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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刑初114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1-05   閱讀:

審理法院: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903刑初1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8-01-26

審理經(jīng)過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舟普檢公訴刑訴(2017)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1、舒某某2、吳某某3、王某4犯詐騙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二次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于2017年7月5日、11月2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并于2017年8月4日、12月1日提請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1、林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1、舒某某2、吳某某3、王某4及辯護人宋堃、汪敏、郭行舟、馬狄、沈楓、徐宗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上海漲樂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漲樂公司”)在負責人即被告人周某1的授意下研發(fā)出能通過后臺修改匯率的在線現(xiàn)貨訂購交易軟件。起初被告人周某1因擔心后臺修改匯率功能被購買軟件的客戶利用,決定將該功能關閉。2016年初,公司銷售部負責人即被告人吳某某3明知他人購買軟件意欲利用后臺修改匯率功能實施詐騙,為獲取銷售業(yè)績,仍在公司會議上提出要求開放該功能給客戶。被告人周某1決定開放該功能。公司在軟件銷售過程中,對于無法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的客戶,主動提供辦理相關證件的途徑。被告人吳某某3、王某4在對公司銷售人員進行培訓時,亦對該后臺修改匯率功能進行講解,被告人吳某某3還告知銷售人員如客戶問起如何在后臺修改匯率,須將客戶約至公司面談以規(guī)避法律責任,爾后在面談中將后臺修改匯率從而控制行情的功能進行詳細講解。2015年下半年,楊某1(已判決)自稱“高經(jīng)理”聯(lián)系漲樂公司銷售人員即被告人舒某某2,要求購買能控制行情的現(xiàn)貨交易軟件。被告人舒某某2明知楊某1購買其公司的軟件欲用于實施詐騙,仍將后臺具有修改匯率功能導致行情變化的K8軟件推薦給楊某1,并告知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的人員以及購買軟件后所需要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1月,楊某1以人民幣19.5萬元的價格向漲樂公司租用了一套K8軟件,并經(jīng)被告人舒某某2介紹從胡某處獲取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在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通第三方支付接口,并通過漲樂公司的技術操作完成接口與軟件的對接設置,所完成的虛擬平臺命名為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2016年初,楊某1通過漲樂公司售后服務開通了后臺修改匯率功能,并在同年3月至6月間利用該功能控制行情多次對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的現(xiàn)貨交易投資者實施詐騙,從被害人孟某、周某1、倪某等人處共騙得人民幣370余萬元。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孟某、周某1、倪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胡某、盧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物證手機等,電子數(shù)據(jù),QQ聊天記錄,偵查實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為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1、舒某某2、吳某某3、王某4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同時認為被告人周某1、舒某某2、吳某某3、王某4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本院查明

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均提出不構成詐騙罪,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被告人周某1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周某1與楊某1無犯意聯(lián)絡,不明知楊某1實施詐騙,且楊某1并未利用軟件的修改匯率功能實施詐騙,而是在被害人將錢款打入國付寶賬戶后即占有錢款,故指控被告人周某1系詐騙罪共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指控詐騙人民幣370余萬元的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吳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吳某某3與楊某1無共同詐騙的犯罪故意,故不應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指控詐騙人民幣370余萬元的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舒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舒某某2與楊某1無共同詐騙的犯罪故意,且未參與分贓,故不應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3、指控詐騙人民幣370余萬元的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王某4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4主觀上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故不應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3、指控詐騙人民幣370余萬元的證據(jù)不足。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1系漲樂公司負責人,其公司主要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的銷售等。2015年年中,被告人周某1授意公司產品設計部主管即被告人王某4及技術部研發(fā)了能通過后臺修改匯率的K8軟件,后又升級為K8S軟件。在K8S軟件研發(fā)初期,被告人周某1因擔心后臺修改匯率功能被購買軟件的客戶用以實施詐騙,遂決定將該功能關閉。2016年初,公司銷售部主管即被告人吳某某3為獲取銷售業(yè)績,在公司會議上提出在K8S軟件中開放該功能。被告人周某1明知修改匯率功能的開放會被客戶用來實施詐騙,仍決定開放該功能。公司在軟件銷售過程中,對于不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的客戶,主動提供辦理相關證件的途徑。被告人吳某某3、王某4在對公司銷售人員進行培訓時,亦對該后臺修改匯率功能進行講解,被告人吳某某3還告知銷售人員如客戶要掌握匯率修改功能,須將客戶約至公司當面?zhèn)魇谝蕴颖芊韶熑巍?/p>

2015年下半年,楊某1(已判決)自稱“高經(jīng)理”聯(lián)系漲樂公司銷售人員即被告人舒某某2,要求購買能控制行情的現(xiàn)貨交易軟件。被告人舒某某2明知楊某1購買軟件欲實施詐騙,仍將楊某1約至公司面談,將后臺具有修改匯率功能導致行情變化的K8軟件推薦給楊某1,并向其推薦了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的人員以及購買軟件后所需要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1月,楊某1以人民幣19.5萬元的價格向漲樂公司租用了一套K8軟件,又經(jīng)被告人舒某某2介紹從胡某處非法獲取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五證,并冒用該五證在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辦理了開通第三方支付賬戶的手續(xù),后又通過漲樂公司的技術操作,完成該賬戶接口與交易軟件的對接設置,用以接收被害人投入的資金,又通過漲樂公司開通了后臺修改匯率功能,并將虛擬詐騙平臺命名為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同年3月至6月間,楊某1利用該功能控制行情多次對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的現(xiàn)貨交易投資者實施詐騙,從被害人孟某、周某1、倪某等人處共騙得人民幣370余萬元。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舒某某2被民警抓獲。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王某4被民警抓獲。

案發(fā)后,民警從漲樂公司的兩處辦公地點扣押了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許可證等書證及手機、電腦等。后從被告人周某1妻子王某3處扣押人民幣11萬元。

案發(fā)后,楊某1在其親屬的協(xié)助下已退出人民幣70萬元,其中人民幣69400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孟某、周某1、倪某。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1在其親屬的幫助下退出人民幣19.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孟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3月初,其通過QQ賬號認識了自稱曾慶禮的男子,后通過電話慢慢熟識。3月中旬,該男子要其幫忙操作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平臺賬號,并告知只要跟著高老師操作就行了。后其加了高老師QQ,在高老師指示下其操作曾慶禮的賬戶賺了很多錢。后其在高老師建議下于4月6日在該平臺建立了自己的賬號并存入7萬元。一開始其在高老師的指示下操作賺了幾千元,但4月8日全部虧損。4月10日左右,高老師說公司有大業(yè)務,勸其再打進40萬,其看到曾慶禮也打進30萬,就在4月11日、15日各打進20萬。做了幾天小單,賺了3萬,后來做了大單,又虧了8萬,繼續(xù)做小單,又賺回3萬,4月20日,高老師讓其做筆大單,結果全部虧損;

(2)被害人周某1的陳述證明:其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了劉某2,后經(jīng)過聊天慢慢熟識。之后該男子說在出差要其幫忙操作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平臺賬號,并介紹了高老師給其。后其加了高老師QQ,在高老師指示下其操作劉某2的賬戶賺了不少錢。后其讓高老師幫忙開戶并在6月14日存了5000元,第二日又存進145000元,接著其在高老師的指示下操作賺了錢,于是在6月17日其又存進5萬元。但在6月21日其賬戶的錢全部虧損;

(3)被害人倪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5月,其通過世紀佳緣網(wǎng)站認識了陳姓男子,后經(jīng)過聊天慢慢熟識。之后該男子說在出差要其幫忙操作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平臺賬號,并介紹了高老師。后其加了高老師QQ,在高老師指示下操作陳姓男子的賬戶賺了些錢。后其讓高老師幫其注冊開戶并陸續(xù)投錢,一般都是賺的。后高老師說投入資金太少不好操作,要其投入幾萬,其就投入24000元,結果第二天就全部虧損;

(4)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明:其通過國信貴金屬交易平臺實施詐騙,該平臺是向漲樂公司舒經(jīng)理購買的,錢是打給吳某某3的。詐騙手段就是讓客戶打錢進平臺,錢一進平臺就進了其銀行卡,但為了不被發(fā)現(xiàn),其利用平臺匯率調整功能使貨物價格上升或下降,從而使客戶資金虧損。其在聯(lián)系舒經(jīng)理購買軟件時就問過如何修改指數(shù),舒經(jīng)理告訴其可以通過修改匯率來改行情,最先是通過遠程操作給其看,后在上海公司看了舒經(jīng)理當面演示一遍,后其支付了5萬元定金,至于購買平臺所需的五證、第三方支付、服務器等都是舒經(jīng)理介紹的人幫其搞好的;

(5)證人盧某、李某1、劉某1的證言證明:三人均系漲樂公司技術部員工。K8S軟件中修改匯率的功能一開始是沒有的,是吳某某3提出由周某1同意的,后由技術部實現(xiàn)。通過修改匯率可以使K線發(fā)生變化。單次修改匯率的幅度為±0.0001至±0.2,次數(shù)沒有限制。警察到公司后,通過后臺數(shù)據(jù)庫發(fā)現(xiàn)一家叫國信貴金屬的運營商在第一次修改匯率的那天連續(xù)修改了140多次;

(6)證人符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技術部員工,主要負責軟件測試。其對修改匯率功能進行過測試,證實通過超級管理員賬戶可以修改匯率等;

(7)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技術部員工,主要負責客戶注冊管理及第三方支付對接。在公司軟件賣出后,平臺商找來第三方支付的接口,其通過編程進行對接。進出平臺的資金都是平臺商的,平臺后面都有自己的第三方資金流轉模式;

(8)證人汪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銷售部員工。K8S軟件是現(xiàn)貨交易平臺軟件,后臺客戶可以通過賬號密碼登陸修改匯率從而控制K線??蛻糍徺I軟件是要架設一個交易平臺吸引投資,通過調整后臺匯率,控制K線的升降讓買多的那一方賠,買少的一方賺,從而就可以賺取差額。周某1平時給其看了很多資質,使其相信所賣的軟件是合法的。在向客戶介紹軟件時,有客戶會問關于后臺修改匯率的事情,其也會介紹軟件可以通過后臺調整匯率,但正常情況下不建議使用。王某4和吳某某3都在培訓中講解過軟件的功能,包括調整匯率功能。吳某某3還給銷售發(fā)過一個測試版K8S,其進后臺調試了一下匯率,上調了0.001,結果K線指數(shù)一下子暴漲了。有客戶問其修改K線的事情,是吳某某3幫其回答的,其聽到吳某某3說K線不能直接修改,但可以通過調整匯率來修改K線,并且看到吳某某3把軟件打開到調整匯率的界面給客戶講解;

(9)證人章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銷售部員工。其對外銷售軟件需要對方提供企業(yè)五證和政府批文,但這些都是吳某某3去驗證的。其知道K8S軟件可以調整匯率,但公司不允許。王某4和吳某某3都給銷售培訓過,王某4負責培訓軟件客戶端的功能,吳某某3負責培訓后臺功能,包括修改匯率功能。平臺商可以通過調整匯率來控制投資人的盈虧,但實際操作中如果行情數(shù)據(jù)改動明顯的話,是會被投訴的,公司也在軟件中設置了免責提示。其聯(lián)系好客戶后會讓客戶來公司面談,吳某某3會和客戶談,如果客戶問到匯率修改問題,吳某某3會說調整匯率國家是允許的,但不建議調,要調也只能是小數(shù)點4、5位數(shù)的微調,具體怎么調則讓客戶自己研究;

(10)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銷售部員工。公司規(guī)定如果客戶問及軟件后臺數(shù)據(jù)能否修改等后臺問題,就統(tǒng)一回復讓對方來公司面談,當場操作給對方看。其在做業(yè)務時碰到過客戶問K線能否調整的問題。另外公司規(guī)定客戶需要五證及政府批文,個人不能購買;

(1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運維部主管。吳某某3在公司開會時好像提過要在后臺增加修改匯率功能,后來會議結果好像是通過了吳某某3的提議;

(12)證人齊某、高某1的證言證明:二人均系漲樂公司運維部員工。平臺下面的客戶咨詢匯率大幅變動或有明顯修改,他們就答復讓他們找平臺搭建人,與漲樂公司無關。購買K8S軟件的客戶的盈利方式是讓別人去平臺投資,通過修改后臺匯率讓投資人的錢在可控范圍;

(13)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匯潮支付公司的業(yè)務銷售,工作內容系聯(lián)系網(wǎng)絡商戶使用其公司的支付接口。2016年初,漲樂公司的舒經(jīng)理電話聯(lián)系其要介紹客戶給其。后高經(jīng)理聯(lián)系了其,因高經(jīng)理無法提供材料,其就把留存的月奇公司五證材料發(fā)給了高經(jīng)理做第三方支付接口,還將高經(jīng)理介紹給國付寶公司的褚某,后來聽褚某說接口開通好了;

(14)證人高某2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技術部主管??蛻羰褂闷涔鹃_發(fā)的交易平臺軟件可以在軟件后臺修改匯率及投入資金;

(15)證人褚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北京國付寶上海分公司業(yè)務員。2016年1月,其經(jīng)胡某介紹幫高老板在國付寶開通支付接口。1月6日開始聯(lián)系開戶事宜,1月29日正式開通,賬號為13×××86,用戶是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其將做接口需要的三個碼通過QQ發(fā)給軟件公司的技術人員,并告知高老板因涉及其資金,賬號密碼不能給任何人。因付款功能開通所需的五證在胡某處,在2月22日才能正式開通權限并正常使用,期間高老板稱過年后就要運作而多次通過QQ催促,3月7日曾因一筆款項未到賬進行詢問,并稱交易量已有16萬元;

(16)證人李某2的證言,檔案機讀材料證明:其系上海月奇網(wǎng)絡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2014年11月13日成立,系空殼公司,未實際經(jīng)營,已于2016年5月19日注銷,公司未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其他證件也沒有出借、出賣,原件在公司注銷時已一并注銷,也從未到第三方支付公司開通支付接口;

(17)證人汪某2的證言證明:其系上海市軟件測試中心測試員。其負責到軟件公司實地測試K8S在線現(xiàn)貨訂購交易軟件。因是產品登記檢測,其只是檢測對方要求檢測的項目,不包括檢測后臺修改匯率功能,該檢測不同于成果鑒定檢測。成果鑒定檢測具有司法效力,登記檢測是為了申報專利。國家法律對檢測沒有規(guī)定,其只負責檢測功能,不判斷軟件合法與否;

(18)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其系漲樂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周某1的妻子。其不負責對公司的日常管理,都是周某1在管理,其不清楚公司的具體業(yè)務;

(19)調取證據(jù)清單,軟件產品登記測試大綱等材料證明:從汪某2處調取了上海市軟件評測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對K8S在線現(xiàn)貨訂購交易軟件V1.0的登記測試情況;

(20)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舒某某2辨認出向其購買K8軟件的“高總”即楊某1;

(21)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光盤證明:2016年7月29日、8月16日,高某2、李某1、盧某、張某1、齊某在民警見證下操作K8S軟件,進入后臺修改匯率,確認修改匯率后K線走勢發(fā)生變化;

(22)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國付寶電子支付服務協(xié)議,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新平臺企業(yè)信息、網(wǎng)關接入申請表證明:從褚某處調取了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及該公司申請接入國付寶接口的情況;

(23)搜查證,搜查筆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民警對漲樂公司的兩處辦公地點上海市楊浦區(qū)隆昌路619號城市概念園南區(qū)2號樓B18、8號樓B12進行搜查,扣押了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許可證等書證及手機、電腦等物。從王某3處扣押人民幣11萬元;

(24)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民警對扣押的手機進行電子證據(jù)檢查,提取相應數(shù)據(jù)。從被告人舒某某2處扣押的手機中提取的QQ14×××12(漲樂科技-蘇經(jīng)理)與楊某1QQ26×××55(國信)的聊天記錄顯示2016年1月初至1月29日,楊某1和舒某某2一直就軟件調試進行溝通,包括貨物配置設置、軟件問題反饋等,期間提到支付接口還未建成,2月24日后,楊某1告知舒某某2支付接口已經(jīng)完成,并向舒某某2詢問匯率功能恢復的問題。另從被告人舒某某2的QQ聊天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有客戶提到“滑點”、“風控”等功能。被告人吳某某3號碼為186××××9993的手機使用昵稱為A漲樂科技的微信及QQ26×××20與客戶及被告人周某1的聊天記錄;

(25)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國付寶賬戶在2016年1月29日至7月7日期間的資金交易明細以及相應的銀行卡明細清單證明:2016年3月至7月,楊某1在國付寶開設的支付賬戶(上海月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流入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70萬余元,后共向戶名為梁某、唐某、梁鶴、吳佳輝、劉某3、李某3、查某、馬某、張某2的9個銀行賬戶內共計轉出人民幣370萬余元;

(26)工商銀行活期歷史明細清單,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證明:被害人孟某持有的工行卡分別于2016年4月6日、4月11日、4月15日轉賬人民幣5萬元、20萬元、20萬元至國付寶。其持有的卡號為62×××27的建行卡于同年4月7日轉賬人民幣2萬元至國付寶;

(27)中國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清單,網(wǎng)上銀行截圖,國付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害人周某1持有的卡號為62×××63的銀行卡于2016年6月14日至17日間轉賬人民幣共計20萬元至國付寶;

(28)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表,交易截圖及情況說明證明:被害人倪某持有的卡號為62×××25的招商銀行卡于2016年6月2日、6月3日、6月4日、6月6日、6月7日分別轉賬人民幣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至國付寶;

(29)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表、交易截圖及情況說明證明:武美娜持有的招商銀行卡于2016年3月4日轉賬11001元至國付寶賬戶、張紅持有的招商銀行卡于2016年4月18日轉賬48000元至國付寶賬戶、胡霽持有的招商銀行卡于2016年5月19日轉賬1萬元至國付寶賬戶、粟麗持有的招商銀行卡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7日轉賬20600元至國付寶賬戶,上述錢款共計人民幣89601元;

(30)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國付寶交易記錄、銀行開戶信息證明:龔某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4日轉賬15萬元至國付寶賬戶、曹君潔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10日轉賬1萬元至國付寶賬戶、李某4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17日至3月29日轉賬24600元至國付寶賬戶、賈玉鑫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17日至3月24日轉賬30萬元至國付寶賬戶、孫艷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23日至6月11日轉賬72500元至國付寶賬戶、歐某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3月23日至3月24日轉賬15000元至國付寶賬戶、成某1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5日轉賬3萬元至國付寶賬戶、胡靜淑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13日至5月5日轉賬29000元至國付寶賬戶、覃莉英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14日至4月20日轉賬22400元至國付寶賬戶、吳雪玲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15日至4月20日轉賬2萬元至國付寶賬戶、楊某4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19日轉賬5萬元至國付寶賬戶、丘曼平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28日轉賬50元至國付寶賬戶、韋某成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4月29日至5月4日轉賬159391元至國付寶賬戶、張某3星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2日至5月19日轉賬9000元至國付寶賬戶、陳某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2日至5月4日轉賬43600元至國付寶賬戶、葉陳群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3日至5月日轉賬20元至國付寶賬戶、陳耀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5日至5月6日轉賬45000元至國付寶賬戶、成某2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6日至5月9日轉賬19000元至國付寶賬戶、全宇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10日轉賬145000元至國付寶賬戶、楊某3飛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轉賬32000元至國付寶賬戶、陳青梅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24日至5月26日轉賬27萬元至國付寶賬戶、廖某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轉賬7萬元至國付寶賬戶、劉天梅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3日至6月6日轉賬3萬元至國付寶賬戶、周某2高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7日至6月13日轉賬161000元至國付寶賬戶、羅某燕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8日至6月13日轉賬89000元至國付寶賬戶、張小梅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13日至6月20日轉賬2萬元至國付寶賬戶、李某5持有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21日至6月22日轉賬1萬元至國付寶賬戶,上述錢款共計人民幣1826561元,其中李某4、歐某、成某1、楊某4、韋某成、張某3星、成某2、廖某、周某2高、李某5的信息、交易金額及時間能夠與從楊某1所使用的QQ“國信”、“國信總部”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中涉及到的內容相對應;

(31)從楊某1處扣押的電腦中提取的戶名為張某2、馬某的銀行卡信息以及扣押的小米手機中提取的短信、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開戶信息、銀行交易記錄證明:電腦中提取的張某2、馬某的銀行卡信息能夠與國付寶賬戶流出明細中的持卡人信息相對應,楊某1持有的小米手機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了建行短信,內容為戶名為張某2的建行卡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208000元的轉賬,而上述轉賬錢款系于6月22日從國付寶賬戶中轉出,同時張某2銀行卡內的部分錢款轉至戶名為鄧力瑞的銀行卡內,而鄧力瑞的身份證及銀行卡在楊某1處被扣押;

(32)扣押、發(fā)還清單證明:楊某1在其親屬的協(xié)助下已退出贓款人民幣70萬元,其中47萬元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孟某、20萬元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周某1、2400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倪某;

(33)發(fā)票證明:被告人周某1在其親屬幫助下退出人民幣19.5萬元;

(34)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的身份信息情況;

本院認為

(35)刑事判決書證明:楊某1等人詐騙一案的判決情況;

(36)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周某1的前科情況;

(37)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的到案情況;

(38)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稱:其公司賣給高總的是K8軟件。購買軟件需要提供企業(yè)五證或政府批文。其實際上無法查證,沒有政府批文其公司還是會出售。其也知道軟件的調整匯率功能會被平臺商用來作弊從而騙錢,所以一開始K8S軟件隱去了調整匯率功能,后吳某某3在會議中提出客戶要求有修改匯率的功能,經(jīng)討論其決定將該功能開放給客戶,并加入風控措施以規(guī)避公司責任;

(39)被告人吳某某3的供述稱:其系漲樂公司銷售部主管。高老板是舒某某2的客戶。其公司的客戶就算沒有提供五證,也會給專門辦五證的聯(lián)系方式。K8S軟件一開始沒有修改匯率功能,后來有客戶提出需要,其在會議中提出要增加修改匯率功能,后經(jīng)討論由周某1決定加入修改匯率功能,但同時增加了風險控制措施??蛻糇稍冃薷膮R率功能其認為就是想操控行情騙錢。但其覺得平臺商亂改匯率與其無關;

(40)被告人舒某某2的供述稱:2016年1月,其在漲樂公司做銷售時,一個自稱姓高的男子通過企業(yè)QQ聯(lián)系其購買能改K線的平臺。其就推薦了能修改匯率的K8軟件,后又介紹了做支付接口的胡先生和做服務器的韋經(jīng)理給那個男子。后該男子至其公司與吳某某3簽訂了銷售合同,價格為19.5萬元。該男子提供的五證上法定代表人不是其本人。培訓時王某4主要講解軟件功能,包括如何調整匯率來更改K線。公司的人都知道調整匯率更改K線是用于詐騙的,但公司專門設置了免責條款的界面用以規(guī)避;

(41)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稱:2013年12月起,其在漲樂公司上班,2015年任產品部主管。K8S軟件一開始沒有修改匯率功能,后來吳某某3在會議中提出要增加修改匯率功能,雖然其與高某2、王某2提出不妥,但周某1還是決定增加后臺修改匯率功能,并設置免責提示等規(guī)避風險功能。

關于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與楊某1無犯意聯(lián)絡,不明知楊某1實施詐騙,故不應認定為詐騙罪共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四被告人主觀上明知軟件的修改匯率功能會被用于實施詐騙,仍出售該軟件給楊某1,并提供獲取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五證的途徑,幫助楊某1非法獲取及冒用他人企業(yè)五證,最終使詐騙平臺搭建完成。同時傳授楊某1在后臺修改匯率功能的方法,又在楊某1利用該平臺實施詐騙的過程中提供日常維護。上述事實有四被告人的供述、電子證據(jù)聊天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四被告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仍出售軟件并在詐騙過程中提供技術服務,應構成詐騙罪共犯。故對于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楊某1并未利用軟件的修改匯率功能實施詐騙,被害人打入楊某1平臺的錢款已被楊某1控制,是否使用修改匯率功能對犯罪沒有影響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楊某1利用該軟件搭建的平臺吸引被害人投入資金,后通過匯率的修改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實現(xiàn)連續(xù)騙取被害人錢款的目的。該軟件及匯率修改功能是楊某1實施詐騙的重要工具及手段。故對于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舒某某2、王某4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單位犯罪應由相關法律明文規(guī)定,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故對于被告人舒某某2、王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各辯護人提出起訴指控詐騙數(shù)額為人民幣370萬余元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楊某1搭建國信貴金屬交易中心是用于詐騙,且開通的國付寶賬戶系專用于詐騙錢款的收取,其對國付寶賬戶內的錢款具有控制和支配權,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舒某某2的供述、證人褚某的證言及相應的QQ聊天記錄予以證實。結合本案中從銀行調取的其他被害人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從國付寶科技有限公司調取的楊某1掌控的賬戶交易記錄,微信、QQ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jù),已收集的被害人孟某等人的陳述,扣押在案的銀行卡及短信提醒內容等證據(jù),足以認定流入國付寶賬戶內的370萬余元系詐騙所得款項,均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且楊某1案的生效判決亦對該犯罪金額予以認定。故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詐騙犯罪提供計算機軟件工具,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現(xiàn)又重新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四被告人在本院審理期間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楊某1在其親屬的協(xié)助下已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損失,被告人周某1亦退出部分贓款,也可酌情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舒某某2、王某4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三、被告人舒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人民幣三十萬五千元發(fā)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等予以沒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周某1、吳某某3、舒某某2、王某4的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丁龍

人民陪審員王玉興

人民陪審員李維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吳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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