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平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冀0432刑初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6-09
審理經(jīng)過
廣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廣平縣院公訴刑訴〔2018〕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金麗、霍浩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3日晚,李某3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原邯鄲縣交警大隊民警王某2等人查獲,在被帶至邯鄲市礦山局醫(yī)院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時,李某3打電話糾集十余人在礦山局醫(yī)院對王某2等人實施毆打后逃跑。2009年12月14日原邯鄲縣公安局刑警二中隊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李某3立案偵查,次日決定對李某3刑事拘留并網(wǎng)上追逃。
李某3潛逃后,其親屬請托時任原邯鄲縣公安局局長的王某1幫忙照顧并給李某3辦理取保候審。后王某1交待時任刑警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的被告人王某甲對李某3給予照顧,盡快辦理取保候審。2010年4月14日李大偉到邯鄲縣公安局投案后,王某1安排王某甲給李某3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王某甲電話安排被告人馬某甲給李某3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并告知其給李某3辦理取保候審是經(jīng)王某1局長關照的。后馬某甲未對李某3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進行嚴格審核,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李某3做出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決定做出后,未送達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到期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后王某甲也未安排人員對李某3涉嫌的妨害公務案繼續(xù)偵查,致使李某3長期未受到刑事追究。2014年2月份,李某3伙同他人在原邯鄲市永年縣再次實施犯罪。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從寬處理,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書證指定管轄決定書、戶籍證明、值班表、情況說明、個人基本情況、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及調取的證據(jù)材料、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卷宗復印件;證人王某1、袁某、崔某、李某1、耿某、常某1、李某2、暴某、龐某、張某1、高某、張某2、王某2、賈某、王某3、殷某、薛某、李某3、孫某的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作為行使刑事偵查權的人民警察,在李某3涉嫌犯妨害公務罪立案后,徇情枉法,對犯罪嫌疑人李某3違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且不移交有關單位監(jiān)督管理,并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實際對犯罪嫌疑人李某3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李某3脫離司法機關偵控,長期未受追訴,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馬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書強
審判員石廣霞
人民陪審員李長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小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