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濟源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8)豫9001刑初3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裁判日期:2018-04-10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審理經過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未檢刑訴(20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蘇某某、彭某、楊某、朱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于2018年1月1 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彭某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海燕、謝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王某、包某、被告人蘇某及其辯護人張麗琴、被告人彭某及其辯護人楊寧、被告人楊揚及其辯護人姚云東、崔飛飛、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閆江濤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利用所學計算機知識,修改網上購買的釣魚網站,在明知他人用此釣魚網站盜取QQ號碼及密碼,仍以“黑炎科技”的名義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對外出租,為此其專門制作并上傳使用該釣魚網站的視頻到互聯(lián)網上供租用人學習使用。至案發(fā)時,多人通過租用其釣魚網站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進而盜竊被害人QQ賬號內虛擬貨幣、物品等。經鑒定,張某通過租售釣魚網站非法獲利716743.72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蘇某通過租用“黑炎科技”等釣魚網站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進而盜竊QQ游戲裝備等,并冒充被害人QQ好友進行少量詐騙。經鑒定,蘇某通過盜取他人QQ游戲裝備等非法獲利15346.60元;其中,2016年11月27日前(年滿18周歲前)非法獲利11294.20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彭某通過租用“黑炎科技”等釣魚網站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進而盜竊QQ游戲裝備等。經鑒定,彭某通過盜取他人QQ游戲裝備等非法獲利26498.40元;其中,2017年2月8日前(年滿18周歲前)非法獲利20439.20元。
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楊揚通過租用“黑炎科技”和“7788黑勢力”釣魚網站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進而盜竊QQ游戲裝備等。經鑒定,楊揚通過盜取他人QQ游戲裝備等非法獲利25715.17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朱某通過租用“黑炎科技”和“7788黑勢力”釣魚網站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進而盜竊QQ游戲裝備等。經鑒定,朱某通過盜取他人QQ游戲裝備等非法獲利18218.6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家屬代其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彭某的家屬代其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楊揚的家屬代其退出非法所得25715.17元;被告人朱某家屬代其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蘇某某、彭某、楊某、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史堯堯等人的陳述,證人蘇某某、彭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及到案證明、抓獲經過、羈押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銀行交易明細,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實施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非法獲利716743.72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蘇某、彭某、楊揚、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盜取他人QQ號碼及密碼的方式盜取他人具有財產屬性的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其中,蘇某非法獲利15346.60元,彭某非法獲利26498.40元,楊楊非法獲利25715.17元,朱某非法獲利18218.60元,均數額較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但定性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本案主要犯罪事實發(fā)生地為安徽和河南省安陽市,濟源市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被告人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犯罪活動,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部分被害人的住所地在濟源市,犯罪的結果發(fā)生地在濟源市,且該部分被害人向濟源市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因此,濟源市公安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張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huán)境的管理秩序。本案中張某明知他人實施盜取QQ號碼及密碼,而為他人提供盜取QQ號碼及密碼的相關程序,該程序系張某通過修改網上購買的釣魚網站而獲取,具有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功能,張某的行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的構成要件,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各辯護人辯稱鑒定意見認定的非法獲利不等于犯罪所得,非法獲利數額并非犯罪所得數額,且認定的部分數額有誤,銀行交易中含有部分合法收入和與他人之間的資金往來,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fā)后,鑒定機構根據偵查機關的委托,對各被告人的銀行交易情況進行司法鑒定,從而認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非法獲利情況,鑒定時已經考慮了上述情況,該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唯一,應予采信,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蘇某、彭某的辯護人辯稱鑒定結論顯示為非法獲利而非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應扣除蘇某、彭某向張某支付的租金,經查,蘇某、彭某為了實施犯罪租用張某的釣魚網站,其支付的租金系其為了犯罪而必要的支出,不能從其違法所得中扣除,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張某主動提供上線伍某某和同行的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已立案,應認定為立功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向公安機關提供伍某某等情況時,公安機關已發(fā)現和掌握了“7788黑勢力”等犯罪線索及情況,張某供述伍某某及同行線索對偵破該案不起實質性作用,不成立立功,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張某的犯罪數額應為本案其余四被告人收取的費用總和,除此外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將經其修改的釣魚網站上傳到互聯(lián)網上公開對不特定的人進行出租,張某的供述及其銀行交易明細、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除本案其余四被告人外,還有其他人員租用張某的釣魚網站,其犯罪數額應以其全部犯罪行為所非法獲利予以認定,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蘇某、彭某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量刑時考慮對二被告人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給予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彭某、朱某、楊揚退出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社會危害性及后果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楊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對被告人蘇某、彭某、楊揚、朱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張某的非法所得716743.72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向東
人民陪審員牛玉兵
人民陪審員張國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丁冉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