湖南某14計算機系統(tǒng)開發(fā)公司報名、投標的費用,還有一萬元是其聯系湖南某17和湖南某18公司叫他們不要參加報名的費用;他支付給某16科技下面的某公司的黃某6現金85000元。當時跟黃某6聯系時借用某16科技的資質來報名,就給5000元給黃某6,后來黃某6說他們總部要來競標,柳某2要他去擺平,黃某6跟他說要8萬,他又分兩次各4萬元給了8萬元現金給黃某6,最后某16科技報了名,但是沒來參與開標;他支付給某8的羅某2現金1萬元,這是某8參與報名、投標的費用。

(2)、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9月份左右,柳某2和他在惠友茶樓說要搞到汨羅的安防工程,他通過抽簽取得了代理權。后來他告訴柳某2拿到了代理權,要柳去找公司來投標,柳某2說要把投標人的資質設高一點,好讓符合要求的公司少一點。到十月底,柳告訴他某工程投標的事全部李某2負責。在項目掛網之前,柳某2就跟他說盡量保證柳中標,要將投標資質設高,他照做了。某工程是李某2一個人來他公司報的名,交給他七家還是五家公司的資質復印件,他給了李某2幾份報名的表格,因為柳某2和他說了投標的事情由李某2一個人全部負責,他知道反正是圍標,不如李某2一個人報名省點事。報名后,他發(fā)了一份招標文件通過×××郵箱發(fā)給李某2,到開標前兩天,將工程清單、招標控制價又發(fā)給李某2,反正是圍標,所以他只發(fā)給李某2,至于其他六七家公司再由李某2去安排。2013年12月20日左右,某工程在湖南省交易中心開標,柳某2請來的五家公司都沒有交保證金,這五家公司他只記得湖南某7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這五家公司都是柳某2請來的,不管誰中標了都是柳某2做,開標后沒宣布結果,后來公安局和城投公司開會定了某7公司中標。

4、辨認筆錄

(1)、羅某2辨認同案人李某2筆錄。證明:其于2016年6月29日18時09分至18時23分在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執(zhí)法辦案區(qū)在偵查人員黃某7、尹某主持下,在見證人余某1見證下辨認出4號就是送1萬元錢給公司并要幫忙的李某2。

(2)、羅某2辨認劉某2筆錄。證明:其于2016年6月29日18時35分至18時52分在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執(zhí)法辦案區(qū)在偵查人員黃某7、尹某主持下,在見證人余某1見證下辨認出6號就是送標書給我的女子劉某2。

(3)、同案人李某2辨認同案人梁某筆錄。證明:其于2016年7月21日10時05分至10時10分在汨羅市看守所在偵查人員李某6、胥某主持下,在見證人彭某1見證下辨認出7號就是某6公司的梁某。

5、電子數據

(1)銀行往來情況。證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柳某2的尾號為3986的工商銀行卡向李某2尾號為1041的銀行卡匯入50000元;2013年9月26日,劉某2(柳某2妻子)的尾號為8461的建設銀行卡向李某2尾號為1041的銀行卡匯入50000元。

(2)同案人李某2郵箱截圖資料。證明:李某2×××郵箱(泛泛之藍色)于2013年11月17日收到94575XXXX的郵件:11:14汨羅市城市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最后修改;2013年12月29日收到: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2013年12月18日收到:轉發(fā):汨羅市城市某系統(tǒng)工程電子版;2013年12月19日收到ggff的郵件:汨羅報價;2013年12月10日收到94575XXXX的郵件:轉發(fā):方案,汨羅市城市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招標文件最后定稿。

(三)某文化園工程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以某6咨詢公司汨羅市招標代理身份,取得汨羅市某文化園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招標代理權。被告人柳某2意欲獲取項目施工建設權限,與被告人梁某商議后決定:由被告人柳某2出資,被告人梁某負責組織投標單位進行圍標串標活動,以保證柳某2順利中標。在收到被告人柳某2支付的25萬元活動經費后,被告人梁某聯系汨羅市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汨羅市公司)的副經理任某1,由梁某支付15萬元給任某1,任某1出面先后邀集了汨羅市公司、岳陽市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某20公司)、某21公司、湖南某2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22公司)等公司參與投標,并事先內定某22公司為中標單位。上述公司的報名、必要費用均由任某1承擔。在組織制作投標文件過程中,被告人梁某授意任某1要求各投標公司在招標控制價之內小額下浮,并保證某22公司中標。上述各公司根據被告人梁某授意任某1制作的投標報價中,岳陽市市政公司、某21公司的投標報價均為招標控制價。2014年8月12日,某22公司以人民幣10494917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該中標價格僅在招標控制價基礎上下浮6363元。后被告人梁某將中標通知書交予被告人柳某2安排的被告人李某1,因被告人梁某、柳某2之間因資金往來存在糾紛,關系惡化,被告人梁某通過與某22公司的負責人溝通后,以人民幣48萬元的費用將工程施工建設權轉予鄭某。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某文化園施工招標公告。證明:招標公告:標注需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主項資質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代理機構:某6咨詢有限公司。

(2)、中標通知書。證明:2014年8月12日,某文化園工程被某22公司以10494917.00元中標。

(3)、開標記錄表。證明:汨羅市公司報價10499383元;某21公司報價10501280元;某20公司報價10501280元;某22公司報價10494917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任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7月份,某6代理公司的梁某到他辦公室找到我,說汨羅市某文化園有一個工程,自己在代理這個項目,該工程需要市政資質,看他能不能幫其運作,要他幫忙去找?guī)准揖哂惺姓Y質的公司來幫梁對這個工程招標幫忙,梁出費用給他。意思是要他聯系公司圍標該工程,他答應了,同意除了他公司外,還聯系了其他四家具有市政資質的公司前來報名,這五家中有三家國營單位一家民營單位,如果國營單位中標的話肯定不會轉包給梁,所以他說只有某22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yè),這樣就跟梁某商量定了由某22公司來作為中標公司。梁某要他組織五家公司報名,15萬元包管所有費用,他負責聯系5家公司報名,公司自己制作標書,各家公司的投標報價,梁某說在招標控制價的基礎上,稍微下浮,將四家公司的下浮率稍作更改保證某22公司中標,這樣他按照梁某的商量跟每家公司交代投標報價的下浮標準,梁某負責制作招標公告、組織支付報名費用。幾天后,他開車去拿了15萬元現金,將其中10萬存入工商銀行公司賬戶,5萬元放在身上。接著他先后聯系了四家公司,聯系岳陽縣市政公司的許某1、聯系某22公司的李某4、聯系某20公司的鄧某2、聯系某23公司的張某15。四家公司根據招標公告在報名期限內先后來報名的,他帶報名單位到政務中心5樓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名,每家單位的報名費500元是他交給公司的經營科長的。他聯系四家公司是行業(yè)內潛規(guī)則,就是互相幫忙,意思就是過來報名投標,然后幫之前約定的中標單位成功中標,就是做陪襯。報名兩天后,他打電話給凱公司的李某4,跟其商量中標后不給他搞,他提出抽取2%的管理費給其公司。在投標單位報名的幾天后,他相繼打電話給報名單位的人員,按照自己跟梁某的商量,告知他們如何調整投標報價的下浮率,他要某20公司、岳陽縣市政公司兩家公司不下調投標報價,要某22公司在控制價基礎上下浮5000多元,他公司報名后,他安排經營科的楊某3制作投標函,下浮一兩千元。在開標前只有五家公司參與投標,他考慮報名投標幾家公司都是他聯系的,沒有外圍公司,某23公司是否參與不影響了,所以就打電話給某23的張某15,囑咐其不要來報名。2014年8月開標,最后通過開標評標,由某22公司中標,后來才知道是當地一個叫鄭某的在做該工程。梁某聯系的時候,他將相關情況都和公司的經理柳某1匯報了,柳某1表示同意,而且梁某自己也去了柳某1辦公室。

(2)、證人田某證言。證明:2014年7月底或者8月初的樣子,他接到公司經營部任某1副經理的電話,說在工程這個項目額招投標中,使用了他的《臨時建造師》證,要他陪同去開標。有一天,任某1和楊某3還有他一起到了政務中心三樓一家代理公司,他用身份證報了名,任某1提交了他們公司的報名資料,領了招標文件就回去了。《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不是他本人所簽寫,應該是任某1或者楊某3簽的,作為代理人,他不知道自己公司標書的制作過程及造價情況。

(3)、證人柳某1證言。證明:2014年7月的時候,某6咨詢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梁某打電話給他,說其的公司現在代理了工程,要他們去幫忙報名,確保其選的公司能夠中標,他說可以。為了費用的事情又談了幾次,最后談好由梁某給10萬元給公司,另外招標費用由任某1和梁某談,談好后,梁某就“量身定制”,將工程的招標條件設置為主項市政工程二級資質,這樣整個岳陽市擁有資質的只有四家公司,分別是他公司、某21公司、岳陽市公司、某22公司,確定資質后,他便將這項事情安排給他公司的副經理任某1負責,任某1聯系了另外的三家公司,要他們在期限內報名,然后制作了參與投標的資料。后來他沒有過問這件事了,只知道是由某22公司中了標,直到后來才聽說這個工程給了鄭老板在做。

(4)、證人任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7月份的樣子,他們某19公司主管經營科的副經理任某1要他把工程投標的報價做出來,交代他不要下浮多了,下浮幾千塊錢就可以了,最后他根據安排,僅僅下浮了1897元。

(5)、證人曹某2證言。證明:他在汨羅市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4年8月4日某文化園投標保證金共計十萬元,這筆十萬元是在2014年8月4日公司職工任某1交到了他們某19公司的賬目上,次日由他交到汨羅市財政局,之后汨羅市財政局返還十萬給了他們公司。

(6)、證人鄭某證言。證明:某文化園工程由某22公司中標,因為征地、拆遷等原因一直沒有開工,工程一直拖著。2013年的時候,他在深圳賺了點錢,聽說家里搞開發(fā),就回到家里做點小工程。2015年6月初的時候,某22公司通過某政府問他們當地有沒有那種有經濟實力承包此類工程的人,某政府的戴某2和他講,向某22公司推薦了他。大約過了5天左右,某22公司的老板不記得是劉某3還是李某4聯系到他,要他到某19公司去談。大約是2015年7月初,某22公司的劉某3還是李某4又聯系他,要他一起到某文化園指揮部去開會,去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他就是這樣將工程承包下來了,簽訂合同后,劉某3、李某4和他講中間做介紹工程給我的人要他去打點一下。他在之前并不知道是梁某,但在劉某3和李某4以及某文化園指揮部開會認可他承包工程一事后,梁某就打電話給他,說其是代理公司的老板,并告訴他梁作為中間人介紹了工程給他,梁某還和他講,這個工程有人出一百多萬的中間費,因為他是本地人,他了解行情,就告訴梁某,他就出個五十萬元的茶水錢給梁,其他事情他不管,梁自己去擺平,最后他通過自己的建設銀行的銀行卡實際支付了四十八萬元的中介費給梁某。

(7)、證人劉某3證言。證明:2014年7月,他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4告訴他,汨羅市公司的副經理任某1想請他們去汨羅投標。一天后,任某1打他電話,跟他說汨羅一個代理公司代理了工程,準備用市政二級主項資質上網招投標,中標后要交代理公司的人來做,但岳陽只有四家公司符合資質,即某22公司、某20公司、某21公司、汨羅市公司,其他三家都是公家單位,中標了必須自己做,不能給代理公司的人,他公司是民營企業(yè)好操作些,要他幫忙,就是在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的行為,他爽快答應了,后來任某1電話聯系他,他安排李某4帶人去報名,他安排易某2制作的投標標書,標書中的報價部分由任某1制作好了發(fā)送給易某2,然后再根據這個制作好標書。中標后,因為代理公司的人不同意他們公司提出的由他們公司進行管理的要求,中標通知書一直沒給他,到了2014年年底的一天,任某1打電話給他,約他談工程以及中標通知書的事,在汨羅的一家酒店吃晚飯,汨羅市公司的柳某1、某6公司的梁某平,實際想搞工程的人派來一個代表,梁某平說:給2%的管理費給他公司,他們不要插手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他不同意,梁某平拿了一張紙(應該是中標通知書)給了那個想做工程的人派來的代表,他當時很氣憤,就沖著離開了包廂,那個派來的代表拿了兩條和天下放到他車上,他們就回了岳陽。以后一直沒有談攏,業(yè)主方催他們進場,他們去做前期工作有人阻撓,加上沒有拿到中標通知書無法和業(yè)主簽合同,又一直拖下去。2015年6月的時候,任某1打電話給他,介紹了鄭某給他認識,他談了他的方案,鄭某愿意接受,任某1帶他和鄭某到業(yè)主方找到周科長和余指揮長,見面談了下工程的事。幾天后他和鄭某達成了初步協議,他要鄭某擺平梁某平,要鄭將中標通知書拿來,后來周科長打電話告訴他,要他到指揮部簽合同,于是2015年7月3日,他公司(李某4)和業(yè)主方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

(8)、證人李某4證言。證明:證實情況與證人劉某3證言一致。

(9)、證人湯某證言。證明:他2010年至2016年任岳陽市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7、8月份的時候,公司的經營科長鄧某2向副經理黃某8匯報,汨羅市公司聯系他們公司去參與一個工程的投標事宜,不以中標為目的,純粹拿個資質去幫下忙,黃某8向他匯報后,他不是很精通,就要鄧某2負責幫助汨羅市公司圍標這方面的事情。報名的時候,他帶建筑師宗某,經營科長鄧某2到了汨羅,汨羅市公司的法人代表任某1接待了他們,把他們帶到汨羅市政務中心招標辦報名。

(10)、證人宗某證言。證明:他之前在岳陽市公司上班,2014年8月份,他公司應汨羅市公司之邀,參與汨羅市一個叫“”工程投標。2014年7月份,公司經營部的經理鄧某2打電話給他,稱汨羅有一個工程要招標,要他去報名,當天他和法人代表湯某、鄧某2以及司機一起到汨羅市,汨羅市公司的任某1接待他們,同一天報名的還有某21公司,任某1安排他們吃飯、洗腳、唱歌、住宿,第二天他們到汨羅市政務中心報了名,最后工程是某22公司中標。

(11)、證人鄧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他在岳陽市公司負責經營科,2014年7、8月的時候,汨羅市公司的任某1打電話給他,說汨羅有個工程,需要市政二級資質,要他們幫忙報下名,他將這個情況報告給法人代表湯某,湯同意用他們的資質去報名。之后任某1跟他聯系,要他去報名,于是他準備公司資料,選定宗某為項目經理,然后他、湯某、宗某就到汨羅報名,報名之后,他記根據任某1給他的造價單制作了標書,在開標那天將標書給了宗某,他就帶標書去了汨羅開標。

(12)、證人周某3的證言證明:他于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任某21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7、8月份的時候,公司的許某1向他匯報,汨羅市公司的任某1找了許,說某6公司的代理人搞了一個工程,需要借市政二級資質,要借他們公司的資質到汨羅的報名,他跟許某1說,幫忙可以,但不能中標。之后許某1和任某1聯系,到了約好的那天,他、許某1、周某4到了汨羅市公司,汨羅市公司的柳某1接待了他們,安排任某1到汨羅市政務中心報了名,報名回去之后,他安排許某1負責這個事情,就沒有管了。

(13)、證人許某1證言。證明:2013年他在某21公司分管機關辦公室。2014年7月份的一天,汨羅市公司的副經理任某1打電話給他,說汨羅有一個工程要招標,為了給某6公司的一個領導幫忙,想借他們公司資質報名投標,他答應了。他跟任商量,要保證他們單位不能在此項招標中中標,任某1囑咐他根據公告公布的報名時間帶資質來汨羅報名,任某1會安排吃住等費用。他將此情況告知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3,周某3同意報名參加,不能中標。報名前一天,公司匯款10萬元到汨羅市保證金專用賬戶。在報名期間一天下午,周某3、他、周某4以及他們請的司機到了汨羅,任某1帶他們到政務中心4樓報名,報名費500元是任某1出的,并給了司機1000元做租車費。報名的有某20公司,還有汨羅市公司、某22公司。報名回去之后他們要制作標書,任某1打電話給他交代在制作文書時將投標報價在造價的基礎不下浮,保持原價,其他事情不要管,他就交代單位資料員按此標準設定投標報價。

(14)、證人周某4證言。證明:他是某21公司建造師。2014年他們單位在汨羅市次串通投標,他們和汨羅市公司聯系比較多,現在社會上基本上都是串通圍標的,所以在2014年時汨羅市公司要圍標,他們公司同意了,具體聯系是公司的副經理許某1。這次串通投標是汨羅市某文化園工程,當時任某1要他們公司幫忙,約定他們公司不中標。

(15)、證人周某5證言。證明:2015年5月初,他根據彭某3副市長的安排,抽調他到某文化園任工程科長,他上任的時候,在建的工程有某書院、某景觀;某綠化、工程只開了標但是未簽訂施工合同。他到任先了解兩個工程的情況,發(fā)現工程是2014年8月12日已經發(fā)放了中標通知書,但中標單位某22公司一直沒有來和他們業(yè)主方簽訂合同,就問了前任和指揮部其他人,說是在的招投標過程中,是用市政資質圍標串標中下來的,現在中標通知書不知道在誰手里,業(yè)主方也不知道和誰簽訂合同。后來徐某3告訴他是某22公司中標,他就通過任某1聯系到某22公司的劉某3,要某22公司的李某4帶授權委托書和中標通知書來簽合同,在承包合同書上,李某4簽了字,然后葛錦奇副指揮長帶著他到彭某3副市長那里簽字。中間又因為土方、砂卵石等問題,某政府與某22公司及地方代表鄭某又進行了多次協調,一直到2015年9月才進場施工。在他約了劉某3來指揮部后,柳某2給他打電話,說他們不能和某22公司簽合同,并說是柳某2中了標,中標通知書在柳那里,他說要看中標通知書,當天吃完晚飯后,柳某2從長沙回來和他在法院的前面見面,柳將原件給他看了,當時這份中標通知書過了塑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監(jiān)管機構都蓋了章。他問柳,為什么中標通知書在柳那里,柳某2說是自己中的標,中標通知書是代理公司給其的,在招投標的時候梁某花了柳幾十萬元,現在是梁某騙了柳,和梁某扯皮。第二天,他打電話給徐某3,徐某3要他和某22公司簽合同,他又問梁某,為什么中標通知書在柳某2那里,梁某答復是柳某2搶過去的,還說梁拿了柳的錢,梁某否認。

3、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證明:2014年7月份,他得知工程要招投標,通過抽簽,確定工程代理是他們,他在周某9手里拿到相關資料,發(fā)現這個工程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相關資質確定試用辦法》相關規(guī)定不能按照業(yè)主方的要求使用公路資質而應使用市政資質,他就按照市政資質起草好招標公告,因為當時余某2余市長不肯簽字,歐某直接帶他到彭某3市長那里簽字,彭市長簽字后他約了歐某一起去找余某2簽了個字。業(yè)主方簽字后,他完善了相關資料手續(xù),就準備將公告上網發(fā)布。他從招標辦拿到資料后,柳某2打電話找到他,跟他講這個工程柳還想做,問他如何操作,柳說反正這個工程要做,出錢就是。后來彭市長簽字確定市政資質后,他跟柳某2講要其去找四五家市政資質的公司來投標,柳說拿不到,就出30萬元的費用給他,所有的資質就要他去拿。這樣他就答應幫柳將這個項目給柳某2搞,柳講什么都不要管所有費用三十萬元包干,就只認他將中標通知書給柳就是。隨即他找到汨羅市公司的柳某1,商量他們來參與投標,柳某1要他問經營部的任經理,他找到任某1,跟任說其公司不來搞這個項目,找其幫忙,費用他還是要出的,要任幫忙一路找?guī)准沂姓Y質的公司來參與報名投標,任某1答應幫他去找公司投標后,他就將招標公告掛網,柳某2打了二十萬還是二十五萬給他作為工程的費用。他就立即找到任某1要其去幫忙借資質參與投標,任講按行規(guī)就是三萬元一家。后來任某1就找了五家資質公司來報名,包括某22公司、岳陽縣某21公司、某20公司、汨羅市公司、益陽市某23公司,這五家公司是各自來報名的,期間,某22公司報名后,任某1對他說某22公司的李某4講這個工程不要管理費,但是要做一個標化工地。公告公布第二天還有十幾個地方人來質問他為什么將公路資質改成市政資質,他回復對方后,地方人就沒來了,只有任某1聯系的五家公司報了名,沒有其他的外圍公司報名。這樣就開始制作標書,汨羅市公司是不做這個項目的,任某1講益陽地方比較遠,反正只有其聯系的五家公司,益陽的就不來投標,他同意了。他自己就將財評中心發(fā)給他的招標控制價下浮率調整一下改了四份報價后通過他的×××郵箱發(fā)給了四家單位報名聯系人的郵箱。因為任某1講了某22公司中標,所以在調整報價時他發(fā)給某22公司的報價是最低的,整個四家公司就只是稍微下浮了一點比例,最后參與投標的就是任某1聯系來的四家公司,他制作的投標報價,按照之前的商量順利讓某22公司中標,公示期滿后要發(fā)中標通知書,柳某2找他要他介紹中標單位的老板跟柳見面,因為柳某2還欠他的錢,承諾的30萬元招標費還只付了25萬。后來他打電話給李某4,柳某2定好了到惠友的餐廳與某22公司的見面,當時柳某1、李某4、劉某3、李某1等人就已經到了,但沒有看到柳某2。某22公司的劉某3就跟李某1說這個工程要自己做,自己派人來管理,一起參與合作,做一個標化工地,具體勞務人員就由柳某2來搞,因為柳某2沒有到場沒有達成決定。他當著劉某3、李某4的面將中標通知書給了李某1,記得李某1在吃飯結束給在座的人每人發(fā)了兩條煙。過了一個多月,柳某2拿中標通知書找周某5要簽施工合同,周某5問他怎么回事,他就告訴了不是柳某2中標,期間歐某打電話問他,他說是某22公司中標。因為柳某2欠他的錢沒有還,他為了討錢與柳鬧翻了,所以他答復周某5不是柳某2中標。過了年之后,鄭某跟他講指揮部、政府推薦其來搞這個工程,并且指揮部跟某22公司聯系了。鄭某就找到他和李某4、劉某3一起到金碧華府,劉某3講工程只能找鄭某來管理,施工由鄭某搞,他們公司派人管理,不搞轉包,只搞勞務承包,代理公司的費用要鄭某和他來搞清楚。合同由指揮部和某22公司簽訂,他約鄭某,提出鄭要搞這個工程就要出90萬元的費用給他,最后鄭某同意出50萬元的費用給他,最后鄭某和他到高泉路的建設銀行轉賬48萬元給他。

4、電子數據銀行電子流水情況。證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柳某2向同案人梁某轉賬6萬元;2014年5月19日,伏某(同案人梁某妻子)向被告人柳某2轉賬20萬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轉賬15萬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轉賬10萬元;2014年9月7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轉賬15萬元。

本院還查明,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偵查汨羅市某文化園建設指揮部工程科原科長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過程中,被告人柳某2(某文化園工程實際承接人)主動、如實的供述了歐某在其承建的屈子書苑工程和某景觀工程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事實,并提供其記錄歐某套取工程款金額的書證。另外被告人柳某2還檢舉了歐某找其索賄的事實,并提供其記錄的歐某找其要錢金額及時間的書證,被告人柳某2對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的偵破提供了相關證據。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的《關于柳某2提供相關情況及證據的情況說明》、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對歐某的立案決定書、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汨檢公訴刑訴(2017)272號起訴書復印件。證明:被告人柳某2檢舉歐某涉嫌貪污的事實,并向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提供重要證據,從而得以偵破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有立功表現。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組織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報價,進行圍標,得以在招投標中中標,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還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柳某2犯詐騙罪、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2在串通投標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柳某2向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并提供重要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2如實供述串通投標及詐騙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2的親屬對被害人陳某11退還部分贓款,被害人陳某11對被告人柳某2予以諒解,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2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

被告人柳某2提出,他幫黎某1的女兒調動工作,收到黎某13萬元之后,退還1萬元,另外給黎某120條和天下香煙,他沒有詐騙黎某1的3萬元。經查,被告人柳某2隱瞞真相、虛構已經辦好被害人黎某1女兒工作調動的事實,騙得黎某13萬元。被告人柳某2提出已經退還黎某11萬元,并給黎某120條和天下的辯解,被害人黎某1予以否認,另外黎某1、與證人胡某1均能夠相互印證柳某2借胡某1借款到期未還,柳某2給黎某120條和天下是要黎某1轉交胡某1,胡某1已經收到黎某1轉交的20條和天下香煙。況且,柳某2于2015年6月29日向黎某1出具3萬元收條,更能說明被告人柳某2的辯解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人柳某2該辯護意見,與本院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被告人柳某2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他詐騙被害人陳某11382347.04元不實,陳某11轉賬給他的382347.04元都是他借陳某11的借款,另外他先后四次還給陳某11現金43000元。經查,被害人陳某11當庭陳述、證人翟某、吳某1的證言、被告人柳某2對被害人陳某11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以及銀行轉賬等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柳某2使用虛假的名字“吳某2”,謊稱自己喪偶,系單身,假裝與被害人陳某11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虛構自己正在進行“零陵機場擴建”項目建設,不久便有大額收入的事實;得知被害人陳某11丈夫因車禍死亡,便虛構其認識永州市主要黨政領導的事實,謊稱可以幫助陳某11辦理丈夫因公死亡事宜,獲取政府補償款,騙取被害人陳某11382347.04元。陳某11當庭陳述柳某2沒有還43000元給她。故被告人柳某2該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某十二條,某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柳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7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柳某2詐騙被害人黎某1贓款30000元、詐騙被害人陳某11贓款262347.04元,返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許澤平

審判員徐尚

人民陪審員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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