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的司法理論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偵查: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動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經濟犯罪;
(五)集團犯罪;
(六)跨區(qū)域犯罪。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一、 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犯罪案件較多的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qū)內一個或者幾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較少的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
二、 外國人犯罪案件的偵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向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向偵查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 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guī)定和本通知要求,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 轄區(qū)內集中管轄第一審外國人犯罪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綜合考慮辦案質量、效率、工作銜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別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同意后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