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嘉魚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1221刑初16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8
審理經(jīng)過
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嘉檢刑訴(2020)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謀、檢察官助理舒驕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吉龍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丁順平(已判刑)、周某(另案處理)等人從上線朱某(在逃)、江某(已判刑)等人處,獲取網(wǎng)絡賭球賬號,建立“皇冠”網(wǎng)站賭球平臺,發(fā)展下線李某、高某(已判刑)等人參與網(wǎng)絡賭球。通過上、下線賭資交割,劉某某等人共計獲利100余萬元。案發(fā)后,劉某某退贓20萬元。
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在網(wǎng)上開設賭場,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提出以下辯解和辯護意見:1.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2.本案發(fā)生在開設賭場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其定罪量刑。3.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丁順平、周某、樂某、熊某等人從上線朱某、黃某、江某等人處獲取網(wǎng)絡賭球賬號“TT775”,利用“皇冠”網(wǎng)站,設立賭球平臺進行賭博活動,丁順平負責上下線對接,熊某負責網(wǎng)絡賭球電腦操作及財務管理,周某負責管理現(xiàn)金,劉新明負責賭球輸贏收付。并發(fā)展下線李某、高某等人參與網(wǎng)絡賭球。在此期間,通過上下線賭資交割,利用在銀行開戶轉(zhuǎn)賬,丁順平等人共計獲利100余萬元,劉某某從中獲利15余萬元。案發(fā)后,劉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獲歸案,并已退贓款20萬元。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確認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另案被告人丁順平供述:2006年世界杯時,朱某介紹我在皇冠網(wǎng)站上賭球,并在朱某和江某手上拿賭球的賬號,我和劉某某、樂某、周某、熊某等人合伙開設賭球網(wǎng)站,并負責上下線聯(lián)系,我們發(fā)展了下線主要有李某、高某等人,熊某負責管賬,劉某某和樂某負責與江某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割,我們根據(jù)發(fā)展的下線參與賭球資金量來分成,我分二成,劉某某、樂某分一成多,熊某拿工資。一般情況是上線朱某、江某分三到四成,我們分六到七成,下線輸了,我們按比例贏利,下線贏了,我們按比例賠錢。我和劉某某、樂某合伙期間,最多一個月收入20多萬元,總共盈利100萬元左右。
2.另案被告人江某供述: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間,我從劉永生團伙取得皇冠賭球網(wǎng)站,他們?yōu)槲姨峁┝说卿浘W(wǎng)址、賬號和密碼信息,我先后發(fā)展了下線代理樂某、“毛某”、“虎子”等人,在武漢吸收會員參賭,讓會員在皇冠網(wǎng)站上賭博,并向上下線溝通交割賭資。
3.另案被告人李某供述:2007年2月,黃某、朱某發(fā)展我為皇冠賭球網(wǎng)站賬號擔任代理,我先后發(fā)展了葉某、王某、許某、張安平等會員參與網(wǎng)絡賭博,通過手機告訴參賭會員登錄網(wǎng)址、賬號和密碼信息,提供皇冠網(wǎng)站上的賭博平臺讓會員參與賭博,并向上、下線溝通交割賭資,利用在銀行賬戶轉(zhuǎn)賬、取款。
4.證人熊某的證言:丁順平與劉某某、樂某、周某合伙開設賭博公司,我負責電腦操作,并將電腦上的資料抄下來給丁順平,我每月拿工資,他們以盈利來分成,大約盈利了7-80萬元。
5.證人高某的證言:2007年初,我在皇冠網(wǎng)站上開設賭球平臺,發(fā)展下線會員,我向朱某拿賬號,也找丁順平拿了二個賬號。
6.辨認筆錄證明:丁順平分別從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劉某某、周某、熊某系合伙在皇冠網(wǎng)站上開設賭場的人員情況;并辨認出江某系上線人員;李某、高某、藍某系下線人員。
7.本院(2009)嘉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和(2010)嘉刑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書、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李斌、丁順平、江波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8.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jù)證明:劉某某已退贓款20萬元。
9.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9年3月14日,劉某某被抓獲歸案的情況。
10.戶籍信息資料證明:劉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1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06年,丁順平在皇冠網(wǎng)站上搞網(wǎng)絡賭球,熊某負責管賬,周某負責現(xiàn)金,我負責銀行卡收付款,丁順平告訴我每個人的輸贏,開單子給我,我按照單子里的金額負責收付錢,把收到的錢交給丁順平。丁順平占股30%、我占股15%、周某占股20%多、熊某占股20%左右。我只跟丁順平對接,他分給我錢,其他人分多少不清楚。到2008年6月,我獲利有12萬元左右,我已退贓了20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設立賭博平臺,接受參賭會員投注賭博資金,公訴機關指控其開設賭場的事實成立,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劉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發(fā)生在該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其定罪量刑。歸案后,劉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解和辯護人辯稱系從犯的意見,與本案查明的有關事實情節(jié)不符,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成立,已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未繳納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款1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遠宏
人民陪審員劉禮順
人民陪審員李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衛(wèi)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