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22综合强奸一区|手机在线黄色毛片视频|欧亚洲无码视频黄色|人操人免费在线视频|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资源av夜夜视频导航|一区二区久久AAA国产在线观看|青青草小视频在线视频|三级A片黑人看欧洲一级A片|日本91高清在线观看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guān)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quán)債務(wù)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quán) 公司股權(quán)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shè)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魯17刑終532號非法經(jīng)營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1   閱讀:

審理法院: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魯17刑終53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8-02-02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王某4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被告人高某5犯非法經(jīng)營一案,于二O一七年是月十一日作出(2017)魯1727刑初7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高某1、高某2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王某4、高某5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以販賣牟利為目的,通過支付寶收取下家貨款,然后告知上家發(fā)貨地址,并通過支付寶向上家匯款,采取直接由上家向下家發(fā)貨的方式。在網(wǎng)絡(luò)上向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qū)居民馬某、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居民張某1等人銷售卷煙,數(shù)額共計343925.9元。其中,被告人高某1參與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43925.9元,被告人高某2參與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21151.9元,被告人高某3參與經(jīng)營數(shù)額為159809.5元,被告人王某4參與經(jīng)營數(shù)額為94641.25元,被告人高某5參與經(jīng)營數(shù)額為61268元。經(jīng)山東省煙草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五名被告人銷售的香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另查明,五被告人于2016年6月2日被抓獲。被告人高某1于2016年6月3日至6月19日被定陶縣公安局指定監(jiān)視居住,應(yīng)予折抵刑期9日。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1華飛工作室通過網(wǎng)絡(luò),銷售卷煙數(shù)額共計343925.9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高某1支付寶匯款明細證明,高某1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向張某4、王某6、蔣某2、劉某4匯款428筆,共計1649430元,大部分為煙款,少部分為紅包錢和合作錢。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段某證言證明,2015年12月22日他在網(wǎng)上通過微信買過微信號“hfyy104”的人一次假煙,那個人微信內(nèi)有一張華飛煙草總倉的價格表,木盒和天下和白皮中華各一條,共計289元。

2.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她是被告人高某1的妻子。2015年高某1賣煙時,她知道一些,她在網(wǎng)上查知道賣煙是犯法的,她給高某1說了。后來她知道高某1一直做賣煙的生意。臨沂市蘭山區(qū)趙岔河社區(qū)B2棟3單元801室是高某12014年冬天租的,她和高某1住。她名下的一輛Q7魯Q×××××、一輛別克君越魯Q×××××是高某1買的,放她名下了。兩輛車都是貸款買的,高某1出事后,貸款還不上,就把Q7賣掉了,君越還在家里。金河社區(qū)A5樓1904室是高某1出錢租的,是王某4簽的租賃合同。

(三)被告人高某1供述與辯解,他是2014年12月或2015年1月份開始賣煙的。在網(wǎng)上從上家“老煙鬼”、“李大叔”、“請叫我仲基哥”三人處買假煙,2015年4月份高某2轉(zhuǎn)業(yè)后沒活干,他就叫高某2跟著一起干煙生意,當時他的工作室在金河社區(qū)東區(qū)B2樓801室,高某2過來后,他們的生意開始好了,正好高某3在金河社區(qū)西區(qū)32號樓四單元601室也租了一個房子。在2015年夏天他和高某2就把工作室搬到了高某3租的房子里,后來高某3也不干代練了,也跟他們一起網(wǎng)上賣煙。2016年2月,他們把工作室搬到金河社區(qū)西A5樓1904室,租房子的錢和網(wǎng)費都是他交的,高某2屬于員工,負責(zé)辦理各項的事務(wù);高某3也沒出資網(wǎng)紅,他屬于被高某2領(lǐng)導(dǎo)的人;高某5過來是給他開車的,過來一個月后購買網(wǎng)紅號有股份了;王某4、王某7跟他一樣,有自己的股份,給網(wǎng)紅號出資。

他賣的都是假冒高仿國煙,有四五十種,他們賣煙QQ的空間有價格表,里面的煙他們都賣。他們賣煙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

目前跟他一起賣煙的有高某2、王某7、王某4、高某5,趙某2(他是網(wǎng)紅,在華飛集團內(nèi)也有分紅),高某3在2015年中旬到2016年過完年跟著賣煙,目前已經(jīng)不做了。他們對外叫“華飛集團”。他們還有一些網(wǎng)絡(luò)紅人(YY上的)合作伙伴。

他們賣煙,有個工作室在臨沂市蘭山區(qū)金河社區(qū)西區(qū)A5樓1904戶,是他們租的房子,里面有四臺電腦,高某2、王某7、王某4、高某5他們就在這里負責(zé)賣煙,使用的工具主要是QQ、收款工具主要是支付寶、微信、QQ、財付通。

他的QQ號是由高某2來負責(zé)操作的。2015年主要是他自己的號賣煙,用網(wǎng)紅號號很少,在2016年王某7和王某4來了之后,才聯(lián)系網(wǎng)紅賣煙的。

他們沒租號前,高某2領(lǐng)他的QQ號的收入,高某3負責(zé)他的小號,主要收入靠他每天開給一百元錢的工資,還有小號的提成。

代理相當于微商,交了代理費以后,華飛總倉的所有產(chǎn)品都會打折銷售。他們負責(zé)對代理進行培訓(xùn)。代理費是在800至1200元之間,收取的代理費也不一定。

他的空間里有價格明細,賣煙最便宜的一般是7、80元,代理就是3、40元一條,他們最低賣一條,不成盒賣。

他們之間的支付寶會有賬務(wù)往來,相互之間會給對方轉(zhuǎn)分紅,匯總賬務(wù)的事情他們讓高某2干,他的賬戶大部分都是高某2給他轉(zhuǎn)的帳,高某2不在時,也可能是別人操作的。

他們幾個每天都給他匯報,說收了多少代理,賣了多少煙,他不清楚他們賣多少煙。

王某3是他的下一級代理,她是交了3000元的終極代理費,她用的支付寶130××××0624,她從2015年四五月份就跟著他賣煙,買了大概十來萬的香煙。

每天晚上23時許接單時他們分錢,具體分多少要看每個QQ號的銷售額,然后按照他之前交代的每個人在每個號內(nèi)的分成進行分錢。他購買東西都是用他的1@hfhl.net的支付寶賬號。他的支付寶交易明細都是他給上家匯煙款的交易明細,劉某4、蔣某2、王某6、張某4都是他上家使用的ID賬號。交易明細中顯示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共計匯款428筆,金額1649430元,稱大多數(shù)都是煙款,還有一少部分是給上家的紅包錢,還有包裝盒的錢。打火機、香水占很少比例,賣煙收入包括代理費占八成以上。

二、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1華飛工作室通過網(wǎng)絡(luò),銷售卷煙,高某2參與數(shù)額共計321151.9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高某2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高某2通過支付寶ID為2088912416993525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交易10627筆,收款金額為2306634.99元。2015年4月18至2016年5月31日通過高某1、王某4、高某支付寶轉(zhuǎn)入高某22088912416993525支付寶138筆共計53643元。

2.高某2購買高仿手機、打火機交易明細證明,高某2通過支付寶購買高仿手機24375元、打火機102349.9元,共計126724.9元。

3.姚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6月16日至8月16日交易金額為6899.3,其中800元為代理費,18.5、4.8、10、42為支付打火機款,剩余金額5984元為購煙款。

4.王某2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21日交易金額為6185,其中900元為代理費,65元為支付打火機款,剩余金額5220元為購煙款。

5.徐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17日交易金額為4075,其中900元為代理費,剩余金額3175元為購煙款。

6.劉某1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3月15日、4月8日與高某2支付寶交易兩次,金額6740元為購買香煙。

7.閆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共計19646,其中1505元、1000元及500元為購買手機款,6.01、18.88、16.66是發(fā)的紅包,打火機200元、剩余金額16399.45元為購煙款。

2015年下半年購買50元左右的打火機三、四個,金額大約200多元。

8.胡某1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5月26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共計16080,其中900元為代理費,20多元為郵寄費,剩余金額15160元為購煙款。

9.李某1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3月15日至5月27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共計9943,其中1000元為代理費,剩余金額8943元為購煙款。

10.郭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11月10日至11月28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共計4897元,均為購煙款。

11.尹某1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8月24日至11月18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共計7279元,均為購煙款。陳述有7、800代理費應(yīng)予扣除,剩余6479元為煙款。

12.畢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2月20日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金額170元購買香煙。

13.吳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4月19日至5月30日他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45筆,金額共計14893元,包括1000元的代理費,剩余13893元均為購煙款。

14.尹某2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2月29日至4月26日他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19筆,金額共計7720元,均為購煙款。

15.王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交易明細中收款人劉某3、劉某5、高某2為王某3跟華飛集團交易煙款,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從劉某3處購買7390元,2015年3月5日至3月13日從劉某5處購買89元煙款,交代理費3000元,2015年4年18至2016年5月26日從高某2處購買,非法經(jīng)營煙款數(shù)額為105847元,其中有兩千元系購買打火機等物品應(yīng)予扣除,購煙數(shù)額為111326元。

16.馬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馬某與高某2、劉某3(高某1購買支付寶)買煙交易情況,結(jié)合之后供述,其與劉某3交易21筆,金額5576元,其中800元為代理費,煙款5967元;與高某2交易83筆,金額26351元,其中2400元為手機,23951元為煙款。

17.黃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3月22日至5月23日他與高某2使用的支付寶交易29筆,金額共計5007元,其中第一筆1000元為代理費,剩余4007均為購煙款。

18.情況說明證明,偵查人員在依法調(diào)取高某1等人非法經(jīng)營案下家證言過程中,因黃某外出務(wù)工,無法見面,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偵查人員對其通話進行錄音。

19.尹某2與yy104-華飛聊天記錄證明,買家尹某2在華飛買煙時,華飛提供的支付寶賬號為1@hfhl.net,實名高某1。

(二)試聽資料

黃某通話錄音一份證明,偵查人員通過與其通話,其從高某2處購買煙款為4007元。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姚某證言證明,聯(lián)系賣給他煙的支付寶號是*翔45579828@qq.con。2015年5月31日他支付了800元的代理費。他的支付寶交易數(shù)據(jù)共計6899.3元,其中有18.5、10、42、44.8元都是買打火機的錢。

2.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2015年6月份,她qq空間出現(xiàn)了QQ昵稱華飛商貿(mào),QQ號為98×××56,宣傳賣煙,她老公抽煙,她就開始買煙。2015年6月12日支付了900元的代理費。通過支付寶數(shù)據(jù),其中有65元買了一個打火機,剩余5220元為購煙款。

3.證人徐某證言證明,2015年7月份他開始在網(wǎng)上買煙,買的是精仿煙。賣煙的支付寶號是*翔455****@qq.con。2015年7月27日他通過支付寶交了900元代理費。支付寶數(shù)據(jù)顯示交易總額為4075元,除了900元,剩余都是購煙款。

4.證人劉某1證言明,2016年3月15日,他用支付寶支付給賣煙的支付寶號*翔45798284@qq.con3000元,買了8條軟中華煙、2條玉溪煙。2016年4月8日支付了3740元,買了8條軟中華煙、5條硬中華煙、4條玉溪煙。朋友說煙是假的,他沒有再買。

5.證人閆某證言證明,他的支付寶號是410×××@qq.com,賣給他煙的支付寶號主要是一個叫高某2的,是455×××@qq.com,還有一個叫劉某3的。他是從2015年4月份開始在網(wǎng)上購買煙的,一直持續(xù)到2016年2月。他的支付寶數(shù)據(jù)顯示付款金額是19646元,其中有6.01元、18.88元、16.66元可能是他發(fā)的紅包,他買了50元左右的打火機三四個,大約200多元。通過高某2支付寶買了兩部手機,一個是1505元、一個是1500元(一次1000元、500元),剩余16399.45都是買煙款。他買的都是精仿煙。

6.證人胡某1證言證明,他從2015年6月,使用QQ聯(lián)系到華飛客服*翔455×××@qq.com買煙,6月12日他通過支付寶支付了940元,其中900元是代理費,40元是買煙的錢。他對支付寶顯示的數(shù)據(jù)沒有異議,其中付款金額是16080元,有20多元是支付買煙的郵寄費,剩余的都是買煙款。

7.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2016年三月至五月,他在華飛煙草買煙的,主要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交易明細顯示交易13筆共計9943元沒有異議,其中1000元為代理費,剩余都是他購買香煙的錢。

8.證人郭某證言證明,2015年11月份他在網(wǎng)上買過香煙。通過支付寶他向華飛集團匯款7筆4897元都是買煙的記錄,加上代理費800元,共計5697元。

9.證人尹某1證言證明,他買煙先聯(lián)系華飛,客服讓他給翔子的支付寶455×××@qq.com打錢。他從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1月4日通過支付寶向高某2轉(zhuǎn)賬30筆共7279元,其中有七八百元的代理費,剩余6479元是煙款。

10.證人吳某證言證明,2016年4月他聽同事說網(wǎng)上有個叫華飛的,煙賣得很便宜。他就加入了98×××56QQ號,開始在網(wǎng)上買煙。通過支付寶數(shù)據(jù)顯示他匯款45筆共計14893元,其中有1000元是他交的代理費,剩余13893元都是他支付買煙的錢。

11.證人尹某2證言證明,2016年2月他在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一個網(wǎng)紅號發(fā)布賣煙信息,當時MC小月告訴他是精仿的煙,華飛的客服通過MC小月加了他的QQ,然后他就開始通過華飛聯(lián)系買煙。2016年2月29日至4月26日他向高某2支付寶轉(zhuǎn)賬19筆共計7720元,都是他買煙的記錄。

12.證人王某3證言證明,2017年七八月份,她在網(wǎng)上看到一個QQ號說是要招代理做香煙銷售,她加為好友,交了三千元的代理費,做了華飛的終極代理。從那里買煙五五折,后來五折,然后她從大飛那里得到一張價格表。她把賣煙的信息發(fā)到空間內(nèi),有人聯(lián)系她,要什么煙,她就把價格發(fā)過去,然后把錢轉(zhuǎn)給她。她收到錢后再把貨款打到大飛支付寶455×××@qq.com,然后通過QQ把聯(lián)系地址發(fā)給大飛,大飛給她一個物流單據(jù)號,第二天下午就能查到了,就證明發(fā)貨了。她從大飛那里買了九萬多元的煙,賣了十來萬,賣的都是高仿煙。她還從大飛那里買過一些打火機,價格一般20元,買了一兩千元。ID2088412647575832的支付寶是她跟大飛買賣煙用的。她對支付顯示數(shù)據(jù)沒有異議,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5日交易977筆,交易數(shù)額為105847元。

13.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高某1有好幾QQ群,高某1把她拉進來做群管理員,負責(zé)接待和培訓(xùn)新代理,高某1每天給她100元工資。她從2015年3月14日到2015年8月12日跟著高某1賣煙了,后來知道是違法的,就不干了。高某1有多個支付寶賬號賣煙,其中她從2015年3月18日至4月13日從劉某3支付寶處買煙5034元,2015年3月7日至14日從劉某5處買煙1007元,2015年4月17日至12月31日從高某2處買了21536元。

14.證人馬某證明,2015年5月她通過QQ聯(lián)系上一個發(fā)布賣煙信息的人,叫“大飛YY104”,看到對方是賣高仿煙的,她想掙點錢,就跟那個人聯(lián)系。對方讓她交800元的代理費,讓她加入了一個QQ群,她才知道那些人都是代理香煙的。她買賣煙用的支付寶號為159××××0388,QQ號是38×××28。她給大飛的兩個賬號匯過款,一個是455×××@qq.com,一個是472×××@qq.com。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21日她的支付寶交易104筆金額為31927元,其中有2400元是她買的兩個蘋果高仿手機款,2015年9月15日購買了30條九五之尊花了5000元。

15.證人白某證言證明,他的淘寶店鋪名叫盛宇煙具店,賣打火機。有個叫華飛集團的人,后來知道那個人叫高某2。說從他那里大量購買打火機,然后對方就用另外一個支付寶號152××××9326,在他店里購買了二十多個打火機。然后他按照對方給的地址信息逐個發(fā)快遞,后來他就開始每天下午從他店里買打火機,然后他按照給的地址發(fā)貨,一直持續(xù)到了2016年6月1日。期間他看過對方QQ12×××22的空間內(nèi)說買香煙送打火機,空間有很多賣香煙的圖片和廣告。

通過支付寶交易明細,高某3的支付寶579×××@qq.com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3月20日向他支付寶匯款252筆共計29301元,高某2的支付寶455×××@qq.com在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6月25日給他支付寶匯款40筆共計9856元,二人共計39157,都是給他匯款買打火機的錢。

16.證人胡某2證言證明,她在淘寶經(jīng)營一家琴琴煙具批發(fā),使用的是她母親張某5的身份信息注冊的,支付寶賬號是134××××6292,也是她母親張某5的身份信息注冊的。

2015年至2016年有個叫什么斐的,與她聯(lián)系說要購買打火機作為贈品,說量大,讓她給優(yōu)惠點。后來對方在她那里買過一次手機支架說自己用,收貨地址是山東,她才知道對方是山東的。

從2015年夏天一天能買幾單,賣了八九個月,也就一兩萬元。通過支付寶數(shù)據(jù),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3月20日向她匯款164筆12193元,是他們之間的交易。由于他們經(jīng)常在她那里購買打火機,他們就不在她的淘寶下單了,改成每天下午給她的支付寶直接打款,然后告訴她地址,她收到錢后就按照地址發(fā)貨。

17.證人蔣某證言證明,他在網(wǎng)絡(luò)上賣網(wǎng)絡(luò)賬號,有個叫大飛的人就要買他手里的4878893QQ號。他們約定以五萬三千元的價格成交,對方總共用了455×××@qq.com、1@hfhl.net,572×××@qq.com三個支付寶號給他打的錢。

(四)被告人高某2供述與辯解證明,他從2015年4月份加入高某1的華飛集團工作室,開始在網(wǎng)上代高某1銷售假煙,從中賺取利潤。在整個工作室內(nèi)他負責(zé)高某5、高某3、王某4等人每天銷售假煙賬目匯總,把當天買家的聯(lián)系方式匯總后通過QQ發(fā)給上家,并把需要買煙的貨款和高某1的利潤分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打給高某1;他并參與在租賃網(wǎng)絡(luò)紅人的QQ空間內(nèi)打宣傳假煙的廣告,招收終極代理、鉆石代理、散戶等銷售假煙、收取代理費、參與分紅。

主要用他的支付寶455×××@qq.com收煙款,除此之外華飛收煙款的支付寶號還有317×××@qq.com(王某4)、374×××@qq.com(高某)、579×××@qq.com(高某3)、還用過高某的微信號,不過用的時間很短,他記不清楚了。高某1的支付寶號1@hfhl.net、微信號×××不直接收煙款,都是每天結(jié)算賬后微信方面的款項再打到那倆個號內(nèi)。他每天從455×××@qq.com里將他的分成和利潤轉(zhuǎn)到他的生活支付寶152××××9326內(nèi),他微信里的錢全部轉(zhuǎn)給高某1,利潤從他支付寶內(nèi)扣,455×××@qq.com綁定的是他的一張工商銀行卡(卡號62×××93)和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79),其中工商銀行是賣煙用卡,主要存高某1的網(wǎng)紅合作費。他沒有很大的下家,都是些小代理和散戶。

他們在網(wǎng)上除了賣煙外,賣過高仿手機、紅酒,但銷量非常小,搞了一段時間就不賣了。他們空間內(nèi)的打火機、香水一類的物品,當禮品送給買煙的客戶,或者搞活動送給客戶。香水是從阿里巴巴進貨的,打火機是從淘寶買的。

根據(jù)高某2支付寶數(shù)據(jù),剔除團伙之間的轉(zhuǎn)賬,華飛售煙支付寶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銷售10627筆,共計2306634元,他沒有異議,不過里面還有賣煙的其他收入,而且他的支付寶號是作為華飛的主號使用,是替華飛和高某1賣的,他只掙個工資錢,到了2016年3月份才有些分紅收入,買煙收入占六七成,其余三成是其他收入。

三、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1華飛工作室通過網(wǎng)絡(luò),銷售卷煙,高某3參與數(shù)額共計159809.5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高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高某3支付寶賬號20×××50顯示于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3月6日,共交易988筆,共收受款項232739.3元。

2.尹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他使用2088102368398916支付寶號于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共交易7次,共計1038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尹某3證言證明,他通過QQ聯(lián)系在網(wǎng)上買煙。他的支付寶號是yin×××@yahoo.cn,通過支付寶付款,顯示共交易七次,交易金額為1038元。

2.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他聯(lián)系的賣煙支付寶號為高某3579×××@qq.com。2016年4月5日他支付了1000元代理費,2016年6月12日他匯給大飛105元,買了一條芙蓉王煙。

(三)被告人高某3供述與辯解證明,他從2015年10月份加入高某1的華飛集團工作室,開始在網(wǎng)上利用QQ代高某1銷售假煙。他去的時候高某2、高某1在,王某4是在2016年初加入的,王某7比王某4晚一個月左右,高某5最晚。高某1屬于老板,負責(zé)處理各種事務(wù),給他們發(fā)號施令。高某2、高某5和他都是員工,領(lǐng)工資。后來他們把工作室搬到1904室,高某5、高某2開始租賃網(wǎng)紅號,王某4也租賃網(wǎng)紅號,銷售香煙。他在工作室負責(zé)賣煙并做客服,發(fā)QQ廣告賣煙信息、整理物流單據(jù),2016年1月至3月期間還負責(zé)匯總賬務(wù)。

他們的經(jīng)營模式是通過租賃網(wǎng)紅QQ號,在上面宣傳,有人詢問香煙價格等,他們就告訴對方加每個人的客服QQ號,引導(dǎo)過來買煙。他們主要通過支付寶讓買煙者打款,后他們核實買煙人收貨地址,然后給買煙人發(fā)一個空物流單號。到晚上十二點前開始結(jié)單,每人算出自己賣多少,他把總數(shù)報給高某2,算出他們每個人的利息。然后他把高某1的分紅和煙款轉(zhuǎn)給高某2的支付寶,再把他的工資和分紅轉(zhuǎn)到自己的支付寶。高某2把高某1的分紅和煙款打給高某1,高某1再給上家,上家聯(lián)系物流發(fā)貨。他和高某2、高某1都跟上家聯(lián)系過,他和高某2負責(zé)給上家發(fā)送買家地址,高某1負責(zé)打款等事務(wù)。

他的下家都是些散戶,一般通過他交代理費后,他就把買家引到98×××56號,就不經(jīng)過他了。他沒出資過網(wǎng)紅號,他操作的號利潤都是大飛的。他們主要通過支付寶收款,他的支付寶賬號579×××@qq.com(ID為20×××50)顯示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3月6日共交易988次,收受款項232739.3元,其中九成左右都是他賣的煙款,其他少可能是賣打火機、花、腰帶等款,也有部分代理費收入。他沒出錢參與分紅,平均一個月掙三四千元保底工資。他于2016年3月7日離開了,將自己的支付寶賬號579×××@qq.com留給大飛了,誰用的他不清楚。

四、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1華飛工作室通過網(wǎng)絡(luò),銷售卷煙,王某4參與數(shù)額共計94641.25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王某4支付寶收款明細證明,2016年2月20日至6月1日,被告人王某4支付寶ID為2088802328972519共交易820筆,交易金額197730.09元。

2.尹某4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尹某4于2016年5月7日至5月30日共交易5次,交易金額為805元用于購買香煙。

3.張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張某3于2016年3月3日至3月11日共交易4次,交易金額為3927元用于購買香煙。

4.畢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畢某于2016年2月20日至3月5日共交易19次,交易金額為3184.5元用于購買香煙。

5.曲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曲某于2016年5月6日、5月31日先后交易兩次,交易金額為316元用于購買香煙。

6.余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余某于2016年5月27日交易金額為240元用于購買香煙。

7.李某2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李某2于2016年4月17日至5月22日共交易6次,交易金額為4040元用于購買香煙。

8.常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常某于2016年4月20日至5月23日共交易6次,交易金額為1250元用于購買香煙。

9.葉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葉某于2016年4月6日至5月15日交易4次,交易金額為2610元用于購買香煙。

10.劉某2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劉某2于2016年4月21日至28日交易4次,交易金額為1280元用于購買香煙。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證言證明,她是被告人王某4的妻子,她的支付寶ID為2088702860892990,平時都是王某4使用該支付寶賬號買賣煙,她沒有參與,對此不知情。

2.證人尹某4證言證明,2016年5月他在QQ空間發(fā)現(xiàn)MC麻木宣傳號賣煙,后加了廣告上的QQ號,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5月7日交了1000元的代理費,后來五次買了805元的煙自己吸,都是高仿煙。

3.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2016年2月他在QQ空間發(fā)現(xiàn)MC六月宣傳賣煙廣告,他就加了廣告上的QQ號。聯(lián)系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3月1日交了900元代理費,后來買了3927元的煙自己抽。

4.證人畢某證言證明,2016年2月他在QQ空間發(fā)現(xiàn)MC六月宣傳賣煙廣告,他就加了廣告上的QQ號。聯(lián)系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2月24日交了700元代理費,他認可支付寶上的數(shù)據(jù),是他用來買煙了。

5.證人曲某證言證明,2016年4月底他在QQ空間發(fā)現(xiàn)MC麻木宣傳賣煙廣告,他就加了廣告上的QQ號。聯(lián)系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5月6日支付120元買了一條黃鶴樓煙,2016年5月10日交了1000元代理費,對方說以后拿煙便宜。2016年5月31日他支付196元買了兩條黃鶴樓煙。都自己吸了,是高仿煙。

6.證人余某證言證明,聯(lián)系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5月27日支付了240元購買了一條軟包中華煙。2016年6月2日又支付了1000元代理費。

7.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2016年4月有個QQ昵稱第一Q-總倉的QQ號主動加他,然后就向他推銷煙,說是特別真的高仿煙,便宜。聯(lián)系賣煙的支付寶為初辰(*震震)317**@qq.com的賬號。他在2016年4月13日交了1000元代理費,2016年4月17日起就開始買煙。他認可支付寶交易數(shù)據(jù),共花4040元買煙自己抽。

8.證人常某證言證明,2016年4月一個有名氣YY網(wǎng)紅MC白浩在他的QQ空間內(nèi)發(fā)了一些賣煙的信息和廣告,說是可以從華飛煙草買各種高仿煙。然后他就開始在華飛買煙,前后買了兩條香煙,還叫了1000元代理費。他支付寶明細顯示共打款6筆共計1250元,都是他向華飛買煙的轉(zhuǎn)賬記錄。后來他知道是違法的就沒接著做。

9.證人呂某證言證明,他不認識王某4,因為租賃會所,他支付了1100元的租賃費。

10.證人汲某證言證明,她是新天地房產(chǎn)公司工作人員。房東把金河社區(qū)西區(qū)A5樓1904室的租賃信息放他們公司了。2016年初,來了個兩個租賃人,都二十多歲,一個稍胖,個子不高,一個叫什么震震的。租賃一年,租金一萬,先交了半年的錢,保證金500元。直到半年快到期時,來了一男一女說不租了。

11.證人葉某證言證明,2016年4月他在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有賣低價香煙的,他加了對方的QQ,對方說是免稅香煙,價格便宜很多。2016年4月6日至5月15日,他向賬號為317×××@qq.com支付寶打款四次共計2610元用于購買香煙。對方贈送給他一個ZIPPO打火機。

12.證人劉某2證言證明,2016年4月他在網(wǎng)上找到一家賣煙的QQ。因為他的店鋪開業(yè),需要準備煙,網(wǎng)上便宜。于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8日,他向支付寶317×××@qq.com買了三次煙,匯煙款四次共計1280元。

(三)被告人王某4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初,他加入“華飛集團”,高某3在他去了半個月或一個月就走了。他、高某2、王某7、高某3、高某5幾個在工作室里負責(zé)賣煙并做好客服,整理物流單,高某1是總管,負責(zé)聯(lián)系上家并匯貨款,還有找網(wǎng)紅合作。高某2還負責(zé)每晚整理當天的賬務(wù),將當天買家的地址匯總后通過QQ發(fā)給上家,并把貨款和高某1當天的利潤分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打給高某1,然后由他將貨款打給上家,高某1負責(zé)給買家匯款,找網(wǎng)紅合作這一系列事務(wù)。

高某1是老板,他建立了一個管理群,通過群給他們發(fā)號施令。高某5、高某3、高某2是員工,領(lǐng)工資和分紅,基本上全天候的在工作室里賣煙,高某1一般不經(jīng)常在工作室。

剛開始時是在高某1租賃的金河社區(qū),后來去了高某3租的了金河社區(qū)西區(qū)601室。2016年2月份時他們又搬到了高某1租的金河社區(qū)A5樓1904室,房子是用他的身份證租的,高某1付的租金。

他們通過網(wǎng)絡(luò)賣煙,主要在大飛的QQ空間和網(wǎng)紅QQ空間內(nèi)宣傳,如果有人買煙就會聯(lián)系他們,再將買家引到他們各自的QQ號,通過支付寶付款。他們賣的都是高仿的香煙,他們沒有煙草專賣的許可證。他們不存儲煙,在他們工作室查扣的香煙是他們的樣品,試抽的。他們除了經(jīng)營高仿煙外,還賣打火機、手機、葡萄酒、香水、腰帶、錢包等,也是通過網(wǎng)絡(luò)賣,通過支付寶收錢。他們賣煙還收代理費,從800到1200元不等,也有3、400元的。他們用各自的支付寶號,不存在混用。他主要通過317×××@qq.com支付寶賬號收取煙款。他的支付寶顯示共計交易820筆197730元。除了賣煙的收入以外還有一些代理費、打火機收入,不過大部分都是賣煙的收入,賣煙收入占支付寶的銷售收入的八成左右。

五、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1華飛工作室通過網(wǎng)絡(luò),銷售卷煙,高某5參與數(shù)額共計61268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高某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高某5使用高某3哥哥(高某)支付寶收取煙款,2016年4月11日至6月1日,共交易309筆,交易金額共計84231元。

2.情況說明證明,因被告人高某1下家河南新野縣居民王某8外出務(wù)工,無法與偵查人員見面,在征得其同意后,偵查人員對通話進行錄音。

3.王某8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3月8日至6月1日王某8與高某5(高某)使用的支付寶交易煙款18筆,共計8347元。

4.胡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5月24日胡某3與高某5(高某)使用的支付寶煙款交易煙款24筆,共計3728.75元。

5.李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2016年5月28日李某3向高某5使用的高某支付寶賬號轉(zhuǎn)賬1200元,系代理費。

6.李某3手機截圖照片證明,李某3成為華飛集團代理,華飛客服總號為79×××99,趙某2總倉支付寶號為374×××@qq.com(高某)。

7.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買家伍某手機截圖證明,2016年3月9日至5月26日,伍某通過支付寶賬號187××××3674分六次向高某支付寶374×××@qq.com轉(zhuǎn)賬共計2198元,均為煙款。

8.李某4支付高某1集團煙款明細證明,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3月25日李某4從高某2處支付煙款13820.7元,從高某3處支付煙款23544元,從高某1處購進煙款5189元,共計42553.7元,該錢款中扣除有1000元打火機錢,煙款為41553.7元。

9.李某4賣煙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3月17日李某4賣煙收入54185元。

(二)視聽資料

證人王某4通話錄音一份證明,證人王某4于2016年4月11日之后在華飛集團購買香煙,共計4877元。

(三)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3證言證明,2016年3月20日至5月24日他從華飛集團購買煙,向支付寶號374×××@qq.com匯款24筆共3728.75元,另贈送他一個車鑰匙創(chuàng)意打火機。

2.證人伍某證言證明,他通過支付寶向高某5賬號(高某)轉(zhuǎn)賬,在2016年3月9日至5月26日期間購買香煙共計2198元。

3.證人李某3證言證明,她通過支付寶支付了1200元代理費成為華飛集團的代理,后聯(lián)系買煙時華飛集團的人被抓了。

4.證人李某4證言證明,2015年4月他看到高某1QQ空間發(fā)了一些賣煙的信息,對外叫“華飛集團”或“華飛煙草總倉”。他就開始在高某1處買煙,通過支付寶打錢,把買家地址發(fā)給高某1,他們安排發(fā)貨。他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3月25日給高某1、高某2、高某3支付寶轉(zhuǎn)賬272筆共計43388元。他從高某1處買過一些打火機,大概有一千元,主要是煙。

(四)被告人高某5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3月6日他加入華飛集團。高某1屬于老板,他和高某2、高某3、王某4負責(zé)賣煙,做客服,發(fā)QQ廣告,賣煙信息、整理物流單據(jù),高某2還負責(zé)匯總賬目,高某1。剛開始做高某1的司機,還用QQ79×××99培訓(xùn)代理,他去了沒幾天高某3就走了。經(jīng)營模式是他們通過租賃網(wǎng)紅的QQ,直接操作網(wǎng)紅號發(fā)布他們賣煙的廣告,有人問香煙的價格,他們就告訴對方加他們的客服QQ號,把對方引導(dǎo)到他們的客服QQ號上進行賣煙。他們主要通過支付寶讓買煙的人打款,他們核實后,向買煙人要收貨地址,然后他們給買煙人一個空物流單據(jù)號。晚上十二點前開始結(jié)單,計算出每人賣出多少,把自己的利潤扣出來,把剩余貨款還有物流單匯總給高某2,高某2再匯總給高某1。高某2負責(zé)給上家發(fā)送買家地址,高某1負責(zé)給上家打款。高某2轉(zhuǎn)給他的錢是分紅和工資。他們用自己的收入租賃網(wǎng)紅。網(wǎng)紅MC海濤他和高某1、王某7平均出資、分紅;MC白浩、MC九局、MC趙某2都是高某1出百分之四十,他、王某7、高某2、王某4每人出百分之十五,分紅按出資比例。MC麻木是高某1、王某4、王某7租的。MC六月是王某4、高某1租的。MC暴徒是高某1自己租的。他們都是自己賣自己的,每人一臺電腦,只登陸一個QQ號。誰負責(zé)的網(wǎng)紅號誰先提10%,剩余的錢按出資比例分。他們賣的都是高仿煙,有中華、玉溪、蘇煙、利群、黃鶴樓、南京95等,他們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他們還經(jīng)營紅酒、高仿手機、電棍、香水、打火機、腰帶各種小飾品。他們沒有儲存煙的倉庫,不經(jīng)手煙,上家直接發(fā)貨。他們工作室被公安機關(guān)查封的香煙都是上家發(fā)來的樣品。

2016年4月11日至6月1日期間,以網(wǎng)上交易的方式銷售假煙,他們之間的支付寶賬號不存在混用情況。他自己負責(zé)的374×××@qq.com銷售香煙共計309筆,數(shù)額84231元,其中有代理費、買煙款、打火機的錢,煙款占八九成。他的132×××@qq.com號被高某2接走收過MC農(nóng)民的煙款。


本院查明

此外,公訴機關(guān)還向法庭出示了相關(guān)綜合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物證

1.被扣押的33種香煙,證明定陶縣公安局在被告人工作室扣押中華(硬、軟)、芙蓉王、黃金葉、南京、蘇煙、利群、云煙等若干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2.手機12部證明,對被告人買賣香煙使用白色蘋果6PLUS手機、黑色小米2S手機、金色蘋果6手機、蘋果6S手機、三星翻蓋手機、黑色直板諾基亞手機、VIVO手機、白色蘋果5手機、白色蘋果4手機各1部、白色蘋果6手機3部進行了扣押。

3.銀行卡19張證明,對被告人買賣香煙使用的銀行卡若干張進行扣押。

4.電腦主機7個、金融POS終端1個、計算器3個、手提電腦1個證明,對被告人買賣香煙使用的電腦及相關(guān)設(shè)備進行了扣押。

(二)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定陶區(qū)煙草局工作人員報案稱在2015年9月25日對家住定陶區(qū)馬紀莊村馬某網(wǎng)絡(luò)販煙一事調(diào)查時發(fā)現(xiàn)高某1等人通過網(wǎng)絡(luò)非法買賣香煙。定陶縣公安局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明,五被告人自然身份情況。被告人高某11989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人高某2199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人高某5199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人高某31989年4月9日出生,被告人王某41989年11月23日出生。經(jīng)查詢,五被告人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3.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6年6月2日13時許,定陶縣公安局民警在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李官鎮(zhèn)許家莊子村將被告人高某1、高某5抓獲,后又在蘭山區(qū)金河社區(qū)將高某3、王某4、高某2抓獲。

4.山東省煙草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驗報告證明,經(jīng)檢驗,從被告人高某1處查獲的南京(九五)、黃鶴樓、玉溪、中華(軟)、中華(硬)、芙蓉王(硬)、中華(白包)香煙均屬于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5.廣東省東莞市韻達快遞鳳崗公司物流明細證明,2016年3月21日至3月28日通過韻達快遞廣東東莞鳳崗鳳凰城公司郵寄香煙若干條。根據(jù)物流單據(jù)有部分查實下家胡某3、黃某、尹某2。

6.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證明,調(diào)取支付寶提供光盤2張,其他光盤4張,高某1等人支付寶賬號、身份信息,支付寶往來明細。

7.用戶名為yy104-大飛(高某1)空間信息截圖證明,高某1空間中華飛煙草總倉銷售香煙及價格表。

8.高某2手機轉(zhuǎn)賬截圖證明,王某3、馬某等人通過微信向其轉(zhuǎn)賬60、200、280元不等。

9.互聯(lián)網(wǎng)QQ空間中提取的部分下家賣煙地址匯總證明,高某1空間內(nèi)部分客戶買煙交易發(fā)貨地址,有黑龍江省、浙江省、河北省、山西省等地。

10.用戶信息證明,被告人高某1、高某5、高某2、王某4、高某3及高某、劉某3、劉某5、王某3、張某1等人及上家蔣某2、張某4、魏某等支付寶ID及銀行開戶信息。

11.支付寶注冊賬號證明,被告人高某1、高某2、高某3及馬某、網(wǎng)紅馬越、唐銘等注冊支付寶賬號明細。

12.發(fā)還清單證明,2016年6月15日定陶縣公安局將非涉案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平安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銀行卡各一張共計六張退還給高某2(高某5之父)、

13.劉某5注冊信息證明,用戶名為劉某5,注冊兩個支付寶賬號ID號為2088812525880735的支付寶為高某1等人使用。

14.華飛聊天記錄證明,2016年5月14日,4878893(華飛-小面條工作室)與10068574(淺墨淡然)聊天記錄,淺墨淡然通過支付寶轉(zhuǎn)給華飛客服(*翔)480元購買木盒九五,煙通過中通發(fā)貨。2016年6月1日,390401544(慣)與787166999(yy104-華飛)聊天記錄,通過高某2支付寶付款330元購買一條玉溪尚善、一條玉溪和諧,通過韻達快遞發(fā)貨。2016年4月30日,1014690705(不如她心)與931049999(第一Q商-總倉)聊天記錄,通過王某4支付寶付款210元購買一條九五自尊,通過申通發(fā)貨。

15.華飛聊天記錄證明,79×××99(華飛客服總號)與1287271354(5.2BH代理588)聊天信息證實華飛招收代理賣煙,并提供語音教學(xué)。

16.華飛集團內(nèi)部聊天記錄證明,大飛不會飛(5729737)高某1通過華飛管理群(562773)向高某2、王某4、高某5、高某3、王某7關(guān)于售煙廣告編輯、代理費收取及銷售模式、及網(wǎng)紅號分配發(fā)號施令,并詢問銷售情況。

(三)辨認、搜查等筆錄

1.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高某1準確辨認出王某7。

2.搜查筆錄附扣押清單、扣押物證照片搜查視頻光盤證明,2016年6月2日定陶縣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高某1等人工作室依法進行搜查,對涉案香煙15.2條及0.3盒、被告人使用的白色蘋果6PLUS手機、黑色小米2S手機、金色蘋果6手機、蘋果6S手機、三星翻蓋手機、黑色直板諾基亞手機、VIVO手機、白色蘋果5手機、白色蘋果4手機各1部、白色蘋果6手機3部、電腦主機3臺及銀行卡、身份證、錢包、汽車等物品予以進行扣押。

(四)電子證據(jù)

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附提取電子證據(jù)清單、封存電子證據(jù)清單、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原始物證使用記錄光盤2張證明,定陶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于2016年9月27日9時30分至29日18時對涉案手機數(shù)據(jù)進行提?。?016年10月6日8時30分至22時對電腦硬盤進行提取。將相關(guān)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提取并導(dǎo)出,制作光盤2張。

(五)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5艷證言證明,她姐姐叫劉某5,10年前她姐姐劉某5的身份證丟失了。劉某5只用手機號151××××3509注冊了一個支付寶號。另一個不是她姐姐使用的,也不是她姐姐注冊的。

2.證人劉某3證言證明,她是被告人高某1的表妹。182××××5557的支付寶是她注冊的,剛開始只是她一個人使用,大約在2015年3月份,高某1給她借支付寶用用,她也沒有問高某1用支付寶做什么。高某1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后才知道是買賣煙了。

3.證人高某證言證明,374×××@qq.com是他借給高某3的支付寶賬號,不是他注冊的,是高某3借他的身份證注冊的。該賬號用途和使用人他不知情。

4.證人王某5證言證明,2016年1月開始他在廣東東莞市鳳崗鎮(zhèn)鳳凰城韻達快遞公司工作。2016年3月中旬,有一名男子給他電話說要寄東西,包裝好了,他就給對方一個快遞單子,對方男子填寫的是化妝品,并且在發(fā)件人處隨便寫了一個電話。男子是福建云霄口音,后來以化妝品的名義往外寄煙,每次一、兩條不等,不清楚該男子情況。第二天那個男子又拿了很多東西,說是香煙,他說一件包裹不超過兩條煙是合法的,讓對方男子填了快遞單子。后來又連著郵寄了好幾天,他怕出事,就不讓那名男子寄了。他們的快遞單號代碼前三位是190。2016年3月20日至28日都是那名男子郵寄的。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王某4、高某5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銷售煙草專賣制品,擾亂市場秩序,其中被告人高某1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43925.9元、被告人高某2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21151.9元,特別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高某3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159809.5元、被告人王某4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94641.25元、被告人高某5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6126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但指控五被告人違法犯罪數(shù)額有誤,予以更正,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擇一重罪處罰,應(yīng)認定五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五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五被告人從輕處罰。在銷售偽劣香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1系主犯,被告人高某2、高某3相對被告人高某1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酌情對被告人高某2、高某3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4、高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3于2016年3月7日主動離開,不再從事偽劣香煙銷售活動,雖然其將支付寶賬號留在工作室,結(jié)合其犯罪情節(jié),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在案發(fā)前均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酌情對五被告人從輕處罰。結(jié)合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某1、高某2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高某1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數(shù)額中包過搭配銷售物品的價款,該價款不屬于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應(yīng)予扣除和愿意繳納罰金,要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上訴理由。其辯護人也提出上述相同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高某2提出原判認定涉案數(shù)額錯誤,上訴人犯罪情節(jié)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和上訴人高某2愿意繳納罰金,要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其辯護人也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

另查明,在二審期間,上訴人高某1的親屬代其向本院繳納罰金5萬元;上訴人高某2的親屬代其向本院繳納罰金四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某1、高某2、原審被告人高某3、王某4、高某5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中被告人高某1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43925.9元、被告人高某2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321151.9元,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高某3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159809.5元、被告人王某4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94641.25元、被告人高某5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61268元,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上訴人高某1、高某2、原審被告人高某3、王某4、高某5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4、高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對二原審被告人從輕處罰。關(guān)于上訴人高某1、高某2和辯護人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數(shù)額中包過搭配銷售物品的價款,該價款不屬于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應(yīng)予扣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認定上訴人高某1、高某2非法經(jīng)營的數(shù)額,是依據(jù)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支付寶的交易明細以及其下家的交易明細,逐一核實每戶下家經(jīng)營的數(shù)額,將搭配的其他物品的價款和代理費扣除后,而確定的犯罪數(shù)額,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上訴人和辯護人的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關(guān)于上訴人高某1和辯護人提出的上訴人高某1具有立功表現(xiàn),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高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伙同本案被告人非法經(jīng)營香煙的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高某1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相關(guān)的證據(jù),上訴人和辯護人的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上訴人高某1、高某2在本院二審期間繳納了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727刑初7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高某1、高某2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及對被告人高某3、王某4、高某5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及第二項,即被告人高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高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高某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4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高某5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千元;對被告人作案時使用的手機、銀行卡等物品一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被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由菏澤市定陶區(qū)煙草專賣局依法處理。

二、撤銷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727刑初78號第一項中對被告人高某1、高某2的主刑部分,即對被告人高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被告人高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三、對上訴人高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剩余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對上訴人高某2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剩余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博

審判員王力爭

審判員張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潔


 
 
 
免責(zé)聲明
相關(guān)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qū)?br>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guān)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lǐng)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