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渝0151刑初50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審理經過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銅檢公訴刑訴〔2017〕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程序。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趙某1在重慶市渝中區(qū)某某貸款公司上班期間,通過自己的郵箱,從同行周某某處(郵箱賬號為xxxxqq.com)購買87條個人征信信息。當日,趙某1通過自己xxxxx@qq.com的郵箱將該87條個人征信信息出售給郭某某(另案處理)郵箱賬號xxxxx@qq.com,用于拓展公司貸款業(yè)務。同年1月6日,趙某1通過自己郵箱從同行周某某處購買熊磊(銅梁籍)等124條個人征信信息,其通過xxxx@qq.com的郵箱將該124條個人征信信息提供給古某某(另案處理)郵箱,用于貸款業(yè)務。趙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1違法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趙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賈兆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謝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