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息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黔0122刑初1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4-22
審理經(jīng)過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以息檢職檢刑訴(2019)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息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高競鵬、王倫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18年黃某1擔任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在辦理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張某、王某5等人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故意包庇、縱容犯罪,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保護傘”。
1.2016年7月16日,楊某被故意傷害案案發(fā)。貴安新區(qū)高峰鎮(zhèn)派出所組織調查,被害人楊某陳述實施犯罪行為的系張某、王某5等5人,張某供述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016年9月14日,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以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對該案立案偵查,并轉由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以下簡稱刑偵三大隊)辦理。被告人黃某1作為該起案件的主辦人,接受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對張某等人未采取強制措施,也未依照法律進行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等工作,而是在被害人楊某不在場且未出具委托書的情況下,組織楊某家屬與張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承諾雙方互不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之后,該案被擱置,張某、王某5等人也一直未被及時追訴,該起事件于2019年7月5日被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王某5等人犯聚眾斗毆罪。
2.2017年2月12日,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案發(fā)。2017年2月23日,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并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何某1、王某1陳述實施犯罪行為的有張某、王某5并做了辨認筆錄,被告人黃某1作為該起案件的主辦人,接受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對張某、王某5等人未采取強制措施,也未依照法律進行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的工作,而是出面勸說被害人同意調解,并組織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承諾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該案調解后王某2請黃某1吃飯并表示感謝。之后,該案被擱置,張某、王某5等人一直未被及時追訴,致使張某、王某5于2017年2月至10月期間繼續(xù)實施違法犯罪,直到2018年5月被安順市平壩區(qū)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該起事實于2019年7月5日被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王某5等人犯聚眾斗毆罪。
3.2015年8月17日,班某故意傷害朱某案案發(fā)。2015年12月29日,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對朱某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并于2015年12月30日將該案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2016年4月13日,班某故意傷害吳某1案案發(fā)。2016年7月12日,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對吳某1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并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被告人黃某1作為案件的主辦人,接受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明知班某涉及兩起故意傷害犯罪的情況下,對班某未采取任何偵查措施,也未依照法律進行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的工作,而是組織第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朱某與班某進行調解,承諾不再追究班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后,涉及班某的兩起刑事案件被擱置,班某一直未被及時追訴,直到2018年3月貴安新區(qū)掃黑辦收集線索,被告人黃某1才將班某案件移交掃黑辦。目前,該二起事實已被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班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審查起訴。
本院查明
另查明,張某、王某5因犯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于2019年7月5日分別被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徒刑。
息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提請本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黃某1判處四年以上四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公訴人當庭宣讀了下列證據(jù):戶籍信息、身份材料、相關刑事案件卷宗、證人宋某1、宋某2、王某2、班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被告人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但辯解一是涉楊某案件其并沒有參與調解;二是涉何某1、王某1案件其交由輔警辦理,并沒有包庇王某5、張某的故意;三是涉班某案件其是事后知曉,因班某涉嫌開設賭場,就想往黑惡方向偵辦,之后移交貴安新區(qū)掃黑辦。
被告人黃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就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黃某1基于朋友關系組織當事人雙方調解,并未收受賄賂;二是涉及案件屬于輕傷案件,被告人黃某1組織調解并不違法。調解后班某案件因涉黑,被告人黃某1移交掃黑辦處理,張某、王某5案件被告人黃某1安排輔警移送,因輔警自身原因未移送,輔警宋某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被告人黃某1曾在刑偵支隊會議上報告過這個案件;三是被告人黃某1系過失行為,并無包庇犯罪的主觀故意;四是王某5等人案件中,被告人黃某1并不知張某是累犯,黃某1只是沒有將案件及時移送,現(xiàn)張某、王某5均被判刑,未造成嚴重后果;五是被告人黃某1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雖未經(jīng)查實,但對制止他人違法犯罪做出了一定努力,幫助司法機關偵查其他犯罪行為;六是被告人黃某1到案后始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七是被告人黃某1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應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黃某1判處三年以下刑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黃某1擔任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期間,在辦理張某、王某5等人的兩起刑事案件中,接受他人請托,明知該二人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二人受到追訴。2019年7月5日經(jīng)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王某5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張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王某5、張某被黃某1所包庇的兩起刑事案件均被認定為犯聚眾斗毆罪。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年7月16日,楊某被故意傷害案案發(fā)。被害人楊某陳述實施犯罪行為的系張某、王某5等5人,張某供述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于2016年9月14日以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對該案立案偵查,并轉由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以下簡稱刑偵三大隊)辦理。楊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汽車損壞價值經(jīng)鑒定為人民幣28960元。被告人黃某1作為案件主辦人,接受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對張某等人未采取強制措施,也未依法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而是在被害人楊某不在場且未出具委托書的情況下,組織楊某家屬與張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承諾雙方互不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之后,該起案件被擱置,張某、王某5等人也一直未被及時追訴。該起案件于2019年7月5日被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王某5等人犯聚眾斗毆罪。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書證
(1)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卷宗材料(含收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訊問筆錄、詢問筆錄、鑒定文書、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欠條等)。
證明楊某被故意傷害案時間為2016年7月16日。楊某向公安機關陳述其遭到張某、孫貴平、王某5三人殺傷并砸壞車輛的事實;張某于同年7月26日到高峰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獨自一人與楊某發(fā)生打架并砸楊某車輛。楊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外傷致左肩部、左前臂及右前臂皮膚裂傷屬輕微傷、因外力致右頂部頭皮血腫屬輕微傷;汽車損壞價值經(jīng)鑒定為人民幣28960元。
2016年10月25日,張某與楊某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張某分兩次賠付楊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0萬元,雙方互不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簽字為張某、楊某之妻龍某,見證人為王某6、胡某1,并加蓋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印章。同日,龍某出具署名楊某、龍某的收條注明收到張某7萬元,張某出具欠條注明欠楊某13萬元。
(2)移交案件登記表
證明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于2016年9月19日從高峰派出所移交刑偵三大隊,接收人為黃某1。
(3)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案件刑事案件起訴登記表、已破案件登記表、分案順序表、打擊處理統(tǒng)計表、未破案件登記表等。
證明黃某1參與輪流接案,宋某1所接案件責任人為黃某1。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責任人、辦理人均為黃某1,處理人數(shù)一欄為空白,備注為調解。
(4)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
證明黃某1于2016年3月23日因跖骨骨折入院,于2016年5月4日出院,實際住院42天。
(5)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證明王某5、張某均為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員,且王某5多次犯罪,在涉及楊某以及何某1被傷害兩案期間仍在緩刑考驗期內。
(6)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王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王某5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撤銷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執(zhí)行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
因被告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證人證言
(1)熊躍輝、潘志江、魏倩證言
證明其均是高峰派出所民警。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夠得上刑事案件就移交刑偵三大隊辦理,案件是黃某1主辦的,同時通過V3系統(tǒng)移交給黃某1了。
(2)宋某1證言
我是刑偵三大隊的輔警。2015年7月以來,主要跟黃某1、周天喜一組,具體協(xié)助黃某1辦理案件。參與辦理的案件都要向黃某1請示匯報,有時候同時取幾份筆錄或者黃某1在外出差等情況,都是打電話請示,得到黃某1授權后才替他簽字。
楊某案件黃某1是主辦人,我負責協(xié)助辦理。案件移到刑偵三大隊一個月左右,受害人家屬和嫌疑人就到三大隊來,黃某1就安排到一樓的辦公室組織雙方調解,同時安排我等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打印出來簽字。楊某沒有來,只有他母親和他妻子以及胡某1來參與調解。嫌疑人方是王某6和某來的。調解過程中雙方意見大時,王某6就會和黃某1單獨去外面溝通,溝通后黃某1就做楊某母親和妻子的工作,反復幾次,最終達成張某賠償楊某20萬,當天先付7萬,剩余13萬元在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的協(xié)議。后黃某1安排我根據(jù)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打印成調解協(xié)議書給雙方簽字,我打印出來黃某1修改了二次才最終定下來給雙方簽字認可并加蓋刑偵三大隊印章。調解完后黃某1就喊我先把這起案件卷宗放倒,一直不了了之。之后我在工作會議中向黃某1請示過未辦結的案件(含楊某案)怎么處理,他說先辦關人的,沒關人的緩一緩,因為楊某案沒有關人,所以就一直沒有管。直到2018年年底該卷宗被貴安新區(qū)掃黑辦調走。
楊某案調解完當天,王某6和胡某1在調解室,王某6對胡某1說三大隊的黃隊長等人調解這個事情也辛苦,讓胡某1去做一下受害人楊某及其家屬的工作,從賠償?shù)?0**面拿出1萬來請三大隊的民警們吃個飯。調解過程中王某4進來看過。調解完沒幾天,黃某1通知刑偵三大隊所有人一起吃飯,說是一個朋友請的。吃完飯后黃某1把我喊到包房外,拿了2000元現(xiàn)金讓我轉交給王某4,但沒有說是什么錢,我就把錢給王某4,說是貴哥(黃某1)給他的,王某4收下了。黃某1是為了封王某4的口。
(3)周天喜、湯某、陳某證言
證明其均是刑偵三大隊輔警,與宋某1一起協(xié)助黃某1偵辦案件,湯某、陳某證明楊某被傷害案是黃某1主辦,宋某1協(xié)助辦理,通過調解處理的。
(4)王某4證言(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我是刑偵三大隊民警,楊某案主辦人是黃某1,宋某1協(xié)助辦理。是黃某1組織調解的,現(xiàn)場有宋某1、嫌疑人方和受害人方都有人在場,其中有一個人叫胡星星,調解期間我路過刑偵三大隊一樓一間辦公室,聽到里面鬧哄哄的就進去呆了1分鐘左右就離開了。調解結束后,有一天黃某1說有人安排大家一起吃飯,吃飯出來宋某1在山莊外面遞了大概2000元左右現(xiàn)金給我。我心里明白是因為楊某案件按法律不能調解處理,但他們調解處理了,怕我出去亂說,才給我這2000元,相當于變相給我“封口費”。
(5)劉某2證言(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我是三大隊民警。楊某案是黃某1、宋某1辦理。是通過胡星星來調解的。
(6)向某證言
我在法制支隊工作。黃某1及其他民警、輔警從來沒有向我匯報過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這兩起案件都不能調解處理,即使是調解,也只能調解民事責任部分,刑事部分不能調解,應該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但卻在黃某1主持下調解處理了,不符合辦案的程序規(guī)定。
(7)詹某證言
我在刑偵支隊工作。黃某1及其他民警、輔警從來沒有向我匯報過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這兩起案件都不適用調解,不符合辦案的程序規(guī)定。
(8)王某2證言
又名王某6。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聚眾斗毆被帶到貴安新區(qū)公安局,黃某1作為辦案人員和我談話,這是第一次與黃某1認識。之后的一天晚上,在街上遇到黃某1,我就請黃某1到平壩夜市上吃夜宵。2016年7月,張某打了楊某并把楊某的車砸毀了,楊某的舅舅小郎打電話告訴我,后來張某也告訴我了,因為我和小郎比較熟悉,胡星星和楊某是好朋友,也想處理好這件事,之后由小郎去找楊某談這件事,談好后,我就打電話給黃某1請他幫忙調解,黃某1答應只要雙方達成調解,就可以處理好這件事,談好后我們就約好時間到馬場派出所,黃某1、一名眼睛有問題的警察、我、張某、小郎、楊某的母親和妻子、胡某2在場,調解后黃某1就安排他手下打印了調解書拿給我們雙方簽字,我知道只要黃某1答應調解,就沒事了,張某他們就不會被公安機關追究了。
因6.12事件和黃某1認識并逐漸熟悉起來,平時聯(lián)系不怎么多,但凡有什么事情需要他幫忙,就打電話。黃某1都叫我來成哥,我叫他明貴。黃某1在調解的過程中幫助我們做楊某家屬的工作。
(9)張某證言
我把楊某打了后,聽說楊某受傷比較嚴重,我心里害怕因此事坐牢,就找王某6去幫我從中調解,看看能否花點錢賠給楊某,從而避免受到法律制裁。后王某6給我說楊某的父母已經(jīng)答應調解了,就帶著我去刑偵三大隊參與調解,當時有姓黃的警官,楊某的父母和妻子,王某6,胡星星在場,達成協(xié)議后,姓黃的警察喊他們工作人員把協(xié)議內容打印出來交由我們雙方簽字確認。調解結束后,公安機關一直沒有因為楊某的案子對我采取任何偵查措施。
(10)王某5證言
證明楊某被故意傷害案是張建平(張某)找王某2幫我解決好的,王某2是找了黃某1,最后調解處理的,調解的時候我沒有在現(xiàn)場。
(11)胡某1證言
證明楊某被張某打后,楊某的舅舅小郎和王某6打電話給我,讓我出面幫忙調解,做楊某媽媽的思想工作,經(jīng)過協(xié)商,楊某家父母最低要價20萬元,之后我和小郎、王某6、張建平在旺香園吃飯,大家經(jīng)過協(xié)商達成初步協(xié)議。吃飯期間王某6跟我說,刑偵三大隊黃某1這邊已經(jīng)講好了,喊我們抓緊調解,需要楊某這邊出一份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張某的法律責任。后去刑偵三大隊調解,黃某1組織的,調解好后王某6還說哪天約起黃某1、小郎、我等一起吃個飯。接著黃某1又說,原話不記得了,意思是雙方調解好后,楊某家這邊就不要再追究張某的任何責任了。
(12)郎學剛證言
小名小郎,是楊某的舅舅。楊某住院期間,張建平、王某6和我聯(lián)系,后我又聯(lián)系我姐姐郎學珍,大家約到刑偵三大隊去調解處理張建平毆打楊某的事情,有辦案的警官、王某6、張某、郎學珍、楊吉祥和我在,胡星星和楊某的老婆小婭是否在場不記得了,參與調解的警官意思是大家私下調解算了,沒有必要把事情鬧大,沒有簽調解協(xié)議。2016年10月,張建平、王某6和我聯(lián)系后,又約到刑偵三大隊去調解,有辦案的警官、王某6、張某、郎學珍、楊吉祥、胡星星、小婭和我在場,在辦理這個案子的警官組織下進行了調解,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
(13)楊某證言
證明2016年7月,我被張建平、小貴、黎平打傷,還砸了我的車,這個案子移交給刑偵三大隊辦理,主辦人是黃某1,我出院半個月左右,黃某1打電話問我要咋個處理,我講我自己會處理,黃某1說可不可以通過私下講和、調解處理,當時我不答應。黃某1說如果不能講和,他們就要抓人。過后黃某1也一直沒有抓人。黃某1和某,張某的大哥王某6關系都可以的。我一直不同意私下講和,堅決要追究張某等人的法律責任。后來張建平委托王某6、胡星星、我舅舅小郎他們做我家里人的工作,我媽媽不想把事情鬧大就答應了。我父母、龍某、我妹妹到刑偵三大隊和王某6、張某、胡星星他們進行了調解,黃某1也在場。我的父母和某這邊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書,還出具了諒解書,我前妻龍某代替我簽的字和按手印,我沒有委托龍某這樣做,也不同意她這么做,他們調解回來給我說的。后張某這邊一直拖著沒有把剩下的補償款拿給我們,我媽媽多次去找了黃某1和辦案的民警。
(14)郎學珍證言
證明2016年7月,我兒子楊某被張建平、王某5等人毆打、砍傷,砸車,張建平等人找王某6從中說情,希望賠錢后不追究張建平等人的法律責任。開始我們一家是不同意的,后來王某6找我兄弟小郎來我家三次做工作,想到我還要回老朗寨,我就答應去公安機關調解。張建平平時都是跟著王某6混的,所以王某6才出面幫張建平處理這個事。黃某1也和王某6來過我家一次,勸我們調解處理。后到馬場派出所黃某1組織調解,湯某、陳光虎、姓宋的民警在,主要是黃某1在說話,大概意思是勸我們接受賠償金,不再追究張建平等人的法律責任,我還問黃某1,如果調解不成功怎么辦,黃某1說叫我們自己去平壩檢察院起訴。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黃某1說如果張建平們把錢付清后,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協(xié)議是姓宋的民警草擬黃某1檢查后簽的,簽字是兒媳龍某簽的。我覺得不公平,一開始我家不同意調解,他們多次來說情,我才不得不答應。調解后也沒在規(guī)定時間把賠償金付清,黃某1等公安民警也沒有追究張建平等人的法律責任。
(15)龍某證言
2016年楊某被張建平打傷,通過雙方親戚朋友從中說和、私了,張建平賠償20萬,我們不追究張建平的任何責任。張建平找了王某6,楊某的舅舅小郎、胡星星出面做楊某家媽媽的工作,意思是張建平賠點錢,讓我們不要追究任何責任,當時我們打算追究張建平的法律責任,但是通過王某6、胡星星多次說情,我們答應了講和,私了,不追究張建平的法律責任。后在馬場派出所一間辦公室,在辦案民警的主持下達成了和解,簽訂的協(xié)議,當時楊某喝醉了,楊梅打電話叫我去在調解協(xié)議上代簽楊某的名字和按手印。當天張建平、王某6、胡星星、小郎、郎學珍、楊吉祥、楊梅、我,黃某1在場。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黃某1的供述和辯解(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證明張某故意毀壞財物案是刑偵三大隊辦的,但主辦人不是我,接收人黃某1不是我本人簽的,具體誰簽的從筆跡上看不出來,不知道是誰主辦。印象中在刑偵三大隊門口看到胡某2、王某2,胡某2說小虎(楊某)被打,來轉個彎(調解)。然后他們就走到一間辦公室調解,我以為是馬場派出所辦,就沒有進去看。調解過程中胡某2出來給王某2介紹了我,王某2留了一個我的手機號碼,從此和王某2正式認識了。我沒有參與這起案件的調解,也沒有進過調解房間,也沒有發(fā)表過任何意見。通過高峰派出所移交過來的卷宗來看,張某就算不是累犯,僅僅是毀壞公私財物都不符合調解,就是雙方自愿調解也只能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該報捕還是要報捕,該起訴還是要起訴。印象中調解結束后楊某及家屬沒有找過我。
(二)2017年2月12日,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案發(fā)。2017年2月23日,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并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何某1、王某1陳述實施犯罪行為的有張某、王某5并做了辨認筆錄。何某1、王某1傷情經(jīng)鑒定均為輕傷二級;被告人黃某1作為該起案件的主辦人,接受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對張某、王某5等人未采取強制措施,也未依法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而是出面勸說被害人同意調解,并組織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承諾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該案調解后王某2請黃某1吃飯并表示感謝。之后,該案被擱置,張某、王某5等人一直未被及時追訴。之后王某5、張某于2017年2月至10月繼續(xù)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5月被安順市平壩區(qū)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該起案件于2019年7月5日被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王某5等人犯聚眾斗毆罪。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證明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案發(fā)時間為2017年2月12日2時,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偵查。
(2)鑒定意見書及鑒定結論通知書
證明何某1頭部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腰部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左前臂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王某1因外力致枕部頭皮裂傷并枕骨骨折屬輕傷二級、因外力傷致右顴部皮膚檫挫傷屬輕微傷;張深勝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3)三大隊刑事案件立案查處登記表、移送起訴登記本、分案順序表等。
立案查處登記表證明王某1、何某1一案(故意傷害)嫌疑人列為徐某,辦案人為宋某1,備注調解處理,同時備注“黃”。
移送起訴登記本證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2月5日兩次登記王某5故意傷害案,承辦人均為黃某1。
(4)何某1、王某1一案辨認筆錄及照片、詢問筆錄等。
證明何某1、王某1于2017年5月30日辨認,毆打他們的人系張某、王某5等人,王某5接受訊問時稱其只是路過犯罪現(xiàn)場,未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5)貴安新區(qū)公安局政治部黃某1請銷假情況說明
證明該部門未收到黃某12015-2018年期間請銷假手續(xù)。
(6)宋某12019年6月5日自書說明
證明何某1、王某1一案的案件材料中,王某1辨認徐某、何某1辨認張某、王某1辨認王某5、張亞辨認王孝松及徐某、何某1辨認徐某等材料共58頁,由宋某1、陳某、黃某1在一個辦公室做的,該證據(jù)存放于貴安新區(qū)刑偵三大隊輔警宋某1的材料保管柜中,于2019年6月5日由宋某1主動交給貴安新區(qū)紀工委419專案組。
(7)貴安新區(qū)公安局2019年9月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證明通過登陸貴州省案事件管理系統(tǒng)(V3版)查詢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以及楊某被故意毀壞財物兩個案件的辦理情況發(fā)現(xiàn),在該辦案系統(tǒng)中,只看見兩起案件的立案情況,未見兩起案件呈報撤案的情況。
(8)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等
證明2017年6月12日,當事人王某1、何某1、張深勝與徐某、魏勇、王孝松、王孝東、李錦潤,經(jīng)調解后達成一致協(xié)議,徐某、魏勇、王孝東、王孝松等人愿意賠付王某1、何某1等人醫(yī)療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元,雙方互不因此事再追究任何一方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并有當事人簽字捺印,見證人:王榮,調解人:王某6,該調解書同時加蓋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公章。
2、證人證言
(1)宋某1的證人證言
我協(xié)助黃某1辦案,參與辦理的案件都要向黃某1請示匯報,得到黃某1的授權后才替他簽字。2017年6月左右,黃某1給我說,何某1、王某1這起案件的嫌疑人私下去找過受害人想調解,喊我通知雙方來刑偵三大隊調解一下,如果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就可以先不關人,然后我就通知雙方到刑偵三大隊一樓一間辦公室,王某6的電話號碼是黃某1告訴我的,調解時何某1、王某1不答應,黃某1把受害人父親喊到一邊單獨做工作,最終才達成協(xié)議,受害人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黃某1安排我草擬協(xié)議打印出來由黃某1審核后給雙方簽字確認。調解完,黃某1喊我先把這起案件放倒,之后一直沒有過問過。后面一些工作會議中我向黃某1請示過未辦結案件(包括何某1、王某1的案件),他說先辦理關人的,沒關人的先緩一緩,因為何某1、王某1的案子沒有關人,所以就一直沒管。調解結束幾天后,黃某1說王某6打電話請他去馬場鎮(zhèn)平寨村六月六風情街對面一家高峰野生菌農(nóng)家樂吃飯,約我一起,吃飯過程中,王某6向黃某1表述過:“之前的案件麻煩了、辛苦了”的意思,還給我和黃某1每人發(fā)了一包煙。我在草擬協(xié)議時問過黃某1,要不要把張某等人的名字打上去,黃某1說不要寫在調解協(xié)議上,所以我沒有寫上去。
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是由黃某1牽頭主辦的,黃某1組織了一次對嫌疑人的辨認,并制作了筆錄,其中張某、王某5被指認出來了。2018年5月,平壩公安局來提材料,我把材料全部拿出來了給黃某1看,他理好后材料之后,把辨認筆錄選出來放在一邊,還說筆錄沒有簽字完善手續(xù),況且還有張某、王某5的辨認材料,拿過去了他們肯定要著處理,除了辨認筆錄沒有叫我裝卷,其他的材料叫裝好給平壩公安局。
調解結束后,我和黃某1、王某6在高峰野生菌吃飯,王某6給我和黃某1每人發(fā)了一包盛世貴煙。第二天上班時,我把煙拿出來發(fā)給三大隊同事抽,他們開我玩笑說我發(fā)財了,抽好煙。我說是昨天和貴哥去和王某6吃飯,王某6發(fā)的。
2017年6月的一天,王某6來找黃某1,黃某1安排我和他以及王某6一起去何某1家。到后王某6說代表他們老郎寨那幾個打何某1、王某1的人來道歉,黃某1對何某1說這個事情不是很嚴重,就算是判刑也判不了多久,再說你們現(xiàn)在只是受輕傷,也是符合調解的,還不如調解處理可以得點錢。何某1父親就勸何某1調解算了,何某1才答應調解,從何某1家出來后,王某6喊一起吃飯,黃某1也喊我一起去,我們就去老平壩一家鵝肉火鍋店,到火鍋店時,張某已經(jīng)在等我們了,吃飯過程中王某6給黃某1說張某和王某5是有前科的,特別是張某上有老、下有小,又還有媳婦,如果這一次再處理他們的話肯定會被從重處理,請黃某1幫一下忙,黃某1就說現(xiàn)在有受害人的辨認材料指認張某和王某5的,王某6接著說請幫下忙,不要處理張某和王某5,黃某1接著說要等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就要追究刑事責任,王某6說,如果實在要追究,就讓老郎寨的幾個年輕人來頂,就不要追究張某和王某5了,黃某1說等調解來看。閑聊中,王某6還問黃某1三大隊工作情況,包括人員和工作經(jīng)費是否緊張,黃某1就說經(jīng)費有點老火,并喊王某6贊助一點工作經(jīng)費,王某6當時就答應了,但具體金額現(xiàn)場沒有說,也沒有給,后面有沒有私下給黃某1我不清楚??斐酝陼r,王某6就安排張某買了兩條煙分別給我和黃某1。
2017年5月30日組織何某1、王某1、張亞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有黃某1、我、陳某、湯某在場。
黃某1組織嫌疑人方和受害方何某1、王某1在刑偵三大隊調解后,黃某1就將這個案子作結案處理,安排我及時將這個案子與劉某1對接,錄入臺賬。我告訴劉某1這個案子已經(jīng)調解處理,已經(jīng)撤案,作為辦結案處理
(2)證人韓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公安局馬場派出所民警,徐某等人打架的案子,我和黃某1去了解過情況,當天黃某1聯(lián)系了白巖村的支書王某3,叫王某3和他一起去馬場鎮(zhèn)170廠受害人家里做工作,希望把事情調解處理。去了受害人家里黃某1和王某3介紹了去的目的,是想撮合雙方打架的人私了,調解處理算了,因為受害者這方要價比較高所以沒有談成。但是我知道后來受害者是去找過幾次刑偵三大隊的辦案人員。
(3)證人湯某的證言
我是刑偵支隊三大隊輔警。何某1、王某1傷害案是黃某1主辦,宋某1在協(xié)助辦理,有時我會搭把手。這個案子是在黃某1組織下調解處理的,調解時有黃某1、王某6、宋某1,還有被害人何某1、王某1在場,王某6是代表嫌疑人出面去和受害人調解的。
經(jīng)對2017年5月30日黃某1所作的辨認筆錄5份進行辨認,陳述是黃某1要求我們通知何某1、張亞、王某1等到刑偵三大隊來對嫌疑人進行辨認,黃某1也在場的,黃某1的簽名是宋某1代簽的,趙朝輝本人沒有在現(xiàn)場的,當時黃某1安排宋某1和我還有陳某協(xié)助一起辨認嫌疑人,在黃某1的指導下,辨認出嫌疑人是徐某、王某5、王孝松、張某等人,在辨認結果上簽字,辨認出嫌疑人后宋某1向黃某1匯報辨認結果,黃某1也知曉徐某、王某5、王孝松、張某是嫌疑人。
(4)證人劉某1的證言
我是2016年11月開始在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偵三大隊當輔警,刑事案件立案查處登記表由我管理和登記,登記表是放在黃某1辦公室里面的,黃某1有時候會查看登記表,主要是查看案子辦理進展情況,怕案子報捕和起訴時間超期。對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在撤案那一欄打勾的意思是已經(jīng)撤案了,已經(jīng)結案了。2017年刑偵三大隊共辦理了3起故意傷害案(含2017年6月左右的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都向刑偵支隊匯報過,會議由詹某主持,當時黃某1代表隊里面報告三大隊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將徐某等人故意傷害案作為偵查破案的案件數(shù)向詹隊長作了報告。
(5)證人陳某的證言
我是三大隊的輔警,三大隊有三名正式民警,黃某1主持工作,劉某2任副大隊長,王某4是民警。黃某1帶著他和宋某1在一組辦案。在和黃某1一組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是由黃某1在親自審查把關案子,要取哪些人的筆錄、要提取哪些涉案材料、如何開展下一步偵查工作、是否撤案、對案子的定性等,都是黃某1最終做決定,有些事情是黃某1親自做、有些事情是黃某1安排我去做。
同時,通過對辨認筆錄進行了辨認,對于王某1辨認出嫌疑人王某5的筆錄,見證人一欄是我簽的字,當時黃某1安排宋某1,我和湯某協(xié)助一起辨認嫌疑人,在黃某1的指導下,辨認出嫌疑人是徐某、王某5、王孝松。辨認出嫌疑人后,宋某1向黃某1匯報辨認的結果,黃某1也知曉徐某、王某5、王孝松是嫌疑人。
(6)證人王某4的證言(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大概在201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也就是何某1、王某1被傷害案在三大隊調解完以后,在三大隊辦公室,輔警宋某1發(fā)盛世貴煙給我們在場的民警抽,因為宋某1平時抽的煙沒有這么貴的,所以我們就開宋某1的玩笑。宋某1就向我們解釋,煙是他跟著貴哥(黃某1)在六月六風情街和王某6吃飯,王某6拿給他一包盛世貴煙。刑偵三大隊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輔警只是協(xié)助民警,案子的每個環(huán)節(jié)特別是重要環(huán)節(jié)都是需要正式民警決定,輔警對自己辦理的刑事案件不可能擅自或私自作出處理。黃某1主持三大隊工作,長期在基層一線辦理刑事案件,不可能不熟悉辦理刑事案件業(yè)務。
(7)證人曹某的證言
我和黃某1是同事,黃某1業(yè)務能力很不錯,是一個有十多年刑事偵查經(jīng)驗的民警,主辦過很多刑事案件,對相關政策法規(guī)以及刑事案件調解相關規(guī)定肯定是很熟悉的。
(8)證人向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公安局法制支隊的支隊長,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事前我不知情,從卷宗來看,這起案件是刑偵三大隊黃某1主辦的,二被害人被徐某等人打成輕傷二級,最終案件是在刑偵三大隊的主持調解下處理的,這案件是不能調解處理的,這起案件不管是尋釁滋事還是聚眾斗毆都不符合刑事案件調解的條件,即便是調解也只能對民事責任部分進行調解,不能調解刑事責任部分。刑偵三大隊的黃某1從來沒有向我匯報過這起案件,其他民警或輔警也沒有匯報過。何某1、王某1被傷害案刑偵三大隊沒有報過需要打擊處理的人員名單,也沒有報捕過,這個案子只是立案狀態(tài),每年年底我們法制支隊都會下達清理積案的通知。
(9)證人詹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事前我不知情,從卷宗來看,主辦人是黃某1。受害人何某1、王某1被嫌疑人徐某等人打成輕傷二級,而且從受害人的筆錄中,可以看出張建平、王某5也參與毆打受害人了,這起案件最終在刑偵三大隊主持下調解處理了。這起案件是不能調解處理。因為在我看來,這起案件不是尋釁滋事也是聚眾斗毆,不符合刑事案件調解的條件。即便是調解處理了,也只是對案件的民事責任部分進行調解,刑事責任部分還是應該移交檢察院起訴,不能直接結案、撤案,更不能擱置不做進一步處理,但卻在黃某1的主持下調解處理,不符合辦案的程序規(guī)定。黃某1從來沒有向我匯報過這起案件,刑偵三大隊的其他民警和輔警也沒有匯報過。
(10)證人王某3的證言
我是原高峰鎮(zhèn)白巖村的黨支部書記,王某6是我親二哥,對于馬場鎮(zhèn)170廠打架的事我知道一些,參與打架的人有張某(張建平)、王某5、小涌(小名)等七、八個人,被打傷的是馬場鎮(zhèn)的人,張建平、王某5和小涌他們把對方打傷后,請人出面幫忙調解,通過正式的調解處理的,之后,張建平、王某5和小涌他們一直在家里或附近,沒有被公安機關關押。參與調解的有我,當時白巖村副支書梁文柱(同音),有沒有請王某6出面幫忙不清楚。我認識黃某1是因為黃某1和王某6關系好,我和黃某1都認識,之后,我擔任高峰鎮(zhèn)白巖村黨支部書記后,因為張建平、王某5和小涌他們打傷馬場鎮(zhèn)的人后,黃某1來找我就熟悉了。當時黃某1打電話喊我一起去馬場鎮(zhèn)170廠協(xié)調點事情,因為我是村支書,當時黃某1和一個小名叫“老二”的人來的。我們到了對方家里的二樓客廳,黃某1先和對方的人說話,介紹我是白巖村黨支部書記,并說來的目的是因為何某1、王某1被張建平、王某5和小涌他們打傷的事情,想來和對方講和、私下處理,私下處理后,對方就不要再追究張建平、王某5和小涌他們幾個參與打架的人的任何責任了。當時對方的要價非常高,交談期間主要是黃某1在和對方協(xié)商,當時沒有談妥就走了。
(11)證人王某2的證言
又名王某6,我和黃某1是因為我參與6.12案件被取保認識的,之后慢慢熟悉起來后,有什么事情需要黃某1幫忙我就打黃某1的電話,黃某1叫我來成哥,我叫他為明貴。像張某、王某5等人毆打何某1、王某1的案子我是找了黃某1幫了忙了的。當時我打電話給黃某1問這個案子能不能調解處理,黃某1就叫我趕緊找傷者方談調解,得到諒解這個事情可以處理下來,之后我找了人同傷者家談,包括我弟王某3,傷者同意諒解后我打電話給黃某1請他出面調解,和黃某1一起的還有一個輔警,叫小宋,協(xié)助黃某1辦案的。王某3和黃某1第一次去談的時候,何某1和王某1要的錢很高,一直談不下來。后來有一天,我自己到馬場鎮(zhèn)××大隊辦公室去找黃某1,要求黃某1和我一起再次去何某1家做受害人的工作,當時黃某1還喊得有另一個眼睛有點問題的刑偵三大隊輔警小宋(具體名字他不知道)和我們一起去何某1家。我和黃某1及小宋到何某1家之后,才開始何某1和王某1態(tài)度都不太好,要價很高,最后在我和黃某1共同慢慢做思想工作后,他們才答應只要賠償10萬元,可以不追究張某、王某1等人的法律責任??吹剿麄兇饝?我們就走了,我們出來后我就打電話給張某在平壩一家鵝肉火鍋店安排飯,然后有黃某1和小宋一起吃的飯,當時吃飯的有我、張某、黃某1以及小宋。吃飯的時候我請黃某1在處理何某1、王某1被打的事情時不要把張某、王某5算進去,他們兩個人有前科,如果算進去到時處理會很重。實在不行的話,就喊其他幾個參與打人的年輕娃娃頂一下。黃某1當時表示,只要受害人家屬思想工作做通,就沒問題。之后我就安排張某出去買了兩條煙,分別送給黃某1和小宋。印象中是盛世貴煙,零售價大概1000元一條。吃了飯過后沒幾天,就在馬場鎮(zhèn)××大隊××辦公室,黃某1主持下進行了調解,當時找黃某1幫忙就是為了幫張某和王某5逃避法律制裁,所以現(xiàn)場沒有帶這兩個人去。
(12)證人張某的證言
小名張建平,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一案調解前幾天,我一個人回到高峰鎮(zhèn)白巖村老郎寨老家,遇到王某2,王某2給我說,我和王某5事情有點多,等他們幾個年輕娃娃去處理就得了。
(13)證人王某5的證言
證明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徐某找到梁文柱去找何某1家調解,但是沒有調解成。后面,又找了王某2去調解,王某2找了黃某1,最后調解成了,這個案件是黃某1在辦理。
(14)證人王某1的證言
我被王某5和張建平和一些年輕娃娃打傷,這個案件開始是馬場派出所辦理,后面移到刑偵三大隊。我和何某1住院期間,張建平、王某5等人找了梁文柱、何義多次找到我,希望能夠賠錢,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不同意。出院后,我們多次去刑偵三大隊追問案件并要求及時處理毆打我們的人,但黃某1一直不見我們,就是一直拖著不處理。期間張建平和王某5等人一直找人來要求調解處理。張建平、王某5等人還找了王春城、黃某1來我岳父家商量調解,王春城勸我們不要把事情鬧大,接受點賠償款私了算了,黃某1也從警察的角度給我和何某1分析說那些打我們的人罪行并不重,就算被抓最多判一年或幾個月就出來了,還不如拿點賠償款算了,不要追究那些人的法律責任。我想到都刑偵三大隊反應了幾個月都沒有得到解決,錢也沒有賠償,現(xiàn)在既然他們肯賠錢就答應他們算了,最后就答應對方賠償12萬元不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黃某1就安排眼睛有問題的隊員聯(lián)系他們去刑偵三大隊和對方現(xiàn)場調解。到了刑偵三大隊一樓一間辦公室,我看到王某6在,其他人不在,王某6說打我們的人都沒有錢,只能賠償10萬元,我和何某1很生氣,不想?yún)⑴c調解。黃某1一直在旁邊幫著勸我們答應,想到王某6混社會的背景,怕不答應以后被報復,加上黃某1明顯就是幫王某6他們說話,不答應的話在刑偵三大隊這邊也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所以就答應了賠償10萬元的意見,王某6才通知打我們那幾個小娃娃來調解現(xiàn)場把錢給我們。當時和王某6一起來的只有幾個年輕娃娃,我們也一直要求黃某1要把張建平和王某5喊來,不要拿幾個年輕娃娃來應付我們,但黃某1沒有把他們喊來,我們也沒有辦法。調解協(xié)議書是黃某1安排眼睛有問題的隊員草擬的,經(jīng)黃某1修改后才拿給雙方簽字的,簽完后黃某1又安排眼睛有問題的隊員打印一份諒解叫我們簽字。
(15)證人何某1的證言
我被打傷的案子是黃某1在負責。我和王某1被打傷住院后,王某3說他受張建平、王某5、徐某的委托出面協(xié)調這個事情,問要多少錢私了這個事,我和王某1開口說要20萬,就沒有談成。后2017年6月份時,黃某1、眼睛有點斜的干警、王某6他們來我家里協(xié)商,意思是王某6受張建平、王某5、徐某的委托出面協(xié)調這件事,他們出不起這么多錢,能不能少點,大家協(xié)商后他們同意賠償12萬元,我們出具諒解書,不追究張建平等人的法律責任。當時黃某1也是幫王某6這邊說話,叫我們調解處理私了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對雙方都好。后來,我、王某1、我父母、王某6、徐某等人到刑偵三大隊一樓一間辦公室,在黃某1的組織下調解,當時王某6說只拿出10萬元,如果我們不答應,一分錢都不賠我們。我們想得點比不得好,而且黃某1又袒護張建平、王某5和徐某這邊,我們沒有辦法就答應了。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和諒解書是黃某1安排眼睛有問題的干警打印的,黃某1還修改過幾次,張建平、王某5沒有到調解現(xiàn)場。我們在刑偵三大隊辦公室指認了張建平和王某5參與毆打我們,黃某1在場,只是看著我做筆錄,沒有說話,做完筆錄后,我問黃某1好久抓打我們的人,黃某1說他會處理的,說些敷衍我的話。
(16)證人何某2的證言
證明何某1、王某1被傷害案是黃某1在辦理,案發(fā)后我們多次到刑偵三大隊向黃某1反映,但是他一直拖了幾個月沒有處理,后還和王春城一起到我家來說想要調解處理,黃某1也勸我們接受調解,我們說要一人賠償10萬元才行,王春城沒有同意。后來,黃某1和王某6又來我家,還有眼睛有點問題的警察,又再次找我們商量調解處理,當時何某1、王某1也在,王某6說一個人最多賠5萬,黃某1也說何某1、王某1都是輕傷,法院判不了多久,讓我們答應拿點醫(yī)藥費調解處理算了,我們考慮到對方也不會多出錢了,也不想惹老郎寨的人,而且我們考慮到三大隊黃某1一直幫嫌疑人這邊講話,所以就答應了。后來2017年6月份左右,黃某1在刑偵三大隊辦公室組織我們雙方調解簽協(xié)議,據(jù)何某1、王某1說來的這幾個年輕人都不是打他們的主犯,主犯沒有來。黃某1安排眼睛有問題的民警打印協(xié)議,他檢查沒有問題后就要求我們雙方簽字。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黃某1的供述和辯解(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證明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是我親自參與辦理的,2017年2月17日馬場派出所受理后,刑偵三大隊就介入調查了,一看就是聚眾斗毆案件,我負責主辦。2017年6月,何某1父親打電話叫說村干部去他家了解情況,叫我去他家看看,去后才留了王某3的電話。我就坐在旁邊聽他們商量,后就走了。我還說你們自行調解,但不影響我們追究刑事責任。過了幾天,王某2打電話來說村里面委托他來和對方談來我辦公室坐一下,我到了調解現(xiàn)場,看到宋某1、王某1、何某1、張深勝、王某6等人在,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雙方自愿調解,但不愿意寫調解書,我喊輔警用以前的模板草擬后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沒有對嫌疑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但我當時安排宋某1及湯某以聚眾斗毆對徐某等人辦理報捕、起訴程序,擬了需要打擊處理的名單約8人。2018年左右移交給平壩區(qū)公安局。調取的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的58頁案件材料應該是宋某1掉落的,當時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張某和王某5涉案,把張某和王某5抓來問后兩個人也沒有承認。不知道張某有前科,知道王某5有前科。
宋某1從沒有在會上匯報過何某1、王某1被故意傷害案,這起案件宋某1怕我批評他,自己在臺賬寫了調解已處理。我安排宋某1將此案的證據(jù)全部移交給平壩區(qū)公安局,我懷疑是宋某1遺失的,但這些證據(jù)邏輯性不強,關聯(lián)性不強,證明力不強等,一看就是宋某1的一些壞習慣,應該是無意識遺漏的。
二、被告人黃某1在辦理班某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明知班某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故意包庇犯罪,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5年8月17日,班某故意傷害朱某案案發(fā),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偵查并于次日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朱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輕微傷。2016年4月13日,班某故意傷害吳某1案案發(fā),貴安新區(qū)公安局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偵查并轉由刑偵三大隊辦理,吳某1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黃某1作為案件的主辦人,接受宋某2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明知班某涉嫌兩起故意傷害犯罪的情況下,對班某未采取任何偵查措施,也未依法進行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而是組織被害人朱某與班某進行調解,承諾不再追究班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后,該兩起刑事案件被擱置,班某一直未被及時追訴,直到2018年3月貴安新區(qū)掃黑辦收集線索,被告人黃某1才將班某案件移交掃黑辦。該起犯罪事實于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xiàn)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班某故意傷害吳某1案卷宗材料
證實朱某被傷害案報案時間為2015年8月17日;吳某1被傷害案報案時間為2016年4月13日,吳某1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朱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輕微傷。案件分別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0月13日移交三大隊辦理。
證明吳某1于2016年6月15日辨認出班某。偵查員為黃某1、劉某2。
(2)班某前科查詢材料
本院認為
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班某犯搶奪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
(3)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執(zhí)行通知書
證明班某等人故意傷害被害人朱某、吳某1一案經(jīng)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xiàn)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2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馬場派出所民警。朱某被故意傷害案發(fā)生在2015年8月左右,當天朱某家屬講打人者是班某,叫把班某抓起來,后我與輔警曾某開展調查,找了受害人朱某、案發(fā)地小賣部的女人還有案發(fā)地旁邊的一個女人等取證,但沒找到班某,朱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按照規(guī)定移交給刑偵三大隊了,接收人處“黃某1”三個字看筆跡是黃某1本人簽的,我和黃某1在一個地方工作,因為辦案經(jīng)常接觸,所以黃某1的筆跡我認得出來。
(2)證人曾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馬場派出所輔警。案件涉及刑事案件的就移交給刑偵三大隊,吳某1車子被砸案和吳某1被故意傷害案卷宗是我本人簽字后移交給黃某1的。
(3)證人王某4的證言(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三大隊民警。我是在2019年中央掃黑督導組進駐貴安新區(qū)后,刑偵支隊的詹某安排我和汪某抓班某,才知道班某故意傷害朱某和故意傷害吳某1的這兩起案件,這兩起案件由黃某1親自負責的。
(4)證人劉某2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三大隊民警。我參與辦理過班某故意傷害朱某案。案件由馬場派出所移交過來后黃某1明確我和湯某辦理,我看了卷宗發(fā)現(xiàn)缺的資料太多,去找班某取證一直未找到。過了一段時間,黃某1問案件辦理的怎么樣了,我告訴黃某1取證工作量大,人還沒找到。隔了幾天,黃某1說朱某案當事人雙方調解好了,叫我把卷宗找出來給黃某1。我就把卷宗交給黃某1后就沒有過問此案了。刑偵三大隊調解此案時我、黃某1、宋某1、朱某、班某、宋某2在場,調解協(xié)議是黃某1叫宋某1辦理的。我不知道班某是否開設有賭場,黃某1也沒有告訴他,也未商量過將班某案件往黑惡勢力等方向處理。
(5)證人湯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三大隊輔警,劉某2帶我一起辦案。吳某1被班某傷害案根據(jù)黃某1安排,要我負責調解,當時唐某、班某、吳某1、宋莽子和我參與調解的,主要是他們私下達成調解后到刑偵三大隊履行手續(xù)。調解完成后,我將吳某1案調解情況向黃某1進行了報告,黃某1知曉案子的情況的。
(6)證人宋某1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三大隊輔警。與黃某1一起辦案。朱某案黃某1說給劉某2辦理,劉某2不接,黃某1叫我一起辦理。接案后黃某1叫我通知班某,班某沒來,給黃某1匯報,他沒明示,我就沒繼續(xù)開展偵查工作。辦理朱某受傷案件過程中,我叔宋中慶打電話給我咨詢班某案件問能不能調解。我說要咨詢黃某1。班某傷害吳某1案件,宋中慶又來刑偵三大隊找黃某1協(xié)調,我在場,宋中慶說:“第一次朱某被傷害案還沒處理,第二次又犯事了,你們能不能把第一次傷害朱某案的事情調解了?!秉S某1說:“請班某與朱某自己協(xié)調好,受害人朱某同意就可以到刑偵三隊調解?!焙?016年7月左右,黃某1牽頭,我配合,通知朱某、班某、宋中慶在刑偵隊一樓辦公室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賠償二萬元。2016年6月15日吳某1辨認出班某的筆錄是我和黃某1做的,2016年10月左右,黃某1接收吳某1的兩個案子說已經(jīng)調解完成,并說等調解協(xié)議拿來再撤案,一直沒有啟動偵查,直到2018年3月才根據(jù)黃某1的安排將卷宗移交給汪某。
(7)證人汪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二大隊民警。2018年2月,貴安新區(qū)掃黑除惡專業(yè)隊成立。2018年3月李某就帶領我們各單位收集線索。到刑偵三大隊后,刑偵三大隊認為班某故意傷害吳某1案有價值,就把班某的兩起案件移交給我們。移交卷宗時黃某1、宋某1、李某在場。直到2019年5月才抓到班某對其審訊,后提請檢察院批捕。
(8)證人羅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馬場派出所民警。2018年3月遇到李某帶隊對接掃黑除惡線索,就告訴李某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移交給三大隊了。
(9)證人李某的證言
我是貴安新區(qū)刑偵二大隊民警。2018年3月初,帶隊到刑偵三大隊收集涉黑涉惡線索,到刑偵三大隊,黃某1就提供班某涉嫌故意傷害朱某、打砸吳某1車輛和故意傷害吳某1的案件線索。交流過程中,黃某1沒有給我講班某其他案件線索情況。
(10)證人詹某的證言
證明他是貴安新區(qū)刑偵支隊隊長。2018年3月初,李某帶隊到刑偵三大隊收集涉黑涉惡線索,從刑偵三大隊收集到班某涉嫌故意傷害朱某、打砸吳某1車輛和故意傷害吳某1的案件線索。準備以惡勢力來經(jīng)營偵察,但達不到技術偵查條件,沒有得到省廳批準,就將班某上網(wǎng)追逃。后一直到2019年5月才將班某抓獲報捕。2018年以前,不知道班某案件,也沒有安排過刑偵三大隊及黃某1經(jīng)營過班某案件,黃某1也沒有匯報過有關班某的案件情況。
(11)證人唐某的證言
我于2017年1月至今為馬場鎮(zhèn)川心村村委會副主任。班某故意傷害他人案件是班某請我和宋中慶出面找黃某1,請求黃某1不追究班某的刑事責任。在刑偵三大隊,班某、吳某1、湯某、小宋在辦公室里協(xié)商,黃某1進來后,我請黃某1幫忙協(xié)商處理班某故意傷害吳某1這個案子,他們已經(jīng)私下講和,達成和解了,希望黃某1幫忙,不追究班某的刑事責任,黃某1回一場“哦”,大概意思是默許調解處理。黃某1回辦公室后,湯某去向黃某1報告征得黃某1的同意后才將調解協(xié)議打印出來給他們簽字。班某和吳某1調解后的有天下午,我和宋中慶吃飯,宋中慶說班某故意傷害朱某和吳某1這兩個案子,班某找過宋中慶去跟黃某1說情打招呼,讓黃某1不追究班某的刑事責任,后來班某果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12)證人宋某2的證言
2016年,班某找我到派出所問下案子處理情況,我問侄兒宋某1,宋某1說不知道,具體處理情況要問黃某1。后我到刑偵三大隊找黃某1咨詢,說朱某被打傷還沒處理,第二次又犯事了,班某賠償朱某,得到朱某諒解,能不能不追究班某法律責任,黃某1說的原話不記得了,大概意思是要取得對方的諒解,黃某1才好幫忙。是2016年7月左右,我、鄭祖榮、朱某、班某在公司一起吃飯過程中達成和解協(xié)議。過了一段時間朱某和班某到刑偵三大隊簽署的調解協(xié)議。我和黃某1認識相處七八年了,關系處得很好,一年中會吃幾次飯,大概在2015年時候給過黃某1一條煙。一天和唐某吃飯,唐某講到班某找過他幫忙,他也告訴唐某班某請他出面去給黃某1說情,黃某1也同意幫忙,不追究班某的法律責任,最后班某也沒有被追究。
(13)證人班某的證言
吳某1被刺傷后沒有公安機關的人找我,但我想到之前與朱某打架的事情馬場派出所都還沒處理好,他們打電話通知我去配合調查,我也沒去,怕到時又因為這件事情被公安機關處理,于是我就找了宋某2到公安機關給我問下我和朱某、吳某1發(fā)生矛盾的處理情況,宋某2咨詢后告訴我,刑偵三大隊的人說只要我們打架雙方就民事部分協(xié)調好,達成協(xié)議,履行好賠償事宜,取得對方諒解后,就可以撤案。2016年7月的一天,我、鄭祖榮、朱某在宋中慶的公司(陳明孝的房子)商量好了賠償二萬元,過幾天去刑偵三大隊簽訂調解協(xié)議,當時有我、朱某、黃某1、宋某1在場。吳某1案也是私下調解去刑偵三大隊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后刑偵三大隊一直沒有找我,也沒有對我進行任何處理。
(14)證人朱某的證言
證明班某把我打傷后,2015年10月13日鑒定意見出來后我去找黃某1,第一次他沒有在,幾天后我又去刑偵隊問事情如何處理,黃某1說近期比較忙,叫我等到。過了十多天后,我又去刑偵找黃某1,他說這段時間忙得很,沒有時間處理;又隔了十多天,我又去找黃某1,他說叫我自己去找班某調解,到2016年正月我又去找黃某1,他說沒有時間,后面我又去找黃某1,沒有找到。2016年7月與班某調解達成協(xié)議,班某當場付了我兩萬元,我在協(xié)議上簽字后就走了,后面刑偵隊的一個年輕民警把協(xié)議送達給我兒媳婦楊珍珍的。
(15)證人吳某1的證言
證明與班某私下達成意見后,到馬場派出所刑偵隊一樓進行調解,穿心村村委會的干部二華、班某、一名民警和我在,經(jīng)協(xié)商,班某賠償他六萬元,在派出所現(xiàn)場簽了賠償協(xié)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和辯解(含自述材料及詢問筆錄)
證明班某傷害朱某一案因很多筆錄是宋某1參與制作的,就分給宋某1先保管,到了2016年7月宋某1說手上一起故意傷害案雙方已調解,問了下案情,我給宋某1說朱某本身有一定過錯,又只是輕傷,可以調解。后2016年7月19日班某和朱某來刑偵三大隊履行調解手續(xù)。班某傷害吳某1一案案發(fā)后,因想辦成黑惡勢力案件,馬場派出所為了將班某案件線索作為黑惡勢力線索上報,刑偵三大隊叫吳某1來做了一次辨認筆錄,辨認出犯罪嫌疑人是班某,案件于2016年10月13日移交給刑偵三大隊后,為經(jīng)營線索一直未對班某采取強制措施,一直在尋找班某開設賭場的證據(jù)。于2018年3月將班某相關案件移交刑偵二大隊。有一次馬路村村干部宋中慶請去吃殺豬飯,班某也在。
此外,公訴機關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情節(jié),還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1、黃某1主體身份材料(含戶籍信息、任職文件等)
證實黃某1已達刑事責任年齡。黃某1于2016年6月24日任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刑偵三大隊負責管轄馬場鎮(zhèn)、高峰鎮(zhèn)范圍的刑事案件偵辦工作,其身份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2、關于黃某1在審查調查期間檢舉揭發(fā)情況的說明
證明黃某1所檢舉揭發(fā)的9條違法犯罪線索,2條在揭發(fā)前已經(jīng)監(jiān)委掌握,1條經(jīng)查證不屬實,6條舉報內容不具體,不具備可查性。
關于被告人黃某1辯解其沒有參與楊某案件調解的意見,因有多名證人證實該案由黃某1承辦并組織民事調解,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黃某1辯解何某1、王某1案件由其交由輔警辦理,其沒有故意包庇王某5、張某。因黃某1作為該案件主辦人,參與了辦案及組織民事調解,且辦案過程輔警僅從事輔助工作,故對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其辯稱班某案件是事后知曉,因班某涉嫌開設賭場,就想往黑惡方向偵辦,之后移交貴安新區(qū)掃黑辦的意見,因被告人黃某1對班某未采取任何偵查措施,也未依法進行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而是組織被害人與班某進行調解。之后班某一直未被及時追訴,直到2018年3月貴安新區(qū)掃黑辦收集線索,被告人黃某1才將班某案件移交掃黑辦。且移交時并未提供班某其他犯罪線索,另有證言證實黃某1從未向上級匯報過該案件,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黃某1的辯護人提出一是被告人黃某1基于朋友關系組織調解,并未收受賄賂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黃某1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其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已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及正?;顒?,是否收受賄賂并非本罪的構成要件,不影響本罪的定性;二是所提涉及案件屬于輕傷案件,組織調解并不違法。調解后班某案件因涉黑,移交掃黑辦處理,張某、王某5案件安排輔警移送,因輔警自身原因未移送,輔警宋某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黃某1曾在刑偵支隊會議上報告過這個案件的辯護意見。因作為刑事案件,已造成被害人輕傷,辦案人員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但刑事責任部分應當依法追訴。宋某1的證言能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形成鎖鏈。關于是否向上報告張某、王某5案件,無充分證據(jù)支持,故對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對班某已移送掃黑辦處理及張某、王某5案件系安排輔警移送的辯護意見,前文已作敘述,在此不再贅述。三是所提黃某1系過失行為,并無包庇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黃某1作為案件承辦人,應當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執(zhí)行法律,但黃某1卻立案不查,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法律規(guī)定仍然為之,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四是所提王某5等人案件中,黃某1并不知張某是累犯,黃某1只是沒有將案件及時移送,現(xiàn)張某、王某5均被判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護意見。因楊某案發(fā)后,張某已在公安機關供述了前科情況,黃某1對此應當明知。張某、王某5在實施楊某案及何某1、王某1案后未被及時追訴,之后再次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五是所提黃某1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黃某1檢舉揭發(fā)的線索均未被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六是所提被告人到案后始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七是所提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關于被告人黃某1一貫表現(xiàn)良好未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且被告人黃某1多次包庇犯罪,不應認定為初犯,偶犯,故對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擔任公安刑事偵查支隊三大隊副隊長(主持工作)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其中被黃某1所包庇的王某5、張某經(jīng)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王某5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張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黃某1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敝?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思龍
審判員劉俊
審判員顏麗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