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驗、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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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后,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2015年)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xiàn)場勘驗檢查規(guī)則
第七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現(xiàn)場進行復驗、復查:
(一)案情重大、現(xiàn)場情況復雜的;
(二)偵查工作需要從現(xiàn)場進一步收集信息、獲取證據(jù)的;
(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
(四)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復驗、復查的;
(五)其他需要復驗、復查的。
第八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復驗、復查時,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