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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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將委托手續(xù)或者法律援助手續(xù)提交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