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溪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閩0524刑初15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2-21
審理經過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訴刑訴〔2017〕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飛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自2015年下半年以來,在安溪縣鳳城鎮(zhèn)東城麗景2號樓1單元××室,多次通過QQ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16976條并儲存在其QQ郵箱,予以轉賣獲利1萬余元。
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機關于2016年10月27日抓獲被告人王某1,被扣押到作案工具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6plus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有由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人林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涉案QQ郵箱相關內容截圖、涉案QQ聊天記錄,公民個人信息文件截圖、涉案QQ郵箱內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統(tǒng)計表、被抽樣查證公民個人信息表、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安溪縣人民檢察院量刑意見適當。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述罰金及違法所得款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沒收被告人王某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6plus手機一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蘇逸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