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閩侯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121刑初28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03
審理經(jīng)過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以侯檢一部刑訴〔2020〕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新冠疫情不可抗拒,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星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一江西籍男子(另案處理)在閩侯縣上街鎮(zhèn)上街村赤塘15號門口的空地及上街村祠堂一山頭上開設(shè)賭場,以“拔餅”方式招攬人員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其中被告人楊某某系該賭場股東并占四成股份,從中牟利人民幣6200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通過舉證,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均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
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存在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被告人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二、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xiàn),愿意交納罰金;四、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下具結(jié)書,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一江西籍男子(另案處理)在閩侯縣上街鎮(zhèn)上街村赤塘15號門口的空地及上街村祠堂一山頭上開設(shè)賭場,以“拔餅”方式招攬人員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其中被告人楊某某系該賭場股東并占四成股份,從中牟利人民幣6200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分局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證人羅某、余某、陳某、黃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清單、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shè)賭場,招攬社會不特定人員參賭,從中抽頭漁利人民幣62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200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等從輕處罰的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二、暫扣在福州市分局被告人楊某某的贓款人民幣6200元,由收繳機關(guān)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福州市分局的賭具骰子三個、麻將一副,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劍飛
人民陪審員黃雅婷
人民陪審員吳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卓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