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808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潔、代理檢察員賀凱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艷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唐某某在天津市河東區(qū)富民路×××號等地,虛構其單位領導急需用錢周轉以及能為被害人李某(女,62歲)的丈夫辦理退休等事實,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溫某(男,36歲)共計人民幣567500元。案發(fā)前唐某某向李某歸還人民幣53766元。
二、2018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唐某某謊稱其能夠幫助被害人羅某(男,28歲)在天津市和平大悅城、南開大悅城商場內(nèi)承租店面,先后以租金、裝修押金等名義騙取羅某共計人民幣593400元,羅某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東里×××號樓等地向唐某某轉賬。案發(fā)前唐某某向羅某歸還人民幣50755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唐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實質性異議,辯解涉案金額中有8萬元是羅某交給其的借款,不應計入其詐騙數(shù)額。
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起訴書所列的第一起事實涉案金額中有20萬元、第二起事實涉案金額中有8萬元均為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害人的借款,而非其詐騙所得。被告人唐某某有還款能力,其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唐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唐某某在天津市河東區(qū)富民路×××號等地,虛構“張某”急需用錢周轉以及幫助被害人李某之夫辦理退休等事實,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溫某母子人民幣567500元,案發(fā)前被告人唐某某歸還人民幣53766元。余款未退賠。
二、2018年4月至11月間,被告人唐某某謊稱其能夠幫助被害人羅某在天津市和平大悅城、南開大悅城商場內(nèi)承租店面,先后以交租金、裝修押金等名義騙取被害人羅某人民幣593400元(羅某在本市海淀區(qū)上地東里等地向唐某某轉賬)。案發(fā)前被告人唐某某歸還羅某人民幣50755元。
被害人羅某基于上述事實,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借貸糾紛民事訴訟。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同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8民初1326號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diào)取的如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供稱其和溫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其幫溫父辦理過退休,但其當時未說辦不下來,其用自己的錢每月轉“退休金”,有時其把錢轉給開電三輪車的莊某,再從她的賬戶轉給溫某父親。其以前在天津日報工作時見過張某這個人,雙方無經(jīng)濟往來。其好像以幫助他走流水賬的名義向溫某借過錢,但具體不記得了,借來的錢其用于買娃娃或退還康雪瑩了。
2018年3月前后,周某找到其,說一個叫羅某的人想在天津開一家甜品店,后其和周某、羅某在天津和平大悅城見面,其答應羅某幫他尋找店鋪。其在和平大悅城的三樓發(fā)現(xiàn)了一家當時沒有經(jīng)營的鋪面,羅某也到天津與其和周某實地考察了這個店鋪。羅某覺得沒問題,其就說幫他去和大悅城協(xié)商,讓他等其消息。其問和平大悅城招商部門工作人員,對方答復三樓的咖啡店不做了,讓其把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準備齊了再談。其把情況告訴了周某,讓羅某準備這些材料并交納租商鋪的定金、押金和年租金。羅某將錢交給了周某,周某又轉給了其。后來其在南開大悅城看見了一個空商鋪,又帶著周某去那里看過,并讓周某告訴羅某,和平大悅城租不了就換到南開大悅城去,需要給南開大悅城交定金,而和平大悅城的租金其以后再退給他。羅某又通過周某給其轉賬了其需要的定金。之后羅某還是打算在和平大悅城租,南開大悅城的定金其沒退給他。其讓周某轉告羅某需要交和平大悅城的物業(yè)費和水電費,周某開始嫌每次讓他經(jīng)手轉款太麻煩,羅某遂把其要的和平大悅城水電費、物業(yè)費、一年租金轉給了其。羅某跟周某說他想買開店所需的設備和原材料,因其之前開過咖啡店,其就跟羅某說認識買設備的人,可以幫他代買,讓他先給其錢。后羅某給其轉了幾筆錢,用來購置相關的機器設備和材料。其跟羅某說,大悅城負責招商的人講整個大悅城三層不讓做餐飲,不讓動明火,只能做咖啡。其就讓周某和羅某說可以開一個書店,并且在這個書店賣水果、飲料、冰淇淋,但需要羅某交錢去辦理圖書銷售代理證,羅某給其轉了十幾萬元用來辦理這個業(yè)務。再之后,其跟周某說,其覺得這個事辦不成,讓周某告訴羅某讓他搬到四層去開店,羅某就不打算租了,讓其退錢。后來其還讓羅某轉過8萬元,實際用于其自己的店經(jīng)營,但是當時其跟周某說此款是幫羅某打點的費用。其總共收取羅某50萬元左右。其家中沒有人與和平區(qū)大悅城的領導相熟,其沒有能力為羅某租賃商鋪,其通過和平大悅城對外公開的方式去咨詢過,并沒有商討過具體事宜。其讓羅某以租商鋪的定金、押金、年租金、還有裝修費和水電費等名義交錢是因為其需要這些錢干別的事,其沒有幫羅某購買過開店所需的設備和原材料。羅某給的錢,其用于償還周某欠款、賠償康雪瑩、自己日?;ㄤN。2019年8月,其提議給羅某寫一個借條,承諾同年10月10日之前把錢還全部還清。羅某同意后其寫了協(xié)議書,并且寫上了借款用于進行合作型商業(yè)投資。后其一直沒有還錢,因為沒錢。
2.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述稱2017年11月25日,其子溫某的女友唐某某以向張某走賬為由向溫某借款,其和溫某陸續(xù)借給唐某某20.99萬元,沒有借條。同年12月20日,其丈夫溫寶田未收到11月份的退休工資,因之前找唐某某幫助辦理的退休,其遂向唐某某詢問。唐說溫寶田的退休關系需要重新辦理,按照唐某某的要求,其家陸續(xù)轉賬給她56.75萬元。2018年7月1日,其到銀行打印溫寶田工資卡的流水發(fā)現(xiàn),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間的工資,都是唐某某的兩個支付寶賬戶和一個叫“莊某”的銀行賬號轉入的。其到檔案部門查詢,溫寶田檔案自2000年至2019年2月18日未曾被調(diào)走過。
3.被害人溫某的陳述。述稱2017年11月,其女友唐某某以單位領導張某有事需要錢為由,借走其母親20.99萬元。2008年12月,唐某某說認識楊姓局長,能幫其父親提前辦退休,并要走其父親的檔案和3萬元現(xiàn)金。2014年3月,唐某某給其父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說退休辦好了,單位會每個月往這張卡里打錢。2017年11月,父親卡里工資未到賬,其母親遂問唐某某原因。唐某某稱其父親的退休是在海南以外派的形式辦理的,現(xiàn)在到期了需要繼續(xù)辦。后唐某某以把其父檔案轉回天津得找關系為由,陸續(xù)向其母索要了35.76萬元。2019年2月,其開始找唐某某退錢,她還過51266元。后來經(jīng)查詢,其父親銀行卡里的錢是唐某某轉的,其父親的退休沒有辦理。
4.被害人羅某的陳述。其述稱2018年初,其想在天津和平大悅城內(nèi)開一家“彩虹時光”甜品店(店名是開餐飲店的朋友在西安注冊的,允許其使用)。朋友周某說可以找人幫其辦理。同年4月10日前后,其和周某與唐某某約在了天津和平大悅城見面。唐某某稱她伯父跟和平大悅城的領導很熟,可以幫助其在那里租賃商鋪。之后她帶其在商場里面轉了轉,考察了一下空出來的商鋪,也去天津南開大悅城看過。其回北京后從中選擇了一個位置比較好的商鋪,并于2018年5月31日第一次轉給了周某7萬元定金、押金和部分年租金,截止到同年8月24日,其陸續(xù)給周某和唐某某轉了45.29萬元。同年9月12日,唐某某說其選中的和平大悅城商鋪所在的三層不允許做餐飲,讓其再選擇五層或六層的商鋪,其決定不租了,要求唐某某退款,對方以各種理由不退錢。同年11月25日,周某說唐某某跟其借8萬元去打點人,其當日轉入唐某某賬戶8萬元,轉賬備注寫著這筆錢是借給周某的。后來唐某某承認此款并不是要打點關系用,只她是自己找個理由借錢。其自2019年10月18日開始聯(lián)系不上唐某某,遂于同年11月29日報案。其一共被她騙了56.04萬元。唐某某曾發(fā)送給其制冰機1臺(同型號網(wǎng)價430元左右)、小米凈水器1個(網(wǎng)價1100元左右)、糖果和堅果幾包、一次性塑料杯200個(收據(jù)上寫為148元),這些東西加起來大概不到1700元。其曾委托律師進行民事訴訟,想通過這途徑讓唐某某退錢,其也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其未跟民警提過其民事起訴的事,也沒跟律師和法官說其在公安機關報案的事。
被告人唐某某曾退還給其50755元,其中有41690元是還之前她借的8萬元,有9035元是退還之前她以買冰柜、牛奶、制冰機、紙杯等名義要的錢。
5.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4月,羅某聯(lián)系其稱想在天津辦一個冰淇淋店,問其能否幫忙找個店鋪。其找到朋友唐某某,因為她在其面前總是說她父親很有能力,其感覺唐某某有租賃店鋪的能力。過了幾天,唐某某微信告訴其,她爸幫忙在和平大悅城三層找到了一個店鋪。其把這個消息告訴了羅某,他想把這個店鋪租下來。唐某某說需要二三萬元定金,羅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其2萬元,其收錢后又用微信轉給了唐某某。唐某某收到錢后又讓盡快把后續(xù)五六萬元尾款(租金)交了,羅某又把錢轉給了其,其把錢轉給了唐某某。之后唐某某說大悅城規(guī)定三層不能只賣冰淇淋,還得賣咖啡和書,正好她認識賣咖啡和賣書的人,如果需要可以找她。羅某和唐某某私下怎么聊的其就不知道了,其僅在中間負責傳話和轉款。大悅城三層店鋪的事情一直沒有進展,其和羅某多次詢問唐某某,她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2018年11月,唐某某告訴其和平大悅城三層店鋪無法租賃,四層可以租,但羅某不同意,讓唐某某退錢無果。羅某約其一起到和平大悅城詢問,工作人員答復并無唐某某說的事。其再聯(lián)系唐某某就聯(lián)系不上了。羅某用銀行卡一共給其轉過9萬余元,這些錢其都轉給唐某某了。
6.證人趙某(天津和平大悅城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實其主要負責辦公室行政業(yè)務。商家計劃入駐大悅城,要先和招商部洽談,確定合作意向后簽訂合作協(xié)議。經(jīng)查詢,2018年4月至9月,其單位沒有與西安洲豪彩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彩虹時光)簽署過租賃合同,也沒有和羅某、周某、唐某某簽署過租賃合同。其不認識唐某某。上述時間段內(nèi)大悅城三層未規(guī)定商鋪不能從事餐飲行業(yè)。
7.證人俞某(天津和平大悅城招商運營部總監(jiān)助理)的證言。證實其從2017年至今一直負責和平大悅城三層餐飲商鋪的招商工作。商家若想在大悅城租賃商鋪,需要和大悅城的招商運營部進行對接。如果客戶主動找其部門協(xié)商,除了需要客戶從業(yè)的相關法律手續(xù),還需要上會討論通過,并且經(jīng)業(yè)主同意后,才有資格在其單位開店。經(jīng)查詢,其單位沒有與西安洲豪彩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或“彩虹時光”咖啡店接觸或商討過租賃店鋪的事項,沒有和唐某某、周某商討過在大悅城開設咖啡館的事,也從未規(guī)定過三層不允許做餐飲。商戶只有在簽完合同后才會要求客戶繳納費用。2018年至今,其單位沒有收到過唐某某、周某、羅某或“西安洲豪彩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轉賬,大悅城簽約商戶繳納費用原則上不允許私人轉賬到公司賬戶。
8.銀行賬戶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被告人唐某某從羅某處收到488400元,從周某處收到105000元,共計人民幣593400元。微信轉賬記錄顯示,2019年8月31日唐某某曾給羅某轉賬50755元。
9.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內(nèi)容與被害人陳述基本一致。
10.2019年8月的還款計劃書顯示:唐某某借款398000用于進行合作型商業(yè)投資(借款人名空白,債權人不詳),承諾于2019年10月10日前歸還。2019年3月3日至4月27日已歸還8765元。唐某某代售咖啡機、LOGO燈、一組吧臺、咖啡豆、破壁機、冰激凌機、堅果,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代售完畢,出售價格需經(jīng)過羅某認可。另唐某某借用微粒貸貸款8萬元(借款人名空白,債權人不詳),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已歸還31000元,自2019年起應每月歸還9000元,直至歸還全部總額。前期未歸還部分應于2019年10月10日前歸還。此文件落款簽字是“羅某”“唐某某”。
11.退款事宜清單顯示,羅某為開店各項事宜轉款的情況。
12.扣押法律手續(xù)、司法鑒定意見書。民警對唐某某的華為暢想9手機進行扣押。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經(jīng)過對該手機進行鑒定并提取數(shù)據(jù),提取到四個微信號,唐某某和“爸爸”的微信聊天中提及李某一案的相關信息。其與羅某的聊天記錄同羅某手機內(nèi)的內(nèi)容一致。
13.民事調(diào)解書。羅某要求唐某某返還60.29萬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調(diào)解達成以下協(xié)議:一、唐某某向羅某返還45萬元(其中,于2020年6月10日前返還10萬元;自2020年7月起至11月,每月10日前返還7萬元);二、如果唐某某有2期款項未按期、足額履行,則有權就全部未付款項一次性申請強制執(zhí)行。
14.受案登記表。證實2019年11月29日,羅某報案被唐某某詐騙。
15.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20年5月23日,民警將被告人唐某某抓獲。
16.身份信息。證實被告人唐某某的自然情況。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人唐某某及辯護人對部分證據(jù)提出的質證意見同辯護意見,對其余證據(jù)未提出實質性的異議。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具證據(jù)的來源及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指控事實相關聯(lián),對其證明效力,法庭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針對被告人唐某某及辯護人所稱第二起事實中的8萬元系借款一節(jié),經(jīng)查,被告人唐某某以打點“關系”為名,向被害人羅某錢借款,但唐某某未能提供此款實際用于向羅某所承諾用途的證據(jù),故被告人唐某某及辯護人關于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針對其辯護人關于第一起事實中有20萬元系借款一節(jié),經(jīng)查,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其虛構了張某用錢周轉的事實,故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害人羅某因本案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已通過民事訴訟得到救濟,經(jīng)詢,其同意本院在追究被告人唐某某刑事責任的同時不再對損失部分進行處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31年5月22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溫某人民幣五十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海菲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人民陪審員 于景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呂瑤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