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審理中出現(xiàn)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情形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淼那樾蔚模瑧敯凑毡菊碌谝还?jié)或者第三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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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戆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qū)徖恚?/p>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案件疑難、復雜或者對適用法律有重大爭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七十六條 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審理期限應當從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七十七條 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淼陌讣诙徣嗣穹ㄔ阂勒招淌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判。
第四百四十三條 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淼陌讣?,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qū)徖砬樾蔚?,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