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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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295頁: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經(jīng)常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或者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數(shù)量較多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七十一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shù)據(jù)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