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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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違法所得的認定和沒收原則: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應采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當控辯雙方都能夠進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違法所得沒收規(guī)定》 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應當認定為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
混同、添附行為不能否定違法所得的性質,違法所得轉化、轉變的部分依然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2024年)彭某峰受賄、賈某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紅通人員”逃匿境外時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中“高度可能性標準”的認定: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認定涉案財物是否屬于違法所得,適用高度可能性標準。高度可能性標準的把握,應當?shù)陀谛淌略V訟中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根據(jù)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合法收入情況、財物來源、財物流轉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不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不應當認定為“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
第六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案件來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況;
(五)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的種類、數(shù)量、價值、所在地等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清單和法律手續(xù);
(六)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相關事實;
(七)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該期限、方式申請參加訴訟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情況。
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
第六百一十五條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信息網(wǎng)絡媒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發(fā)布。必要時,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沒收財產(chǎn)所在地發(fā)布。最后發(fā)布的公告的日期為公告日期。發(fā)布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發(fā)布過程。
人民法院已經(jīng)掌握境內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的,應當直接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人民法院已經(jīng)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受送達人未表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lián)系方式,其所在國、地區(qū)的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應當向受送達人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是否送達。決定送達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請求所在國、地區(qū)提供司法協(xié)助。
第六百一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以外的,對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第六百一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供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明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主張權利的證據(jù)材料。
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在境外委托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授權委托進行公證、認證。
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百一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且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chǎn)所在國、地區(qū)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意見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依照本解釋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規(guī)定行使訴訟權利。
第六百一十九條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或者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通知書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六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方式,至遲在開庭審理三日以前送達;受送達人在境外的,至遲在開庭審理三十日以前送達。
第六百二十條 開庭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
(二)法庭應當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經(jīng)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經(jīng)死亡,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是否依法應當追繳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證據(jù),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代理人出示證據(jù),并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fā)言,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并進行辯論。
利害關系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轉為不開庭審理,但還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六條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脫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審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第六百二十七條 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zhí)行。
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五百三十條 出席法庭的檢察官應當宣讀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等相關事實出示、宣讀證據(jù)。

