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滬0117刑初132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9-30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訴刑訴20181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30日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管轄。2018年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躍斌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經(jīng)營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期間,為拓展公司貸款業(yè)務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65萬余條,其中財產(chǎn)信息55,510條,具體如下: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網(wǎng)絡向董愛軍已判刑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財產(chǎn)信息27,059條。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網(wǎng)絡向微信ak888888o昵稱:信貸超市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財產(chǎn)信息12,926條。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網(wǎng)絡向微信moXXXXXXX昵稱:歐夢瑤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財產(chǎn)信息15,525條。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胡某某、周某某、牛某某、曹某、劉某某、代某某、徐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微信聊天、轉(zhuǎn)賬記錄、賬戶交易明細,檔案機讀材料,上海弘連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情況說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協(xié)查情況反饋》,網(wǎng)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經(jīng)營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期間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張某某相關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文華
審判員劉磊
人民陪審員范幼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