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晉03刑終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9
審理經(jīng)過
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1、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9)晉0311刑初127號刑事判決。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張某1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核實證據(jù),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被告人張某1、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共同商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移動通訊設備,創(chuàng)建微信賭博群“鬧起來”,通過“海螺眾娛服務廳”鏈接以“拼三張”(爬三)的形式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46萬余元,并以收取房費的名義抽頭獲利,2018年11月上旬五名被告人自動解散了該微信賭博群。該案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于2018年11月29日對被告人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張某1為投案自首,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36天。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證實公安機關對該案的立案情況。
2、張某1、曹某某4、史某某3、曹某某5、李某某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五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歸案經(jīng)過一份,證實曹某某4、史某某3、曹某某5、李某某2傳喚歸案,張某1投案自首。
4、張某1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不起訴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張某1的前科情況。
5、曹某某4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29日因賭博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證實因該案被行政拘留。
6、史某某3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29日因賭博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證實因該案被行政拘留。
7、曹某某5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28日因賭博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證實因該案被行政拘留。
8、李某某2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29日因賭博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證實因該案被行政拘留。
9、張某1、曹某某4、史某某3、曹某某5、李某某2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尿檢結(jié)果(陰性),證實五被告人未吸毒。
10、微信交易記錄(史某某3給張某1、李某某2、曹某某4、曹某某5微信紅包轉(zhuǎn)賬記錄),證實賭博資金情況。
11、張某1提供的微信截圖一張,證實微信群是五名被告人共同創(chuàng)建。
12郝某某手機內(nèi)“鬧起來”群聊天記錄,證實參與賭博人的積分情況。
(二)證人證言
1、邵某的陳述證實,我在“鬧起來”賭博群里負責發(fā)賭博房間的鏈接、玩家賭博后把輸贏情況發(fā)到群內(nèi)由我負責,把輸家輸?shù)腻X收取后,分給贏家并從大贏家贏的錢里扣除6元。我大概在2018年10月份干開的,干了十幾天。2018年七月份我和一個朋友說想找個兼職,沒過幾天有個叫張某1的人給我打電話問我有個兼職做不做,他就把我拉到“鬧起來”微信群內(nèi)教我發(fā)“拼三張,賭博鏈接,收取、分發(fā)賭博結(jié)算的錢。張某1是群管理員,群里共有四五個管理員。一個鏈接可以玩8把,8把一局,賭博結(jié)束后把輸贏結(jié)果的截圖發(fā)到群里,輸家把錢發(fā)到群里由我收取后分給贏家,每局從大贏家贏得錢中收取6元房費,大贏家贏不夠25元不收取房費。一天所有的房費,我先統(tǒng)一發(fā)到“原計劃討論群”,然后有人再把我應該分到的錢轉(zhuǎn)給我。“原計劃討論群”有五個人,我就認識張某1,其他人不認識。剛開始就我一個,大概四五天后,又找了一個本地的女的,微信名叫“賠付”,我賺了大概1500元。
一個連接可以玩10把,10把是一局。一把封頂是200分,玩家每把上夠200分后自動開牌比大小,牌最大的贏。一分是一元。一般情況每局輸贏最大是四五百左右,偶爾也有上千的。輸家都是以微信(紅包或轉(zhuǎn)賬)的方式把輸?shù)腻X發(fā)到群內(nèi),我統(tǒng)一領取后算好賬再分給每個贏家,有時我遇到微信發(fā)紅包或轉(zhuǎn)賬受限,就先把贏家的錢記住,第二天后再發(fā)給贏家。遇到過一個因為群內(nèi)紅包和轉(zhuǎn)賬次數(shù)過多,微信公司封停了這個群,當時不能再進行賭博了,第二天他們就又重新建了這個群把我拉進來繼續(xù)進行賭博。群里有四五十人左右,具體記不清了,經(jīng)常玩的有二三十人左右。一開始就我一個賠付的時候我只干白天,晚上沒有人干,那個賠付來了之后我負責晚上,她負責白天。我賺了大約1500元。我總共在這個賭博群收取微信紅包和轉(zhuǎn)賬有二十、三十萬。
2郝某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1月初,中午吃飯時,看見曹某某5在手機上玩“拼三張”游戲,我就讓曹某某5把我拉進群內(nèi),我進群時看到群內(nèi)人數(shù)有50多人,進去后有兩個“賠付”把我加為好友,然后“賠付”在群里發(fā)了個“拼三張”游戲的鏈接,點開鏈接后進行游戲。每次玩都由“賠付”發(fā)游戲的鏈接,玩的人點擊游戲鏈接進入游戲房間頁面,一個房間可以玩10局,每局最多六個人,游戲以分值上注,每分一元錢,每次最少加注兩分,最多二十分,500分封頂自動開牌,游戲結(jié)束后大贏家將結(jié)算圖片發(fā)到微信群里面,以分值正負結(jié)算,分值為正的是贏家,分值為負的是輸家,輸家將輸?shù)腻X以微信紅包發(fā)到群里面,“賠付”將紅包領取了,“賠付”扣除由大贏家支付的6元房費,后再給贏家私發(fā)紅包結(jié)算。這個群由“賠付”管理,群名稱就叫“賠付”,一共有兩個“賠付”,分別網(wǎng)名叫“賠付1”、“賠付2”,一般是由他們發(fā)賭博鏈接負責、收取紅包后賠付賭資、收取房間費。微信昵稱是初心勿忘。
3、李某的陳述證實,我的微信昵稱是奮斗,今年八九月份左右,曹某某4把我拉進一個微信群名叫“鬧起來”的群,然后曹某某4發(fā)了個鏈接說是“爬三”的,我就點進去網(wǎng)頁里,進行賭博游戲。群主是曹某某4,因為我玩的次數(shù)不多,后來我也不知道群主是否換過。
4、李某1的陳述證實,我的微信昵稱是李某1,。2018年10月中旬,我們同事李某某2和我在一起,然后他用手機也把我拉進“鬧起來”群里,告我說有時間玩玩,之后我就在群里玩兩三次,我一次也沒有贏過,我就把這個群退了。
5、秦某某的陳述證實,李某某2把我拉進群里來的。我不認識賠付,他的微信昵稱是賠付。我是10月份初進的群,這個月10號退的群。我玩了不到兩個月,輸了不到3000元,后來我聽別人說公安機關查賭博了,我就退了群了。
6、梁某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的一天,燕龕煤礦的曹某某5(我們是微信好友)把我拉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群,當時這個群里有40多個人,我看見有人在群里發(fā)鏈接,我點進去看見有人玩“爬三”,我就點那個鏈接進去和他們一起玩,我斷斷續(xù)續(xù)玩了20天左右,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因為我輸?shù)谋容^多,就沒有再玩了,又過了1、2天我就主動退了這個群。群主應該是曹某某5,我輸了800多。群里面我認識4個人,曹某某5郝某某、李某1、李建斌,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了。
7、曹某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的一天,我村叫曹某某5的人把我拉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群,當時這個群里有20多個人,我看見有人在群里發(fā)鏈接,我點進去看見有人玩“爬三”,我就點那個鏈接進去和他們一起玩,我斷斷續(xù)續(xù)玩了10天左右,11月上旬的一天這個群就解散了,我就沒有再玩了。群主是曹某某5,我輸了三四百元。群里我認識5、6個人,曹某某5郝某某、白某某、梁某1、曹某1,其他的想不起來了。
8、白某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的一天,我朋友曹某某4把我拉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群,我在群里以俗稱“爬三”的形式和群里其他人進行賭博。群主是曹某某4,我輸了3、4000元。我的微信號是×××,微信昵稱是再接再厲。群里我認識4、5個人,王某、曹某某4、史某某、曹某某5。
9、王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有人把我拉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群,群里有人發(fā)鏈接,我點進去是網(wǎng)頁,在這個網(wǎng)頁里我和別人在群里以俗稱“爬三”的形式和群里其他人進行賭博。我玩了10多天,輸了800元,我就退了群了。群里面我認識三個人,白某某、曹某某4、曹某某5。
10、梁某1的陳述證實,2018年10月下旬有人把我拉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群,開始我不知道是什么群,群里有人發(fā)鏈接,我點進去是網(wǎng)頁鏈接,進去和他們玩“爬三”,我玩了六天,覺得沒意思就不玩了,過了幾天,就退了群,微信昵稱是達達。我知道我們單位皮帶隊有幾個人在群里,李某1,曹某某5郝某某、秦某某,曹某某、李某某2,還有別的科室的,白某某,姚某某,還有別的單位的叫王某的也在群里面,其他的我就不認識了。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張某1的供述證實,2018年10月中旬,史某某3建立一個名字叫“原計劃討論群”,有我、曹某某5、曹某某4、李某某2和史某某3,我們五人在商量在群內(nèi)創(chuàng)建一個賭博群,通過抽取房費掙點錢,后李某某2就創(chuàng)建了“鬧起來”賭博群,我和李某某2分別找了一個賠付來管理賭博群,由我們五人共同出錢,史某某3購買房卡,把房卡交給賠付,賠付每局收取大贏家6元房費,每局收取的房費賠付收取后,交給史某某3,再由史某某3平分給我們4人。我們五個人創(chuàng)建群后,每個人都往群里拉人,史某某3買好房卡后給了賠付,由賠付開好房,群里的人點擊鏈接進入“拼三張”的賭博房間里,一個房間最多可以進入6人,房費為6元,一共可以玩10局,每局最少下注2分,封頂500分,每分是人民幣1元,10局結(jié)束后平臺有一個成績表,我們按照表上的分數(shù)在“鬧起來”群里發(fā)紅包結(jié)算,每個房間抽取6元,由大贏家支付?!捌慈龔垺笔侨龔垞淇伺票却笮。龔堃粯拥淖畲?,有同花順、同花、順子、對子、單牌為最小。房卡由我們五人共同出錢,史某某3在微信公眾號內(nèi)購買房卡,我們每次每個人出90元,450元買1000張房卡,贈送100張,共買過兩次。賠付每局收取大贏家6元房費,大贏家贏不夠20元該房間不收房費。我分到大概1000元,2018年11月中旬群就解散了,我的微信名是“一起前行”。群里具體有多少人記不清了,大概有三四十人左右。賠付我是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找下的,通過微信加為好友,后來都刪除了,具體微信名和微信號記不得了。
我向公安機關提供一張當時建群的截圖,截圖內(nèi)容是2018年11月8日下午6:36分李某某2重新把這個“鬧起來”賭博群創(chuàng)建起來,并且先把我、曹某某4、史某某3、曹某某5拉進群內(nèi),后來緊跟著又拉了一些人進來。后來這個群創(chuàng)建了大約一個星期后,我們得知開微信群賭博犯法,我們五人商量后就及時解散了這個群。
2、李某某2的供述證實,我的微信昵稱是一路順風。群里大概有70多人,經(jīng)常賭博的就有十幾個人。群主在“鬧起來”群里發(fā)一個賭博平臺的網(wǎng)絡連接,群里的點擊進入到拼三張的賭博房間里,房間里最多可以有六個人最少兩人進行賭博,開一次房間可以進行十局,每局最少下注每人2分,每一分合人民幣一元錢,可以加注,每局500分封頂,十局完畢后有結(jié)算顯示輸贏情況,然后在群里結(jié)算。微信紅包發(fā)到群里,贏家各自收取,還有就是輸家把紅包發(fā)給群主,群主再發(fā)給贏家。群主抽頭了,每個房間抽六元錢,由大贏家支付。和爬三一樣,每人三張牌,最大是三個A,最小是雜牌235,自由下注,每注最少下2分,最多下注20分,滿500分封頂,牌最大的贏。我大概今年九月底進入“鬧起來”群進行賭博的。群主拉我進來的,我拉過“你冒油”史某某3進群,其他人沒拉過。我大概輸了不到五百?!棒[起來”群在這個月初的時候解散的。
“鬧起來”微信群是我、曹某某5、張某1、曹某某4、史某某3,我們五人建起來的,慢慢的我們都往群里拉人,我們沒有時間管理,找兩個“賠付”,讓他兩個人來管理群、買房卡,發(fā)賭博游戲房間費,每局收取6元房費,群里最多的時候達到80人左右。“鬧起來”微信群2018年11月中旬就解散了。
3、史某某3的供述證實,2017年我和李某某2在健身房健身的時候認識的張某1,當時李某某2認識張某1我不認識,時間一長我也就認識了,今年10月份,張某1微信和我說他最近手頭有點緊,說建個微信賭博群掙點零花錢,我就同意了,過了一段時間,李某某2就把我拉進了群了,當時群里就有五個人,除了我還有張某1,曹某某4,曹某某5,李某某2,開始時就我們五個人玩,慢慢的我們都往群里拉人,群里面人多了后,我們沒有時間來管理群,我們就找了兩個“賠付”,其中一個就賠付是李某某2找的,之后就由這兩個賠付來管理群、發(fā)賭博游戲房間鏈接、收取房間費,每局收取房間費6元,群里人數(shù)最多達到70人左右。在建“鬧起來”微信群之前,張某1還建了一個名稱為“原計劃討論”的微信群,把我,李某某2,曹某某4,曹某某5拉進去,在這個“原計劃討論群”里,我們最終商量,我們五個人共同出錢,由我負責購買房卡,把房卡交給賠付,賠付每局收取大贏家6元房費,賠付手下的每局房費自己留1元,剩下的房費由賠付交給我,我再給其他四個人平均分,相當于玩一局游戲賠付和我們五個人每人收1元錢。每次都是每個人出90元,450元買1000張,贈送50張??偣操I過四五次。一般一張是0.5元,多買就有贈送?!昂B荼妸省钡奈⑿殴娞枺P注就能購買房卡。我盈利不到3000元,我們一共盈利大約一萬四、五千元。當時我購買房卡時,先用微信關注了“海螺眾娛”公眾號,公眾號里面就會出現(xiàn)一個二維碼,通過掃描這個二維碼就能加上“海螺眾娛”公眾號的客服,然后就可以與客服得聯(lián)系購買房卡了。購買過兩、三次房卡,每次都是購買1000張房卡,客服多贈送50張。購買1000張房卡是450元。我加上“海螺眾娛”微信公眾號客服后,我們就成為了好友,我要購買1000張房卡,客服就會給我發(fā)一個收款的二維碼并告訴我需要450元,然后我掃二維碼付款后,客服就會給我發(fā)一個鏈接,我再點擊鏈接進行領取房卡。我沒有成為“海螺眾娛”的會員或代理。我沒有參與“海螺眾娛”賭博網(wǎng)的利潤分成,每次買完房卡后我們的交易就結(jié)束了。房卡大部分都用完了,還剩了一部分,我們把微信群解散以后房卡也刪除了。
4、曹某某4的供述證實,2018年10月份我通過朋友邀請加入了一個名字為“鬧起來”的微信群,我在群里以俗稱“爬三”的形式和群里其他人進行賭博。每次玩都由固定的一個人發(fā)標題為“海螺眾娛”的游戲的鏈接,玩的人點擊游戲鏈接進入游戲頁面,每局最多六個人,游戲以分值上注,每分一元錢,每局最多上500分,游戲結(jié)束后以分值正負結(jié)算,分值為正的是贏家,分值為負的是輸家,每局結(jié)束在微信群里面發(fā)紅包進行結(jié)算,贏得最多的人再往群里發(fā)一個6元的紅包,6元紅包是每局的房費,房費由發(fā)游戲鏈接的人領取。我玩了20天左右,后來群被解散了,我一共玩了200局左右,最后輸了100元左右。微信昵稱是“。。。”,以前微信昵稱是“安靜”。微信群大概是一個月前解散的。群里面我認識十來個人,王某,史某某,李某某2,白某某,其他的人名字叫不上來,我不記得他們微信號了。我在自己住的地方用手機和他們賭博。
在“海螺眾娛”平臺里購買,平臺價格大概是一張七八毛錢,但我們一次買的多,每人出了90元共450元交給史某某3購買了1000張房卡。房卡都史某某3管理,再由他分配給“賠付”。我、曹某某5、史某某3、李某某2和張某1共同創(chuàng)建的群,群里大概有七十人左右,經(jīng)營了二十多天,這群共盈利一萬左右,我個人盈利一千多元錢。
5、曹某某5的供述證實,2018年9月份,我在微信群玩“拼三張”,后來我在網(wǎng)上搜索游戲鏈接,進入頁面生成自己的id,必須綁定為微信才可以玩,我通過客服購買了房卡,10月份我創(chuàng)建微信群拉了幾個朋友一起玩拼三張,后來玩的人多了,我就開始以每局5元收房費,后來每局6元,房費由每局贏最多的人出,以微信紅包結(jié)算。群里的人點擊鏈接進入“拼三張”的賭博房間里,一個房間最多可以進入6人,房費為6元,一共可以玩10局,每局最少下注2分,封頂500分,每分是人民幣1元,我沒有時間管理群,我就發(fā)布了招聘賠付的信息,然后我就把一個人拉進群里,把群主給了他,房卡由他購買,每局他再從游戲房費里面抽1元錢,剩下的錢他通過微信紅包給我。昵稱是乃甚。
我們先建立一個名字叫“原計劃討論群”,群里有我、張某1、曹某某4、李某某2和史某某3,我們五人在該群內(nèi)商量創(chuàng)建一個賭博群,通過抽取房費掙點錢,后李某某2就創(chuàng)建了“鬧起來”賭博群,張某1和李某某2分別找了一個賠付來管理賭博群,由我們五人共同出錢,史某某3購買房卡,把房卡交給賠付,賠付每局收取大贏家6元房費,每局收取的房費賠付收取后,交給史某某3,再由史某某3平分給我們4人。賠付有一個男的,一個女的,別的我就想不起來了。
“鬧起來”微信群是我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然后自動解散的,而且群里面有的玩家輸了錢就直接退群了,我們就得自己出錢給大贏家,大概有3000元是我們自己給大贏家支付的,我們一個人出來600元左右。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盤一張,證實賭博資金的情況。
2、邵某幫助收取賭資的微信交易記錄光盤一張(46萬交易情況),證實賭博資金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1、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共同協(xié)商一致建立微信群的目的就是為供他人賭博提供場所,且該微信群一時間段內(nèi)連續(xù)存在,具有穩(wěn)定性,應認定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賭資累計達到四十六萬元,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1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應予以考量。五名被告人均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刑事拘留從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18日共計36日,應予以折抵刑期36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三、被告人史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四、被告人曹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五、被告人曹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1所提上訴理由為:原判量刑重,罰金高,希望二審處以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認定的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1所提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判根據(jù)張某1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對其所處刑罰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在數(shù)被告人的行為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并立案之前,張某1等人已知曉該行為違法并主動解散了微信群,且沒有再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可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1及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共同建立微信群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且情節(jié)嚴重,五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張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311刑初12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至第五項,即對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史某某3、曹某某4、曹某某5的定罪量刑;
二、撤銷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311刑初12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計元
審判員付建紅
審判員侯仲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馮佳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