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京0101刑初4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06-24
審理經過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刑訴[2016]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首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及其辯護人張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于2012年底,在北京市東城區(qū)青年湖東里小區(qū)內,向曲×索要公民個人信息20000余條。后劉×于2013年至2014年間,在其居住地,通過互聯(lián)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共計50000余條,均用于聯(lián)系客戶推銷理財。被告人劉×于2015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傳喚。經鑒定,從劉×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提取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數十萬余條。涉案物品筆記本電腦1臺、移動硬盤2個、移動電話1部均已被扣押。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人員詳細信息及工作說明,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及鑒定光盤,證人曲×、孫×的證言,被告人劉×的供述及其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劉×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經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移動硬盤兩個、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梅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申會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